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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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考试须知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五、六或论述)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 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3、 商法的特征(1) 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2) 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3) 营利性:(4) 国际性。

4、 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4、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公司资本确定、 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2)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4)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 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商法期末重点(简答和论述)

商法期末重点(简答和论述)

商法期末重点(简答和论述)
商法期末重点
简答题和论述题范围
1.商业账簿的意义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情形
3.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4.证劵法的三公原则。

5.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6.证券发行信息公开的意义。

7.破产重整的法律效力。

8.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9.票据的作用。

10.票据转让背书的主要法律效力。

11.票据行为的主要特征。

12.保险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1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14.船舶优先权的内容和特点。

15.船舶碰撞制度及其构成要件。

16.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的意义和具体内容。

17.我国商业登记制度的意义和改革内容。

18.我国保监会的职责和对保险业的监管内容。

案例分析的范围: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
题型:判断,单选,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商”的概念: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商事的范围:1、“固有商”——>“第一种商”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

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商法学是商务管理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让学生理解商业领域中的法律要素,为将来从事商业活动提供基础的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

本文将讨论商法学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商法基础商法基础包括商法学的概念、特点和法律体系等内容。

在期末考试中,可能出现有关商法体系和法律渊源的问题,以及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准则和规则。

2. 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期末考试重要的考察点。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和解除等方面。

考生应该关注常见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并了解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和法律规定。

3.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学中重要的一部分,包括公司的种类、组成、运作机制、管理结构等内容。

在期末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如公司法律责任、公司法人格和公司破产等方面内容。

考生也需要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如董事会和股东会等重要机构。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商业活动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实现维权的方式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程序。

5. 网络法律网络法律是商业活动不可或缺的部分,涉及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考生需要熟悉网络法律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交易合同的效力、网络侵权责任等方面。

6.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商法学重要的一部分,商业交易时的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考生需要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如起诉、应答、举证、调解、判决等内容。

同时,考生也需要熟悉判决执行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的手段,如异议和上诉等。

商法学是商业实践中必不可少的法律知识,期末考试是检验学生掌握商法学核心理论以及实践应用能力的重要途径。

考生需要全面并深入地了解商法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应用,掌握商业领域中的法律要素和应用技能,从而为未来商业活动提供充分的保障。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一、商法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即商事关系,包括:(1)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二、近代商法起源(一)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进入16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首先要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一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与此同时,同处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国民化”的过程(二)16世纪,西欧经济发展,国家立法逐渐加强,商事习惯法被商事立法取代。

(三)国家最早商事制定法,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四)德国从十八世纪开始制定商事法,逐渐完善。

三、公司合并、分立类型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不再存在,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2,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

合并形式(一)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新设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四、商号概念、特征、要求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民商法考试复习重点(非常全)

民商法考试复习重点(非常全)

法律关系(理解记忆)主体:公民,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的权利能力:指权利主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所有公民都具有的)•主体的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岁以上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部分人可以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部分由其法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下未成年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其法人代理其进行民事行为活动。

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题也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法人产生而产生,随之终止而终止。

自然人通过自己实现权利,社会组织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

客体:物品—包括自然物(土地、森林),劳动创造物(建筑、机器、产品),财产(货币、证券、支票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如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输旅客的行为,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做某事的行为)人格利益—姓名权、肖像权、人身权等智力成果—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专利、商标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1)行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区别: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的效果根据行为人意思表示发生,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与行为人意志无关,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法律行为可以代理,事实行为不能代理。

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可分合法的和不合法的。

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行为,而事实行为不是意思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有意思,但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果。

法律行为可以撤销,而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又可叫做表意行为,如订立合同,经过行为人的变更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做出的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则不需要意思表示,只需要行为做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如侵权行为,写小说。

举个例子,甲打乙,乙要求甲赔偿医疗费,甲乙之间的侵权纠纷产生了甲赔偿乙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是由侵权行为产生的,并不是甲通过意思表示想与乙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商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涵盖了商事主体、经济合同、公司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关键。

本文将对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内容。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其作用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基本概念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和商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商法备考中,需要重点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包括经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变更等。

二、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商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经济合同形式,涉及到商品的交易。

备考中需要重点了解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素、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要素、租金支付、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以及合同的终止等知识点。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理解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利息计算、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及借款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备考中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问题。

备考时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权和公司治理等知识点。

1. 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备考中需要了解各种公司的组织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体现,备考中需要理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股权转让等相关知识点。

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1、商事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活动的总称。

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商法的概念: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商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2,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3,商法是商品经济法(商品经济是商法的基础)。

5、商法的特点:1,公法与私法规范的融合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融合3,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4,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5,具有国际性6、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我国目前立法中类型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3,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规则定型化;短期时效主义)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5,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7、商事主体的概念: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8、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9、商个人特征:1须经过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2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10、商法人特征:1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具备一般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特点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依据商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需经过专门的商业登记程序,以注册登记方式进行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名词解释1、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3、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4、商号:是指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

5、商号权:是指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6、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7、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技术、资金或实物,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8、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的、一个所有和经营的企业。

10、合伙协议:是指各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就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11、合伙企业财产:是指为经营合伙事务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

包括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

12、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性条件。

1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从事的经营活动。

14、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15、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16、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17、退伙:是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

18、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协议终止、合伙关系终结,进行清算后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2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2

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司法考试 商法重点考点复习

司法考试 商法重点考点复习

1234调整对象商财产关系双务有偿运营中的财产关系民人身+财产单双务+有无偿动+静(物权)的财产关系法律性质商平权+不平权私+公法因素国际性民平权关系纯私法传统型、民族性、地域性规则内容商大量技术性规范、操作性很强、修改频繁民伦理性(确定权利归属的法律)价值取向商如果在公平和效率必取其一,那么倾向效率,兼顾公平民倾向公平,再顾效率及其他商法&经济法共性:①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②都带有公法性质调整对象法律性质价值取向调整方法商平权+不平权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法个体商事主体为对象意思自治、抵制行政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意思自治)经不平权公法,强制性规范国家经济整体为本位行政强制、服从、监督六、商法的渊源1制定法:人大、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判例法3司法解释4自治性规则5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第二节商法的历史发展一、历史发展古代商法(中世纪前不系统不独立的商法)——中世纪的商法(欧洲中世纪是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习惯法→成文法)——现代商法现代商法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化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12345678122345123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形态非企业组织型商个人企业组织型商个人名称起或不起商号不一定起商号必须有企业名称规模雇工≤8人规模小可聘用他人场所可以无固定场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特征①投资主体为个人或家庭;②投资、经营、劳动为一体;③承担无限责任;①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农产品运输须登记);②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③不必商号①投资主体唯一性;②投资人为自然人;③承担无限责任;④形式上表现为企业;⑤成本较低(只交一税)2006普通合伙企业P 有限合伙企业LP设立①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2;②书面合伙协议;③合伙人缴纳一定资本(财、劳、知识);④有名称(标明P)和经营场所;⑤合法①2<N<50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②不可劳务出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事务执行①部分人管理事务,不管理者有监督、异议、撤销、查阅权;②有争议按合伙协议或投票过半数;③可聘人经营须经全体同意,协议除外;④不得与本企业竞争(忠实义务)①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出资;②不承担敬业禁止和不得竞争的义务。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是一门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它对于商业领域的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在商法的学习过程中,有一些重点知识点需要特别关注和复习。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法复习资料的一些重点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商法知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它主要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的特点、商法的法源和商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内容。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理解和掌握。

商法的基本概念是指商法所涉及的主要范畴和领域,如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合同等。

商法的特点包括专门性、实用性、灵活性等。

二、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各个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各种行为,如买卖、租赁、合作等。

在复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时,需要了解商事主体的种类和特点,以及商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等。

三、商事合同和公司法商事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合同等。

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建、经营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复习商事合同和公司法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的要素和效力、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以及公司的组建和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知识产权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竞争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和限制行为等。

在复习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时,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方式,以及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等。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商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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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活动的总称。

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商法的概念: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的总称。

4、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商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2,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主要容是规定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3,商法是商品经济法(商品经济是商法的基础)。

5、商法的特点:1,公法与私法规的融合2,强制性规和任意性规的融合3,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4,商法规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5,具有国际性6、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我国目前立法中类型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

商事主体容法定。

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3,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规则定型化;短期时效主义)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5,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7、商事主体的概念: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8、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9、商个人特征:1须经过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在核准登记围从事商行为。

2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10、商法人特征:1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具备一般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特点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调整,其依据商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需经过专门的商业登记程序,以注册登记方式进行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11、商合伙特征: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2是非法人企业3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调整4以营利为目的,是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12、商事能力的概念: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13、商事能力的特征: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2商事能力的容具有差异性3商事能力依商业登记而确定。

14、商事行为概念: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15、商事行为的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16、商事登记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

17、商事登记的特征:1创设性2要式性3公法性18、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公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视为商行为2,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义务3,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1,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登记或者已登记但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不得以该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

2,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后对第三人生效3,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针对负有登记义务的登记人19、商事公告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将依法应当公告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

20、商事公告的特征:1公告主体的特定性2公告的及时性2公告方式的确定性21、商事公告的效力:22、商业名称的概念: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

23、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1商业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适用的名称3商业名称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24、商业名称(一)与商标(二)的区别:1,一用于区分不同商事主体,二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一,但可以有多个二3,一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二可以用文字、图形、数字等多种形态来表示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二,但不能没有一。

5,一的空间效力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二的专用权在全国围有效。

25、商业名称的构成:1地名2字号3行业和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26、商业名称的选定:1严格主义:商业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经营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以承认。

2自由主义:商业主体的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

27、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1排他效力2,救济效力28、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业主体即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

29、商业名称权的特点:1地域性。

商业名称权的效力仅限于一定的地域围。

2公开性。

商业名称权经登记取得,而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方式。

3可转让性。

商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和继承。

4时间上的无限性。

只有在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的情况下,商业名称才绝对终止。

30、商业名称权的权能:1专有使用权。

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业名称2许可使用权。

商业名称权人有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

3商业名称变更权。

商业名称进行变更,登记即可生效4商业名称转让权31、营业组织:供进行营业活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

32、商事代理:是代理商不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商法上的商事代理是指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商。

33、商事代理的特征:1商人性2职业性3独立性:代理商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代理商的权利是独立的权利;代理商有自己独立的商号、营业场所、账簿,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商事主体;代理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本人所委托的事项,在商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身份;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选择向本人求偿,也可以向代理商求偿。

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5有偿性6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7连续性34、代理商:是指专门受他人委托,代理商品经销、货物采购及提供中介服务,从中获得佣金,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固定、独立、职业的商事经营者。

35、商事账簿的概念: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

36、商事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序时账簿、分类账簿、辅助账簿)3会计报表第二编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4、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5、使用条件:1主体要件。

主体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债权人。

2行为要件。

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

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造成了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6、公司(a)与独资企业(b)的区分:1设立主体不同:a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b只能是自然人。

2成员人数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a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b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4财产关系不同a的财产不归股东所有而归公司本身所有;b的财产归独资企业主所有5经营管理不同6责任承担不同a中股东只承担出资额围的有限责任b中独资企业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7、公司(a)与合伙企业(b)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a是基于章程;b是基于合同2法律地位不同:b是非法人组织无独立法人人格3财产关系不同:b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4人身关系不同:b 中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5管理权利不同6盈亏分配不同:b不一定非要按出资比例分配7责任承担不同:b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公司法的性质:1属于私法2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3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9、公司法的特点:1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2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3公司法一般表现为成文法4具有一定的国际性10、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鼓励投资原则2公司自治原则3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原则4股东平等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6股东有限责任原则7公司社会责任原则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由2人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4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

13、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一方面,具有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了解信任,不必承担无限责任。

另一方面,具有资合性。

但是因其人合性和封闭的特点,一般很难成长为大型企业。

14、股份概念: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5、特征:1股东具有广泛性2股东出资具有股份性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16、对其评价:优点:1利于集资2分散风险3公众性强4股份变现及股东变更便利5管理科学。

缺点:1设立程序比较复杂,设立责任比较大,管理机关比较庞大,因此较不灵活和不方便。

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进行操纵、控制、垄断3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掌握。

4股票的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易于产生过度的投机。

17、一人公司的概念:股东就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其突出特征就是:股东的唯一性。

18、对其评价:1尊重一人公司客观存在的事实,鼓励投资创业,减少公司冲突和矛盾2顺应全球立法趋势3一人公司与法人制度和债权人保护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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