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无利息的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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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无利息的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方:

身份证号:住址:

借款方:

身份证号:住址:

保证方:

身份证号:住址: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 ____________ 作为保证人,

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____________ 元,借款用途为________ 。乙方同意将前述款项

借给甲方。实际放款日为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 日止。

第二条还款日期及还款方式

1、还款日期:

2、还款方式:

第三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四条违约责任

、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

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

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借款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保证方: (签字 )

日期:年月日

2019 年签订无利息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

1、合同签约主体

在我国,可以作为出借主体的只有两类主体:第一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 另一类为国家允许开展借贷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相关的金融牌照,目前这类出借主体主要为: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典当行、信托公司等。除此之外,其他未取得金融牌照的任何公司开展借贷业务均为违法。

因此,在起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出借人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有些自然人用自己控

制的非金融类公司的名义发放借款是不合法的。

2、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本金为出借金额,借款本金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

(1) 砍头

息的问题。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将全部/ 部

分利息予以扣除后再发放给借款人,但约定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与扣除过利息之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砍头息这种方式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法

律上认可的借款本金为实际出借的金额。

(2) 对借款本金的借出,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操作,不要采用现金方式完成借贷。现金在举证上难度较大,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很好的保留证据。民间借贷而言,证明自己实际发放借款是借贷关系最为核心的一环,因为只有证明了有资金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合同发》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实实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 实际出借金额、借款期限与借款合同约定的不一致,该怎么办?这种问题,在实践中

常有发生,出借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发放借款。而《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法律上来说,若出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发放借款,出借人就是违约,借款人是可以追究出借人违约责任的。

因此,针对出借金额以及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在《借款合同》进行约束,以降低出借人违约的

风险。如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未能按本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发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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