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关于成都川科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成立登记的批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川人社办发[2010]510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5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格证书印制合格证书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见附件),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证书需求情况,按照省厅统一样式分别组织印制。
二、合格证书核发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审核同意的技工学校等其它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核发合格证书。
三、合格证书管理(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厅具体负责其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审核同意的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合格证书的印制、核发、保存及其它管理工作,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依法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按规定审核同意的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合格证书的印制、核发、保存及其它管理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向学员发放合格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证书工本费。
印制证书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予以安排。
(三)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凭证,是求职就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证书的印制、核发、保存等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严禁私自印制合格证书、弄虚作假滥发合格证书。
各地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印制合格证书的数量及发放管理等情况报省厅备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川人社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30号)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9]9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川劳社发〔2009〕11号)的要求,针对当前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培训针对性不强、管理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到位、个别地方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实施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分类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要根据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企业在岗农民工及未能继续升学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实施分类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三)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6至12个月(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的专业技能培训;(四)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开展提升创业能力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32号)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精神,提升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加快培养一批社会紧缺、行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决定启动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现将《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2013年8月29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为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的部署,特制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一、功能作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主要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及其他有职业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培训,培养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同时承担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我省命名百家省级劳务培训基地
我省命名百家省级劳务培训基地佚名【摘要】省政府办公厅最近发出《关于重新命名四川省省级劳务培训基地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提升全省技能实训综合实力,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劳务培训基地的管理,按照“动态管理。
优胜劣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两年一调整”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公平竞争的方式,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省级劳务培训基地进行了重新评估认定。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命名成都市妇联女性就业训练中心、成都市就业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内江市技工学校、德阳市富丽达职业学校、资中县水南高级职业中学、【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年(卷),期】2011(000)012【总页数】1页(P9-9)【关键词】劳务培训;省级;就业训练中心;高级职业中学;动态管理;政府领导;政府办公厅;重新命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3.6省政府办公厅最近发出《关于重新命名四川省省级劳务培训基地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提升全省技能实训综合实力,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劳务培训基地的管理,按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两年一调整”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公平竞争的方式,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省级劳务培训基地进行了重新评估认定。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命名成都市妇联女性就业训练中心、成都市就业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内江市技工学校、德阳市富丽达职业学校、资中县水南高级职业中学、安岳县职教中心、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等100家单位为省级劳务培训基地,有效期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
此前命名的100家省级劳务培训基地至2011年10月31日废止。
通知要求新命名的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教学设施设备,发展壮大师资队伍,强化管理服务,不断提升培训整体实力,充分发挥省级劳务培训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市(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省级劳务培训基地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13]279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2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近期,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切实做好我省技工院校的设立审批工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办资格(一)技工学校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条件要求。
(二)高级技工学校主要由经过办学水平评估的技工学校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2)的条件要求。
(三)技师学院主要由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3)的条件要求。
二、申报审批程序(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程序1.材料申报。
申办单位根据办学目的,依据《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按照省厅印发的《四川省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试行)》或《四川省高级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试行)》(川人社函[2013]639号)明确的评估办法进行自评,并进行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可行性论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川人社函〔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技工院校等统计年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2]69号)的要求,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计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度统计的学校以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四川省2012年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的通告》,(川教[2012]76号)文件中列入人社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为准。
2012年度统计年报使用《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中《技工院校综合情况》(表号:人社统OS1号)和报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号:人社统OS3号)报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上述报表结构将采用2013年新版,下载地址:/2013report.html(方欣科技公司)。
二、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报表制度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技工院校统计年报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计年报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按时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请于2013年1月16日前将《技工院校综合情况》(表号:人社统OS1号)和报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号:人社统OS3号)报表报送四川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三、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本地区2012年度技工院校统计分析工作,对本地区技工院校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于2013年1月25日前将2012年技工院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四川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7122508_新都区就业培训机构巡礼
新都区就业培训机构巡礼四川科力职业学校学校根据学员的实际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开设了会计、三维动画设计、健康管理、中式烹调、养老护理等特色专业。
选配了有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师资力量,配套了充足的教学设施和实训设备,如家政服务班,每位学员配备一套设备;餐厅服务班,六位学员配备一套设备,保证了教师的正常教学和学生的正常学习和实习。
针对学员年龄差距较大,学历高低不齐等问题,每班配备了专职班主任,从开班到结业全程跟踪管理,并组织学员成立班委会,树立学习典范,引导学员自主管理,激发了学员的学习热情。
学校依托所属成都东晖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搜集就业信息,通过“教室招聘会”“今日招聘”等形式向学员发布,并通过“东晖人才网”为学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成都铭仁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校形成了独有的培训和就业特色。
一是对教师严格要求,保证教学质量。
每月召开一次教研会议,优秀教师进行教学展示,教师之间互相交流和学习,同时,加强教师和学员的交流,既要做严师、优师,还要做益友、挚友,提高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实现由“要学生学”变“学生主动要学”。
二是重视实践操作,突出教学特色。
如餐厅服务员班将学校食堂作为实作课教室,学员身临其境感受专业知识;专业课运用多媒体教学,图文并茂,增强学员的学习兴趣;每班设置“班务活动栏”,学员交流学习心得,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学习质量的提高。
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者持证上岗,提高就业率。
川大科技园职业技能培训学院今年上半年,学院在新都区开设了计算机操作员、公共营养师和电工三个培训班,180名失地失业人员参加了技能培训,保质保量完成了培训任务。
学院制订了专项培训方案和培训大纲,建立了学员档案,使培训工作有序开展。
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聘请理论功底好、技术熟练程度高、培训经验丰富的教师授课,采用“理论实践一体化”高效实用的教学方法,确保学员学有所成,结业考试合格率100%。
学院积极参加由区人社局举办的以搭建供需平台、促进转移就业为主题的现场招聘会以及泰兴镇就业培训双选活动,大力宣传“先学技能再就业”的理念,吸引更多的失地失业人员参与到培训中来,学习相应的岗位知识技能,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成都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总体部署,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是我市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级的重要人才支撑,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以劳动力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企业培养开发为主体,以提高在岗工人的技能水平、劳动预备役人员就业能力、下岗再就业人员的职业转化能力为核心,坚持技能人才开发走产业化、市场化之路,努力造就一支以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结构合理,技术过硬,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
二、工作目标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于2012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完成中期考核评估,到2020年底,完成总体目标任务。
(一)技工院校建设项目:2012年我市完成1所技师学院的申报筹建工作,截止2020年申报筹建4所技师学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3]4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2.22【实施日期】2013.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47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函发〔2008〕8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12年度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评估对象2012年6月30日前经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完成民政、税务注册登记,本年度内正常开展招生、教学的培训学校。
二、检查评估方式检查评估工作采取培训学校自查自评、市和区(市)县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评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查评估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查自评及提交材料(3月20日前)。
各培训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全面自查,对照《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附件1)逐项逐条进行自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连同《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登记表》(附件2)及其他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阶段:审查评估及整改处置(3月21日至5月31日)。
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评估。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
年4月30日以前宣
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
3、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川劳社函[2009]59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12.10
【实施日期】2009.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计年报工作
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9〕59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17号)和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技工院校等统计年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09]20号)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我省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计年报使用《人力资源社会统计报表制度》中《技工院校综合情况》(表号:人社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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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技工学校和部分普通中专学校移交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技工学校和部分普通中专学校移交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成办发[2005]94号•【施行日期】200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技工学校和部分普通中专学校移交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5]94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2004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会议纪要》(2004年第234期《议事纪要》)的要求,将市交通局、市电子行业协会、市机械行业协会所属的成都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成都无线电工业学校、成都市机械技工学校移交市劳动保障局管理;将市经委、市建委、市贸粮局、市房管局所属的成都市工业学校、成都市建设学校、成都市财政贸易学校、成都市房地产中专学校移交市教育局管理。
现将移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移交原则(一)坚持按现状、成建制、整体移交的原则。
上述各校移交后,技工学校或普通中专学校的事业单位性质和编制不变,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
移交双方要高度重视学校的稳定工作,保持学校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保持学校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工作秩序。
(三)坚持有利于经济建设和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职业教育为行业服务的原则,充分调动和保护行业、部门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学校移交后,学校原管理部门在专业设备投入、专业师资培养、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职工培训项目和毕业生就业安排等方面应继续给予学校大力支持,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
二、资产移交(一)移交学校资产核定的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
(二)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后,移交方将移交学校的资产按现状、整体无偿移交接收方,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一并移交。
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录
A2-3 层 成都市安达就业培训中心 本市金牛区二环路西 87768760 三段 181 号 成都巡航数字娱乐职业技能培训学 金牛区三洞桥 2 号建 15719449873 校 业大厦 6 楼 (办) 成都旅游培训中心 成都市大石西路 56 号 86746049 成都信息技术学校 青羊区苏坡乡万家湾 66634555 村1组
成都明思源美术设计培训学校
金仙桥路 1 号中天商 66561192 厦四楼 成都阿杰发艺专业教育中心 人民中路二段五十三 86622991 号(八一宾馆二楼) 成都众望商务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学 青羊区青华路 59 号 校 66259209
计算机操作与应用、[旅游咨询师、连锁经营 管理师(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 初、中、高级 师(四级、三级)]、中式烹饪师、营养师 成都耘涛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 茶店子东街 126 号二 美容美发、泰式洗头、足道按摩、美发管理 87531488(办) 楼 师(初、中)、餐厅服务员、商品营业员、 初、中、高级 87534237(传) 电工、焊工 成都永信财会电算化职业培训学校 成都市体育场路 2 号 计算机操作、财会电算化、理财规划师(二 西星大厦 1 楼 66241998 级)、物流师(四、三、二级)人力资源管 初、中级 理师、营销师、文秘 成都斯普软件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天府大道天府软件园 85306098 游戏软件设计与开发 初、中级
成都杰科应用技术职业培训学校
武侯区金花镇金履路 235 号
四川大学人才技能培训中心
成都市荷芙蔓美容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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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二)办理单位:成都市成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办理窗口:成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窗口(四)法定时限:90日(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七)窗口电话:84321893(八)投诉电话:84331097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2004年4月7日)。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办单位或组织向成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核查,在承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三步: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的申请单位,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理由。
四、申请资料(一)拟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申请2份,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培训目标、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培训专业、培训等级、办学规模、注册资金、办学条件等,并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机构章程2份,内容包括: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B、组织管理等基本制度;C、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D、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E、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字。
(三)《成都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2份,在成华区就业社保医保中心人社局窗口领取或/chzwfw/main_goMain.do下载)。
(四)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A、单位申办的,出具法人资格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住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以上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B、联合出资申办的,出具联合出资协议书及举办者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住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以上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C、个人申办的,出具举办者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住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以上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住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以上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我省第一所技师学院批准设立
我省第一所技师学院批准设立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0(000)012
【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技师学院; 高技能人才; 培训基地建设; 职业教育培训; 高级技工学校; 成都市; 资源基础; 省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1
经省政府第7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省政府正式批复设立成都市技师学院。
发展技师学院是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大
举措。
成都市技师学院是在整合、优化原成都市高级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基础上,按照技师学院标准、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过学校自查、专家实地考
察评估、评议委员会评议和公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成都市技师学院是我省设立的第一所技师学院,标志着我省技工院校坚持高端引领取得了新的成果,将为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统筹城乡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颁发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颁发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是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省政府批准由我厅发布的《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两个规章起草的实施性文件,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复(川府法函(1994)42号),同意由我厅发布规范性文件,现予发布施行。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科学化、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劳动部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领导下,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培训单位的有利条件和积极性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劳动行政部门1.省劳动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能是:(1)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2)编制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布局);(3)领导、管理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4)审批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和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5)审批、管理鉴定技师和高级工的考评员资格;(6)核发与管理《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术等级证书》;(7)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8)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2.市(地、州)劳动局综合管理本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组建、管理和指导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审批在本市(地、州)范围内实施初级、中级和经省劳动厅授权的高级技能鉴定的站(所);(3)审批、管理鉴定初级,中级和经省劳动厅授权的高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4)核发与管理初级、中级和经省劳动厅授权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5)对本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