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结婚登记的规定
军人结婚申请
登记条件: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薄;2、居民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4、军人的结婚登记,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登记程序: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四、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军人结婚申请书××政治部(处):我与××,性别×,年龄××,××××年×月生人,在×××××工作,经××方式相识,恋爱,感情真挚,申请结婚,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年×月×日军人结婚具体条件及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与军人结婚的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与军人结婚的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在我国军人对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具大的作用,是我国的国防长城,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结婚是要经过申请的。
那么与军人结婚的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律伴网为大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军人结婚的条件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2.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3.《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而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
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4.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5.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
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二、军人结婚的流程1、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现役军人结婚规定
现役军人结婚规定现役军人结婚规定为了维护良好的军人生活秩序和军事纪律,确保现役军人的身心健康和战斗力,我军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有一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以供参考。
首先,现役军人结婚需要满足年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性军人年满22周岁,女性军人年满20周岁,方可合法结婚。
这是为了保证军人在成年后,具备一定的情感、生活和社会责任能力。
第二,现役军人结婚需有合法的结婚对象。
合法的结婚对象是指满足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要求的人。
婚姻关系应当是民事行为,必须自愿、平等,并经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登记。
第三,现役军人结婚需获得上级机关批准。
由于军人的工作特殊性,决策和命令常常需要迅速、灵活的执行,婚姻对于军事行动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为了确保结婚对军人工作的影响最小化,军人结婚需要经过上级机关的批准。
第四,现役军人结婚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军人结婚需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同时,还需要提供有关配偶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材料。
这些材料将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和记录。
第五,现役军人结婚需遵守婚姻法和纪律规定。
婚姻需要建立在相互喜爱、相互尊重、平等互助、真实信任的基础上。
军人在婚姻中,需要恪守婚姻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持良好的纪律和行为规范。
最后,现役军人结婚需报备军队。
军人结婚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队报备。
军队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待遇,为军人婚姻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总之,现役军人结婚是一项需要遵守相应规定和程序的重要事项。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规范,能够保证现役军人的婚姻生活与工作之间的平衡,确保现役军人具备良好的身心状态和战斗力,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军人婚姻也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单元,对于维护军人家庭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军人结婚规定是怎样的?
军人结婚规定是怎样的?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2.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人是值得尊敬的一个团体,担负着特殊的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
下面就让来为您介绍一下军人结婚的相关规定。
▲一、登记条件: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薄;2、居民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4、军人的结婚登记,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登记程序: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四、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军人结婚是比较严格的,要同时遵循国家和部队的规定。
如果您看完本文,对军人结婚规定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咨询的在线律师,或寻找正规的法律咨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2001年11月9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有关重要内容印发你们,供办理涉及军人婚姻登记时参照执行。
一、《规定》要求,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略三、《规定》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军队院校生和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四、《规定》要求,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关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和军人结婚的政审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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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也是比较麻烦的,与军人结婚首先得军人向上级打报告,然后还得进行政审。
那么,你知道和军人结婚的政审内容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首先需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配偶政审
另外,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对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同时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团级政审
对于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符合解放军政治部规定
由于军婚相比普通人婚姻特殊,对于军婚的规定不仅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还得适用解放军政治部的有关规定。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和军人结婚的政审内容有哪些的详细讲解,相信你已经有所了解了,如果你要和军人结婚,那么你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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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 /。
现役军人结婚婚假的法律规定
现役军⼈结婚婚假的法律规定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那么军⼈婚假与普通劳动者婚假有什么不⼀样呢?你对军⼈结婚婚假有多少了解?下⾯由店铺为你详细军⼈结婚婚假的介绍法律相关知识。
现役军⼈结婚婚假的法律规定 1、《中国⼈民解放军计划⽣育条例》的规定 第⼆⼗⼋条:晚婚的军队⼈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同为军队⼈员,双⽅达到晚婚年龄的,双⽅享受晚婚假;⼀⽅达到的,⼀⽅享受。
夫妻⼀⽅为地⽅⼈员的,按照地⽅有关规定执⾏。
(这⼀条主要说明了双⽅都是军⼈晚婚时适⽤这⼀条,当有⼀⽅为地⽅⼈员时,适⽤地⽅规定。
) 第⼆⼗九条:接受计划⽣育⼿术的军队⼈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即按照地⽅规定执⾏) 第三⼗条:⼥军⼈、⼥职⼯符合晚育规定,⾃愿终⽣只⽣育⼀个⼦⼥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增加产假期间的⼯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
男⽅为军队⼈员,⾃愿终⽣只⽣育⼀个⼦⼥,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为军⼈,产假可以有90天呢,男⽅为军⼈,护理假也有15天) 部队的现⾏条例还没有更新,不过应该不会有太⼤的变化。
现在已经开放了单独⼆胎政策,如果只要⼀个娃娃的就可以尽快领取《独⽣⼦⼥证》就可以多⼀笔经济上的奖励了。
2、《中国⼈民解放军现役军⼈休假探亲规定》 《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四条:军官⼀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项。
第五条: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本规定,不得另⾏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动结束假期,⽴即返回部队。
第⼋条: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婚恋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
婚恋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关系,而对于现役军人来说,婚姻登记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维护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婚恋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规定及其要求,以加深对这一议题的了解。
一、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受到婚姻法和军人法的双重法律约束。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终身的男女合法结合。
而军人法则明确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并对其婚姻状况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
二、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主体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主体为现役军人本人及其所要结婚的对象。
在登记过程中,双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住房证明、军人身份证明等。
三、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程序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程序与普通婚姻登记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现役军人需在其所在驻地的军事机关申请登记,然后交由相关军事机关进行审核和审批。
在登记过程中,需注意选择合适的日期并提前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顺利进行婚姻登记。
四、婚姻登记的限制和禁止尽管现役军人也享有婚姻自由权,但受到特殊身份的约束,存在一些限制和禁止。
例如,现役军人不得与敌对势力的人结婚,不得与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再次结婚,不得涉嫌重婚和婚内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恋等。
五、婚姻登记的权益保障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后,享有一系列的权益保障。
例如,婚后双方可享受军人福利政策,并享有军队提供的住房、医疗、教育等优厚待遇。
同时,婚后双方也有义务共同维护婚姻稳定,如家庭责任的履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等。
六、婚姻登记的后续手续婚姻登记并不是婚姻结束的过程,而是婚姻关系开始后的一个重要环节。
婚后,双方还需继续办理一些后续手续,如社会保险的登记、财产的归档、军队离退休金领取权的行使等,以确保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和相关权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现役军人婚姻登记是一项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的法律程序。
通过了解与遵守相关规定,可以确保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为现役军人及其配偶提供权益保障,促进军队和谐稳定的发展。
202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02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2015年12月8日,民政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和程序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
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人结婚的程序:通常的步骤:(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
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
”,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
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
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军婚概念: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婚具有特殊性质,需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进行专门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军人的婚姻应当遵守法律和军队有关规定。
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结婚,应当报告军队,由军队予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婚姻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婚姻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军人结婚应当依法进行婚姻登记。
军人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军队出具的婚姻证明。
二、司法解释1.军婚纠纷处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军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军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和程序,保障了军人婚姻权益的维护。
2.军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军人婚姻财产分割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军人婚姻财产分割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军人和其配偶的合法权益。
三、规章制度1.军队有关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分别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登记条例》和《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军人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军队婚假制度为了保障军人的婚姻权益,军队制定了婚假制度。
根据不同的情况,军人可以享受特定的婚假期限,以便处理婚姻登记和婚礼相关事宜。
四、案例分析1.军婚纠纷案例某军人与其配偶因感情不和而引发离婚纠纷。
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该案件,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离婚及财产分割等相关事项。
2.军人婚假案例某军人申请婚假,以处理婚姻登记和婚礼事宜。
根据军队有关规定,该军人可以享受特定的婚假期限,以便顺利办理婚姻登记和婚礼。
五、总结军婚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需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进行专门规定和解释。
现役军人婚姻保护法有哪些规定
现役军⼈婚姻保护法有哪些规定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命军⼈的婚姻家庭,采取同⾮军⼈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
这是由⾰命军⼈特殊的⼯作性质、⼯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
那么现役军⼈婚姻保护法具体有哪些规定呢?现役军⼈婚姻保护法有哪些规定根据《刑法》第⼆百五⼗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段奸淫现役军⼈的妻⼦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对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段奸淫现役军⼈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
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
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民利益的。
“⾰命烈⼠家属”、“因公牺牲军⼈家属”、“病故军⼈家属”、“现役军⼈家属”的区分(l)“⾰命烈⼠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命烈⼠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命军⼈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命军⼈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家属”是指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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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
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2004年3月29日)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2001年11月9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有关重要内容印发你们,供办理涉及军人婚姻登记时参照执行。
一、《规定》要求,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略)三、《规定》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军队院校生和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明确政策规定 自觉遵守婚恋纪律
明确政策规定自觉遵守婚恋纪律寻觅理想的伴侣,获得真挚的爱情,缔结美满的婚姻,建立幸福的家庭,是每个人的共同心愿。
怎样选择人生的伴侣,如何处理婚姻大事,直接关系到个人的成长进步,家庭的幸福美满,直至影响部队的安全稳定。
作为革命军人,应该自觉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要求,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追求文明健康的婚恋方式,妥善处理婚姻问题。
一、正确把握婚姻的内涵(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见解,婚姻家庭在人类历史上并不是自始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可以说,婚姻家庭的发展史,就是社会文明的发展史。
在原始社会早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非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
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式。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在原始群体内部,婚姻的集团是由辈份相同的男女成员组成的。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在这种制度下,婚姻仍然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但是兄弟和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排除。
后来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禁例越来越严格,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相结时互相不能有亲缘。
这大约就是历史上的母系氏族时期,群婚制下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
后又出现对偶婚制,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这种婚姻仍然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
但被人们称为对偶家庭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仍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因为它不可能脱离氏族而独立。
到原始社会末期,伴随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分化的加剧,婚姻家庭制度开始发展为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这个一夫一妻制是加引号的,它还算不上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比如我国封建社会中一男人只能有一妻子,但他可以纳妾。
军人结婚的有关规定
军人结婚的有关规定1980年12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
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
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婚姻申请程序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现役军人婚姻申请程序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现役军人婚姻申请程序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
(2)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
(3)政审函调。
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
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一般我们在生活中的普通结婚只要符合条件就能进行登记结婚,但是由于军人的特殊性,所以军人的婚姻需要很多的步骤,那么现役军人婚姻申请程序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申请程序通常的步骤:(1) 户口本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
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
”,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
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
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军人结婚登记的要求与办理程序
军人结婚登记的要求与办理程序我国军人结婚首先要向其单位组织或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有什么要求呢,具体的办理程序有哪些?摘要:我国军人结婚首先要向其单位组织或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有什么要求呢,具体的办理程序有哪些?军人结婚的条件军人结婚,要符合《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
同时,也要符合国家一般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1)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
(2)必须是本人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
如果本人不同意,父母、亲友等其他人不得违反本人的意愿,代为做主强迫他人结婚。
(3)必须是完全自愿,而不是有条件的勉强同意。
法律规定结婚时,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有他人干涉,说明婚姻自主权不可侵犯。
当然,第三人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按法律和道德要求,可以提出请,但该请是否被采纳,则应由当事人决定,任何形式的强迫、包办,都是对当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违背法律的行为。
2、根据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这种法律明确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称为法定年龄。
必须明确的是,法定年龄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而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结婚的最佳年龄。
同时,婚姻法在这一条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这是一种提倡性的规定。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晚婚晚育不仅对国家有利,对公民个人也是有益的。
军人应当自觉响应国家号召,实行晚婚晚育。
3、根据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4、对于军队干部的配偶要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军婚有何法律规定
军婚有何法律规定军婚往往是包括两方面的,即军人结婚与军人离婚,而不管是在哪方面法律都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样做也是对军婚的一种保护。
那么你知道我国关于军婚的规定有哪些吗?而军婚诉讼又该由哪些法院管辖?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解答。
军婚往往是包括两方面的,即军人结婚与军人离婚,而不管是在哪方面法律都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样做也是对军婚的一种保护。
那么你知道我国关于军婚的规定有哪些吗?而军婚诉讼又该由哪些法院管辖?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解答。
▲一、军婚有何法律规定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
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
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了纯洁和巩固部队,为了增强军地、军民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颁发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战士在未满现服役期间不准结婚;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干部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要求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还规定了,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2019现役军人结婚的限制条件及有关注意事项【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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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2、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大家都知道,军婚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
但是同时,国家也对现役军人结婚存在相应的限制,那么具体的限制条件是什么呢?有什么原则呢?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国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2、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3、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
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4、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军人结婚介绍信有效期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军人结婚介绍信有效期篇一: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和程序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XX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
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人结婚的程序:通常的步骤:(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
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
”,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
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
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军婚概念: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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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婚年龄问题。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军队亦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
但是,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得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
依照上述规定,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现役军人结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
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
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须的政治审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关于战士、职工的恋爱结婚问题。
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
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军队职工的婚姻问题,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
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凡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