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总论笔记
商法学总论共五章: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商业登记第四章商业名称第五章商业账簿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经济学上:W—G—W,G—W—G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
(流通领域)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金融和生产领域)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商法总论》读书笔记模板
第三节股东与股权
一股东 二股权
第四节公司的融资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四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五公司资本的构成 六股东的出资 七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增资与减资
一增加资本 二减少资本
第六节股票与债券
一股份 二股票 三公司债券
第四节商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一商事责任的追责机构 二商事责任的承担 三商事责任的追偿 四商事责任的解脱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变更、终止
第三节股东与股权
第四节公司的融资制 度
第六节股票与债券
第五节增资与减资
第七节公司治理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 二公司法概述 三公司的人格与能力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
目录分析
第二节商法中的营 业制度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与特征
第三节商法的立法 体制
第四节商法的 历史演变
第五节商法与 其他法律部门 的关系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法的特征
第二节商法中的营业制度
一营业的含义 二营业体是商主体的人格基础 三营业模式是商事运行的专业模式 四营业财产是商事财产的制度形态
第二节商事运行法原则
一鼓励交易原则 二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三交易的制度化原则
第三节商事运行中的法律行为
一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商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三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四一般商行为的理论分类 五特殊商行为的理论局限
第五节电子商务模式
一电子商务主体 二电子商务运行制度 三电子商务协调监管 四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责任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的含义和特征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是倡导营利的功利法1、主体的创制基于营利性的目的;2、行为的设置旨在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是具有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商法时主体法兼行为法,而民法主要是行为法;2、商法中的身份只具有经济意义,不具有伦理意义;3、商法是身份法并不否认其平等性。
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在商品匮乏的时代发展起来的,前端条人对物的占有物权,交易量少;2、商法是在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强调债权交易,注重秩序安全和效益,最终导致经济法的产生。
四、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1、主要表现在主体制度上,身份创制登记等;2、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交易或控制主体,也不是出于公共安全,而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五、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1、开放性使各国商法具有趋同性;2、民法具有民族性。
六、以上特点彰显了商法的独立性。
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产生的商法典。
制度体系。
一般商事行为制度:如商事代理、商事债权、商事物权等;特殊商事行为制度:如票据、保险、证券等。
易习惯。
适用顺序:商事特别法>商事一般法>商事习惯法>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法理商法的对象系和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一、1、商事人格是创制人格;2、商事人格是条件人格;3、商事人格是财产性人格,以企业为核心性依托。
1、持续性营业是商事关系的核心特质,是之区别于民事关系;2、实质上为了促进交易、鼓励交易,创设了众多制度,如营业自由原则、默示承诺等,是在民法中不一定能成立的行为能够在商法中有效成立;3、商事营业具有投机性,易张扬个体自由,故也需要对其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从反面规定保证营业的正当性。
所专门具备的诸多方法。
具体包括:条件主义方法、公示主义方法、外观主义方法和严格主义方法。
在调整对象时,商法不排斥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但在内容上,商法的方法不包含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
2013司法考试商法个人笔记DOC
第一章公司法一、概述1、一般特征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2、公司种类人合、资合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3、基本原则1、有限责任2、人格否认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B 股东滥用权力1、未履行2、为全面履行3、抽逃出资C 股东承担责任滥用权力股东:1、补充赔偿责任(以未出资部分或抽逃部分)2、一次责任其他股东(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3、连带责任3、中介机构评估或证明不实等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的设立1、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35%)2、发起人A 资格:均可,国家也可以B人数:有限1-50(包括后来)股份2-200(不包括后来)C发起人责任:1、商事外观标准:以谁的名义签的就找谁以自己的名义:原则上找发起人,三种情况(予以确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找公司以公司名义:原则找公司,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找发起人(相对人善意),设立失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发起阶段,发起人是合伙性质)2、侵权责任:成立后找公司,没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出资方式1、可以:A货币1、不低于30%2、犯罪所得:可以成为股东,获得股权,不能直接划扣,应当拍卖或变卖B实物1、以所有权出资,否则按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处理2、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A交付未过户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限期完成权属变更手续。
未完成------未履行出资完成-------认定履行出资义务,从交付之日起享受股东权B过户未交付从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股东权利C股权4个条件: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P172、不可以:劳务、信用等(具有依附性,不能转让)3、抽逃出资的认定:4种P174、出资期限有限公司:一般有限公司,分期,20%,3万,5年一人有限公司,一次,10万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分期,20%,2年募集设立,一次,500万5、出资责任法定机构验资,股东之间不得协议定价1、出资不足(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补足+违约(被告股东向其他股东)+连带(原始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向公司)2、出资不实(主要涉及需要评估的财产存在虚假评估,货币是不可能出资不实的):补足+连带(原始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向公司)注意:在出资时,出资不足和出资不实中的连带责任是原始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商法学读书笔记
商法学读书笔记
我最近读了一本商法学的书,这本书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商法的重要性。
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总结出了一些商法学读书笔记,希望能够分享出来。
商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民法、刑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在现代社会中,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于企业和商人来说,商法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最近读了一本商法学的书,作者是北京大学的教授,书的书名是《商法学》。
在这本书中,作者系统地阐述了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
作者认为,商法的核心是对公司和企业的管理和治理,作者通过对商法理论和实践的深入探讨,为读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商法学视角。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商法的重要性。
商法对于企业和商人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作者在书中列举了许多商法案例,说明了商法对于企业和商人的重要性。
同时,作者也在书中呼吁,企业和商人应该加强对商法的学习和应用,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竞争力。
除了《商法学》这本书之外,我还阅读了一些其他商法学的著作。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证券法》和《保险法》。
这两本书都是著名的法学家所著,对于商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阅读这些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商法学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总结起来,商法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对于企业和商人来说,商
法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阅读商法学的著作,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商法的本质和核心,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竞争力。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商法总论部分主要包括商法的概念、历史、基本原理、基本特征、法律制度等内容。
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其目的是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
商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密切,如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代,商法的发展与商业活动的发展息息相关。
商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效力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商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门性、灵活性、国际性等。
商法的法律制度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法规范等。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主体的概念、种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内容。
商事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和法律保护权。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行为的概念、要件、效力等内容。
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包括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多种形式。
商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目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等。
商事行为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和约束性。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法制度的概念、内容、功能等内容。
商法制度是商法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包括商法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和实施等内容。
商法制度的功能包括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等。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如下:1.商法的概念2.商法的历史3.商法的基本原理4.商法的基本特征5.商法的法律制度6.商事主体7.商事行为8.商法制度商法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面较广,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可以作为学习商法的基础,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商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实务知识,从而更好地应用商法知识解决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商法总论学习要点
商法总论第一讲要点商法规制对象与民法有什么不同(或除民法之外商法存在的必要性)?规制对等、平等私人(包括私法人)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总称为“私法”,商法与民法同属于私法范畴。
私的生活关系大体可分为家族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
家族身分关系是指,基于一定家族身份而产生的关系,它包括夫妇关系、亲子关系、亲族关系、继承关系等;财产关系是指,人们为满足经济欲望而进行的财货交易中产生的关系,比如买卖交易中买方与卖方的关系,租赁交易中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关系等等。
财产关系体系进而又分为日常财产关系与企业财产关系。
民法所规制的是家族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中的日常财产关系,商法所规制的是财产关系中的企业财产关系。
即作为商法规制对象的财产交易关系,是通过企业展开的,这种通过企业展开的财产交易关系,与日常财产关系相比,具有集团性、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这是企业交易关系与日常交易关系的不同之处。
因此,仅靠民法这种以规制日常财产交易关系为目的的法律,显然无法满足和适应现实的需要,这就是除民法之外还需要商法存在的必要性。
家族身份关系私的生活关系日常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企业财产关系商法总论第二讲要点1 对比个体经营说明公司经营的利弊。
见第二讲提纲2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公司自身维持、发展以及实现投资人经济利益上具有何种制度优势?(1)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可以将投资人的他人资本转化为公司自己的资本。
即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筹资,筹集到的资金将变成公司自己的资金,投资人通过购入公司的股份而获得公司股东的身份,作为公司的股东,投资人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事务的决定,还可以按照自己所持股份的数量获得公司的盈余分配。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减轻了投资人的风险。
即股东只对公司承担缴纳股款的义务,除此之外,不对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这样一来,第一,投资人可以预判风险;第二,该风险是有限的,这是驱动投资人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一个重要动力,也是股份有限公司较其他类型的公司更吸引投资人的重要原因。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的概念: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具有持续性、正当性、营利性的特点。
二、商法的概念: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点1、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2、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4、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内容。
四、商法的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诚实用。
3、企业维持原则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原则;盈利分配原则;企业重整原则。
4.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交易中,它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5.保证交易方便的原则。
交易的简单性;短期处方;交易形式化。
6、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
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现代国家的商法通过公法规范直接调整商事管理关系;b.现代国家的商法越来越强调使用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控制商业活动;c.现代商法在传统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制。
(2)公示主义。
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有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的第三人。
1(3)外观主义。
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法律现象中本质与外观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存在,而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得撤销。
马工程《商法学》笔记
绪论一、名词解释1.商法学:是以商法的一般理论与制度及商事部门法理论与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理论与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简答1.商法学的功能(1)商法学有助于构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2)商法学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商法学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制文化观念的变革。
(4)商法学是树立社会商业道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助力。
(5)商法学是我国实现国际经济战略的重要法制理论依托。
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商事:是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2.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关系。
3.营业转让(让与):是指商人将对其营业所依赖的、具有有机体性质的整体财产,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
二、简答题1.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原则(2)平等交换原则(3)企业维持原则(4)交易便捷原则(5)交易安全原则(6)守法经营原则第二节商法的渊源与体系一、简答题1.我国商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民商事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7)地方政府规章(8)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
2.我国商法的非正式渊源:(1)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3)交易习惯,一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做法;二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第三节商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一、简答题1.商事调解的程序特征:(1)调解程序的自愿性(2)调解员的中立性(3)调解程序的保密性(4)调解协议的“软司法拘束力”。
2.商事仲裁的程序特征:(1)仲裁程序的自愿性(2)仲裁员的专业性(3)仲裁程序的便捷性(4)仲裁程序的保密性(5)仲裁裁决的强司法效力性。
3.商事审判的理念:(1)维持团体交易关系的理念,一是尊重商事主体的商事判断原则,二是尽力维持团体交易关系的有效存在,三是推进有约必守规则。
商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二) 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三)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2、商法是权利法(四)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事组织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5项制度:①、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②、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③、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④、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⑤、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2、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①、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②、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③、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④、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⑤、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①、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②、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③、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④、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4、公平交易原则:①、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②、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③、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二、商法的历史沿革从商法的发展历程看,大体经历了商事习惯法、商人法、到独立商法或民商合一的过程(一) 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二) 近代商法15世纪以后,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
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pdf
第1章 商法概述1、 概念(1) “商” 的概念1 经济学上的“商”: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2 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2) 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2 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1、 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主要具有公法性。
2、 商人地位低下。
3、 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4、 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拆分;重组5、 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专门的商法典;合:大商法: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 国际服务 知识产权领域① 标准合同定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学笔记1(总论)
《商法学》施天涛商法导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概念: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概念:商事主体按商法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含义:1)是一种私人财产关系(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的经济利益关系)①平等性;②自愿性;③有偿性2)是经营性财产关系(营利:以金钱、财物、劳务等获取经济上之利益)商事经营关系之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3)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联系:①规范社会关系的同一性;②基本原则的相通性;③适用中的关联性;④特别法与一般法。
区别:①独立性:民法规范一般市民社会关系,而商法则对其进一步调整;(3)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1)2)商法渊源:①制定法:法典、单行法规、商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②判例法;③司法解释;④自治性规则;⑤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1)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对于所调整的私人关系采自由主义(合同自由、企业自治)2)现代商法为保障私法之规定的实现,多采取强制干涉主义,导致其公法化倾向(商事组织法表现较为明显)3)总的来说,商事组织方面强制性规范居多;商事行为方面任意性规范居多(2)国内性与国际性1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本笔记视为同一概念。
1)商法本质为国内法2)商事法律的国际法统一运动从未间断(3)实体性与程序性1)商法当然为实体法,但同时具有强烈的程序性,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2)商法程序分为:①诉讼规范——破产程序、股东派生诉讼、证券集团诉讼(证券欺诈案件的原告往往人数众多)②非诉讼规范——设立程序、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分立合并、解散清算(4)冲突性与协调性商法的不同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排斥,而商法通过对不同原则的协调,以保持它们的和谐①自由原则(自由主义是商法的基本原则)②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③效率原则(例如证券交易:权利证券化、集中竞价、中央结算)④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禁止欺诈主义)(5)伦理性与技术性1)一切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伦理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2)商法以技术性规范为主(票据行为及救济、保险订立及理赔、海商法之共同海损)(6)稳定性与进步性进步性:海商→陆商;传统商业→金融商业;身份→契约;交易手段和方式的进步;个别交易→集合交易;修改频繁较高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1)意义:交易自由原则→(源于)→经济自由主义→(源于)→个人主义交易自由原则是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票据任意记载事项)(2)表现形式:1)合同自由(除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不受国家干涉;但特殊商事主体或受限制)①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内容的自由;④选择形式的自由2)企业自治①设立自由(登记为主,许可为辅);②自主经营(企业的独立人格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③自我管理(通过公司章程自我治理)3)市场自律(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对自己监管)①政府监管;②自律型监管;③政府监管下的自律(我国、美国),或自律主导下的政府监管(英国)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纪律平等①商事主体有独立人格:(公司有自己的人格;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人格为人格)②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③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一层含义:保护弱势群体:人格否认制度;格式合同解释制度第二层含义:各种商事主体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2)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信原则:即从事商事活动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为)P20适用:①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保密)。
商法学笔记
商法学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王p5)三、商事法的体系和渊源四、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商事法与民法(如何认识商法的地位)观点: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民法的特别法。
(NEW)范健《商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 商法的地位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 商法的渊源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 商法的体系与立法模式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 商主体通论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企业通论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 商行为通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商事登记制度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 商号制度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63应用法学(民商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商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014年中山大学823民商法学(B 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013年武汉大学826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1 复习笔记一、“商”的概念1词义学上的解释“商”不仅指非营利的交换活动,而且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活动;不仅指一种交易行为,有时也特指从事这一行为的人。
2经济学上的解释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3法学上的解释法学上的“商”也称为“商事”,在法律用语中,“商”具有比经济学上的理解宽泛得多的含义,从法律上理解商,重点不在于商的方式,即是否属于流通和生产,而在于商的目的,即是否属于营利性活动以及商的主体资格,也就是从事这种营利性活动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商事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的概念选择与定义要求(1)商法的概念选择在商法理论中,除“商法”概念外,主要还有“商事法”、“商人法”等概念。
商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商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一、商法学概述商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商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商业秩序、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它不仅要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还要对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二、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特点1. 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商法学中,自由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在商业活动中尊重各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得强迫他人进行商业活动。
公平原则是商法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在商业活动中要求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得操纵市场价格和垄断市场。
诚信原则要求商业活动中的当事人应该言行一致,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商法学应该对商业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商法学的特点商法学的特点主要包括多样性、动态性和实践性。
商法学的多样性表现在商业活动的种类繁多,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根据不同的商业活动进行研究和分析。
商法学的动态性表现在商业活动的发展很快,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商业秩序等法律规范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商法学的实践性表现在商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三、商法学的基本理论商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商法主体理论、商业合同理论、商业秩序理论等。
商法主体理论主要研究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包括商事主体的定义、种类、主体资格等。
商业合同理论主要研究商业合同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商业合同的定义、种类、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
商业秩序理论主要研究商业秩序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商业秩序的定义、内容、维护等。
四、商法学的基本制度商法学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制度、商业合同制度、商业秩序制度、商业安全制度等。
商法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述第一节一商的意义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经济学: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媒介时货的行为法学:一切营利性的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速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二节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第三节一体系——商主体、商行为、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制度二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制第四节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第五节一古代商法(一)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罗得海法》(二)希腊法和雅典法(三)罗马法(四)教会法二中世纪商法(一 )内容1城市法习惯法——《日耳曼习惯法汇编》《巴黎习惯法汇编》市政当局的城市规章——城邦条例:《威尼斯条例》《米兰条例》《佛罗伦萨条例》《萨克森市管理》同盟性规约——《汉萨同盟》《伦巴第联盟》城市的特许状行会法令——公会、基尔特2 海商法——《罗德海事法典》《巴希尔法典》《奥列隆法》《维斯比法》《康索拉度法》3 教会法——《新约全书》《使徒教律》和各种教令集4王室法三近现代商法(一)法国商法1 内容《商事敕令》 1673、《海事敕令》 1681 、《法国商法典》、2特点独立性、客观性、变动性、司法性、广泛影响性(二)德国商法1内容《德意志普通商法典》 1681、《德国商法典》1897.4.7 通过2特点坚持主观主义原则、变动性大(三)日本商法1内容1890 旧商法、 1899 新商法2特点在理论上坚持折中主义原则、内容广泛、协调性强(四)英国商法1商事习惯与判例爱德华 .科克、、曼斯菲尔德2商事成文法(五)美国商法1特殊性2统一州法运动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威廉 .施奈德3 《统一商法典》——十一篇四十五章四百九十八条评价:充满革命精神的现代商法“以商业交易”为中心进行立法设计价值取向上重“资本”运营反映了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哲学观上受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支配第六节中国近现代商法体系一近代商法清末1904 大清商律1909 大清商律草案中华民国1914 中华民国商律新中国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劵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第七节与商法有关的经济理论一重商主义(一 )概念十六到十八世纪末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兴起的,以名族国家为对象,以发展商贸为指针,以金银聚敛为基础,以致富强国为宗旨的经济政治理论和政策体系(二)主要内容:是一种经济政策和经济理论把金银等贵重金属的聚敛作为致富的源泉精品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严禁金银品出口和奢侈品进口实行特许性的殖民地贸易政策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三)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的区别:早期——马基雅维里重金主义晚期——托马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一、简答题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
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
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
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
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
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形式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3)经理人的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5)在商事登记部门履行登记并不是经理人被授予经理权这一法律行为生效的唯一前提条件,经理人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
(6)虽然立法上所规定的经理权的权限范围颇为广泛,但实际上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使商人可以始终保留企业核心部分的处分权。
(7)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一位商人可以同时聘用几位经理人,因此,经理权还可以被分为共同经理权和分经理权等。
7.简述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自身的特征,表现在:(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3)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活动;(4)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8.简述商行为的重要类型。
多数学者认为,商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3)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4)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9.简述特殊商行为的概念及主要种类。
特殊商行为作为一个与一般商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1)商事买卖;(2)商事代理;(3)商事行纪;(4)商事居间;(5)商事信托;(6)商事信用;(7)商事期货交易;(8)融资租赁;(9)商事仓储;(10)商事货运。
10.简述商事登记的种类。
一般说来,商事登记包括以下几种:(1)开业登记。
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2)变更登记。
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3)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11.简述商事登记的程序。
商事登记的程序是指商主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的步骤和方法,主要分为下列几个阶段:(1)申请。
申请是指由商主体创办人或商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变更商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
(2)受理。
受理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予以初步审查,确认文件已经齐备、符合申请条件后作出的接受商主体申请登记的法律行为。
(3)审查。
审查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4)核准发照。
核准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准的行为。
(5)公告。
公告是指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报道或其他途径让公众周知。
12.简述商事登记的效力。
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未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其二,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
各国法律关于商事登记效力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形:(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
(2)商事登记不是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
(3)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
13.简述商号的法律特征。
(1)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
因此,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
(2)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14.简述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1)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一般情况下,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不一致。
但在特殊情况下,他们可以相互一致。
(2)商号与商店招牌。
商店招牌是指商主体挂在营业所门前作为标志的牌子,它是商主体住所地告示,起一个营业场所的广告作用。
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相一致,但有时商主体使用其他文字、图案、符号作招牌。
(3)商号与行号。
行号是指商事营业所的名称,行号与商号的最大区别在于,行号指明的仅仅是企业;商号指明的则是企业的承担者,即商主体。
(4)商号与商号缩写。
西方国家商法中规定,商号缩写由商号缩略而成,如果商人使用的商号缩写与流行的商号缩略规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商号缩写在法律上享有与商号同等的效力。
(5)商号与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两者性质迥然不同。
15.简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商号选定的基本要求(1)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
(2)商号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3)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词的商主体;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商主体;外商投资的商主体。
(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商号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①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②主体的具体字号;③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④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16.简述商事账簿的特征(1)商事账簿是由商主体制作的账簿。
它将商主体在商事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通过账簿语言直接转化为会计要素,并借助货币单位计量和表现。
非从事商事经营的主体不设置商事账簿。
(2)商事账簿与政府账簿的设置内容和目的不一样。
商事账簿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其目的是营利性的,相对于政府账簿,商事账簿更为复杂。
(3)商事账簿的设置具有法定性。
商主体是否必须设置商事账簿以及如何设置商事账簿,主要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17.简述商事账簿的分类(1)会计凭证。
即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
(2)会计账簿。
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记载和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活动的簿册。
(3)会计报告。
即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提供或向社会披露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18.简述商事账簿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制作的商事账簿,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于商事交易各方而言,尤其在商事交易计算中,商事账簿是其进行财物清点核算的重要依据。
(2)对于商事主管部门而言,商事账簿是进行稽核审计、计算税率、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
(3)在法律诉讼中,商事账簿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二、名词解释1、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3、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