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张东超 郑琳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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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

浙江张氏叔侄案例分析【摘要】2013年张志叔侄冤案的再审可谓轰动一时,这一案件也成为了刑诉法学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刑诉法的角度对张氏叔侄案进行分析,主要关注口供、证据、证人证言、申诉几个步骤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并对再审的意义做出阐明。

最后将提出本人对张氏一案的反思,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案情介绍2003年5月18号晚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经熟人介绍,17岁的被害人王冬(女)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被害人王冬的尸体。

公司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氏叔侄所为。

根据侦查审讯,两人交代,2003年5月18日晚,由张高平按住王冬的双腿,张辉在货车驾驶座位上,将王冬强奸致死。

后两人将王冬抛尸水沟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证人袁连芳的证言:张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正文】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既然如此为何一审、二审法院会如此判决?又为何要等到10年之后才迎来了再审?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张氏叔侄案进行分析,剖析审判过程中的种种程序违法问题。

一.程序错误(一)口供1.拘留按照法律规定,张氏叔侄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看守所,然而事实却是两人在2003年5月23日被拘留之后,直接被带去了西湖刑侦大队,在移交检察机关前,他们在公安局逗留了7天7夜.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由于是在公安局的办公室里接受讯问,侦查人员可以和他们直接的进行身体接触,而且可以控制两人的饮食,饮水,休息。

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辽05民终12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玲刘杰王国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佟洋;杜卉丹【当事人】佟洋杜卉丹【当事人-个人】佟洋杜卉丹【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佟洋【被告】杜卉丹【本院观点】杜卉丹、佟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杜卉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佟洋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杜卉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不得无故予以阻止或设置障碍。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杜卉丹、佟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杜卉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佟洋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杜卉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不得无故予以阻止或设置障碍。

故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佟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佟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诉人佟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09:2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卉丹、佟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佟画(××××年××月××日出生)。

2020年11月26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5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杜卉丹、佟洋离婚,婚生女佟画同佟洋共同生活,杜卉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33元。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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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下列有关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有:( )A.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不得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案】 D2、李某在离婚后,带着幼女李甲生活,后李某娶陈某,陈某本有一个儿子陈乙,甲乙成年以后,自愿提出结婚,则:()A.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B.不可以结婚C.由婚姻登记部门决定D.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可以结婚【答案】 D3、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答案】 B4、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答案】 C5、甲有一玉石,委托乙出售50万,丙丁均乐意购买,丙出价60万,丁出价40万。

乙准备跟丙达成协议时,丁找到乙,协商35万购买该玉石,其余5万作为乙的好处费,乙答应后告知甲该玉石最近市场价波动较大,且未来有贬值的可能,甲信以为真,遂以35万出售该玉石。

王翠花与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翠花与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翠花与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29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利亚王庆河任华【审理法官】郝利亚王庆河任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翠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当事人】王翠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当事人-个人】王翠花【当事人-公司】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关志清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关志清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任孝忠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关志清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任孝忠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关志清关志清【代理律所】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翠花【被告】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郭冬梅的失踪、死亡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是否应进行侵权赔偿。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宣告死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郭冬梅的失踪、死亡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是否应进行侵权赔偿。

郭东梅于1990年6月5日19失踪。

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尖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郭东梅死亡。

2014年3月7日,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并人社审工伤认字(2014)015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郭东梅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山西江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已将郭东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款共计564100.98元支付给了王翠花。

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

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

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9.22正文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工业园××镇××路。

法定代表人:LeeCheeKo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航,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喆,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可,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马姚某某,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

上诉人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马姚某某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马姚某某、名称为“啤酒罐”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嘉士伯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7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嘉士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274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嘉士伯公司的诉讼请求;嘉士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高州市公安局与梁某某治安管理(治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高州市公安局与梁某某治安管理(治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高州市公安局与梁某某治安管理(治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6【案件字号】(2020)粤09行终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平欧卫慧封桢莉【审理法官】张国平欧卫慧封桢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州市公安局;梁猛智【当事人】高州市公安局梁猛智【当事人-个人】梁猛智【当事人-公司】高州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刘阳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阳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阳【代理律所】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高州市公安局【被告】梁猛智【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该规定,公安机关施行治安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科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导致行政处罚结果严重不合理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该规定,公安机关施行治安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科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导致行政处罚结果严重不合理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1辑)刑事1.孟宪忠等人走私伪造的货币案2.邹景恒、寇振卿假冒商标制造和推销劣质药品投机倒把案3.尹强非法出版发行《世界怪异集锦》进行投机倒把案4.李领东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5.张立东等人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案6.廉海央、李建平等人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7.李中提、王善堂偷盗幼儿未遂案8.蒲为民夜闯民宅准备抢劫案9.王文林、黄佐平犯盗窃罪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案10.李干文乘货主不备抢夺承运的货物案11.李卫业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案12.邱来成用诈骗来的摩托车骗取香烟案13.姜万里利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业务之便贪污案14.熊聪从事技术、劳务服务取得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5.吴文恩反攻倒算扰乱社会秩序案16.王复生犯包庇罪超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17.张祖桓、毛张明盗掘古墓葬案民事18.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诉吕世铎、刘桂荣腾退1房屋纠纷案19.何宪文诉王庚纪、王素英房屋买卖纠纷案20.朱顺妹诉许振清挂失银行存单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21.赵瑞庭诉可保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22.陈启刚诉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不给退汇造成其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23.李喜平诉梅河口市种子公司居间合同劳务报酬纠纷案24.郑晓轩诉王利军帮助调试电视机时摔坏电视机损害赔偿纠纷案25.王志英诉蒙小骏不按要求使用除草剂造成其种植的农作物损失赔偿纠纷案26.苏巧清诉田友平借用其居民身份证认购的股票认购权纠纷案27.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28.李谷一诉南阳《声屏周报》社、汤生午报道文章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9.胡殷红诉耿军剽窃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经济30.杭州市百货批发公司百货批发部诉诸暨丝袜厂、诸暨市乡镇企业局购销、借款合同纠纷案3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饮食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星火建筑安装公司、许志定欠款纠纷案32.叶长清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误售车票赔偿纠纷案233.厦门市交通运输公司诉厦门宏达洋伞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34.徐书杰诉海伦市兴海城市信用社实物有奖储蓄合同兑奖纠纷案35.黑龙江省延寿县制革厂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延寿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36.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黑龙江公司诉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哈尔滨老干部休养所保管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37.福建省诏安县饮料厂诉厦门特强工贸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38.蔡敏学、北京海淀华丰流体工程技术联合开发公司诉北京市通县通达采暖设备厂专利侵权纠纷案海事39.屈万斌诉垫江县航运公司船舶追越过程中撞沉其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40.福峡茶厂诉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集装箱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41.安鹏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大连分公司无全套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42.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工贸)集团公司诉金发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纠纷案43.天津无缝钢管工程指挥部诉挪威吐代克公司、德国莱茵远东船务(香港)有限公司海上运输货损赔偿案44.香港长发(国际)运输公司在仲裁中申请保全及仲裁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行政45.时爱民不服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其治安处罚决定案46.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47.王学俭不服襄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车被撞交通事故裁决案48.泸州市化工公司不服泸州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串换计划外物资定为投机倒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49.宁德市大众影院不服宁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电影广告内容荒诞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50.买合苏提·马那甫、阿不都·热合满不服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对其采挖、拉运麻黄草行政处罚决定案51.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52.闵绍清等四人诉四川省大邑县元兴乡人民政府强行扣押其财产和限制人身自由行政侵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2辑)刑事1.韩庆举、程效针盗剪铁路通讯线破坏交通设备和通讯设备案2.林金星、林景忠倒卖汽车案3.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4.王新民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案5.焦春生等人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6.冶孙地个、马维良抢劫、盗窃过往汽车的财物案7.林友增偷盗幼儿勒索财物案8.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漏罪又犯新罪案9.信建国、于秋顺在为盗窃分子销赃过程中又共谋盗窃案10.戴久刚与承包放羊人共同盗窃羊只案11.陈充宽挪用企业贷款和转租企业房屋被宣告无罪案12.宿振华、吕俊生索取贿赂、敲诈勒索案13.张晋良为业务单位经销图书资料获取劳务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4.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15.王七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案16.刘振兰等人在《关于禁毒的决定》施行前后连续贩卖毒品案民事17.王今明诉王卫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18.孙永江诉丁少英单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汽车纠纷案19.陆希泰等诉陈冬亮等私下买卖私房无效纠纷案20.梁学江诉李新生返还借款纠纷案21.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抵押借款纠纷案22.王颖、倪培璐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非法盘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23.叶克贞诉徐勋根假冒其姓名写检举信侵犯姓名权纠纷案24.杨新宇诉天津市第48中学擅拆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25.邱宝田诉李淑正对其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26.徐贵兴诉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存款差错赔偿案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9团造纸厂诉东阜城镇邮电支局误投邮件造成损失赔偿纠纷案28.刘守诚诉黄义德房屋加层遮盖其房相邻纠纷案2经济29.阿坝州林业企业木材联营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都江堰市支行、都江堰市汽车客运公司物资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案30.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淮阴和高计时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淮阴市计划委员会、淮阴市清浦区财政局贷款合同纠纷案31.长春市对分经济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销房屋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价款纠纷案32.蔡十根等19人诉厦门市人寿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受益纠纷案33.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茶店乡供销合作社诉成都香料总厂联营合同纠纷案34.太原钢城企业公司第二金属制品厂诉张景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35.孟文光诉潞西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协议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纠纷案海事36.陆城解放砂石场诉长江葛洲坝工程局船舶救助风险责任纠纷案37.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诉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赔偿纠纷案38.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建材综合商店诉蛇口招商港务有限公司船期损失赔偿纠纷案339.石狮市船务公司诉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发生海损事故索赔纠纷案40.上海联合发展公司诉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海运货物重量短少赔偿纠纷案行政41.洪季珍等诉宜宾市公安局违法对其收容审查案42.姬春选等不服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投机倒把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3.袁伟启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对其出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44.黎德胜不服广东省番禺县土地管理局对其租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案45.吴希碧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纠纷案46.张珠钦等诉福建省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47.邱永地等诉福建省清流县农业委员会违法收费、罚款及没收工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3辑)刑事1. 白武生以制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案2.韩树林等人倒卖假“红塔山”香烟投机倒把案3.王蔺刚销售假化肥投机倒把坑害农民案4.潘兴伍经营劣质药材种子投机倒把案5. 葛相静、王立滨等人内外勾结倒卖火车票投机倒把案6.吴振江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案7.方斯海正当防卫案8.鲁新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鲁军华“顶罪”案9.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10.姜涛参与轮奸妇女未遂案11.曲智文盗窃其兄的巨额财物案12. 李树祥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借给私营企业有偿使用未能全部收回不构成犯罪案13.夏华山为帮助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介绍贿赂案14.寿瑞林虐待侄女案15.和希格在服刑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被假释案民事16. 大连中药厂诉周素清、张建敏公私合营时入股的1房屋产权归属纠纷案17. 洪绥熙诉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返还出借的空地纠纷案18. 李二林诉刘江辉胁迫其立字据赔偿灭失的邮票损失纠纷案19. 周至县科学技术协会示范种鸡场诉江苏省东台市广山兽药厂、西安市牧工商联合公司因使用不合格兽药造成鸡群死亡损害赔偿纠纷20. 叶则欣兄弟三人诉陈宝钗向正在烧砖的砖窑内泼水致砖窑损坏赔偿纠纷案21. 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22. 黄冰如等诉欧阳显镇将合作作品稍加改动后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3. 路岐峥诉卢朝曦违反劳务合同应支付违约罚款纠纷案24. 金堂县运输公司诉胡清维违章售票应予处分劳动争议案25. 苏瑞莲诉广州自行车二厂以长期旷工为由将她除名劳动争议案经济26. 通化市新站城市信用社诉吉林省延边福利实业公司等单位银行承兑协议无效债务纠纷案27. 王文质诉青海省赛什克农场不兑现生产承包合同承包人奖金纠纷案28. 万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依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纠纷案229. 慈溪二轻五金机械厂诉北京华丸达电子及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加工定作合同违约纠纷案30. 沈存正诉天水市电器厂没有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实施其专利侵权纠纷案31. 合阳电力电容器厂诉华联科技通讯公司、雷明职务技术成果权属及侵权纠纷案32. 方城县棉花生产办公室诉孙启天、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南阳科农试验站侵犯技术成果权纠纷案海事33. 耿学良诉大连海福拆船公司受雇为外派船员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34. 浙洞渔6401船合伙经营人诉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船舶航行损坏渔网赔偿纠纷案35. 厦门越兴贸易公司诉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错交纠纷案36. 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前申请对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倒签提单予以证据保全案行政37. 王爱民不服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38. 金长庚、昌吉回族自治州外贸局劳动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及扣款案39. 南京状元楼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倒卖外汇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40. 张晓康诉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其摊位及货物行政侵权赔偿案41. 刘文国不服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42.福建省华侨服装拉链制品厂不服泉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4辑)刑事1. 薛根和等人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2.徐晓春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银行巨款案3.冯阳、徐建新贪污巨款并潜逃国外案4.周月松盗用农行联行密押贪污案5.陈继庆在承包采伐作业期间盗卖木材贪污案6.周红芳挪用公款、贪污案7.姚福元诈骗、受贿、贪污案8. 韩铎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期间擅自索取额外咨询费收受贿赂案9. 张玉春、杨恒瑞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被宣告无罪案10. 陈中和在北京火车站实施爆炸企图自杀并危害公共安全案11.刘剑平醉酒后杀人案12.刘淑琴、王珍拐卖妇女案13.高喜来等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14.郑艳卖淫传播性病案15.陈全等人妨害公务、私藏枪支案16.招可满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案民事17.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诉陈如仙、陈仁通拒绝领回出生婴儿纠纷案18. 韩树堂、韩兆升诉泾阳县云阳供销社无产权房屋租赁纠纷案19. 杨春风、李俊香诉李雅文、邬铁权典当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行为无效纠纷案20. 达永菊诉申朝俭拆毁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要求赔偿纠纷案21. 杨厚明诉李建军患精神病期间致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22.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下九路支行诉卓颖茵存入美元伪钞取走本息要求返还纠纷案23. 桂林生物化学厂诉邓曙华等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24. 重庆特殊阀门厂诉成都通达专用阀门厂、成都市金牛区环保工程机械厂侵犯其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25. 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诉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其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6. 开化县食品厂诉周炳熙举报不实应开除公职劳动争议案经济27. 滨江电器厂诉哈尔滨市厨房设备制造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28.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29. 山川机床铸造厂诉青海省兴达工程建设集团公司给付租赁费用、解除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30. 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街道办事处诉西安弹簧厂企业兼并纠纷案31. 杨侠等9人诉立基投资公司给付集资本金和利息纠纷案32. 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销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33.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海事34. 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35. 四川省奉节县长青号船舶合伙户诉四川省东方轮船公司“川控河段”船舶碰撞纠纷案36.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中国哈尔滨化工进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危险品运输中危险品泄漏损害赔偿纠纷案37. 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案行政38. 田忠富不服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决定案39. 太平光明贸易服务部不服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销售两轮摩托车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0.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诉青海省海东地区监察局行政侵权案41. 游淑平不服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案42. 杜子琼不服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不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43. 孙长根、孙全根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44.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45. 倪金峰不服龙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其超经营范围修补汽车轮胎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1辑)刑事1.姜巍受贿案2.洪永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徐中和勾结范干朝等人索取、收受巨额贿赂案4.赵庆采用涂改货票等手段盗卖铁路运输物资贪污案5.王自成等人私分个人合伙企业收入不构成贪污罪案6.陈开华以劫持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案7.张华林、张华刚盗伐林木案8.王玉恩等人结伙在海上抢劫、杀人案9.甘毅盗窃股票案10.邱泽平超量抽血盗卖血浆案11.迟晖等人勾结民警关达以查案为名进行盗窃案12.陈平以假换真盗窃金项链案13.王力男以假发票报销医疗费诈骗公款案14. 刘苏通用承包经营的借贷资金从事超范围经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案15.李国荣零星贩卖毒品以贩养吸案16.吴士深、马涛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民事17. 刘伏虎诉王莲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18.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19. 李秀梅诉郭占祺解除违章建筑买卖关系返还买房款纠纷案20. 黄学琼、黄卫诉四川希旅游乐城公司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损害赔偿并负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及遗腹子生活费纠纷案21. 阿不都·热衣木诉石河子市旅客运输公司丢失未打行包票的行包损害赔偿纠纷案22. 张林慧诉太原粮食局新城仓库、太原铁路分局太原北站因铁路道口无人看守造成火车撞毁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23. 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24. 李宇环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司赔偿被盗的投保盗窃险财产损失纠纷案25. 徐景文诉沈炳云、付启星返还判决由离婚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债务纠纷案26. 胥祖文诉鹿邑县志总编辑室作品署名及报酬权纠纷案27. 叶盛华诉武汉交通信息中心应按国家劳保规定负担其子患病死亡的有关费用劳动争议案经济28. 深圳美视光电有限公司诉深圳南山热电有限公司确认上市公司发起人资格及认购股份纠纷案29. 周迪武等34人诉衡阳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按原定优先股股利率支付股息纠纷案30.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反诉吉林市联谊化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1. 祁天德诉瑞安市罗南摩托车配件厂专利侵权纠纷案32. 黄桂兰诉桂花大酒楼退还联营投资款赔偿损失纠纷案33. 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诉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郊区支行无条件支付其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纠纷案34. 兰州天河有限公司诉甘肃省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公司、中国人民建行银行兰州市支行将投资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建筑物用作还贷侵权纠纷案35.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海事36.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兴业公司诉东北船务公司、东北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以抵押船舶还贷纠纷案33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省协和磁电有限公司未付海上运输合同运费托运人保证人共负责任纠纷案38. 荷兰欧加华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扣押河北省粮油进出口公司合同订购货物案行政39. 郑梅玉诉启东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侵犯财产权,莆田市公安局侵犯财产权案40.章生发不服宁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案41. 吴永成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更正户籍年龄案42. 襄阳县石桥镇宏道村三组村民小组不服襄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行政处理决定案43. 魏海村等不服阳谷县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决定案44. 广西国营三门江林场、柳州市郊区柳东乡牛车坪村公所诉柳州市人民政府山林确权案45. 李贵文不服重庆市盐务管理局綦江县盐务稽查所行政处罚决定案46. 李文堂不服桂林海关因走私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2辑)刑事1.孙宪禄劫持航空器案2.朱来友、张咸梅内外勾结挪用公款、贪污案3.金永涉利用业余时间为村办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不构成受贿罪案4.黄种金、杨振长违章炼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案5.王堂久销售伪劣种子案6.高井树锯毁他人的苹果树破坏集体生产案7.张宏凯在执行职务中击毙歹徒被判决宣告无罪案8.李兴华故意用硫酸毁坏他人容貌案9.夏培初乘妇女熟睡之机实施强奸案10.常家全乘人撞车昏迷时盗窃其钱财案11.冯春旭盗卖进口化肥未遂案12.陈龙平乘旅客掉车之机窃取其钱财案13.陈振华与盗窃分子事前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14.邓洪在冯宝霞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前参与诈骗案15.王军在火车上无故打人并强索钱财流氓案16.周连启在出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欺骗他人食用毒品案1民事17.代洪利诉龙瑾瑜返还为其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18.陈淑美诉曾明烈解除养母子关系理由不成立被驳回案19.乔万嵘诉王倩在离婚后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20.徐树英等诉李金生等回赎未定期限的出典房屋纠纷案21.薛广珍诉徐春霞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份转让纠纷案22.龙娓荃诉梁应春确认死者生前以其名义存款应按赠与归其所有纠纷案23.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驻吉化公司办事处诉关瑞存款与存单数额不符要求更换存单纠纷案24.李艳平诉宁安县气象局发射气象炮弹碎片致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25.范中毅诉江苏省武进县人民武装部销毁炮弹遗留的残骸爆炸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6.黄五妹等诉白建基、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苏村管理区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27.于超元、洪志雄诉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出口合同纠纷案28.蔡东海诉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因其为厂上街购物被撞伤应按工伤待遇对待纠纷案2经济29.董恩忠诉宁河县董庄乡靳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解除承包合同补偿经济损失纠纷案30.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诉郭本、郭世川解除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31.陈旭明诉贵池市人民影剧院租赁招标纠纷案32.江阴市信托投资公司诉无锡市南长区物资回收利用总站、太仓市有才球铁铸造厂、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南长办事处返还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套取的资金纠纷案33.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成都市丝绒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4.梁锦涛诉深圳市百事高商品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归还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案35.邱石玉诉哈尔滨市大众医疗保健用品厂专利权属纠纷案36.石河子乡信用社于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后擅自解冻妨害民事诉讼被处罚案海事37.华润机械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诉UUIE(巴拿马)公司、阿特拉斯海运及贸易公司、东方汽车班轮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38.海南南津船务公司诉海南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纠纷案39.汕尾市城区马宫信用合作社诉钟来泉、钟天赐渔船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王朦与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朦与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朦与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8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卫清潘春霞寻增荣【审理法官】侯卫清潘春霞寻增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朦;张东波【当事人】王朦张东波【当事人-个人】王朦张东波【代理律师/律所】杨光普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乐佳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高坚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光普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乐佳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高坚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光普乐佳高坚【代理律所】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朦【被告】张东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据张东波向王朦丈夫孙某的转账凭证以及孙某两次向张东波出具的借条、收条和王朦向张东波出具的借条、收条等证据,按照实际转账金额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进而判令王朦向张东波归还讼争借款正确,本院应予确认。

王朦上诉提出其在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被他人蒙骗在空白纸张上签名,张东波进而伪造了相关借条、收条,以及其与张东波从未谋面等主张,均无任何证据证明,王朦提出该些主张,本院实难采信。

消失的她法律案例分析(3篇)

消失的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消失的她”是指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地的离奇案件。

2019年,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不久,李某突然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

张某多方寻找无果,怀疑李某已与人通奸,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的财产异常,怀疑李某有非法所得。

经过调查,张某发现李某涉嫌诈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李某已不知所踪。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婚姻、家庭、法律等多方面的思考。

二、案例分析(一)婚姻法角度1. 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张某因怀疑李某与人通奸,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2. 家庭暴力和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本案中,李某离家出走,张某怀疑其与人通奸,存在家庭暴力和重婚的嫌疑,张某有权请求离婚。

(二)刑法角度1.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如查实,李某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2. 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怀疑李某有非法所得,如查实,李某可能涉嫌侵占罪。

(三)民法角度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离家出走,给张某的生活带来了困扰,李某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尹艳强与娄烦县公安局、太原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尹艳强与娄烦县公安局、太原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尹艳强与娄烦县公安局、太原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朝艳张翠萍陈聪【审理法官】郭朝艳张翠萍陈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尹艳强;娄烦县公安局;太原市公安局;王志峰【当事人】尹艳强娄烦县公安局太原市公安局王志峰【当事人-个人】尹艳强王志峰【当事人-公司】娄烦县公安局太原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孙华坤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李晴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华坤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李晴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华坤李晴【代理律所】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尹艳强;王志峰【被告】娄烦县公安局;太原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娄烦县公安局作出的娄公行罚决字[2019]0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上诉人太原市公安局作出的并公(行)复字[2020]0000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原审法院均随卷移送本院,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判基本一致。

另查明,上诉人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法医鉴定申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退卷函》,认为“根据现有鉴定材料难以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决定不予受理,故退卷。

2017年5月19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再次作出《退卷函》,认为“鉴定要求中所涉专门性问题超出本中心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

2017年10月31日,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7]第001号《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以上诉人损伤超出本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为由,对案涉鉴定不予受理。

超过法律追诉期案例(3篇)

超过法律追诉期案例(3篇)

第1篇一、引子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本文将讲述一起跨越法律追诉期的冤案,揭示案件背后的真相,以及当事人为追求正义所付出的努力。

二、案件背景200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被害人被残忍杀害。

警方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并指认了同案犯李某。

随后,李某也被抓获。

经审理,张某和李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张某和李某可能存在冤情的疑点。

经过调查,辩护律师发现张某和李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且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抢劫杀人案。

三、冤案真相1. 侦查过程中的疑点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获取了张某和李某的供述,但这两份供述存在诸多矛盾。

例如,张某供述称是李某指使他去抢劫杀人,而李某则供述称是张某指使他去作案。

此外,两人的供述中关于作案工具、作案地点等细节也存在差异。

2. 缺乏确凿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然而,警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张某和李某参与了抢劫杀人案。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也发现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3. 法院判决存在疑点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犯有抢劫杀人罪。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承认了案件存在疑点。

但考虑到张某和李某的供述,法院仍然作出了有罪判决。

四、跨越法律追诉期的追寻1. 申诉之路在判决生效后,张某和李某的家人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然而,由于法律追诉期的限制,法院以超过追诉期为由驳回了申诉。

2. 真相的曙光在申诉无果后,张某和李某的家人决定寻求媒体关注。

经过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此时,有关部门开始重新审视这起案件。

3. 重审与平反在媒体的推动下,有关部门对这起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张某和李某的供述存在虚假成分,且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抢劫杀人案。

最终,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张某和李某的判决,宣告两人无罪。

案件超过法律追诉期案例(3篇)

案件超过法律追诉期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某市某县某镇村民。

2005年3月,李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张某某刺成重伤。

案发后,李某某潜逃,未归案。

2015年,张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1.案发时间:2005年3月。

2.案发地点:某市某县某镇。

3.犯罪行为:李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张某某刺成重伤。

4.犯罪结果: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4月去世。

5.案件侦破:2015年,张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关于追诉时效:本案中,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本案中,自2005年3月案发至2015年报案,已超过二十年,按照法律规定,不再追诉。

2.关于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案中,张某某的家属在2015年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但由于追诉时效已过,公安机关未立案。

3.关于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反郑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反郑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男,汉族,30岁,某市居民。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35岁,某市居民。

案由:反郑追究法律责任被告郑某某,因涉嫌恶意诽谤、侵犯原告名誉权,被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诽谤原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二、案件事实1. 被告郑某某在2019年5月,因与原告李某某发生经济纠纷,心生怨恨。

2. 被告郑某某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称原告李某某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

3. 原告李某某发现后,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被告郑某某停止侵权行为。

4. 被告郑某某在2019年6月,继续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导致原告李某某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5. 原告李某某在2019年7月,将被告郑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郑某某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诽谤原告。

2. 被告郑某某承认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但辩称其是出于对原告的报复心理,并非故意侵犯原告名誉权。

3.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郑某某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诽谤原告,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被告郑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李某某名誉的侵害。

2. 被告郑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3.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郑某某承担。

五、案例评析1. 本案中,被告郑某某因个人恩怨,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诽谤原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同时也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警示广大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恶意诽谤他人。

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名誉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溯及既往例外案例(3篇)

法律溯及既往例外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15年5月,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较轻,且该修正案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较之前有所放宽。

因此,辩护律师主张应适用新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适用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张某某的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新法施行前发生的犯罪,应当适用旧法;新法施行后,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外适用,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适用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对于新法施行前发生的犯罪,应适用旧法。

理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保障司法公正。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外。

本案中,辩护律师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的规定,是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有所放宽,符合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外条件。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有所放宽,但该修正案实施前,张某某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了李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法院认为,不应适用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外,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 张某某赔偿李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外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新法施行前发生的犯罪,应当适用旧法;新法施行后,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外适用,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新法与旧法的差异程度: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有所放宽,但差异程度并不大。

张超与凤城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张超与凤城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张超与凤城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辽06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欣吕伯昌李欣【审理法官】张晓欣吕伯昌李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超;凤城市公安局【当事人】张超凤城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张超【当事人-公司】凤城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泰俊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泰俊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泰俊【代理律所】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超【被告】凤城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证人证言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3:21:33张超、凤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6行终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男,1964年2月4日出生,回族,系凤城市技防报警有限公司职工,住凤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泰俊,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城市公安局,住所地凤城市邓铁梅路某某。

负责人:李伟,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涛,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满族,系该局民警,住凤城市。

上诉人张超因与被上诉人凤城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682行初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超的委托代理人王泰俊,被上诉人凤城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卢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清宇、任小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清宇、任小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清宇、任小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1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玲玲张奥杨俊举【审理法官】王玲玲张奥杨俊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清宇;任小三【当事人】任清宇任小三【当事人-个人】任清宇任小三【代理律师/律所】刘敏龙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敏龙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敏龙【代理律所】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任清宇【被告】任小三【本院观点】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任清宇与任小三因堵塞下水道一事发生纠纷,任小三推打任清宇致其受伤并入院治疗。

任清宇入院原因为:外伤后头部疼痛不适半小时。

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左胸部软组织损伤。

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左胸部软组织损伤。

因任清宇在与任小三争执后3小时即入院检查、治疗,且入院诊断、出院记录均载有左胸部软组织损伤,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任小三推打部位一致,虽然任清宇入院诊断包含“头部外伤(脑震荡)”,但任清宇入院时间与双方争执时间较近,任小三也未举证在其推打任清宇后,任清宇又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

故,任小三的侵权行为与任清宇受伤住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任小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任清宇提供的住院病历等材料,任清宇入院时不存在皮肤破损出血的情形,出院记录中载明的诊疗经过为“给予抗炎、营养支持、补液等对症方案”,并无针对任清宇所述伤情进行的药物治疗,而任清宇花费的医疗费中,接近一半为各项检查费用。

张爽、郑一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爽、郑一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爽、郑一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7【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4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海兰丁颖李桂霞【审理法官】马海兰丁颖李桂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爽;郑一超【当事人】张爽郑一超【当事人-个人】张爽郑一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爽【被告】郑一超【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张爽应否偿还郑一超借款本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张爽应否偿还郑一超借款本息。

针对郑一超主张的借款,张爽主张除一审认定的还款60500元外,还有还款44810元,并提供微信和支付宝转款凭证予以证明,郑一超辩称该44810元还款,部分为日常工作及生活中的金钱往来,部分系2022鲁07民终5164号案件中的还款。

张爽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显示转款时间在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5月17日,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转款时间为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1月28日,但是根据郑一超提供的双方发生在2021年8月3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12月30日的通话记录,张爽对郑一超主张的尚欠本金39500元,利息7092元均未提出异议。

在2022年2月16日的通话记录中,张爽仍然表示其个人还有三、四万元没有偿还郑一超,表达了愿意偿还借款让郑一超撤诉的意思。

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张爽与郑一超系同学关系,彼此间存在较为频繁的经济往来,因张爽在上述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中对郑一超主张的欠款数额已经认可,针对张爽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郑一超亦作出解释和说明。

【法律】【案例】行政处罚超越期限

【法律】【案例】行政处罚超越期限

行政处罚超越时限怎样处理?案情经过:1993年2月初,王某通过他人认识女青年孙某,并与孙某在王家中发生两性关系,王将所在单位、职务、大哥大号码等情况告诉孙某以便保持联系。

不久以后又与孙某在王家中发生两性关系。

3月上旬末,王某因陪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的一位朋友,叫孙某吃饭,并带孙某到西湖国宾馆并与其发生两性关系。

期间,王某共给孙某900余元钱物及传呼机一只。

3月中旬的一天傍晚,王某在其家中欲与孙某发生关系时被其妻等人撞见,王妻不许王某与孙某来往,王表示同意并将自己的大哥大改号。

5月7日-9日,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在西湖国宾馆召开会议,会务组包住315室,会议期间每晚均有人居住。

西湖公安分局根据孙某在5月份与王某在西湖国宾馆有过两性关系的供述,孙某BP机5月份开通的使用卡,认定在会议期间王某曾叫孙某来宾馆嫖宿。

1994年1月26日,西湖区公安分局作出(94)第42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认定王某在1993年3-5月间多次在其家中及西湖国宾馆对孙某进行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王某作出警告及罚款1000元的处罚。

王某不服,于1994年2月30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最后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于1993年3月上旬末。

被告西湖区公安分局认定王某与孙某最后一次在西湖宾馆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为1993年5月7-9日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六个月之内没有发现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不应对其作出处罚。

因此,被告西湖区公安分局对原告王某不应再作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4月22日作出判决:撤销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作出的(94)第42号治安处罚裁决书。

宣判后,被告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不服,于法定期间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王某与孙某之间并非简单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其卖淫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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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
张东超郑琳娅
上传时间:2004-4-26
案情简介:杨某于1994年8月至1995年1月在原籍河南省某市伙同他人盗窃3次,价值4700元,随后外逃。

当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其同伙盗窃案过程中,于1995年6月17日以盗窃罪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杨某依然外逃)。

1995年11月至12月杨某在浙江省某市又实施盗窃,其隐瞒了在原籍的盗窃事实,1996年10月被当地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满释放后,杨某返回原籍,2002年10月24日被原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原盗窃行为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为由进行辩护。

(本案例原载于《公民与法》审判版2003年9 月号)
结论:已超过追诉时效。

分析论证:
一、本案不属于无限期追诉案件。

杨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在79年《刑法》施行期间,依照该法等77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民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为杨某一作完案就外逃,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批捕决定只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决定,只要没有执行,就不算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故杨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只能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追诉,否则,就不能追诉。

若依照现行《刑法》第88条的规定(该规定较长,在此略),因为侦查机关已立案、被害人也已报案(这可由本案的批捕决定和犯罪数额证实),则该案就属于无限期追诉案件,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两相比较,按现行《刑法》处理的结果要比按79年《刑法》处理的结果重,不利于被告人。

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按照“从旧兼从轻”这一原则(现行《刑法》第12条的规定),本案在这里应“从旧”,即本案不属于无限期追诉的案件,应在法定的追诉期内追诉。

二、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

依照79年《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为杨某的盗窃数额至少已属较大,故该案的追诉期限至少应为10年。

依照现行《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为杨某的盗窃数额仅为较大,故该案的追诉期限应为5年。

两相比较,按现行《刑法》处理的结果要比按79年《刑法》处理的的结果轻。

同上一样,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在这里应“从轻”,即本案的追诉期限为5年。

依照现行《刑法》第89条的规定(与79年《刑法》第78条的规定完全一致:……在追诉期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案追诉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为
1995年12月。

因追诉期限为5年,故该期限的终了时间应为2000年12月。

侦查机关于2002年10月24日才将杨某抓获并予以追诉,显然已超过追诉时效,属无效追诉。

综上论证,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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