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入和退出统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9.05•【字号】川府发〔1984〕141号•【施行日期】198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1984年9月2日川府发〔1984〕141号文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有了较大发展,对繁荣经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扩大就业和积累资金等都起了重大作用。
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是振兴四川经济实现“富民”、“升位”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下发后,省政府已发出了川府发〔1984〕18号、79号文件,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
为加速发展我省城镇集体工业,现就进一步放开搞活的问题,作以下规定:一、扩大企业自主权。
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变化调整生产方向,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对外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联合发展技术、联合开发人才,也可以同外商合作经营。
在联合经营与按产品归口管理中,要坚持所有制性质、企业隶属关系、基本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四个不变”的原则,归口部门要统筹安排归口产品,不要有亲疏之分。
除中央省规定的费用外,企业对各种平调和摊派,有权拒绝、抵制、索赔经济损失。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招收工人,经过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顾企业需要,给企业硬性安插人员。
在城镇招收的职工,粮食部门要按规定供应工种口粮。
企业有权对成绩显著的职工进行奖励和晋级。
每年晋级面可控制在百分之三,个别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晋级面可达百分之五。
晋级增加的工资计入成本。
企业有权对违反厂纪厂规的职工进行处分,直至开除出厂。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培育和壮大重点优势企业规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培育和壮大重点优势企业规划》、《四川省2001-2003企业技术进步规划》、《四川省2001-2005年国有企业退出规划【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川府发[2001]3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8.15【实施日期】200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培育和壮大重点优势企业规划》、《四川省2001-2003年企业技术进步规划》、《四川省2001-2005年国有企业退出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01]30号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全,省经贸委编制的《四川省培育和壮大重点优势企业规划》、《四川省2001-2003年企业技术进步规划》、《四川省2001-2005年国有企业退出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培育和壮大重点优势企业规划为贯彻和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七次、八次全委会精神,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四川省工业结构高速规划纲要》的顺利实施,集中力量培育和壮大全省重点优势企业,以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带动全省工业经济超常规发展,实际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确保我省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七次、八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把“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作为主题,合理和有效地利用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发展规模经济。
坚持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关键,以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强调速度与效益相统一,抓住主要矛盾,在企业所有制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组织结构等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上重大突破。
企业准入评估管理办法
企业准入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多媒体产业园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产业集聚、布局集中、彰显特色”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加强对企业(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形成产业规模,成为全市引领、全省一流、长三角地区有影响力的工业设计基地,有力支撑区域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在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中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成立多媒体产业园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项目)准入评估和绩效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委、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发改、科技、财政、商务、地税、多媒体产业园分管领导为成员。
第四条评价委员会对新引进的企业(项目)组织准入评估,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实施企业(项目)退出机制。
第二章准入评估第五条基本条件(一)原则上以市“3+3”和区“2+2+N”产业体系为主体,工业设计成果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
(二)属于视觉设计、界面设计、结构设计等工业设计领域,主营业务为产品设计、环境设计、传播设计、设计管理等的企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产业政策。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未能提供自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的,须承诺入驻基地后1年内取得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明。
(四)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五)为工业设计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支撑的公共服务平台。
(六)为工业设计企业提供技术成果转化、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
(七)工商和税务注册地在区。
第六条优先条件结合基地实际情况,优先引进以下企业(项目)和平台:(一)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论坛做主题发言或发表相关学术论文的设计企业。
(二)参加过公认的国内外工业设计成果展的设计企业。
(三)获得国内外知名奖项的设计企业。
(四)拥有优秀设计人才、国内外知名设计师、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教授的设计企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商业企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商业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8.21•【字号】川府发〔1982〕142号•【施行日期】198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商业企业的通知(1982年8月21日川府发〔1982〕142号文件)全面整顿企业,是我国今后经济建设的十大方针之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的主要精神,也适用用商业企业。
今年三月以来,各地按照省委要求对一批商业企业进行了整顿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摸索了一些经验。
在今后两三年内,对所有国营商业企业(包括粮食、商业、供销,下同)进行一次全面整顿,是我省商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切实抓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整顿商业企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商业处于流通环节,一头联着生产,一头联着消费,商业工作的好坏,对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影响极大。
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我省商业工作遭到了严重和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结合商业体制的调整改革,对商业企业先后进行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整顿,在搞活商品流通,支持工农业生产,搞好市场供应,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总的说来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入扎实,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目前不少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济效益差;有些企业经营方向不正,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甚至搞邪门歪道,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部分企业,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政治思想工作薄弱,纪律松弛,不正之风严重。
这些问题,很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必须经过全面整顿,认真切实地加以解决。
商业企业的全面整顿,是一次综合性的、建设性的整顿。
这对当前搞好商业工作,完成各项任务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关系到商业工作走新路子,加速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进程的一件大事。
XX县统计局关于重点领域和入库退库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XX县统计局关于重点领域和入库退库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X统法字(2023)X号)、《关于印发〈全省2023年入库退库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X统法字[2023)X号)和XX 市统计局印发《关于重点领域和入库退库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重点指标和入库退库检查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时间安排2023年5月23日——2023年6月8日二、检查目的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领域、重点指标和重点对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实现全覆盖。
重点领域:规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限上批发和零售业、限上住宿和餐饮业、规上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劳动工资、能源资源统计、企业研发等专业(重点指标详见附件1)。
入库退库:2023年以来,入库退库的规模以上工业、资质等级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四上”单位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筛查达到入统条件而未入统的企业(项目)。
四、检查组织方式此次检查采取县统计局统一部署,以法规股牵头自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
建立法规股与各专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法规股、有关专业股分别根据工作职能落实检查工作要求,明确检查方法(见附件2),加强工作指导,以实地督导、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各企业检查工作。
1我局联合主管部门,筛查是否做到应统尽统。
由统计局提供入统标准,各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照各专业名录库进行筛查。
对于筛查出来的当年新增企业,按照要求准备入统资料,及时入统;对于小升规企业,建立预入统档案,做好年度入统准备。
2.各专业对入库退库进行自查。
检查入库真实性:重点核实入库单位行业划分是否正确,申报材料特别是税务材料是否真实,是否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标准等。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重复报送、是否虚增规模、是否违规打捆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82〕18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办法的通知(1982年11月15日川府发〔1982〕185号文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地方工业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实行经济责任制入手,进行了工业管理体制的初步改革,总的来看,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
为了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进一步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的办法,通知如下:一、目的和要求1.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是要在国家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使企业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搞好经营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逐步实现本世纪末的战略目标作出贡献。
2.坚持责、权得紧密结合,责字当头,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原则,重点搞好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特别要注意抓好大型骨干企业的经济责任制。
要把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逐项分解,层层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和职工,把岗位责任、考核标准、经济效果同按劳分配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纵横配套、互相协调、考核严格、奖罚分明的内部经济责任制体系,使企业生产经营的总目标,成为全体职工的共同责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
要正确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的基础上,确保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长,使企业利益有所增加,职工生活有所改善,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3.要切实用好自主权,认真搞好企业的全面整顿和内部改革,按照中央颁发的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继续改革企业的决策体制和领导体制,发展企业民主管理,依靠职工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2020年(安全生产)四川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安全生产)四川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统计调查制度附件2:四川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2011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5)二、报表目录 (7)三、调查表式 (9)(一)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表(安监调基础A1表) (9)(二)安全许可情况基础表(安监调基础A2表) (10)(三)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基础表(安监调基础A3表) (11)(四)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基础表(安监调基础A4表) (12)(五)重大危险源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基础表(安监调基础A5表) (13)(六)职业健康情况基础表(安监调基础A6表) (14)(七)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基础表(安监调基础A7表) (15)(八)应急救援情况基础表(安监调基础A8表) (16)(九)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别汇总表(安监调综合B1表) (17)(十)企业隶属关系汇总表(安监调综合B2表) (18)(十一)登记注册类型汇总表(安监调综合B3表) (19)(十二)基础管理情况汇总表(安监调综合B4表) (20)(十三)重大危险源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安监调综合B6表) (21)(十四)职业健康情况汇总表(安监调综合B7表) (22)(十五)特种作业人员分类持证上岗情况汇总表(安监调综合B5表) (23)(十六)应急救援情况汇总表(安监调综合B8表) (24)(十七)规模(限额)以下企业情况调查表(补充调查表1)…………………………………………………………………………25(十八)规模(限额)以下企业情况汇总表(补充调查表2)…………………………………………………………………………26(十九)四川省机动车保有量汇总表(补充调查表3) (27)(二十)四川省特种设备保有量汇总表(补充调查表4) (28)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29)一、总说明为及时全面调查掌握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建立全省工矿商贸企业监管监察基础数据库管理平台系统,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四川省统计局以川统计函[2011]73号文件予以批准执行。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2018修正)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行业统计【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30【实施日期】2018.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追究制度。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工业项目准入退出的规定
关于工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工业项目(企业)准入、退出管理,全面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运行质量,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确保园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准入规定适用于新引进工业项目、投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不适用于“腾笼换鸟”的企业项目;退出规定适用于在建工业项目、已投产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二)产业导向、用地集约、能源节约、生态环保、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原则;(三)重点发展家纺服装、化工生物、食品加工、新型建材、战略新兴产业、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准入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入园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本)》等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符合黄三角高效生态经济区规划,符合滨城区主导发展的家纺服装、化工生物、食品加工、新型建材、战略新兴产业、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产业。
第五条准入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及各级政府相关环保要求,杜绝各类污染项目进入,鼓励环境友好项目入园区,努力打造生态型工业园区。
环保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引进项目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厂区设计和工艺设备要满足安全生产、消防及卫生等有关要求。
原则上不引进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产业项目。
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总投资的1*%。
固定资产平均投资强度一般应分别不低于每亩2*0万元。
一般性新引进工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亿元。
四川省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和国家电监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发电机组,包括火电、水电、风电、生物质能等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四川电监办负责全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
第四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五条各发电企业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四川电监办报送下年度新建发电机组的投产计划,四川电监办将预先统筹安排各新建机组安评、许可、商运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新建发电机组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发电企业应在新建发电机组计划调试运行前60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调试运行的申请。
申请应附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风电企业还应附低电压穿越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二)四川电监办根据发电企业提出的新建机组调试运行申请,经核实符合条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开展新建机组调试运行的意见函(以下简称意见函),并通知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
(三)发电企业自接到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电网企业提出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申请,提交新建机组并网申请书。
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
(四)电网企业应自接到意见函和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新建机组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川经[2009]220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川经〔2009〕220号)各市州经委、各扩权县工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部署,引导和推动企业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管理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现就全省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一)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是企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和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对我省工业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我省企业面临的发展环境和市场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
在新形势下,企业必须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企业素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推动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因此,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水平,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是加快我省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适应新形势和国内外复杂外部环境的现实需要,也是我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重要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二)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两个加快”的发展契机,以企业为主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自我规范能力为核心,针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努力推进现代化管理,全面强化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整体素质,转变我省工业经济的增长方式,为实现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入和退出统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其目的是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和退出的统计管理,更好地维护更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切实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
第三条《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由省统计局制定。
各市(州)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和拟将准入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拟将退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的前期培育第六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登记管理。
各地须建立工业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登记与动态管理,重点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新建工业企业进行培育。
各市州应在每年12月将培育企业名录(见附件一)报省统计局工业处。
第七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法制建设。
各地要定期加强对培育企业进行《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
第八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业务建设。
各地要加强对培育企业“六有”标准(即有统计机构、有统计人员、有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有相关统计制度、有统计台帐、有计算机设备并能上互联网)的统计制度建设和业务技术指导;各地要结合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工作,定期加强对培育企业进行工业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人员上岗培训。
各地对拟将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的培育企业要进行连续3个月的统计报表的预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报表中存在的问题,预报的统计数据仅作为了解培育企业、规范培育企业统计工作使用。
第三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的统计规定第九条企业准入的适用范围。
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关、停、并、转的对象;必须是新建新投产且为连续正常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入和退出统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其目的是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和退出的统计管理,更好地维护更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切实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
第三条《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由省统计局制定。
各市(州)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和拟将准入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拟将退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的前期培育第六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登记管理。
各地须建立工业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登记与动态管理,重点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新建工业企业进行培育。
各市州应在每年12月将培育企业名录(见附件一)报省统计局工业处。
第七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法制建设。
各地要定期加强对培育企业进行《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
第八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业务建设。
各地要加强对培育企业“六有”标准(即有统计机构、有统计人员、有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有相关统计制度、有统计台帐、有计算机设备并能上互联网)的统计制度建设和业务技术指导;各地要结合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工作,定期加强对培育企业进行工业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人员上岗培训。
各地对拟将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的培育企业要进行连续3个月的统计报表的预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报表中存在的问题,预报的统计数据仅作为了解培育企业、规范培育企业统计工作使用。
第三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的统计规定第九条企业准入的适用范围。
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关、停、并、转的对象;必须是新建新投产且为连续正常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限上企业清理工作力度加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服务业增加值统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限上企业清理工作力度加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服务业增加值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川商运[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限上企业清理工作力度加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服务业增加值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商运〔2012〕48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今年以来,我省消费品市场和服务业增加值总体保持了平稳增长,但二、三季度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持续回落。
1-9月,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5.5%,这是时隔4年汶川特大地震52个月以来的同期最低增幅,低于计划目标0.5个百分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形势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经营单位清查工作的通知》(川机发2180号)和全省三季度经济形势分析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和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3%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销售和服务业重点行业统计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限上企业统计清理工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服务业增加值是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商务厅对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
全省三季度经济形势分析电视电话会议把消费和服务业增幅作为三个薄弱环节中的两个,并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服务业增加值目标任务。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的统计数据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服务业增加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销售和服务业增加值统计清理工作力度,能够科学准确地核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分级数据和服务业重点行业增加值增幅。
各市(州)要会同相关部门,把够限额条件的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川办发[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3]25号2003年6月17日)《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第一条为了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经贸委等9部委联合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法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经贸委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工作职责: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有关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
实行分级管理。
各负其责的原则。
省级各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
由省经贸委负责管理和协调;市、州及其以下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
由同级经贸委负责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检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经济检查。
本规定所指国家行政机关。
包括经贸、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外汇管理、统计等部门。
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业进行的检查适用于本规定。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令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及派出机构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府发[2010]1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4【实施日期】2010.06.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0]15号2010年06月24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近年来,全省上下按照省委确定的经济工作总体要求,紧紧抓住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重大机遇,奋力推进“两个加快”,经济发展逐步向好,但部分行业重复建设的倾向有所抬头,水泥、多晶硅、平板玻璃等产业投资过热,部分地区违规审批、未批先建等现象时有发生。
水泥:截至2009年底,全省落后水泥产能约5800万吨,已建成新型干法水泥产能6000万吨,核准开工产能近6700万吨,此外,尚有拟建产能约3500万吨。
退二进三政策
“退二进三”退二进三通常是指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缩小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见国办发〔2001〕98号),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鼓励一些产品没有市场,或者濒于破产的中小型国有企业从第二产业中退出来,从事第三产业的一种做法。
第二产业从市区退出,发展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退二”就是对内环路以内及附近重污染、能耗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分时段进行搬迁、改造或关闭停产。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副业和渔业)。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工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由于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流通服务部门。
后来把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减少工业企业用地比重,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也称为“退二进三”。
一些地方体改委又提出一个“退二进三”,这个“退二进三”的目的是为了盘活国有资产,提出一些企业从城市的繁华地段(二环路以内)退出来,进入城市的边缘(三环路)进行发展,整个置换过程可以使企业获得重新发展的资金,故也称为“退二进三”。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07-26绵府发〔2010〕16号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搬迁改造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城区内企业,按照绵阳市“1+5”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实施“退二进三”战略,搬入相应产业园区,实现增量发展、做大做强。
第二条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各自职责分工,简化审批、办事程序,加快推进企业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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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
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其目的是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和退出的统计管理,更好地维护更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切实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
第三条《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由省统计局制定。
各市(州)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和拟将准入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拟将退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的前期培育第六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登记管理。
各地须建立
工业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登记与动态管理,重点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新建工业企业进行培育。
各市州应在每年12月将培育企业名录(见附件一)报省统计局工业处。
第七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法制建设。
各地要定期加强对培育企业进行《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
第八条加强对培育企业的统计业务建设。
各地要加强对培育企业“六有”标准(即有统计机构、有统计人员、有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有相关统计制度、有统计台帐、有计算机设备并能上互联网)的统计制度建设和业务技术指导;
各地要结合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工作,定期加强对培育企业进行工业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人员上岗培训。
各地对拟将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的培育企业要进行连续3个月的统计报表的预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报表中存在的问题,预报的统计数据仅作为了解培育企业、规范培育企业统计工作使用。
第三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的统计规定
第九条企业准入的适用范围。
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关、停、
并、转的对象;必须是新建新投产且为连续正常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第十条企业准入的规模标准。
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预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准入规模标准将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企业准入的法人资格。
企业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企业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企业准入的统计基础。
有统计机构;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有相关的统计制度;有专(兼)职统计员,能够按质按量报送统计报表;单位统计人员有统计上岗证,实行依法统计;有网上直报统计数据的设备和网络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准入的申报材料
县(市、区)统计局申报拟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文件;
拟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一);
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开工时间、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等;
统计部门制发统计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由于企业新进,统计上岗证可暂缓,在以后统计工作中要对统计人员严格培训,6个月内使统计人员取得上岗证);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经委或发改委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企业连续三个月的生产报表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十四条企业准入的申报时间。
各市(州)统计局每年2、5、8、11月申报,逾期进入下期申报。
第十五条企业准入的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初审和市(州)复审,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此工作。
县(市、区)初审。
凡需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企业,县(市、区)统计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标准和相关申报材料,到企业实地评判,条件符合的报市(州)复审。
市(州)复审。
市(州)统计局收到申报文件后,应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复审,复审合格后,上报省统计局核定。
省统计局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统计局收到申报文件后,将组织人员随机抽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合格后,再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待国家统计局批复后,省统计局对符合新进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进行及时批复,各市
(州)统计局接到批复文件后,方可将批复的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对照企业准入的有关规定和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申报企业准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六条新进企业的有关要求
各地应加强对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准入新进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报送当期统计数据时,还应同时报送去年同期数。
新建工业企业准入新进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只报送当期统计数据。
第四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退出的统计规定
第十七条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申报审批。
凡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退出前要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
各市(州)统计局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拟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名录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根据市(州)申报,进行核查审批,并于1月底前做出批复。
从2月份报1月月报开始,各市州按新审批的名录上报。
第十八条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资料报送。
凡退出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市(州)统计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要报送申报文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退出情况表和退出原因详细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有关要求。
凡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申报退出的当年月报、季报和年报中不得取消退出企业名录和统计数据,要保留在次年月报统计时,才能删除。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统计局工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见excel文档
附件二: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退出情况一览表
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