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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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一、判断题:

1、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3、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4、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6、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不得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7、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暂停执行,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9、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10、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2、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13、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14、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1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16、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17、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18、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

的罪名以及该罪的主要事实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19、翻译人员参与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20、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但可以视情派员在场。(×)

21、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22、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3、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24、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25、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26、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7、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不得取保候审。(×)

28、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29、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30、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3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一定费用。(×)

32、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 )

33、对犯罪嫌疑人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性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34、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对原强制措施依法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35、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传唤、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6、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37、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38、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39、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只要侦查人员认为必要即可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X)

40、对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4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报告,报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X)

42、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没收。(X)

43、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要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

44、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只要持有拘留证、逮捕证便可以直接执行,不需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X)

45、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

46、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对)

47、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五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错)

48、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对)

49、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

50、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错)

51、进行搜查时,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对)52、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十件。(错)

53、辨认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对)

54、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对)

55、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对)

56、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继续取保候审。(错)

57、A县公安局决定对居住在B县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A县公安局可以不通知B县公安机关,自行将王某抓回A县。(错)

58、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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