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的差异
中国财务制度与国际的区别
中国财务制度与国际的区别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财务制度在过去几十年来取得了巨大发展。
然而,与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的财务制度相比,中国的财务制度还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中国财务制度与国际的区别,并分析这些区别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会计准则的差异在国际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是最常用的会计准则。
这些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非常重要,可以确保其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然而,在中国,财务报告准则采用的是中国会计准则(CAS)。
CAS与IFRS和US GAAP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包括财务报告要求、会计核算方法等。
这些差异可能导致中国企业的财务报告与国际上的企业进行比较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审计制度的差异在国际上,审计制度主要由独立审计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构成,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而在中国,审计制度也由独立审计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共同管理,但是在实践中,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受到一定的质疑。
此外,中国的审计机构还面临一些挑战,如审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审计师职业素质的提高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中国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融资结构的差异在国际上,企业融资主要通过股票和债券来融资。
而在中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大多数企业依靠银行贷款和内部融资来融资。
这种融资结构导致了中国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融资渠道较为狭窄,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困扰。
四、外汇管理制度的差异在国际上,外汇管理主要由中央银行和政府监管机构来管理,以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外汇汇率的稳定。
在中国,外汇管理同样由央行和政府监管机构来管理,但是中国实行的是有管制的外汇管理制度。
这种外汇管理制度可能会导致企业在进行跨国交易时面临一定的限制,对企业的国际化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税收制度的差异在国际上,税收制度基本上是相对公平和透明的。
而在中国,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透明性。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7000字》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目录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 (1)1 国外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1)1.1 美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1)1.2 日本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3)1.3 英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5)2 横向对比中国与英美日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6)1.股票发行监管的发展程度存在差异 (7)2.股票发行信息披露的差异 (8)3.社会诚信基础的差异 (9)1 国外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由于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地区具有不同的证券监管制度和法律制度来监督证券发行。
在本文中,将以美国,日本和英国为代表,分析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
之所以选择美国,是因为中国股市从美国那里学到了很多东西,而美国现在有世界上相对成熟和发达的股市。
之所以选择英国,是因为他们具有与股票市场相关的经验,可以改善中国股票在监管法律制度改革方向上面对的问题。
之所以选择日本,是因为日本与我国同属亚洲地区并且彼此接近,因此金融市场上存在许多合作与交流,这对于我国制度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1.1 美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美国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历史悠久,独立战争时期就已经萌芽,之后自由迅猛发展。
1817年,经纪人通过了一项正式的特许状,被称为“纽约证券交易市场”(New York securities fair),这是一个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
1863年,纽约证券交易市场更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在1929年经济大危机之前,美国的证券市场管理总体上是放任的。
1929年经济危机,证券市场大崩溃,美国政府被迫主动介入证券市场,制定确立严格全面的证券立法体系,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制度,形成了立法型监管管理的法律制度基础。
这次世界型经济危机,造成很多证券市场的崩溃,作为集中制立法型体制典型代表的美国,在吸经济危机爆发的教训之后,自1933年,美国通过不断加强证券法规的管理来引导规范证券业。
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
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作者:曹芳敏来源:《中国市场》2008年第27期摘要: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是包括审计机关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和体系的总称。
目前世界上有四种国家审计模式,各国政治制度不同,采用的国家审计模式也不同,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有区别。
关键词: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模式;独立性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一般是指国家组织和实施的审计,确切的讲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
国家审计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通过监督,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服务。
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是包括主要指审计机关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和体系的总称。
当今世界各国几乎都实行了国家审计制度,但是,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地域、民族、历史存在巨大差别,各国的国家审计的模式呈现出多样性。
目前,国家审计模式有立法型审计模式、司法型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模式和独立型审计模式。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是审计监督的“生命之水”。
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在组织上、人事上和经费上与被审对象无依存或利害关系。
国家审计模式不同,审计的独立性也有差异。
一、立法型审计体制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亦称英美模式,因为这种模式最早在英国建立并实行起来,后在美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并为英联邦国家和其他国家所效仿。
在这种国家审计模式下,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
1861年英国即在议会内设立决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决算和向议会提出报告。
1866年6月28日伦敦议会通过《国库与审计法》。
并依此法于1867年成立了国库审计部。
《国库与审计法》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现代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
1983年英国议会成立了国家审计署。
由议会专项拨付审计经费,负责审计政府所有部门和公共机构的账目。
审计长由议会提名国王任免,为终身制。
受英国的影响,1921年美国总统签字颁布了《预算和会计法案》,该法案由国会提出,其主要内容是在国会之下,设独立于国家行政机构的审计机关——美国会计总署(GAO),负责对政府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有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其结果向国会报告。
审计公告制度的国际比较和借鉴
国家 审计 公 告制度 ,是指 国家 审计 机关 将审 计工 作过 程 中获 取 的 审 计 信 息 , 以 相 关 的 结 论 性 文 书 的 形 式 , 通 过 适 当 的 方 式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告 的 制 度 。一 国 的 审 计 公 告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能 否 有 效 实 施 , 是衡 量 国家 审计 能 否有 效发 挥 国家治 理 功能 的重 要标 志 。不 同的 审 计 体 制对 应 着 不 同 的 审计 公 告 制 度 , 西 方 国家 的 审计 体 制 和 审 计 公 告 制 度 已 经 相 对 完 善 , 而 我 国 受 多 方 面 因 素 的 影 响 , 审 计 结 果 公 告制 度 与西方 国家 还存 在一 定 的差 距 。 国 内外 不同 审计 体制 下 的审 计 公告 制度 根据 国家 审 计 机 关 的隶 属 关 系 不 同 , 可 以将 国家 审 计 划 分 为 立 法 型 、 司法 型 、行 政 型和 独 立 型四 种 体 制 。在 不 同 的审 计 体 制 下 ,有 不 同的 审计 结 果公 告制 度 。 ( 一 )我 国 审 计 公 告 制 度 概 述 我 国 作 为 行 政 型 审 计 体 制 的 代 表 , 国 家 审 计 署 隶 属 于 行 政 机 构 , 同 时 又 要 对 行 政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计 , 其 独 立 性 难 以 得 到 保 证 ,审 计机 关 具 有 政 府 “内 部 审计 ”的 性 质 。在 审计 结 果 公 开 方 面 , 国家 《 审 计 法 》 赋 予 了 审 计 机 关 向有 关 单 位 或 社 会 公 布 审 计 结 果 的 权 利 , 但 没 有 强 制 性 的 要 求 。 受 到 行 政 型 审 计 体 制 隶 属 关 系 的 影 响 ,我 国审计 机关 公布 的审计 结果 需要 经 过各 级政 府部 门及 领 导 的 审 批 和 过 滤 , 最 终 只 能 有 选 择 性 地 公 开 其 中 一 部 分 审 计 结 果 , 因 此 公众 无法 有效 地行 使其 对政 府机 构使 用 公共 资源 的监 督权 。 我国审计 结果公告制度 的初次实践始 于2 0 0 3 年对 “ 非典 ” 救 济 物 资 的 审 计 , 审 计 结 果 初 次 以 审 计 公 告 的 形 式 向 全 社 会 公 开
不同模式的审计公告制度的比较分析
上千份审计报告 , 需要根据重要性 原则 进行筛选 , 对有代表性
审计长是 G O的最高领导。正副审计长由国会特别委员 的问题进行公告 。 A 每年 的 8 月份 , —9 审计法院成立一个公共报 会 向总统提 出候选人名单 , 由总统提名 , 交参议院审查 同意后 告委员会 , 由一名高级法官任报告 员 , 对各法庭和地方法 院所 加 以任命 , 任期为 1 年 。审计长一经任命 , 5 总统不能随意将其 推荐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而后 由首席 院长主持公共报告委
维普资讯
国 家 审计
同
一
J计公告制摩 j 审
析
以及公共资金 的使用效 益进 行审计。审计法 院的审计 对象主 要包括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共机构 、 社会保险机构 、 国营企业及 立法审计模式指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 构 ( 会 ) 议 , 如美 国的政府责任署 。美 国的政体是三权分立 的总统 制共和 国家拥有部分资产 的合 资企业 和国家给予财政补 贴或 享受 国
派。
独立审计模式 指最高审计机关完全 独立 于立法 、司法和
法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 。总统是国家元首 , 有较大的政治 行政体系之外 ,它直接向 国家元首负责 ,具 有非常高 的独立 权力 , 可以行使立法权。议 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 院组成 , 最高 性 , 如德国的联邦审计 院。德 国是一个联邦制 的共和 国, 联邦 审计机关是审计法院 ,它是最高的行政司法机关 ,地位很高 , 宪法规定 了国家的基本原则 , 联邦权力 高于各州 的权力 。各州 相 当于最高法院 , 它不隶 属于内阁政府 , 而是一个 独立 于立法 都有 自己的州宪法 , 在立法 、 司法和行政上具有广泛的 自治权
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保障有哪些区别?
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保障有哪些区别?在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中,中国和美国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由于两国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它们在司法保障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范的体系不同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构成。
宪法始终处于最高的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根基,具有至高的法律效力。
而法律则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统一的法律规范,是最为核心的法律资料。
法律后面还附加了一系列的次要法律资料,如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这些资料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授权的组织制定的。
在中国,法律作为最高法律资料的地位远高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次要法律资料。
在美国,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典、判例、行政命令、行政手册和规章等构成。
宪法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资料,无法被其他法律资料所取代。
美国法律制定较为灵活,联邦政府有权利行使立法和司法权力,各州政府也可以行使自己的立法和司法权力。
在美国,法典是指经过国会通过的一系列法律资料,它们被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资料库。
除了法典,判例、行政命令、行政手册和规章等次要法律文献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美国法律制度中,判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资料,它集合了数百年来的法律解释和经验,具有极高的法律意义。
二、司法权力的执行不同中国的司法系统是一个单一的部门,即司法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和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在中国,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等都归属于国家法院的审判范畴。
这种审判方式具有很强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可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性。
在美国,司法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个层面,由联邦法院和各地法院各自独立运作。
联邦法院主要审理联邦诉讼案件,包括跨州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与联邦法有关的案件以及联邦政府机构的案件。
各州法院主要管理各州内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美国司法中是拥有相当大权力的,他们有权力规定证据的呈现方式、裁决案件,并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决定。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
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美政府绩效审计的比较与借鉴
防系统供 应链 的分 析 ,审计署提供 了使用稀 土材料 的具体事 例 。在 行业报 告和数据 的基础 上,建立 了审计署对 全球稀土 材料 供求 的预 测 。初稿 曾发送 至国 防部 、商业部 、能源部 和 内政 部 。国防部 、商业部和 内政部提供 了技术 意见 ,已被审 计署采纳 。能源部没有提 出意见。
已采取初 步措施减 少对稀 土资源 的依赖 ,或 扩大现 有供应 基
础 。2 0 年 国防储备配 置报告指 出 ,镧 、铈 、铕 和钆等稀 土 09 金属储 备 的不 足 已导致 武器系统生 产滞后 ,建议展 开进一 步
的研 究和评估 。空军就 美国对 中国稀土 资源 的依赖 性和美 国 工业 界缺少 知识产权 生产钕铁硼 磁体表 示了担忧 。陆军 武器 研 究 中心和海 军水面 作战 中心 已开始 非正式 了解 其 当前 和未 来对 稀土材料 的依赖度 。 国防 部 目前也 正在研究这 些 问题 。
( ) 加 工 企 业 : ( )环 境 问 题 : ( )新 技 术 ; ( )知 识 2 3 4 5
2 美国稀土材料供应 . 审计署按 照政府 审计准 则的规定 ,从2 1 年1 0 0 月至4 月对 国防供 应链 中的稀土材 料 问题进行 了绩效审 计。采取 科学分 析 方法 ,严格 按照 审计 准则 要求 ,并采 纳 了国防部 、商务部 和 内政 部的技 术性建 议 ,完 成 了对 国防供应链 中稀土 材料 的 绩效 审计 。调 查范 围包括联 邦政府 部 门,其 中包括 内务部 、
审计背景与基本情况比较
1 中国京 沪高铁建设项 目 .
京沪高铁全 长l 1 公里 ,设 计时速3 0 38 5 公里 ,2 0 年4 0 8 月 正 式开工 ,概算总 投资2 7 . 0 I 6 3 亿元 ,跨越北 京 、天津 、河 北 、山东、安徽 、江 苏、上海4 市 ,项 目建 设单位为铁道 省3 部 所属 京沪 高 速铁 路股 份有 限 公司 ,沿 线各 省市 地方 政府 负 责本 省 市境 内征 地拆迁 工 作 ,征地 拆迁 费用作 价入 股京
中国对比美国的股票市场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对比美国的股票市场法律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中国与美国股票市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别从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制度、信息披露、市场监管等方面对中国与美国股票市场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
交易所首先来看交易所。
中国的两大股票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而美国则有纳斯达克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等。
从交易所规则上看,中国的交易所规则相对较为严格,而美国的交易所规则则更加灵活。
在中国股票市场,交易所的规则通常由证监会制定,交易所和各券商都必须遵守;而在美国股票市场,交易所的规则往往由交易所本身制定,并且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此外,在交易所方面,中国和美国的交易所的竞争态势也略有不同。
中国的两大股票交易所均由国家控股,其竞争态势并不十分明显;而在美国,不同的交易所间竞争激烈,甚至出现了一些新兴的交易平台,如BATs Global Markets、IEX等。
证券监管机构再来看证券监管机构。
在中国,证监会是最高的证券监管机构,下设各级证监局,负责监管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等;在美国,则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来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相较而言,SEC的职能更加全面、权力更加集中。
此外,在证券监管机构上,中国与美国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主要考虑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因素,并且在证券市场表现不佳时还会采取一些政策来进行市场调整;而美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则更注重市场自我调节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上市制度接着来看上市制度。
中国和美国的上市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往往需要符合一定的财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如净资产、收入、市值等指标,而在美国股票市场上,则更注重上市公司的可持续性和未来发展前景。
此外,美国股票市场上也存在着著名的IPO(首次公开募股)制度,让公司首次公开募股更加有效和高效。
信息披露再来看信息披露。
中美立法体制比较研究
例: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小结:
横向:议行合一制度与实践需求相结合 ——法律优先,行政立法以执行为主,行
使授权为辅 纵向: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分权模式
——集权分权模式 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 地方享有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主要特 征在于以中央集权为主,以地方分权为次。地 方立法不仅范围有限且受制于中央。
中美立法体制比较研究
主讲人:卞琳
绪论
一、比较对象:立法体制
广义上的立法体制,是指一国有关的立法 制度的总系统,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立 法主体的设置体制,立法权的运行体制、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体系和立法监督体制等。 狭义上的立法体制,是指在一定政权中立 法行使权力的配置体系和制度,也即,立法权 限的划分体制。 本课程是指广义上的立法体制。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1984年: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 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 阳、(重庆);
1988年:宁波; 1992年:淄博、邯郸、本溪; 1993年:徐州、苏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65号令)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3号令)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立法法》第71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 内,制定规章。
中美行政监督体制比较及启示
中美行政监督体制的比较及启示摘要:本文基于狭义的行政监督概念,通过比较中国和美国行政监督体制,试图找出我国行政监督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而得出美国行政监督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异同启示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剧增的阶段,经济体制深入改革受阻,官员腐败现象频发,坚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突破发展瓶颈的方向已成为各界共识。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政治体制改革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打击党政官员腐败方面体现出了坚定的决心和巨大的力度,增强了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
但是如何将当前运动式的打击腐败最终转化为制度反腐,一直是实践者和研究者所关注和探索的问题。
行政监督体制是政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规范权力行使、防范腐败、提高政府效能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作为一个行政监督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在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方面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
一、基本概念界定(一)行政监督国内外学术界对行政监督有不同的解释,总的来说,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行政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本文采用对行政机关的狭义定义。
(二)行政监督体制不同的学者对行政监督体制的看法不一,与本文采用的狭义行政监督定义相对应,笔者认为行政监督体制可以界定为行政监督的主体(包括一国中央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或下级、专设的行政监察机关、专设的行政审计机关)、对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二、中美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一)中国和美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共同点1、二者都包含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我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国务院作为我国的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我国《宪法》)赋予了它对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的权力,其明确地体现在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职权的具体划分”和“(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两点上。
各国审计法律制度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
从目前情况看,各国的国家审计大体可划分为几种模式。
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完全独立于政府,主要审计政府财政。
这种模式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
英美两国比较典型,是国会名副其实的“牧羊犬”。
美国除了国会设有审计机构外,在联邦政府各部门还另设有监察长办公室,相当于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审查所在部门的业务活动、经济效果以及本部门官员行为的合法性。
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
即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
因而,被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采用。
法国、意大利、巴西是典型的代表,它们设立审计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权,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
审计人员多为法官,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国家财政。
同时,负责管理财政部派出的公共会计。
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
以德国为典型代表,设立了联邦审计院,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直接对法律负责。
这种模式从形式上看是独立于三权之外,实际上它更偏重服务于立法部门。
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但从发展趋势看,它也越来越多地在为立法部门服务。
目前,实行这种模式的主要有瑞典、沙特等少数国家。
审计和监察职能合一。
如韩国、蒙古等。
韩国设立了独立于政府的审计监查院,受总统直接领导,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主计审计长模式。
如印度等国,设立了独立的主计审计公署,负责财政决算编制、国家财政审计。
在上下级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方面,各国也有较大区别。
印度、葡萄牙等少数国家只设一级审计机关,地方不设相应的审计机关,对地方的审计工作由其派出机构负责。
在分级设立审计机关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的关系也不尽相同。
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之间一般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没有业务指导关系,两者完全平等。
国内外环境审计分析与比较
(四)中国 中国目前的环境审计法规并不完善,审计没有依据。现有 环境中的大部分审计内容都是对环境基金的审计。很明显,这 是十分片面的 。所以,在现阶段,还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审 计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审计评价指标,为审计工作的发展提供 标准,奠定基础。 相比之下,在环境审计中找到政府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差距 并不困难:我们的环境审计理论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由于缺 乏理论指导,我们目前的环境审计工作受到较大限制。通过对 国内外环境审计的比较分析,结合国外经验,对优化中国的环境 审计提出了一些借鉴之处。 注释 ① 王戈 .1997.IS014000 与环境审计 . 中国内部审计,2:22 ~23. ② 孙成显,徐学军,汪照全 . 深化资源环境审计,促进生态文 明建设[J]. 中国审计,2013(3).
(二)审计标准 美国参照《国家审计准则》,加拿大参照审计管理系统指 南、加拿大标准协会制统认证标准《环境报告书指南试行方 案》,我国参照《审计准则》及《会计准则》。
(三)审计内容 美国主要评估政府土地开发和管理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以 及管理能力,评估国家能源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实际效果以及评 估污染控制项目的投入,产出和相关措施等。加拿大主要对环 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对涉及污染场地,有害物质,特殊废物,环 境政策的实施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日本除了政府的环境 管理和资金使用外,还加入第三方机构,当公司披露信息时,它邀 请专业审计机构来验证企业的环境信息。我国主要对环境政 策的制定,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审计。
美国与中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美国与中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引言内部控制在企业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能够帮助企业有效管理风险、保护资产、遵守法律法规并提高运营效率。
本文将重点关注美国和中国两个国家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方面的特点和差异。
美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美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主要基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COSO)。
1.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这是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该法案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要求,以防止类似于恩隆、安然等丑闻的再次发生。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要求公司领导层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披露;•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责任进行强化,要求管理层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定、评估和维护负有更高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并对审计的结果进行公正、客观的报告。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通过对美国的上市公司和整个资本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提高了企业的内部控制意识,促使公司加强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财务报表的透明度。
2. COSO框架《内部控制整体框架》(COSO)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和应用的内部控制框架,由美国内部控制研究与教育基金会(COSO)发布。
该框架对内部控制进行了定义,并提供了一种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方法论。
COSO框架主要包括五个组成部分:•控制环境:关注组织的整体风险管理意识、道德标准、管理哲学等;•风险评估:确定和评估组织面临的风险,并确定如何响应和管理这些风险;•控制活动:将风险管理策略转化为具体控制活动,确保实施有效的控制;•信息与沟通:确保及时获取、处理和传达关键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监控活动: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异常情况。
中外立法后评估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立法后评估制度比较研究摘要立法后评估是当前世界各国都已普遍采用并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是用于在法律法规实施以后,运用动态的方法来检验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果,从而达到立法的最终目的。
近年来,我国各级立法机构正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积极探索立法后评估这一项制度。
其中,通过研究国外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是较为有效和相对简单的方法。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我国与国外的差异,借鉴、吸收国外的优秀、先进的部分,弥补我国目前在立法后评估制度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从而最终建立和完善我国立法后评估制度,提高我国的立法质量,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立法评估制度法的实施作者简介:李丽萍,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
一、立法后评估的概念及我国立法后评估概况(一)立法后评估概念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立法部门逐步开展了“立法向后看的法律评估”工作。
所谓的“立法向后看的法律评估”工作主要是指地方立法部门对自己制定的一项或几项立法进行跟踪调查,看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达到当时制定该法时所预期达到的目标。
虽然这项制度对我国来说是比较新鲜的制度,但对于国外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来说,这早已不是新鲜的制度。
通过对法律的实施、实效、效果和效益的比较、评估,能够比较全面的、系统的把握法律法规实际运行的状况,为以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客观依据,寻求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本文通过研究国外立法后评估的实践经验来总结出我国在这一方面应当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以此来促进和推广立法后评估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广泛建立。
首先,针对“立法后评估”这一概念进行相应的阐述。
在我国,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些学者认为:“立法后评估豍就是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完法律法规后,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研究,掌握法律法规实施后的效果,及时发现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能够改善问题,提高立法效果。
”(二)我国立法后评估概况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的步伐,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外政府绩效审计比较与启示
中外政府绩效审计比较与启示摘要:通过对美国、瑞典和澳大利亚三国绩效审计的比较,我们得出两点启示:一是绩效审计急需强调人大立法监督;二是绩效审计的监督成效急需公平、公开。
关键词:绩效审计比较与启示一、各国绩效审计的特点1、美国绩效审计的特点。
首先,完善的法律及审计准则体系是政府绩效审计的依据。
美国联邦通过了一系列涉及审计的法案,有力地促进了不同时期政府审计的发展。
政府审计准则问题同样得到了高度重视。
为规范、指导审计人员的行为,1972年,联邦审计总署发布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
此准则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在2003年完成,已于2004年1月1日实施),被美国各级审计机构和会计理论界所公认,一直延用至今。
其次,审计范围涵盖了一切公共资金的使用领域,但就不同的情况划分为两种类型,审计内容各有侧重。
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审计长应调查一切有关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并应就其效率和效益问题向国会提出建议。
因此,为立法机关服务是联邦审计的出发点所在"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规定绩效审计由两部分构成,即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项目效果审计。
2、瑞典绩效审计的特点。
首先,采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约束一国的国家审计。
地方政府自治是瑞典政府体制的传统,也是瑞典式民主政府制度的特点。
与此相适应,地方审计机关隶属于地方议会,国家审计局和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两者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前者适用《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而后者适用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
其次,它拥有别具特色的两阶段调查分析法。
瑞典国家审计局大量地运用了调查分析方法并把这一方法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调查阶段,二是深入调查阶段。
这一方法与其建立在职能及任务分析基础之上的审计内容相适应。
如在调查阶段,审计师的主要任务是找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从而形成自己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如被审计单位的活动目标是什么?是否有与目标相适应的业务活动其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问题或薄弱环节?有无建立保证业务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制度?为此,审计师要分别进行目标分析、业务活动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
两国的犯罪和犯罪率有何不同?
两国的犯罪和犯罪率有何不同?不同国家的文化、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环境都会对其犯罪和犯罪率产生影响。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两国的犯罪和犯罪率的不同之处。
一、犯罪类型的不同中国和美国的犯罪类型存在明显的差异。
中国的犯罪主要以经济犯罪、盗窃犯罪和贩毒犯罪为主,而美国的犯罪则包括枪击案、性犯罪、持刀伤人等。
这与两国社会的文化和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关系。
在中国,贪污腐败、经济犯罪层出不穷,这与其国情、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有关。
而在美国,由于其枪支法律和管理存在问题,枪击案和持刀伤人等暴力犯罪屡屡发生。
二、犯罪率的不同中国和美国的犯罪率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中国的犯罪率相对较低,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文化、教育和家庭关系较为稳定。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变化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犯罪率也逐渐上升。
美国的犯罪率相对较高,这与其枪支管理不严、社会贫富差距大、教育水平等因素有关。
虽然某些州对枪支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管理,但由于美国的枪支产业体系庞大,一些人仍然可以轻易获取枪支,导致枪支暴力事件屡屡发生。
三、法律制度的不同中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存在显著差异,这也会影响两国的犯罪和犯罪率。
在中国,对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的人进行惩治,执行死刑等刑罚相对较为频繁。
在美国,由于国家法律、州法律、地方条例的复杂性,导致刑事案件的审判普遍存在长时间和资源消耗较大的问题。
在两国法律制度方面,美国的联邦制使得其法律和司法制度更为分散,而中国则采用集中式法律机构和司法体系。
虽然两国法律制度存在明显差异,但是在一些领域,两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都需要进行改革。
综上所述,两国的犯罪和犯罪率存在诸多的差异和问题。
中国和美国都需要继续探索和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加强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治安。
在政治领域,中国和哪个国家的独立司法更为严格?
在政治领域,中国和哪个国家的独立司法更为严格?在当今社会,司法独立是每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代表着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体现,同时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那么,在政治领域,中国和哪个国家的独立司法更为严格呢?接下来,我们将会对这个问题进行科普。
1.中国的独立司法体系首先,我们来看中国的独立司法体系。
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则是中国司法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
在中国,独立的司法机构是由全国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法官担任,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同时,法官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以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日本的独立司法体系其次,我们看一下日本的独立司法体系。
日本的司法独立是日本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日本审判系统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组成。
在日本,法官是独立的审判者,依法行使审判权利,应当遵守日本国家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并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美国的独立司法体系再次,我们来看一下美国的独立司法体系。
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掌握在独立的司法部门手中,由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组成。
在美国,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批准任命的,法官任职期为终身制,以确保司法独立和审判的公正性。
4.差别可能仅在细节上存在综上所述,中国、日本和美国都有独立的司法体系,依法行使审判权利,保护公民权利和法律权威。
区别可能仅仅存在于各国的司法体系细节上,例如法官的任命方式和任期等。
但是,无论哪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司法独立和审判的公正性都应当是最基本的要求。
总之,在政治领域,中国和哪个国家的独立司法更为严格?我们在比较三个国家的司法体系时发现,差别区别往往存在于一些细节上,但是,无论哪个国家的司法体系,都应当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公民的权利。
相信在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下,各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将会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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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的差异龚华生摘要:中美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既具有相似之处,也存在着区别。
本文主要从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审计范围和审计结果的处理三个方面作了比较,并就如何完善中国国家审计在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作了简略的论述。
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
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国《宪法》第80、86条和《审计法》第15条规定,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并由国家主席任免,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
美国审计总署最高首脑为审计长(ComptrollerGeneral),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302、303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审计长的独立性,国会给予其相当超然的地位,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不得连任,除非国会两院联席会议决议或受到众议员的弹劾,不得以任何理由罢免审计长,并且为了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在其退休后仍可以领取全薪。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独立性、权威性相对于美国来说较差。
作为“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并未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所属的整个行政权力系统,只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属于一种形式上独立的管理模式。
现行《审计法》作为权威性的法律规范,还缺乏针对性的具体规定,由于“审计的概念和独立性的概念,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上”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完善。
有学者提出中国国家审计体制应该改“行政模式”为“立法模式”,各级审计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领导。
我们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情况和历史传统综合考虑,建立“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设想是不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
目前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完善现行“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特别是要理顺双重领导体制的纵向与横向关系。
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是借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垂直管理的做法,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由地方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垂直领导体制,由审计署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以切断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组织设置、人员任免、经费来源等行政关系,使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独立性有比较大的提高,从而使地方审计机关在地方行政监督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审计范围国家审计范围包括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审计的内容范围两个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法律、审计技术与手段发展的差别,中美两国在审计范围上也存在不同之处。
从审计的对象范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
而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和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的规定,其审计对象包括除中央情报局和总统办公室以外的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开支有关的事项。
由此可见,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范围比美国更广一些。
但美国审计总署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力度和及时性上,不分内外,现在审计总署工作的范围包括了联邦政府在世界各地正在开展或将要开展的所有行动。
例如,审计总署的工作人员自伊拉克战争结束后就到达了伊拉克,关注从军队后勤到联合国石油换食品项目合同的成本等所有问题。
比较之下,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外审计的力度和及时性上必须加强,以遏止目前存在的部分国家驻外机构和企业“监督主体虚位”的现象。
从审计的内容范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但从中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基本上限于传统审计中的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对于经济效益审计和社会效益审计涉及得比较少。
而美国自1945年《立法机关改组法》颁布后,审计总署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检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简称“3E”,即绩效审计)。
20世纪7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3E”开始走向准则化,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制定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它规定审计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财务和合规性审计;二是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三是项目效果审计。
后于1981年、1988年和1994年三次对此准则进行修改,并最终改称为《美国国家审计准则》。
目前“3E”审计的比重已经占到美国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左右。
除了完成传统的审计任务之外,两国国家审计机关都还要承担时代赋予的新任务。
中国《审计法》第27条规定了审计署有审计调查的职责,但是,目前审计署在这方面的工作比较少。
而美国审计总署很多审计报告关注的不仅是联邦资金是否适当使用的问题,而是扩展到了联邦项目和政策是否达到了他们的目标,满足了社会的需要。
它是政府运作真实和透明的有力提倡者,其负有保证在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问题上出现的监督责任失误不会在公共部门再发生的责任。
审计总署还报告联邦政府运作良好的项目和政策,并说明有关的进展和提高,还经常向立法者和在促使政府更好工作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机构提供咨询,咨询的内容包括更新最佳实务和合并或淘汰不必要的联邦项目。
尽管美国审计总署的很多工作是考核政府日常运作的效果,但对于一些将会出现的虽然还没达到危机的程度却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问题,其也会向政策制定者和公众做出警示,美国审计总署目前正在密切关注几个后果还没有被完全意识到的长期的挑战,其中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反恐战争,它认为在这些问题上发表独立的看法是自己的责任。
从美国国家审计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世界范围内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益审计应该成为今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
但鉴于中国目前的审计技术与手段,要立即达到这个水平还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较为妥当的方式是逐步增加效益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工作量中的比重,然后向合法性与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效益审计为主。
此外,要加大审计调查的力度,通过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揭示全局性的问题,分析症结,提出对策,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提高社会效益服务。
值得称道的是,国家审计署已经认识到了审计调查的重要性,在《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今后审计工作要做到审计与审计调查并重;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之一也是要大力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
除了审计调查外,中国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借鉴美国审计总署的做法,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开展管理评价、政策评估;为政府施政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研究报告;充当咨询建议者的角色等。
三、审计结果处理根据中国《审计法》第40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以及对违法乱纪行为做出的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这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权限包括了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有关。
审计处理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帐目以及采取的其他纠正措施。
审计处罚权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权包括: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登记保存、责令交出有关资料或违法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暂时封存帐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或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性措施。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拥有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使其既有别于“立法模式”下的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司法模式”下的法国、西班牙等国家,也不同于同为“行政模式”的瑞典,瑞典国家审计局没有行政处罚权。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一般只作为形成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依据,即只作为内部文书,一般不向外部印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印发范围一般只限于被审计单位和财政税务部门,重大的,增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同级审”的报告并发同级人大常委会)。
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1、312条规定,审计总署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对违纪事实直接作出处理,只是把审计报告交给国会,而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并在一定时间内就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