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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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考试须知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五、六或论述)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于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商法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取得利润,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商法中就体现为交易公平原则。

交易公平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三个方面。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了解。

(2)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调整公司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

一、鼓励投资原则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是投资的工具,是股东共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法律形式。

因此,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民商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二、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以另外的规定或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维1. 法律的含义、特征和作用2. 法律的分类和法律规则的结构3. 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4. 法律职业的道德与法律规范二、商法基本概念1. 商业法律的含义与职能2. 商业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 商事主体的认定4.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识5. 商事法律行为三、商事主体1. 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2.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 商事主体的成立与终止4. 商事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四、商业合同1. 商务合同的含义与特征2. 商务合同的分类与效力3. 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 商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 商务合同的保证与担保6. 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五、商法的特殊规定1. 买卖合同法的规定2.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3. 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4.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5. 典当法律规定6. 金融衍生品合同六、商事法律行为1. 商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2. 商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效力3. 商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与变更七、商法的纠纷解决方式1.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分类2. 仲裁的基本概念与职能3. 诉讼的基本程序与规定八、商业贸易1. 商务活动的许可和审批2. 商业活动的登记3. 商务活动的税务规定4. 商业活动的价格监管5. 商业活动的广告规定九、商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1.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3. 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4. 国际商法的纠纷解决十、商法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1. 商法的现代化理论基础2. 商法的现代化的内涵与意义3. 商法的现代化路径选择4. 商法的可持续发展路径需要注意的是,在总结商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同时,在总结时也可加入一些商法案例分析,以便在考试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商法学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商法学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商法学期末复习要点提示一、本课程期末考试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五种。

二、同学们复习时以商法导论、商事公司、企业破产三编为主,其次是证劵交易,再次是商业保险和商业票据。

以阅读教材和参阅相关法律条文的方法,记忆和理解相结合。

三、以下涉及到应当特别注意的重点内容,请自己整理答案并掌握。

名词解释部分总论: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公司法:公司债累积投票制股东派生诉讼破产法:破产破产别除权破产欺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操纵市场保险法:保险利益委付票据法:利益返还请求权恶意抗辩抗辩切断对物的抗辩重点内容举例:1、总论:简述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

2、证券法:《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之禁止的规定。

公司发行股票、债权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上市的股票、债券暂停和终止的条件。

3、破产法:简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

破产财产的范围。

4、票据法:简述票据的功能。

短线交易。

5、公司法:简述公司设立的条件。

简述我国我国公司法的派生诉讼制度。

董事的任职资格。

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股东的权利。

案例分析题举例案例分析一: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

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尚存:1、流动资金70万元。

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

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

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

问题:1、该公司是否可以自己申请破产?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为什么?4、破产财产包括那些?案例分析二:自然人宜宝虎与自然人林琪钰、自然人丰玄黑各出资80万元,设立了某手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40万元。

后来,宜宝虎的债权人冯熙旺要求宜宝虎偿还到期债款80万元。

宜宝虎暂时没有现金还债。

冯熙旺要求宜宝虎以80万元股权抵债,代替宜宝虎成为公司股东。

林琪钰坚决不同意冯熙旺成为公司股东。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商法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一门法律科目。

学习商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商事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门以商事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科目。

商法包括商法一般原理、商法特殊法律制度和商法解释解释。

1. 商法的性质商法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实用性,它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以规范商事活动为主要目的,与其他法律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

2. 商法的内容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法基本理论、商法一般原则、合同法、担保法、营业秘密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方面。

3. 商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商法与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与民商法有着很大的交叉,两者对商事活动有着不同的监管与规范。

二、商法基本原则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有着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商事法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 信用原则商事活动中需要遵循契约精神,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誉。

商事活动中的主体应该遵循约定,信守承诺,建立合法、合理的信用等级体系。

2. 自由原则商事活动应该遵循自由竞争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该有充分的市场竞争自由。

3. 平等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商事活动中的各个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该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4. 诚信原则商事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 公平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供需双方的权益平衡,避免出现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商法基本概念1. 商法主体商法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商事活动中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 商业活动行为商业活动行为是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行为,包括商品买卖、合同签订、担保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3. 商业关系商业关系是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担保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商法学是商务管理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让学生理解商业领域中的法律要素,为将来从事商业活动提供基础的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

本文将讨论商法学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商法基础商法基础包括商法学的概念、特点和法律体系等内容。

在期末考试中,可能出现有关商法体系和法律渊源的问题,以及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准则和规则。

2. 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期末考试重要的考察点。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和解除等方面。

考生应该关注常见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并了解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和法律规定。

3.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学中重要的一部分,包括公司的种类、组成、运作机制、管理结构等内容。

在期末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如公司法律责任、公司法人格和公司破产等方面内容。

考生也需要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如董事会和股东会等重要机构。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商业活动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实现维权的方式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程序。

5. 网络法律网络法律是商业活动不可或缺的部分,涉及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考生需要熟悉网络法律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交易合同的效力、网络侵权责任等方面。

6.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商法学重要的一部分,商业交易时的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考生需要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如起诉、应答、举证、调解、判决等内容。

同时,考生也需要熟悉判决执行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的手段,如异议和上诉等。

商法学是商业实践中必不可少的法律知识,期末考试是检验学生掌握商法学核心理论以及实践应用能力的重要途径。

考生需要全面并深入地了解商法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应用,掌握商业领域中的法律要素和应用技能,从而为未来商业活动提供充分的保障。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律认定法律是指对社会关系作出约束和规范的规则。

而商法是针对商业活动而进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商业主体、商业行为、商业合同、商业侵权等。

商法的形成是为了保证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二、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商人、商业公司、商业合伙人和商业性组织。

商法对商业主体的作用主要是规定其权利义务、责任和义务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商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1. 商人商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常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

商人的特点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经常从事商业活动,其权利和义务主要有:经营权、经营自主权、正当竞争权等;义务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

商法对商人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行为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商业公司商业公司是指按照法律,由若干数人共同出资设立,设立公司名称,以谋求利润的目的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

其特点是:独立法人、股份限制责任、持续经营、合同自治等。

商法对公司的设立、注册、经营、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机构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3. 商业合伙商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商业主体合伙进行共同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对商业合伙的成立、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4. 商业性组织商业性组织是指为商业目的而成立的其他形式的组织。

商法对商业性组织包括商业联合体、商业协会等的成立、管理、代表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三、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了从事商品、服务和资金的交易而开展的社会经济活动,包括购销、供应、运输和仓储等。

商法对商业活动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1.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一种行为。

商法规定了商业行为的种类和形式,包括合同、抵押、质押、担保、违约等。

2.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指商业主体之间为了订立、变更、终止合作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一、商法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即商事关系,包括:(1)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二、近代商法起源(一)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进入16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首先要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一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与此同时,同处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国民化”的过程(二)16世纪,西欧经济发展,国家立法逐渐加强,商事习惯法被商事立法取代。

(三)国家最早商事制定法,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四)德国从十八世纪开始制定商事法,逐渐完善。

三、公司合并、分立类型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不再存在,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2,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

合并形式(一)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新设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四、商号概念、特征、要求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1、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

2、商业名称:亦称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特定名称。

3、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教案版)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组织的商事合伙。

6、主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的民商分立模式。

客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

7、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

代名代理:显名代理: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

8、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简答题1、简述商业登记中强制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即各种商事企业,要取得商人资格,必须登记。

1 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2 商事登记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重要事项进行登记。

2、简述单方商行为和多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的分类依据是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事主体资格。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单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事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事主体时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又称“混合交易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解决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名词解释1、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3、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4、商号:是指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

5、商号权:是指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6、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7、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技术、资金或实物,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8、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的、一个所有和经营的企业。

10、合伙协议:是指各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就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11、合伙企业财产:是指为经营合伙事务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

包括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

12、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性条件。

1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从事的经营活动。

14、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15、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16、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17、退伙:是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

18、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协议终止、合伙关系终结,进行清算后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第一章商法总论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

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

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

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

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

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

2、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

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

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

商法复习题 复习资料整理(全)

商法复习题 复习资料整理(全)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任意法是指各国可以用各别的彼此约定选择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则。

一、商的含义商的法学含义1、定义: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行为。

又称商事、商务2.范围:四种商二、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专以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人们在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或人们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常见的种类有:——商流关系:商品所有权转移——物流关系:商品占有权转移——资本流关系——商事服务关系——商事组织关系——商事管理关系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

三、商法的特征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国际性(一)营利性民与商、民法与商法(二)技术性不具有伦理性的技术性规范,具有技术、程序、操作特点的规范商事登记法、票据法等(三)兼容性商法是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兼有任意法和强行法的性质。

(四)国际性商法的技术性和同源性,使其有很强的国际性。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商法原则的理解:原则是灵魂、是精神,是思想和行动的指针。

——原则与规则:一般——具体;应然——实然。

二、商主体法定原则主要针对商组织。

一、商主体类型法定;二、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法定。

三、商主体公示法定。

1、维护公平交易原则1、平等交易原则:公平的前提。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2、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的根本。

是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

3、情势变更原则:公平的补救。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一、短期消灭试销主义:票据请求权多适用短时效,船舶债权人先取权1年时效。

二、交易定型化规则:交易形态定型化——看样定货,交易客体定型化——公司债券、票据。

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规则,体现在(1)用公法性规范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商事帐簿、消费者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2)用强行法规范对商事规范加以控制——公司设立条件的强行性规定、标准合同的强行法限制,(3)用多种法律责任制度来强化交易安全——空头支票2、公示主义: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法律义务。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一、商法概述商法是对贸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和裁判标准的总称,其中包括公开的法令(如《合同法》、《公司法》等)和政府及其它有关主体给出的非法令性的规定(如BIR提出的批准,仲裁机构的裁决,行政机关的行政令等)。

商法旨在制定详细的商业习惯,以及在提供公平正义的法律框架内对市场活动进行管制。

二、商法的构成要素1.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商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指商法通过规定要求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进行行为的义务及其实施的权利。

权利义务涉及的行为包括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及其实施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能够有效地进行约定事项的实施。

2.合同合同是商法的重要构成要素,其内容涵盖权利义务、制定抵销、责任追究、免除责任等各项内容,是明确当事人作出某些约定承担义务、获得相应权利的具体方式。

3.解决争议解决争议是商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时发生争议,通常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解决,解决纠纷的主要司法实体有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详细解决途径看具体情况。

4.保护投资者权益商法还要规定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规定,如股东变更权利义务及其实施的权利、公司股票发行、重大事项的披露、外国投资者的保护等,保证投资者的权益得以有效的保护。

三、商法的价值1.强化交易行为的预期商法可以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义务,从而有效的强化当事人就交易行为的预期。

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商法可以有效规范行业市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使参加市场竞争的企业遵纪守法,保障市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以及开拓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3.增加社会福利商法还可以保护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投诉与索偿的平台,消除参与商法活动带来的各种风险,从而增加社会福利。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是一门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它对于商业领域的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在商法的学习过程中,有一些重点知识点需要特别关注和复习。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法复习资料的一些重点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商法知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它主要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的特点、商法的法源和商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内容。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理解和掌握。

商法的基本概念是指商法所涉及的主要范畴和领域,如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合同等。

商法的特点包括专门性、实用性、灵活性等。

二、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各个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各种行为,如买卖、租赁、合作等。

在复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时,需要了解商事主体的种类和特点,以及商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等。

三、商事合同和公司法商事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合同等。

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建、经营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复习商事合同和公司法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的要素和效力、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以及公司的组建和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知识产权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竞争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和限制行为等。

在复习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时,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方式,以及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等。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商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公司分类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公司分类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公司分类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公司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1)无限公司(2)两合公司(3)股份两合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2.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1)封闭式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如有限公司。

(2)开放式公司可以公开募集股份,股份可在证交所自由转让,如股份公司。

注意: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依然具有封闭性。

3.以公司信用基础(1)人合公司其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如无限公司。

(2)资合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如股份公司。

注意: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

(3)人合兼资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如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1)总公司和分公司A.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B.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母公司和子公司A.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B.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只是被母公司控制和支配。

子公司其包括:a.全资子公司;b.绝对控股子公司;c.相对控股子公司。

2018年电大《商法》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商法》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商法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B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司。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

√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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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第一章商法总论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

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

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

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

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

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

2、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

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

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

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

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

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

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4、严格责任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

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

体现,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平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人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禁止恃强凌弱,禁止以政治权力或其他特权谋取交易中的优势,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人利已,禁止垄断和歧视。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的义务和履行约定条款的义务,禁止欺诈和背信行为。

、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采取的主要措施。

参考答案:(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

实现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支持,包括法律上的技术支持。

(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

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

但是,在商法上,为了实现交易便捷,往往赋予沉默以积极的法律效果,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达到一定期限的沉默构成同意。

(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

商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

商法并不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唯一有效的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

(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

对于商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了结债务的目的。

(5)商事仲裁。

商人们常常愿意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

对于商人们来说,仲裁有如下好处:第一,迅速了结纠纷,这意味着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第二,请专家进行仲裁,这将使那些主要围绕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纠纷能够得到更公正的裁判;第三,为当事人保密,由于商事仲裁是不公开进行而且其案情不允许公布,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的信誉受到纠纷的影响。

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这种商人法就是近代大陆法系商法的前身。

它的特点是:1、以习惯法为渊源2、效力仅给予商人团体内。

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答题要点:(一)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影响其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问题。

(二)取得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1、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2、履行工商登记。

(三)目前,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17、试述现代商法的提高经济效率原则。

参考答案:当事人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可能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和积极的努力,去谋求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法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样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信用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

1.产权的保护。

经济系统中使用的资源几乎都是稀缺的。

市场的作用,就是通过价格机制,将资源分配给能够最有效地使用资源(即运用资源取得最大效益)的人。

资源的市场流动过程就是一个财产权转让的过程。

因此,实现这一过程,就必须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

2.信用的维护信用维护的意义在于节约信息的成本。

现代的商事交易通常都是以未来的财产利益为对象的。

实践中,要确切把握这种可能性需要大量的信息。

而且,这些信息总是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或然性。

对此,可选择的替代工具就是信用。

可以说,在商业社会中,信用的维护多半是依赖于人们对法律后果的预知,而不是对高尚道德境界的追求。

3.交易的便捷交易便捷的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

节约时间意味着减少费用和加快流转。

为此,现代商法主张尽可能地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使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31、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

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

体现,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2、商法实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的理由何在?答: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4严格责任,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33、什么是营业商行为?营业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是附属商行为?答: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所谓“营业”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营业财产),二是营利为目的,三是行为的持续性。

概括的说,营业就是以有组织的财产为基础,持续进行某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是指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

单项选择题、以下人员中,属于商人的是:(B)A、某公司总裁B、某个体商贩C、某股民D、某公司董事长。

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D)A自然人B法人C以他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多选题19、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

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B C)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B、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C、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D、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20、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绝对商行为?(A C)A、汇票的出票B、不动产出租C、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D、专业咨询服务。

商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B C D)A、自然人B、实施商行为C、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A D)A、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对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B、英美的商法没有确定的形式C、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来自判例,而不是成文的商事立法D、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等在内的广泛渊源41、以下几个选项中,(B D)属于商人A、金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彦若B、“三义和”合伙企业C、联发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股民章祥D、范大兴个体户.判断正误23、商事关系,大体上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对)、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对)1.在古代中国,民间的商事关系,主要依习惯和道德规范调整。

(√)1.外观法则的本意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其依据就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对)第二章公司法、名词解释1、公司: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以自己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3、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重要事项和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4、子公司的法律地位:5、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的总和。

6、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

7、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8、发起人:就是创立、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

9、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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