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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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006,70.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 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 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行政授权的是( )。
A.《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 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行使植物检疫权
B.某县政府文件规定,县自来水公司行使节约用 水、计划用水的行政执法权
二 行政委托
是行政主体将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 织的法律行为。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收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 罚。
三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 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2 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3 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确定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已经完成或者作出
(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 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 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 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生的具体影响,也就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
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般有下列效力:P120-122 具有公定力 具有确定力——对相对方/对行政机关 具有拘束力 具有执行力
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特殊性。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权力主体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它具备特殊的权力地位和行使的职能权限。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承担着各种行政责任和义务,对个人和法人组织具有特殊的管理和约束性。

2. 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行政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3. 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平等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的权力较强,个人和法人组织的权益相对较弱。

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等,而个人和法人组织则需要依法接受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4.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明显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基础的,它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秩序性,与个人的私人权益和意愿较为独立。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运行1. 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通过行政机关与个人、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法人组织之间的行政行为和法律事实来实现的。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个人和法人组织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命令、决定、许可、批准等。

2. 行政法律关系的运行:行政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对个人和法人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全过程。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对个人权益进行限制、执法、处罚等,同时也保护和维护个人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保护1. 法律保护的目标: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保护主要是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公务人员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公务人员
第三,行政职务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因素 从事行政管理和实施国家公务,其本身也是一种劳动。
第四,行政职务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2 行政职务关系的主体
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 间
的行政职务关系




行政主体与其他

行政公务人员之

间的
行政职务关系
公务员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中除公务员外 代表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1 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特征
• 行政公务人员 • 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
职责的工作人员。
• 行政公务人员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 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职权的法律主体。
第二,行政公务人员是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表明该项权力归属于公务人员个人并能以其个人名义实施。
行政机关中除公务员外 代表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代表被授权组织 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受行政主体委托 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代表受委托组织 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街头执勤的民警 聘用制工作人员 街头执勤的协警
3 行政公务人员的身份
多重身份
1、公民身份: 行政公务人员作为自然人,首先具有的是公民身份。 2、一般职务身份: 作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新的法律身份产生:一 般职务身份。 3、行政公务身份: 但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对外代表行政主体,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权 时,新的身份产生。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 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 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法课件0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课件0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之间因执行公务发生的各种行政争议,包括积极和消极的 权限争议。
2、解决途径
主体纠纷属于内部行政争议,对它的解决方式不同于对外部行政争 议的处理;它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不由司法机关裁判——这是各 国行政法理论所主张和坚持的原则。
我国处理内部行政争议采取以下三项原则:
(1)纵向领导关系中的争议:被领导主体有权越级向上级行政主 体报告,但在领导主体行为被依法撤销之前,必须服从领导主体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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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行政主体的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职能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 门、跨行业的,如工商、税务、统计、环保、财政、人 事、计划、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机关;专业性行政机 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 电子、机械、石油、煤炭、农业、林业、矿产,水电等 行政管理机关。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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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 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 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 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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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制度,是 地方或公务分权的法律技术,包括国家、地方团 体及其他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间相互独立,依法 行使权力并负担义务,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各 行政主体都设有自己的行政组织,独自开展活动。 国家对地方团体等的控制只能依法进行,行政主 体间的行政争议由法律手段解决。
资格转移: (1)行政主体分解 (2)行政主体合并 资格丧失: (1)行政主体被终止或撤销 (2)授权机关收回授权或授权期限届满
2021/11/1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实施过程中产生、发展和终止的法律上的相互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关系人。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实施的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和其他政府组织。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具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范围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扮演着监察、决定、执行职责的角色。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制约、干预、约束,或因行政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消除而与行政机关产生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备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

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拥有受教育、就业、住房等法律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享有申诉、上诉等法律途径。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经营、经济等法律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使抗诉、复议等法定权利。

三、行政利益关系人行政利益关系人是指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他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行政行为的产生、发展和终止进行观察、研究和评价,有关行政行为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行政利益关系人包括社会公众、媒体机构、非政府组织等。

他们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批评和舆论引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和和谐。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关系人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享有法定权益,并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救济权力,行政利益关系人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率。

总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实施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角色和职责。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行政利益关系人作为行政行为的观察者和监督者,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1. 简介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权力职能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涉及到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的适用,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某一特定行政权力,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处罚等,从而产生与其之间的法律关系。

2.2 公民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公民享有参与和监督行政机关活动的权利,同时也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的责任。

行政机关对公民享有的权利进行保障,同时要求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2.3 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了公民之外,行政法律关系还涉及到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单位,包括企业、社团、事业单位等。

其他组织包括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

行政机关与这些组织之间也会形成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等。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3.1 权利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如言论自由、财产权利、合法利益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2 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互相责任和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履行好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职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4.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4.1 公共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公共法律关系的一种,涉及到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4.2 强制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或执行行政决定,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强制性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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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是两个概念,
行政法主体包含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按产生方式分
固有职权
授予职权

行政羁束权

按选择度分


行政裁量权
按内容分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 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 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 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 托权、行政司法权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 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 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 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
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 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 告工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具有相对独立性 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 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外国组织、外国人。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调解权

行政法学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学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框架图【本章考情】本章属于行政律关系主体的内容。

考生须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

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

注:※为本章真题考点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P74)(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名+权+责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独立采取行政行为等。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

第四,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行政主体是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的条件保障。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按照行政职权在实践中的逻辑规律,我们可以对这些行政职权分为:(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制裁权;(7)行政强制措施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委托、监督权;(10)行政司法权;(11)其他行政职权。

(1)行政立法权(第五章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权力。

简述行政法主体及其分类

简述行政法主体及其分类

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法主体进行分类:
1.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3.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行政机关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行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其他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公务员、行政委托组织、行政协助组织等。

以上是行政法主体的分类,不同类型的行政法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是最基本的行政法主体,其他行政法主体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委托乡政 府对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做出罚款裁决,尔后 发现处罚违法或失当,补救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 机关承担。这说明乡政府不是治安处罚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 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 在于:由于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的职权来源方式不同,因而对其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的角度也将有所区别,对授权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应首先 审查“授权关系”是否合法成立。
3、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 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中央 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的划分以外部行政与内部行 政的划分为基础。由于行政法主要是公共行政法,因而在 大多情况下,行政主体限于外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
一方面,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内 部行政主体不能进行外部行政行为,否则该行政 行为不具有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有助于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内部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国家权力 机关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 察权,因此它们都不是行政主体。只有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的组 织,才是行政主体。
? 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 法规设定(行政权的法律设定)的,或者是由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授予(行政授权)的。
2、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 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行政主体又可被划分为职权行 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1.物。

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行为。

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精神财富。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二)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二)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二)引言概述: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它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行对于维护国家法治、保障公民权益以及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来探讨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正文: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1. 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义和概念
2. 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性质和法律性质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和要素
4. 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1. 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公民和法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 其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参与和地位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更
1. 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条件和程序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方式和途径
3. 行政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
1.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法律效果
2.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和救济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保障与监督
1. 行政法律关系的保障机制
2. 行政法律关系的监督制度
3. 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法律关系建设
总结:
行政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性质和法律性质的双重属性。

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形成与变更、内容与效力以及保障与监督等方面都需要得到充分的考虑与研究。

只有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律关系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法规定的事实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它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对于国家政权的行使、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为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对象、行政事实和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等。

第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类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无行政主体就无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行政对象。

行政对象是指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或制约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对象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其行为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制约或影响,就属于行政对象范畴。

行政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都与行政对象有关。

第三,行政事实。

行政事实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所需要的客观存在的有关事实。

行政事实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前提和依据。

行政事实可以是一些事实事件、一定条件的存在或一定行为的发生等,只要行政主体以此为依据决定或对行政对象采取行政措施,就会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形成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果。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和公法性质,即依法产生、依法约束和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具有相对优势地位,行政对象具有相对被动地位,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每个要素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运行中,行政主体必须确保合法、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权力,并为行政对象提供公正的法律保护。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概述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行使行政职能,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扮演受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制约的角色。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1. 不平等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弱势,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和约束。

2. 强制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履行法律义务。

3. 公共性:行政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利益,行政机关的行为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

4. 专门性: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对象,有独特的法律规范和程序。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包括颁布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执法监督、行政裁决等。

2. 公民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受保护主体,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尊重公民的权利。

3. 法人及其他组织法人及其他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1. 行政权力及行政行为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行使行政活动的能力。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进行的具体行为,包括命令、决定、审批、奖励、处罚等。

2.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对其行为所造成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并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行政诉讼及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的司法救济程序,用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4. 行政契约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合同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3篇)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种类、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 主体地位的法律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主体资格的特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3. 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主体责任的明确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执行机关,负责实施国家行政职能。

国家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 公民: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广泛的合法权益。

3.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组织,如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1. 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1)权利: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负责实施国家行政职能。

(2)义务: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公民的权利义务(1)权利: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义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主体要素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包括政府、部门、局、委员会等。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拥有特定的权力和义务,负责行政管理、行政执行等任务。

公民是国家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公民的日常生活,公民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单位,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地位的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

二、客体要素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实施行政行为来管理和控制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活动。

同时,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内容要素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包括管理权、监督权、决策权、处罚权等。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有一定的权力,如申请行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等。

义务是指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行政机关应当保护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

利益是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能够取得或损失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等。

四、特征1.垂直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与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有着上下级关系的垂直性,行政机关拥有相对优势地位。

2.强制性: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行使强制性管理和控制的关系,具有强制性执行特征。

3.公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使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4.多样性:行政法律关系涉及广泛,内容复杂多样,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多种形式。

总之,行政法律关系是一个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要素构成的特殊法律关系,它具有垂直性、强制性、公益性以及多样性的特征。

通过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相互制约、平衡,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主要内容有: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2、符合法定目的;3、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

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

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一般情况下,视为无效。

行政相对人: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优益权: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行政职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监督权、行政司法权和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的关系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又被称为行政法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其中,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被国家行政机关会法律法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被管理方及相关的厉害关系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对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监督的组织和公民,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或专门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

2. 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㈠行政法的成文法形式: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行政规章⑥决议、决定、命令、通知等文件⑦法律解释⑧国际条约或协定㈡行政法的不成文法形式:①行政惯例②行政判例③行政法律原则(另一个说法)A、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又被称为行政法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该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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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
2、行政职权的特征
国家强制性 不可处分性 单方性 优益性
为了使国家、社会、集体和大多数公民的合法利 益得到适当和及时的保护,排除不必要的延误、 干扰和妨害,就有必要赋予行政职权一种优益性, 使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能够在地位上优于 行政相对人,得以维护其权威和形象,保障国家 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行政职权的优益性是通过 与之相伴随的行政优益权来体现的。
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有许多区别: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 行使行政职权,而行为主体只能以别人(行政主体)名义 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应由自己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 果,而行为主体则由他人(即行政主体)来承担自己行为 的后果; 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而行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统一于同一个组织之 中,如某一公安机关对某一行政相对人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但亦有不少场合两者会分离,如公安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 施处罚。
3、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中央 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 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组织。如国务院、国务院各 部委等;
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 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 等。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的划分以外部行政与内部行 政的划分为基础。由于行政法主要是公共行政法,因而在 大多情况下,行政主体限于外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 在于:由于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的职权来源方式不同,因而对其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的角度也将有所区别,对授权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应首先 审查“授权关系”是否合法成立。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 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 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 果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特征
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
政诉讼 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
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国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力 机关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 察权,因此它们都不是行政主体。只有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的组 织,才是行政主体。
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 法规设定(行政权的法律设定)的,或者是由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授予(行政授权)的。
根据《宪法》第85条、第89条、第105条和第107条规定,我国的行政 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
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 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处理决定,并能以 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以被告和第三人身份)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参加行政诉讼, 反映了它是否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行政主体能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的这一特 征,使行政主体得以同行为主体相区别。
三、行政主体的分类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 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被划分为两 大基本类型: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前者有权按 地域对社会上的相对人实施管理,如一级人民政府和其所 属的具有对外管辖权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县、市公安局), 后者则限于按隶属关系对内部相对人的管理,如政府机关 事务管理局。当然,某些行政主体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 外部行政主体,又是内部行政主体。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它既有权对管辖地域内的一切社会相对人实施管理 (外部行政主体),同时有权对隶属于它的行政机构实施 领导和监督(内部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 主体。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如公安派 出所、工商所等)和外部得到行政授权的社会组 织同样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系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地实施行 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如行政机关委托社会团体行使行政 职权,社会团体便是行为主体。
行政优益权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 有的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 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 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优先 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先行处置权;第二, 获得社会协助权;第三,推定有效权。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 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这一特征使行政主体同它的代理人相区别。因为 行政主体代理人的行为效果不是由代理人本身, 而是由作为委托人的行政主体承担的。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委托乡政 府对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做出罚款裁决,尔后 发现处罚违法或失当,补救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 机关承担。这说明乡政府不是治安处罚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 任(从而使不少人把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简单地 等同起来)。
一方面,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 人”,而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那里所享有的各 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 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 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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