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运安全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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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运安全评价

一、评价目标

瑞德化工储运车间安全评价目标如下:

1、确认危险物的安全性和关于可能威胁生产工作人员安全或导致操作问题的工序的操作性问题;

2、确定在工艺操作性上损害的严重性,确认已识别的问题的实用性;

3、确认工程和程序上的安全设施已包含在设计中,使之减少已识别出问题所造成的后果的可能性或严重性;

4、确认哪些属于关键操作程序,使得这些程序可以突出关键程度;

5、评估现有的工程和程序上的安全设施的适当性;

6、建议必要的附加安全设施或操作程序。

二、评价围

储运车间已建成1、2、3、4#罐区和装卸车栈台,新建5、6、9#和2#装卸车栈台。

三、评价方法

安全检查表法分析利用检查条款按照相关的标准、规等对已知的危险类别、设计缺陷以及与一般工艺设备、操作、管理有关的潜在危险性和有害性进行判别检查。

四、评价程序

由储运车间负责人组织各部门各专业成立评价小组并进行评价。在确定分析目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分析结果的应用目的;

2、分析处于系统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

3、可能处于风险中的人或财产,如:员工、公众、环境、系统;

4、可操作性问题,包括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

5、系统所要求的标准,包括系统安全和操作性能两个方面的标准。

首先由车间技术人员或设计人员进行设计说明。

五、评价依据

(一)储罐区设施安全对策措施

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第6.1.1、6.1.2条,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土堤除外)应采取在堤侧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

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第6.2.2条,储存甲B类的液体,应用浮顶或浮舱式浮顶罐。

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第6.2.12条,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第6.2.17条,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在防火堤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

5、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第6.2.18条,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

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6、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第6.2.23条,可燃液体储罐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7、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第6.2.24、6.2.25条,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8、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第6.3.11条,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9、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SH/T3007-2014)第5.3.5条,在管带适当的位置应设跨桥,桥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10、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SH/T3007-2014)第5.3.7条,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根部处应设一个总的切断阀,每根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上还应设一个操作阀。储罐放水管应设双阀。

11、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SH/T3007-2014)第5.4.8条,罐区阀门集中处、排水井处应设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器。

12、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SH/T3007-2014)第5.4.11条,应将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测量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13、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SH/T3007-2014)第6.3.5条,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抗震和防止储罐沉降的要求。不宜采用软管连接。

14、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SH/T3007-2014)第6.3.9条,罐顶的仪表或仪表元件宜布置在罐顶梯子平台附近。

15、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GB 50351-2014)第3.1.2条,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16、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GB 50351-2014)第3.1.4条,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17、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GB 50351-2014)第3.1.7条,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18、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GB 50351-2014)第3.1.8条,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 2 m 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19、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GB 50351-2014)第3.2.1条,同一防火堤的地上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防火堤,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油品储罐(甲B类、乙类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防火堤,但不宜与丙B 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常压储罐也可布置在同一防火堤,但应设置隔堤分开;

○2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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