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剂产品标准修订后,继续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检查与报废规定1.外观检查规定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应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当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线区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进行充压维修;2.维修检查规定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①灭火器维修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②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③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④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3.报废与回收处置规定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①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a.酸碱型灭火器;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h.被火烧过。
③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④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4.灭火剂检验与回收处理规定①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②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
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
GB15060-2002.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h )待丙酮挥发后, 加人少量热三级水(0 0 溶解过滤, ( -7 ') 6 C 用约 20 5m L三级水洗涤不溶物 , 将滤 液和洗涤液均收集在 50 0 mL容量瓶中, 用三级水稀释至 50 摇匀 , 0 MI, 即为待测溶液 Ao 4 14 2 用移液管吸取 2 m _ . . . 5 溶液 A, l 移人 4 0 0 mL烧杯中, 加人 1 m 0 L硝酸溶液 , 用三级水稀释至 10 , 工 预热近沸。加人 4 4 m 0m 0 5 L噢钥柠酮试剂, 盖上表面皿, 在封闭电炉上微沸 1 mn或置于沸水 i
4 . 结果 门 5
试样中磷酸二氢钱含量 二 用质量百分数( 表示 , () : %) 按式( 计算 1
x ,=
2上 坠塑一丝丝 X 竺二 . 匕 三 1 0 0
.....・....・・・・ (1 ) ......・...・・・一
式 中 。 — 试验时所取试样质量,; 。 9
m - 磷铝酸喳琳沉淀质量,; , 一 g 001 磷铝酸哇琳质量换算为磷酸二氢按质量的系数。 .5 9- 8 平行测定的差值不得超过 。5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 %;
4 4 2 试验步骤 ..
4421 在已恒重的称量瓶中, .-. 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 5 g精确至。00 > , . 2 0 g 4422 再将称量瓶免盖置于温度 2 ℃士3 相对湿度 7 %的恒温恒湿环境内 2 h ... 1 C, 8 4 , 4423 取出称量瓶加盖置于干燥器中, 1 mn ... 静置 5 后称量, i 精确至。00 , . 2 0 g 443 结果 .. 吸湿率 x 用质量百分数( 表示, () %) 按式( 计算: 4
GB 5 6 -2强制性的, 3 第 5 其余为推荐性的。
《灭火器维修》GA95-2015(全文)
《灭火器维修》GA95-2015(全文)《灭火器维修》GA95-2015(全文)本标准的第4~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与回收处置、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维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51.1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5099钢质无缝气瓶GB5100钢质焊接气瓶GB8109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A115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GB4351.1和GB81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灭火器用户 user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3.2维修 service;servicing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
3.3维修机构 servicing agency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灭火器维修的组织。
3. 4 授权 authorization灭火器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灭火器的维修职责授给一个或多个维修机构的活动。
3.5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维修机构在维修场所、设备、人员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所具备的条件。
3.6维修出厂检验delivery inspection for service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需要逐具完成的质量检验。
3.7维修确认检验verification inspection for service为验证维修后的产品持续符合维修技术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超细干粉灭火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行业标准《超细干粉灭火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二一年三月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我国现行消防救援行业标准XF 578-2005《超细干粉灭火剂》是于2004年由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起草制订的并于2005颁布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超细干粉灭火剂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目前我国超细干粉灭火剂的生产技术已得到了广泛发展,研发出了不同生产工艺配方、不同灭火效能的各种产品,另外灭火剂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增加。
鉴于以上情况,原标准无论从适用范围还是从技术内容等方面,都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超细干粉灭火剂发展的需要,所以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提出修订该标准。
该标准修订后,将该类超细干粉灭火剂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性能的稳定,保证该产品在消防中切实有效的发挥作用。
根据2011年度公安部下达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要求,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承担了编号为的《超细干粉灭火剂》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
2020年该项目划转应急管理部归口,按照消防救援行业标准(XF)编制要求继续执行,项目编号为2011-XF-45。
2、主编、参编单位情况:主编单位为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具有同时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国家级质检机构,具有深厚的产品标准、检验及专业知识基础和特有的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一直承担对超细干粉灭火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检测经验,对产品专业深度、广度都能提供权威的意见。
参编单位为山东环绿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锁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几家参编单位均具有多年生产研发此类产品的经验,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其中山东环绿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在某些性能上具有较强的优势;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该产品及其应用装置的开发研究工作,江苏锁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灭火剂研究方面有很强的技术实力,目前正在开展对该类产品新性能的研发工作。
干粉灭火器标准规范
干粉灭火器标准规范干粉灭火器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设备,广泛应用于家庭、工厂、商场、学校等各种场所。
它具有使用方便、灭火效果好、适用范围广等优点,因此备受人们青睐。
然而,由于干粉灭火器的种类繁多,规格不一,因此需要有一套标准规范来指导其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其灭火效果和安全性。
本文将就干粉灭火器的标准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干粉灭火器的外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外壳材质、外形尺寸、标识标志等方面。
外壳材质应选用耐腐蚀、耐高温、耐冲击的材料,以确保在各种恶劣环境下都能正常工作。
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方便携带和使用。
标识标志应清晰可见,包括产品型号、生产厂家、使用方法等信息,以便用户正确使用。
其次,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剂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成分、粒径、密度等要求。
灭火剂的成分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含有害物质,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粒径应适中,能够在使用过程中均匀喷洒,确保灭火效果。
密度应适中,既能够确保灭火剂在灭火器内部稳定存储,又能够在使用时迅速喷洒到火灾现场。
此外,干粉灭火器的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等内容。
使用说明书应简明清晰,文字表述准确,图示清晰,以便用户正确使用。
注意事项应包括灭火器的适用范围、使用注意事项、使用限制等内容,避免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误操作。
维护保养内容应包括定期检查、保养方法、使用寿命等内容,确保灭火器长期有效。
最后,干粉灭火器的生产和检测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产品检测等方面。
生产工艺应科学合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确保每一台灭火器都符合标准要求。
产品检测应定期进行,确保产品性能稳定,符合标准要求。
总之,干粉灭火器的标准规范对于确保其灭火效果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才能够生产出质量可靠的干粉灭火器,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相关生产企业和用户能够重视干粉灭火器的标准规范,共同努力,提升干粉灭火器的品质和安全性。
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期限
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期限现在怎么算近期一个服务的客户电话咨询问,灭火器有效期是几年,是不是有新标准施行了,是不是改3年了,这个问题一般问的就是灭火器首次出厂的维修期限,关于灭火器有效期的问题,被问得也是一头雾水,之前灭火器维修期限都是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2条执行的,干粉灭火器是5+2(干粉灭火器使用比较多,比较普遍,本文统一用干粉灭火器来举例说明),就是出厂满5年进行首次维修,维修以后管2年。
然后报废期限是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4.3执行,干粉灭火器是出厂满10年。
但是《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2023年3月1日施行后废止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一些强制条款,其中就包括5.3.2和5.4.3条,因此就有些人就不知道还要不要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关于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和报废期限的规定了,而且恰好有一份团体标准在2023年3月15日发布了,而且2023年3月16日就开始实施(真及时啊,哈哈),这个团体标准就是《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_CPQS XF003-2023),这个标准里面第4.4.2条规定了: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使用期限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不分什么类型灭火器,统一规定为出厂满3年(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都由5年改为同水基灭火器一样的3年),维修后有效期限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一样没有变化,干粉灭火器还是2年。
然后报废年限也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规定一样,干粉灭火器出厂满10年,其他灭火器也都没有变化。
问题就在这里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2023年3月1日施行后废止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第5.3.2和5.4.3条,是不是条款就作废了,就要执行这个团体标准《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_CPQS XF003-2023)呢?在这里说明一下如何执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官方有回复说明:就是说被《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废止的相应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除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为推荐性条文;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条文重复时,在修订相关技术标准时直接引用通用规范或删除;当规范条文为多条原标准条文改造而来时,原条文应改造为实现规范要求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并为推荐性条文;当原条文与规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时,原条文废止。
标准120-干粉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3532-92
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号: GB13532-1992 【颁布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1992年06月29日【实施日期】1993年03月01日【时效性】有效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粉灭火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扑灭A类、B类C类火灾的干粉灭火剂。
本标准不适用于扑灭D类(金属)火灾的干粉灭火剂。
2 引用标准GB 4968火灾分类GB 6003 试验筛GB 4509 针入度仪GB4351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84车用汽油GB 489 汽油3 代号BC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救B类和C类火灾的干粉灭火剂。
ABC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救A类B类C类火灾的干粉灭火剂。
4 技术要求4.1 一般要求4.1.1化学组分生产厂应公布干粉灭火剂中总含量在75%(m/m)以上的组分,但对含量在10%(m/m)以下的组分可以不公布。
含量低于50%(m/m)的组分,允许的偏差不超过公布值的±10%,含量大于50%(m/m)的组分,允许的偏差不超过公布值的±5%。
4.1.2毒性用于生产干粉的各种原料和添加剂必须对生物无明显毒害。
4.2主要技术要求4.2.1松密度干粉灭火剂的松密度应按5.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松密度测定结果与生产厂公布值的差值应在±0.10g/ml之内。
4.2.2粒度分布干粉灭火剂的粒度分布应按5.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留在40μm和63μm筛上的量与生产厂公布值的差值不大于样品总量的±10%;留在125 μm筛上的量与生产厂公布值的差值不大于样品总量的±5%。
4.2.3斥水性干粉灭火剂的斥水性应按5.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其结果应观察不到明显的吸水现象。
4.2.4抗结块性干粉灭火剂的抗结块性应按5.4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针入度应大于15mm。
4.2.5耐低温性干粉灭火剂的耐低温性应按5.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全部干粉灭火剂试样落到试管有塞端的时间应小于等于5s。
GB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z3= m一 3 下一不 刀- 王嘴 X 100 式中:。,— 干燥前干粉灭火剂试样质量,9;
··。… (3 )
GB 15060-2002
阴‘ -一一 干 燥 后 干粉灭火剂试样质量,9。
取 三 次 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GB 15060-2002
前
言
本 标 准 的第 3童、第 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 标 准是 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7202:1987《消防一干粉灭火剂》和美国联邦规范 O-D-138013 1990.12 《多用磷酸钱盐干粉灭火剂》对 GB1 5060-1994((磷酸钱盐干粉灭火剂》进行修订的。
表 1(完 )
技术要求
镇 s.0 ) 5.0 0
黄色 三次灭火试验 至少二 次灭 火成 功
三次灭火试验至少二次灭火成功
4 试验方法
4.1 磷酸二氢按含量
4.1.1 方法原理 磷 酸 二 氢钱溶液中的正磷酸根离子在酸性介质中和喳铝柠酮试剂生成黄色磷钥哇琳沉淀 ,经过滤、
洗涤、干燥后 ,称量所得沉淀的质量。 4.1.2 试剂
吸湿 率 x 用质量百分数(%)表示,按式(4)计算:
z。一ms孟ms msX 10 0
(4 )
式 中:ms— 吸湿前干粉灭火剂试样质量,9; m6 — 吸湿后干粉灭火剂试样质量,go
取三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3 4 5
6
7
1一供气稳压缓冲装置,2一广口瓶;3一饱和抓化铁溶液;4-"250m m增湿器 5一内径 6mm玻璃管a6一空气出口;7-增湿器孔板
在 参考 O-D-138013对 GB 15060-1994进行修订时,磷酸二氢铁含量规定为大于等于 75%. 本 标 准 与前版标准相 比:增加了含水率、流动性的检测项 目,删除了喷射性能的检测项 目。同时对某 些试验步骤进行了适 当的修改。 本 标 准 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 准 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国家对灭火器的年检规定三篇
国家对灭火器的年检规定三篇篇一:国家对灭火器的年检规定根据《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灭火器年检规定:一、使用过的灭火器必须送到有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对灭火器进行检查,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二、灭火器不管是否使用过,超过出厂的保质期限时,必须送到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三、《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四、《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五、《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六、外观检查发现有筒体严重锈蚀、筒体严重变形、结构不合理、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等情况的灭火器必须作废品处理。
X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希望各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年检,以防发生危险。
篇二:国家对灭火器的年检规定一、灭火器年检的时间和内容灭火器年检的时间:(1)灭火器每年送检灌气送检一次。
(2)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4)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5)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灭火器年检的内容:(1)每半年卸下气瓶,称量气瓶内二氧化碳的重量。
手提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气瓶的泄漏量大于额定重量的5%或7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泄漏量大于10%时,应按规定充足。
(2)检查操作机构是否灵活,简体密封是否严密,灭火器盖是否紧固。
(3)每年检查一次干粉是否吸湿结块(干粉受潮的烘干可继续使用),若有结块应及时更换。
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
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一、灭火器的检查和保养(一)灭火器的检查: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规定期限,虽未经使用,仍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二)灭火器的维护保养时间及次数:根据二连油田原油生产、储存、运输以及气候环境等实际情况,分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单位对所管辖区(重点部位)、岗位配备的灭火器材检查、维护及保养次数统一定为每季度一次,每年检查、维护及保养四次;灭火器材的检查、维护及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检查、维护及保养记录。
二、灭火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色、变形、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2、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
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3、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和击碎。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三、灭火器的报废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丝和固定螺丝的。
灭火器维修 GA95-2015
ICS 13.220.20C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15代替GA95—2007,GA402—2002灭火器维修Service for fire extinguishers2015– 10 –12 发布2016 – 02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Service for fire extinguishersGA95—2015代替GA95—2007,GA402—2002 2015-10-12发布2016-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4~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和GA 402—20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本标准以GA 95—2007为主,整合了GA 402—2002的部分内容,与GA 95—2007相比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增加、删减和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7年版的第3章);——增加了对灭火器用户的要求(见4.1);——修改了对维修机构的授权要求以及责任(见4.2,2007年版的4.1、4.2和4.3);——增加了维修机构应获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要求(见4.3);——增加了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及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的要求(见4.5);——增加了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再充装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的规定(见4.6);——删除了对维修能力检验的实施机构的要求(见2007年版4.4);——修改了对维修场所的要求(见5.1.1、5.1.2和5.1.3,2007年版的5.1.1、5.1.3和5.1.4);——合并和修改了对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的要求(见5.2,2007年版的5.2和5.3);——修改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见5.3,2007年版的5.4);——修改了维修质量管理的要求(见5.4,2007年版的5.5);——删除了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见2007年版的5.6);——修改了维修前的检查记录的要求(见6.1.1,2007年版的6.1.1);——修改了维修程序(见6.1.2,2007年版的6.1.2);——增加了维修前检查的要求(见6.2);——增加了拆卸灭火器后的检查要求(见6.3.2和6.3.3);——增加和修改了对灭火剂回收处理的要求(见6.4,2007年版6.2.2);——修改了水压试验要求(见6.5,2007年版6.3);——修改了可更换零部件的要求(见6.6,2007年版的5.5.8和6.5);——修改了再充装的要求(见6.7,2007年版的6.6);——修改了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的要求(见6,8,2007年版的6.7);——修改了灭火器的报废和处置要求,并增加了向社会提供报废回收服务的要求(见7.2、7.3、7.4、7.5 和7.6,2007年版的7.2和7.3);——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8章,2007年版第8章);——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9章,2007年版的第9章)。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 2004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无案例各1题灭火机理和适用场所(整理在灭火器规范里)6 控制与操作6.0.1 干粉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启动方式。
6.0.2 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增压时间。
(增压≤延时≤30S)条文说明:探测器由于受其自身的质量和环境的影响,会出现误报的可能。
“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是指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
6.0.4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
条文说明:(消防交流蔻群46944-9530)手动紧急停止装置是在系统启动后的延迟时段内发现不需要或不能够实施喷放灭火剂的情况时可采用的一种使系统中止的手段。
比如有人错按了启动按钮;火情未到非启动灭火系统不可的地步,可改用其他简易灭火手段;区域内还有人员尚未完全撤离等等。
一旦系统开始喷放灭火剂,手动紧急停止装置便失去了作用。
启用紧急停止装置后,虽然系统控制装置停止了后继动作,但干粉储存容器增压仍然继续,系统处于蓄势待发的状态,这时仍有可能需要重新启动系统,释放灭火剂。
比如有人错按了紧急停止按钮,防护区内被困人员已经撤离等,所以,要求做到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
强调这一点的另一个理由是,目前在用的一些其他的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不具有这种功能。
6.0.6 预制灭火装置可不设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
7 安全要求(和气体灭火系统一样)7.0.1 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及干粉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
7.0.2 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
7.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目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要求 (2)5 维修条件 (2)6 维修技术要求 (5)7 报废规定 (7)8 试验方法 (8)9 检验规则 (9)前言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干粉灭火器标准
干粉灭火器标准干粉灭火器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设备,广泛应用于家庭、工厂、学校等场所。
它具有灭火速度快、使用方便、适用范围广等优点,因此备受青睐。
然而,为了确保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来规范其生产、质量和使用。
本文将就干粉灭火器的标准进行介绍和解读,以便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干粉灭火器的相关知识。
首先,干粉灭火器的标准主要包括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
产品标准是指干粉灭火器在设计、制造和包装等方面应符合的技术要求,包括外观尺寸、材料选用、工艺流程等内容。
质量标准是指干粉灭火器在生产过程中应符合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原材料检测、成品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
使用标准是指干粉灭火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应符合的操作规范,包括存放环境、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内容。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干粉灭火器的标准是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制定的,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干粉灭火器生产和使用。
行业标准是由行业协会或组织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适用于特定行业领域的干粉灭火器生产和使用。
企业标准是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具有自律性和适用性,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干粉灭火器生产和使用。
这些不同层级的标准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了干粉灭火器的标准体系。
再次,干粉灭火器的标准内容通常包括产品结构、性能参数、检测方法、质量要求、使用规范等方面。
产品结构包括外壳、阀门、喷嘴、压力表等部件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性能参数包括灭火剂种类、灭火效果、喷射距离、作业时间等技术指标。
检测方法包括外观检查、压力试验、泄漏检测、喷射性能测试等检验项目。
质量要求包括产品标识、包装规范、贮存条件、使用寿命等质量管理要求。
使用规范包括存放位置、操作方法、维护周期、定期检查等使用管理规定。
这些标准内容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干粉灭火器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干粉灭火器有效期新规
干粉灭火器有效期新规干粉灭火器是一种常见的消防工具,广泛用于家庭、办公室、商业建筑等场所。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应用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间有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干粉灭火器有效期新规势在必行。
干粉灭火器是一种使用干粉(通常为氮和化学药剂的混合物)来阻止火势蔓延的设备。
它可以迅速灭火,并且非常方便使用。
然而,干粉灭火器也有其自身的限制和问题。
首先,干粉灭火器在使用后需要进行重新装填,并在一段时间后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此外,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制了其使用寿命,超过有效期后,其灭火效果可能不再可靠。
干粉灭火器有效期新规的制定是出于对安全的关注和对技术的不断进步。
在新规中,一些方面需要被考虑和讨论,包括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制、检查和维护的要求等。
首先,制定干粉灭火器有效期的标准至关重要。
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取决于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根据科学研究和测试的数据,可以确定干粉灭火器的理论使用寿命以及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实际寿命。
在新规中,应该根据这些数据制定出合理的有效期限制。
其次,干粉灭火器的检查和维护是确保其正常使用的关键。
在新规中,可以规定干粉灭火器的检查周期和维护要求。
例如,可以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定期更换干粉灭火器中的干粉。
此外,可以要求使用者定期检查干粉灭火器的外观和封条,确保其完好无损。
新规还应该涉及到干粉灭火器的报废和更新。
一旦干粉灭火器超过其有效期限,应该立即进行报废,并购买新的干粉灭火器来替代。
此外,新规还可以规定干粉灭火器的更新周期,以确保其与最新的技术和性能保持同步。
与此同时,进行公众宣传和教育也非常重要。
新规的制定应该伴随着对广大民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人们应该了解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制以及其后果,以便及时更新和更换其干粉灭火器。
此外,人们还应该了解如何正确使用干粉灭火器以及如何进行检查和维护。
总之,制定干粉灭火器有效期新规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干粉灭火器充装规范
干粉灭火器充装规范XXX: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依据:《消防法》《GB-2008》《GA95-2007》执行一、灭火器维修充装企业资质消防法第34条规定,灭火器维修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
二、GB-2008要求标准 5.3.2规定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从出厂日算起,满5年后进行第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以后每满2年进行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
标准5.4.3规定干粉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2年。
三、GA95-2007要求4.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3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维修业务。
6.3.1.1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元必须逐个对灭火1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3.1.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5.5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6.5.6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登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
6.6.6送修灭火器中生育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6.6.11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7.2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罗使用单元、制造商称号、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形、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XXX:灭火器充装年限要求1.灭火器维修期限根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6 维修技术要求”“6.6 再充装”、7报废规定7.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到达以下年限的,必须报废: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搜检规范》(GB -2008)“5.3送修”“5.3.2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3、江苏消防网之说明灭火器维修期限汇总表XXX:干粉灭火器标准操作规程1.目的:规范灭火器的使用、维护管理,促进应急预案的相应速度,削减公司资产的损失。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
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
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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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干粉灭火剂产品标准修订后实施产品
型式认可应按新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的说明
一. 干粉灭火剂产品与产品标准
1.干粉灭火剂产品
目前干粉灭火剂产品按其所能扑灭的火的类别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可扑灭B类和C类火灾的BC干粉灭火剂和可扑灭A类、B类、C类火灾的ABC干粉灭火剂。
以往通常按主要有效灭火成分区分的干粉灭火剂,如常见的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和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均划入上述两种分类中。
此种分类方式与现行国际标准中对干粉灭火剂的分类方式是一致的。
2.干粉灭火剂产品标准
此次干粉灭火剂标准颁布实施前,我国共有三个与干粉灭火剂产品相关的标准,即GB13532-94《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GB4066-94《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和GB15060《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新的干粉灭火剂产品标准为系列标准,目前颁布实施的为GB4066.1《干粉灭火剂第1部分 BC干粉灭火剂》和GB4066.2《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 ABC干粉灭火剂》。
新标准的实施将为各种有效灭火成分的干粉灭火剂产品发展提供了契机,也为更好地规范、评价干粉灭火剂产品提供了基础。
3.新标准的宣贯与过渡
新版干粉灭火剂产品标准颁布后,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和标准编制单位——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积极密切合作,已于2005年4月组织了标准的宣贯,对象包括国内的生产和代理销售企业、消防监督和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检验和认证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评定中心还同时组织了由产品生产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就产品标准换版以及涉及与型式认可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广泛征求生产企业的意见。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和检验机构还就干粉灭火剂型式认可产品标准换版引起的工艺和设备调整、现场检查及产品检验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制订出相关技术文件、修订认可规则的有关技
术内容,以指导干粉灭火剂生产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产品标准换版的过渡。
二. 此次被修订的标准与原标准的差异和技术说明
现实施型式认可的二个干粉灭火剂产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中,GB4066.1-2004和GB4066.2分别代替原GB4066-94《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GB15060-2002《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和GB13532-92《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增加了含水率、颜色的要求,修改了含量的要求,修改了斥水性、吸湿率、灭火性能的试验方法,增加了四个附录(分别为含量、流动性的试验方法),同时对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
GB4066-2004标准是非等效采用ISO7202-1987《消防-干粉灭火剂》,同时参照美国联邦规范O-D-1380B 1990.12《多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马来西亚标准MS1180第三部分《干粉灭火剂》、欧洲标准PrEN615:1994《消防-灭火剂-干粉》对GB4066-94《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GB15060-2002《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进行修订的。
现从标准结构、技术内容、使用设备等方面将GB4066-2004与GB4066-94、GB15060-2002标准的异同做出比较。
1.标准结构
GB4066-2004与GB4066-94、GB15060-2002相比,在标准的总体结构及编写规则上做了很多改动,本标准的编写是严格参照GB/T1.1-2000进行的。
2.技术内容
GB4066-2004与GB4066-94、GB15060-2002相比在技术内容上力求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增加了部分必要的条款,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的改变见表1及表2。
具体说明如下:
a.含量:取消了干粉灭火剂的具体组分以及最低含量要求,改为主要组分含量
符合厂方公布值±3%即为该项目合格。
b.含水率:对BC干粉增加含水率检测项目,同时对干粉灭火剂采用真空干燥法
检测含水率。
c.颜色:对BC干粉灭火剂增加颜色检测项目,便于直观区分BC和ABC干粉灭
火剂。
d.斥水性:将BC干粉灭火剂斥水性试验方法由烧杯法改为水滴法,与ABC干粉
灭火剂试验方法统一。
e.吸湿率:不采用真空干燥方法,直接进行增湿,测定吸湿率。
f.粒度分布:提高了底盘粒度的百分比。
g.流动性:在检验项目中取消。
建议生产企业作为出厂检验项目,便于厂方内
部质量监控,不作为新标准中的检验项目。
h.灭B类火性能:改变了油盘尺寸,同时将地上油盘改为地下油盘,减少人为
因素的影响,更为科学合理的反映干粉灭火剂灭火性能的优劣。
表1 GB4066.1-2004与GB4066-94性能要求对比
表2 GB4066.2-2004与GB15060-2002性能要求对比
三. 产品标准修订后,认证规则的变更及技术差异
现行《消防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产品》CCCF-XSRK-001:2003是适用于灭火剂产品的通则,其中认可的模式、认可的实施规则部分均没有改变。
变化的部分仅限于附件7《干粉灭火剂产品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和附件17《干粉灭火剂产品型式认可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
修订后的附件7《干粉灭火剂产品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与原附件7相比,减少了天平(测量范围0~500g;准确度0.5g)和流动性测定仪的配置要求。
修订后的附件17《干粉灭火剂产品型式认可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与原附件17的对比见表3。
表3 新旧附件17对比
综上所述,按照新国家系列标准GB4066.1《干粉灭火剂第1部分 BC干粉灭火剂》和GB4066.2《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 ABC干粉灭火剂》开发和生产的产品为了满足新标准的要求,必然要在产品的配方和工艺进行相应的技术更改。
鉴于干粉灭火剂的理化特点,如果仅对变更和增加的性能进行检验,不足以全面评价干粉灭火剂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应对该产品按新标准进行全性能检验,以利于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与更新、产品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促进干粉灭火剂产品发展,可靠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地安全。
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三分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