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用电]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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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用电]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矿山安全用电]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矿山安全用电]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矿山设备(用电)安全知识(一)井下电网电压等级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 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二)保证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1.煤矿井下特殊的工作条件(1)矿井大气中有瓦斯和煤尘等爆炸性介质,在其含量达到一定量时,电气设备或电缆电线产生电火花时,就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等恶性事故。

(2)井下巷道、机电硐室,经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涌水,空气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

而且由于矿山压力的影响,常会发生冒顶和片帮事故,电气设备特别是电缆,极易受到砸、碰、挤、压而损坏。

因此,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漏电火花或短路电弧等故障电火花,是瓦斯、煤尘着火或爆炸等恶性事故的电火源。

(3)井下有些机电硐室和巷道的温度较高,电气设备散热条件较差。

(4)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移动频繁,且经常启动,用电设备的负荷变动较大。

(5)井下发生全部停电事故时会造成诸如淹没矿井、瓦斯积聚、人员受困或窒息、甚至发生瓦斯或煤尘爆炸等恶性事故。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1)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2)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200mva)。

(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三)保护接地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所有用电设施、设备、线路、用电操作及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用电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矿山成立用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山用电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用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用电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明确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电设施与设备管理第七条用电设施、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第八条用电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九条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如不具备齐全条件,操作工有权拒绝上岗。

第十条禁止私自改装、拆除、损坏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第四章用电操作管理第十一条用电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气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电工操作证。

第十二条用电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用电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禁止非电工人员操作用电设施、设备。

第五章用电线路管理第十五条用电线路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用电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禁止私拉乱接用电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八条用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第六章电气火灾预防第十九条矿山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禁止在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一条电气设备运行时,应保持周围环境清洁,防止粉尘、油污等污染。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碘钨灯、电炉子、电烙铁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矿山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用电管理,保障矿山生产用电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范围内所有生产、生活、科研、辅助设施等用电活动。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用电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矿山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应实行逐级负责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用电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矿山成立安全生产用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用电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安全生产用电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用电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用电教育培训;4. 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生产用电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 处理安全生产用电事故。

第七条矿山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用电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用电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用电的日常管理工作;2.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用电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用电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用电意识;4. 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电气设备;5. 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用电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用电设施管理第九条矿山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第十条电气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电气线路、电缆、插座等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矿山应设立电气设备库房,对电气设备进行分类存放、标识清晰、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生产用电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用电培训,取得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及其附属单位的生产、科研、生活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线路及用电行为。

第三条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电气安全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矿山应设立电气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电气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三)负责电气设备、线路的维护、检修和更新;(四)对电气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五)监督检查电气设备、线路的运行情况,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条电气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电工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电气设备与线路管理第六条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维修、改造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并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电气设备、线路的选型、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环节,应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矿山实际需求。

第八条电气设备、线路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电气设备、线路的检修、改造和更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进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章电气操作管理第十条电气操作人员应取得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电气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线路的结构、性能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电气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穿戴绝缘鞋、手套等防护用品;(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不得酒后操作;(四)不得擅自改变电气设备、线路的接线;(五)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报告上级并采取措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矿山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非煤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用电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非煤矿山生产、建设、施工等场所的用电安全管理。

三、安全用电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

2. 用电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审核、实施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 各部门、班组、岗位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用电安全责任。

四、安全用电管理措施1. 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2.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用电线路安全。

3. 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用电设备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不得擅自改装、拆除。

5.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6. 高压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7. 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

8. 巡视避雷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9. 停电拉闸必须按照开关(断路器、油开关、负荷开关等)、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的顺序与此相反。

10. 高压设备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对设备更为熟悉的一人担任监护人。

11. 用绝缘棒拉合高压刀闸或经传动拉合高压刀闸和油开关,都应戴绝缘手套。

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

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12. 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上。

13. 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开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有电不得触及设备和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14. 施工和检修需要停电时,应装设接地线,按照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验电、放电、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经检查确认无电后,并交待附近带电设备位置和注意事项,方可开始工作。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矿山用电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所有用电设施、用电设备及其操作人员。

第三条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矿山用电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矿山成立安全用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用电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电力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制定和修订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安全用电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用电意识;(四)监督检查矿山用电设施、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六)定期向矿长汇报安全用电工作情况。

第六条矿山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措施。

第三章安全用电管理措施第七条用电设施、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一)用电设施、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二)定期对用电设施、用电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三)禁止使用非标准、非合格、损坏或带故障的用电设施、用电设备;(四)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用电线路安全。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操作管理:(一)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参数;(三)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措施;(四)操作完毕后,应关闭设备电源,切断电源线。

第九条用电场所的安全管理:(一)禁止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二)禁止在电气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三)禁止在电气设备附近吸烟、使用明火;(四)禁止非电气设备操作人员进入电气设备操作区域。

第十条安全用电教育培训:(一)矿山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用电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用电意识;(二)新入职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用电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三)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用电技能。

矿山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用电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矿山用电管理,提高用电安全性和经济性,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的用电管理工作。

三、用电组织1、生产部门负责制定用电计划,确保生产用电需求得到满足。

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全面检查及维修电气设备,包括发电设备、配电设备、用电设备等。

3、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电气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4、财务部门负责用电费用核算及分析。

五、用电计划1、每月底各部门统计下月用电需求,并提交生产部门。

2、生产部门根据各部门需求编制用电计划,并报领导批准。

3、用电计划包括发电、配电和用电设备维修计划。

四、用电设备管理1、发电设备a、定期检查发电机组、变压器、开关设备等。

b、定期更换滤网、滤芯等。

c、设备故障时及时处理。

2、配电设备a、定期检查配电柜、开关设备、电缆等。

b、定期检查各环节接线及接头。

c、设备故障时及时处理。

3、用电设备a、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的使用情况。

b、并根据情况合理安排用电设备的使用。

六、电气安全管理1、所有电气设备都需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2、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开关的工作状态。

3、电气设备使用及维修需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操作。

4、电气设备安装及改造需符合国家标准。

5、一旦发生电气事故,需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进行排查。

七、用电节能管理1、优化用电设备配置,尽量减小额定负载率。

2、合理选用节能照明设备,使用节能灯具。

3、严禁使用劣质或未经认证的用电设备。

4、定期进行用电设备的清洁、检查,保持设备良好状态,提高能源利用率。

5、组织开展用电节能培训,提高员工节能意识。

八、用电费用核算1、财务部门依据用电计划核算实际用电费用。

2、每月底对电费用进行分析,找出电费用偏高的原因以及节约电费用的方法。

3、定期公布用电费用情况及节约电费用的措施。

九、用电管理责任1、各部门负责人要贯彻用电管理制度,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

2、生产部门要加强用电计划的编制及执行。

3、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查及维护。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条例》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条例》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条例》
一、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线路、电气设备的保护、检查、拆卸,必须由具有资质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操作,并持证上岗。

二、无带电检查,移动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或者电气设备没有临时停电必须切断电源。

三、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

也就是说,当任何一个回路因故障而停止供电时,另一个回路仍应能承受矿井的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与各种用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一致: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采掘巷道、天井、行车灯不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底站不超过220V,机电车电源电压交换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轨制,检查、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的控制闸机上悬挂舱单标志。

六、要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停送轨制度,严禁左右停电。

停止自动重合闸装置。

七、矿井供电路线,必须合理安排,供电路线严禁呈现“鸡爪”“羊尾”“明接头”等违规现象。

八、过流、过载漏电和断相检修。

变压器、机电、配电室均设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保护罩和围栏。

九、井下电气设备要停零。

应采用地下采矿变压器。

如果使用普通变压器,应防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
能用于地下供电。

矿山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用电,预防和减少触电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所有用电区域、用电设备、电气设施以及从事电气作业的员工。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采矿部:负责本部门的电气设施、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2. 安全生产部:负责全矿安全用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用电培训,确保用电安全制度的有效执行。

3. 机电维修部:负责矿山企业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确保电气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4. 人力资源部:负责电气作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发放等工作。

四、具体管理制度1. 电气设备管理(1)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测、试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电气设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保持完好。

(3)禁止私自改装、拆除电气设备。

2. 电气线路管理(1)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线路安全可靠。

(2)禁止在电气线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3. 电气作业人员管理(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禁止酒后、疲劳作业。

4. 触电事故处理(1)发生触电事故时,立即切断电源,进行现场急救。

(2)立即上报事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部定期对矿山企业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山用电安全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矿山用电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均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矿山。

第二章供电要求第四条矿山用电设施应按照负荷的分类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属用户产权的设施由用户自身出资建设。

第五条矿山申请供电,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证件,在其完善相关的全部法定手续后,供电部门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方可对其供电。

第六条供电部门与矿山应按有关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1、供用电双方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各自承担所属电力设施的维护责任。

矿山企业应配备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运行电工。

2、应明确高危企业应有保安电源、自备电源,明确客户自行采取的非电保安措施,明确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和有关安全责任。

3、对停送电、供电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在《供用电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蓄电池。

4、干电池。

第八条井下年产60000t以上(含60000t)煤矿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两回路电源应来自不同的区域变电站或发电厂,亦可来自同一变电站不同的母线段。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矿井专供线路)上不得搭接其他无关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可靠性。

年产60000t以下的煤矿采用单、双回路供电均应备用电源,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重要负荷的要求。

救急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救命应急的需要,并报调度部门审核备方案,签订调度协议。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山用电规章制度

矿山用电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规范矿山用电行为,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矿山范围内所有用电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矿山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用电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四条矿山用电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维修和保养。

第五条矿山用电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试验,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矿山用电线路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电缆和电线,并按规定敷设。

第七条矿山用电设备应配备必要的保护装置,如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矿山用电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并做好标识,方便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九条矿山应设立用电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矿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矿山应制定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用电操作程序、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严禁在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电气设备,严禁无证上岗。

第十五条严禁在高压线路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确保人员安全。

第四章用电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矿山应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八条发生用电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应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对在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矿山供用电管理制度(大全)

矿山供用电管理制度(大全)

矿山供用电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供用电管理,确保矿山供用电安全、经济、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的供用电管理。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电力供应政策和规定,合理使用电力资源,提高电力利用效率,降低电力成本。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用电管理制度,明确供用电管理部门和职责,加强供用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供用电安全。

第二章供用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和电力供应条件,合理规划和建设供用电设施。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供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用电设施档案,详细记录设施的基本情况、运行状况、维修保养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加强供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外力破坏和盗窃。

第三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九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供应政策和规定,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电电压、供电容量、供电方式、供电价格等内容。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电费。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合理调配电力资源,优先保障生产和生活用电,严禁非法转供电、私拉乱接等行为。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加强电力计量管理,确保计量准确,严禁非法改装、破坏电力计量装置。

第四章节能减排与环保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生产流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淘汰高耗能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加强环保意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制定供用电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发生供用电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用电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供用电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用电事故,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用电安全管理,包括矿山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等用电活动。

第三条矿山用电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矿、科技兴矿”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用电安全责任,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矿山企业应设立用电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电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组织编制和修订矿山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培训;(四)监督、检查用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五)处理用电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六)其他与用电安全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设立用电安全监督员,负责日常用电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用电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用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二)制止违章用电行为;(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四)其他与用电安全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用电安全检查,对用电设施、设备、线路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档案,包括用电设备清单、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用电安全检查记录、用电事故记录等。

第三章用电安全要求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制,严禁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试验,发现破损、老化、漏电等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配电系统分级保护制度,确保总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设施完好。

矿山供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供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供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供用电管理,确保矿山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山供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统一管理,科学施策,明确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确保供用电系统安全可靠。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山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供应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执行供电合同。

第五条矿山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供用电建设及改造第六条矿山供用电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第七条矿山新建或改造供用电工程需提交设计方案,报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供用电工程竣工后,需经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供用电工程的改造或维修,需提交改造维修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对于重要电力设备,矿山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供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力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备接地和保护接地必须可靠。

第十二条供电系统必须设置过载、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保护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第十三条供电线路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供电线路必须定期进行绝缘测试,防止漏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矿山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电力事故,要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用电管理第十六条矿山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合理规划用电需求,避免用电过载。

第十七条用电设备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矿山应当建立用电记录台帐,记录用电量、功率因数等重要数据。

第十九条矿山应当合理安排用电计量,防止漏电等问题。

第二十条对于特殊用电设备,矿山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章职责和奖惩第二十一条矿山领导应当强化对供用电管理的重视,确保相关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山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矿山用电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矿长为矿山用电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山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矿山用电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3. 用电管理部门负责矿山用电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检修工作。

4.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用电安全负责,定期对本部门用电安全进行检查。

三、用电安全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矿山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电设备。

3. 用电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用电设施安全可靠。

4. 用电线路、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接地,防止因接地不良造成触电事故。

5. 用电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6.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电线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 严禁在高压线附近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 用电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用电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用电安全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矿山用电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用电管理部门每月对用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用电设施安全可靠。

3. 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本部门用电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事故处理1. 发生用电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二篇)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二篇)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1、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

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维修低压普通线路,允许经过电气作业训练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

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3、在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由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3)带电作业的安全措施,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5、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6、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7、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8、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9、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10、熔断器、熔丝、熔片、热断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严禁任意更换或代用。

11、采场的每台设备,必须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

停电或送电必须有工作牌。

12、矿山必须设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二)矿山是一个对电力要求很高的行业,因此在矿山用电方面需要有严格的安全要求。

以下是关于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的2000字的详细介绍:1. 矿山用电系统的安全设计矿山电力系统的安全设计是确保矿山用电安全的基础。

安全设计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针对矿山特殊的工作环境和电气负荷特点进行合理的设计。

电力系统的短路容量要足够,设备要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电缆要符合规范要求。

2. 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是保障矿山用电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安装电气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装牢固、接线正确。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和维护,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的故障。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矿山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矿山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山用电安全管理,预防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范围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矿井、井下、地面等场所。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矿山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2. 用电管理部门:负责矿山用电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用电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3. 用电操作人员:负责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用电操作,确保用电安全。

四、用电安全管理措施1. 用电设备管理(1)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新安装、改造或大修后的用电设备,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禁止使用非标准、淘汰、破损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电设备。

2. 用电线路管理(1)用电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线路安全可靠。

(2)禁止私拉乱接用电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用电线路。

(3)禁止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场所敷设用电线路。

3. 用电操作管理(1)用电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用电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3)用电操作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设备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上级。

4. 用电检查与维护(1)定期对用电设备、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加强对用电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对用电设备、线路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五、用电安全教育与培训1. 用电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用电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用电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用电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 用电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用电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技能。

煤矿安全规程供电规定(3篇)

煤矿安全规程供电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供电原则1. 矿井供电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

2. 矿井供电系统应具备较高的供电可靠性,确保矿井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3. 供电系统应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4. 供电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抗干扰性能,降低电磁辐射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三、供电设施1. 矿井供电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用电设备等。

2. 发电厂:矿井应配备可靠的发电设备,保证矿井供电需求。

3. 变电站:矿井变电站应具备较高的可靠性,配备必要的保护、监测、控制设备。

4. 输电线路:输电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导线材料,确保输电线路安全。

5. 配电线路:配电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导线材料,合理布置,确保供电质量。

6. 用电设备: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四、供电系统设计1. 供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规模、生产工艺、用电需求等因素。

2.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

3. 供电系统设计应保证供电可靠性,合理配置备用电源。

4. 供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抗灾能力,提高供电系统的抗灾性能。

五、供电系统运行与维护1. 供电系统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2. 供电系统运行应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供电系统运行应加强监测、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 供电系统运行应确保电气设备、线路等符合安全标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六、供电系统安全管理1. 矿井应建立健全供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供电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3. 供电系统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供电安全。

矿山公司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公司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山公司生产、生活和办公用电安全,防止电气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用电区域、设备、设施及从事用电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电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矿山公司用电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用电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用电安全领导小组下设用电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设立用电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用电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用电设备管理1. 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用电设备应保持完好,禁止使用损坏、老化、绝缘性能下降的设备。

3. 严禁私自改装、拆卸用电设备。

第八条电气线路管理1. 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敷设,严禁私拉乱接。

2. 电气线路敷设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设施、物品接触。

3. 电气线路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电气作业管理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气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2. 电气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 电气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 严禁非电气作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第十条用电安全管理1. 严禁超负荷用电,合理分配用电负荷。

2. 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断电,避免长时间带电运行。

3. 严禁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 严禁在电气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

四、用电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发生用电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用电,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用电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用电安全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确保事故原因分析准确、整改措施有效。

矿山用电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用电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用电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用电管理,确保电力供应安全,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矿山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优先、合理配置、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第二章电力供应管理第五条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预测电力需求,编制电力供应计划,报供电部门审批。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与供电部门签订电力供应合同,明确电力供应的方式、质量、容量、价格等事项。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按照电力供应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电费。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计量制度,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九条矿山企业应根据电力供应情况和生产需求,制定用电管理制度,明确用电范围、负荷分配、节能措施等事项。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管理制度,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防止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开展电力节能减排工作,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力安全管理的责任、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电力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加强电力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定期组织电力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矿山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因电力管理不善导致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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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用电]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矿山设备(用电)安全知识
(一)井下电网电压等级
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二)保证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特殊的工作条件
(1)矿井大气中有瓦斯和煤尘等爆炸性介质,在其含量达到一定量时,电气设备或电缆电线产生电火花时,就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等恶性事故。

(2)井下巷道、机电硐室,经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涌水,空气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

而且由于矿山压力的影响,常会发生冒顶和片帮事故,电气设备特别是电缆,极易受到砸、碰、挤、压而损坏。

因此,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漏电火花或短路电弧等故障电火花,是瓦斯、煤尘着火或爆炸等恶性事故的电火源。

(3)井下有些机电硐室和巷道的温度较高,电气设备散热
条件较差。

(4)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移动频繁,且经常启动,用电设备的负荷变动较大。

(5)井下发生全部停电事故时会造成诸如淹没矿井、瓦斯积聚、人员受困或窒息、甚至发生瓦斯或煤尘爆炸等恶性事故。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2)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200mva)。

(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三)保护接地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主要有:保护接地网、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连接导线与接地导线。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类型及选用规定
为了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电能,不论是低瓦斯矿井、高瓦斯
矿井或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均须采用矿用电气设备。

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173—1990的规定。

矿用一般型适用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或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爆炸危险场所所用电气设备的分类。

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这些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都有在这种场所使用电气设备的特别标志“ex"。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及代号。

隔爆型电气设备“d”、增安型电气设备“e”、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正压型电气设备“p”、充油型电气设备“o”、充砂型电气设备“q”、浇封型电气设备“m”、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气密型电气设备“h”、特殊型电气设备“s”。

(3)煤矿常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

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Ⅰ;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ibⅠ(或exiaⅠ);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ib]Ⅰ(或exd[ia]Ⅰ);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工;矿用增安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
exe[ib]Ⅰ。

(五)矿用电缆
1.井下电缆的选型
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的主芯级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接地芯线的截面应不小于主芯线截面的一半。

2.电缆的敷设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2)电缆必须悬挂,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

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3)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4)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5)盘圈或“8”字型的电缆不得带电。

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6)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


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
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7)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3.电缆的连接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的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2)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连接时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3)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性能,应符合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4)井下巷道的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
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5)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要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六)漏电保护
漏电保护的主要作用是。

防止人身触电;不间断地监视井下采区低压电网的绝缘状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绝缘进一步恶化;减少漏电电流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危险。

防止漏电电流引爆电雷管;防止短路电流所产生的电弧烧穿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外壳,或使其外壳的温度升高超过危险值,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预防电缆和电气设备因漏电引起的相间短路故障;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将会缩短漏电的停电范围,并便于寻找漏电故障,及
时排除,从而缩短了漏电停电时间。

(七)过流保护
所有的电气设备和供电线路都必须有可靠的过流保护。

保护接地、漏电保护和过流保护,通常称为煤矿井下电气网络的三大保护。

过流保护包括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过载保护)和断相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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