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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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电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行业自律体制,发挥本商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庆市电商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性质为非盈利性的服务组织,主要是有安庆市地方范围内电子商务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开展学习,交流,自律和维权活动的服务性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功德和行业道德,提高会员的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振兴安庆经济,壮大繁荣电子商务市场做出努力。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庆市(总商会)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安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会址为安庆市大桥开发区青园国际农机机电城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协助政府部门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 进行与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调查和研究;
(三) 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建议;
(四) 开展电子商务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 组织推广国际、国内电子商务技术及应用成果,举办国际、国内技术交流活动及项目洽谈会;
(六) 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及声像资料;
(七) 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与法规指导;
(八);组织专家在电子商务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咨询服务
( 九) 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3,自愿遵守本商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4,按时缴纳会费及相关活动经费。
第十条: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向商会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
3,参加商会组织的学习等活动,享有商会的各项服务。
4,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遵守商会的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3,遵守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准则。
4,接受商会的指导,监督,履行交流义务,完成商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5,按商会的规定按时按量缴纳会费及相关活动经费。
6,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向商会反映相关行业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7,维护行业信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核准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的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商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相关活动的财务预算。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