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固定资产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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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428号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42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咨询机构:为规范和指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特研究制定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有关方面在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开展评估工作中参考。

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2013年2月17日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大纲及说明(试行)第一部分分析篇章编制大纲一、编制依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其篇章编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以及拟建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开展工作。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二)项目单位的委托合同;(三)项目单位提供的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所需的必要资料。

(四)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其他依据。

二、风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

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等。

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重点阐述以下部分或全部方面: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方式和方法;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公众参与情况;基层组织态度、媒体舆论导向,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国资发规划[2005]92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中央企业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推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我委组织编制了《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指南》是中央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中央企业可根据《工作指南》的要求,编制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对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可有所侧重和取舍。

二、《工作指南》适用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后评价,对于股权投资、资产并购、证券、期货等其他类型的投资项目,仅供参考。

三、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后评价工作的主体。

各中央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有目的地选取一定数量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要加强投资项目后评价信息和成果的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实现后评价工作的目的。

四、中央企业的后评价工作由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具体负责指导、管理。

我委每年将选择少数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价,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及时反馈后评价工作信息和成果,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附件: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一、总则(一)为加强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赋予国资委的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编制《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号:国管资[2009]167号颁布⽇期:2009-07-02执⾏⽇期:2009-07-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和⽇常管理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报告制度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法院,⾼检院,各⼈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节约若⼲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

在执⾏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00九年七⽉⼆⽇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统⼀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作;管理中央⾏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国有资产管理⽔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管理职责,建⽴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国家计委等印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通知》

国家计委等印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文印发,交通部厅体法字〔1998〕9号文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保证工程项目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

“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

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

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建设及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第六条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具体执行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是出资人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规划预期,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也是出资人引导企业发展方向,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职责。

为规范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属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范围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企业本年度全部投资活动。

按投资类别划分,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三项投资行为;按投资层次划分,应包括企业本级及独资或控股子公司投资;按投资方向划分,应包括主业投资与非主业投资。

二、省属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三、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主要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主要包括:1、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进展;2、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3、上年度投资计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本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主要包括:1、本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2、本年度投资的总额及其构成;主业投资与非主业投资的总额及在本年度投资中的比重;3、本年度投资的项目安排(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4、本年度投资安排分析;5、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措施;6、完成本年度投资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黔农办发〔2017〕19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障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根据《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2〕14号)、《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黔财资〔2015〕9号)、《关于2017年编制省级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资〔2017〕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和加强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和提交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先计划、后采购”的原则,每年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下达后,各部门应在1个月内,结合部门编制实有人数配置标准限额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提供通用资产和专用资产的部门(单位)资产配置计划。

上半年原则上不再受理资产配置计划调整申报。

从7月开始,每月上旬集中申报,11月下旬停止资产配置计划调整申报。

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报送配置计划应在批复后1个月之内一次性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

委机关资产配置计划由财务处汇总后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申报,委属事业单位通过各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二、明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应明确专人作为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台账的登记和更新完善,负责单位年度资产报表的编制,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财务部门的核对,以及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2017年9月8日前,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名单报委财务处备案。

今后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委财务处。

各部门固定资产盘点方案

各部门固定资产盘点方案

各部门固定资产盘点方案一、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长期投资的重要资产,对于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正确使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确保盘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盘点目标1. 确定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包括数量、状况、使用情况等;2. 核实固定资产的价值,确保账实相符;3. 发现固定资产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维护。

三、盘点程序1. 预备工作(1)确定盘点时间和地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盘点时间,通常选择在财务年度结束前或开始时进行盘点。

同时确定盘点地点,确保盘点的顺利进行。

(2)编制盘点计划: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盘点计划,包括盘点的范围、对象、方法等。

并将计划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3)准备盘点工具和材料:准备好盘点所需的工具和材料,包括盘点清单、盘点表格、计算器、标签等。

2. 盘点操作(1)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按照盘点清单进行逐项清点,将实际情况与账面数据进行核对。

同时,注意记录固定资产的数量、规格、型号等详细信息。

(2)核实固定资产的状况和使用情况:对清点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核实其状况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如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核实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固定资产清单上的价值进行核实,包括购置价值、累计折旧等。

如有差异,及时调查原因,必要时进行重新计算和调整。

3. 盘点总结(1)编制盘点报告:根据盘点结果,编制盘点报告,包括资产清单、差异情况、问题和隐患的总结等。

报告应清晰明了,重点突出。

(2)整理固定资产档案:根据盘点结果,及时更新和整理固定资产档案,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盘点责任1. 相关部门的责任(1)财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编制盘点计划,并负责盘点报告的编制和整理。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清点固定资产和核实其状况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和隐患。

关于资金计划管理的相关通知

关于资金计划管理的相关通知

关于资金计划管理的相关通知1.资产管理规定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资产〞〕的预算计划、购置、保管等有关管理工作及示范单位、样板房财产处理办法。

〔1〕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设备、用具、工具等,具体范围详见附注;〔2〕低值易耗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劳作资料、物品,具体范围详见附注。

第二条本集团的财产执行实物负责人制,各级单位行政部门设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的财产负责管理,资产使用人对本人使用的财产承当保管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负责人负有监督保管本单位财物的责任。

资产使用人遗失资产的,必需按折旧价给予赔偿;如遭抢劫或偷窃的,必需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所在单位行政部门及主管管线领导审批〔附公安部门证实文件〕,酌情处理。

第四条集团的财物应用于集团工作,不得作私人用途。

第五条资产采购,应在集中招投标指定公司购买,未指定公司的,应货比三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力求价格低廉。

第六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用品纳进行政费用预算管理范围,按《行政费用预算管理规定》〔见本管理办法第四章〕执行。

购置计划及申请第七条集团的资产购置执行计划预算管理。

〔1〕各地区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必需将下一年度本地区公司的《年度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及预算》报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审核;房地产管理中心将地产板块的《年度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及预算》汇总报集团领导核准;〔2〕集团《年度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及预算》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3〕每年6月份集团总部及各地区公司可依据实际业务必需要按原审批程序对《年度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及预算》进行一次中期调整;〔4〕预算计划批准后,应抄送行政人事部门、财务部、监事会等管理部门,便于监督执行。

第八条采购〔1〕集团总部各部门的资产采购统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公司的资产采购由各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2〕预算内〔外〕资产采购应填写“预算内〔外〕资产采购审价表〞,经集团或地区公司审核部审价确认方可采购;〔3〕10万元或以上的资产采购必需报集团招标管理中心招标,并按集团与中标单位所签的合同向中标单位购买;〔4〕资产的购置,必必需取得正式发票,并要列明品种、规格、单价、数量,不能只填上总金额。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资产管理部对各部门上报的《月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表》进行审核汇总,并经资产管理部经理审核签字后,报财务管理部。
3、财务经理审核后,交由物资采购部门进行询价后,由资产管理部根据审批权限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等审批。
第三节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条购置申请
1、各部门每月根据实际需要,详细填列《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若属预算外购置,需拟写专题报告并层层上报审批后方可执行。
3、资产管理部进行整理和汇总,编制固定资产预算。
4、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和规划发展部在编制预算方案时应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等因素,对投资和购置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和分析,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考虑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
第七条预算审批
资产类别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合计
领用部门:
领用部门负责人:
资产管理员:
领用人:
注:本表一式两联,一联交财务管理部,一联交资产管理部
2、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审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建立公司的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固定资产的请购、验收、处置(不含对外投资)的审批;负责监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协助财务部门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3、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同时负有保管责任。
(3)新增固定资产应从现有编号依次续编。
(4)每一固定资产编号确定后,实物标牌号应与账面编号一致。
(5)编号只有发生固定资产处置,如固定资产调出、报废等情况时才能注销,一经注销通常不能补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水利投资和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财政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水利投资和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财政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水利投资和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财政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2.27•【文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水利投资和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财政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通知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今年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进行了总体部署,明确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在水利投资运营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

按照财政部关于试点编制分领域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有关要求,我部启动了水利投资运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为做好规划编制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范围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水利投资安排的水利建设项目,中央财政专项水利资金安排的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项目(包括中小河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型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

二、规划期限2016~2018年。

三、规划主要内容测算现行政策下未来三年水利资金需求,分析现行投入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现行财政投入政策的建议。

四、有关要求(一)重大水利工程(不含规模化节水示范工程)、主要支流治理、中型水库等需细化到具体项目,其他工程按省或按单位打捆编报。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对于尚未执行完毕的水利专项规划,如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规划、全国大中型水库建设总体安排意见、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水土保持规划、首都水资源保护、敦煌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全国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等,按照现有规划,结合到2014年底已经安排的投资和2015年建议安排投资情况,对2016-2018年投资需求进行逐年测算。

关于安排2024年度固定资产盘点的通知

关于安排2024年度固定资产盘点的通知

关于安排2024年度固定资产盘点的通知一、通知概述根据我国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确掌握公司固定资产的数量、状况和价值,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公司决定开展2024年度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盘点范围本次盘点范围包括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具体包括:1.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2. 机器设备、仪器仪表;3. 运输工具;4. 电子设备;5. 家具、用具;6. 其他固定资产。

三、盘点时间本次固定资产盘点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四、盘点步骤1. 准备阶段: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清单,对照实物进行核查,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2. 实施阶段:各部门按照盘点计划,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

3. 汇总阶段:财务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盘点表》进行汇总,核对盘点结果。

4. 分析阶段:财务部门对盘点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差异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5. 报告阶段:各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盘点报告,财务部门向公司领导报告盘点总体情况。

五、工作要求1. 高度重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确保盘点工作顺利进行。

2. 如实填报:各部门在盘点过程中要如实填报《固定资产盘点表》,不得瞒报、虚报。

3. 确保安全:在盘点过程中,要注意确保人身和资产安全。

4. 积极配合: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开展盘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六、责任追究对于在盘点过程中出现的瞒报、虚报、不配合等现象,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确保本次盘点工作取得圆满成果。

财务部2024年9月30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鄂政办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优先安排省本级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收尾项目,优先安排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需要等;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投向并适时调整,统筹用于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农林水及新农村建设、现代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发展、节能环保、支柱产业发展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公共事业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2.16•【文号】国管财字[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字[2000]3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由我局承担。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名单送我局财务司。

2000年2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9•【文号】银监办发[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54号)机关各部门:《中国银监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程》已经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中国银监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银监会机关(以下简称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参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财务会计部负责资金账的统一核算及管理,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实物账的统一归口及管理。

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和办公厅(以下简称“三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的不同专业性能分类设置和登记实物明细账,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部门职责及分工、固定资产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使用、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会机关固定资产实行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相结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89〕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89〕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1989年8月18日苏政发〔1989〕92号)为了适应国家宏观控制的新形势,切实改善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就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要求,各级计委(计经委)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上报、下达各类投资计划。

将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成一本计划,作为各部门共同执行的依据。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包括:全民基建、全民技改、全民其他、城镇与农村集体、城乡个体投资、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独资)、国内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合投资等。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何种建设性质、资金渠道、所有制形式,均应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二)服从国家宏观管理。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将国家核定给我省的投资总规模分别下达给各市和省各部门,各地、各部门据此安排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

下达的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实行市长、厅局长、行长负责制。

(三)实行分类计划管理。

全民基建、技改投资项目和城乡集体投资项目中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严禁突破。

城镇、农村集体自筹投资、个体投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治理整顿期间,按国家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双重计划控制,即既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又要列入国家信贷计划。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4•【文号】农银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2000年8月24日农银发[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优化固定资产结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业务发展和稳健经营,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各行要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报总行备案。

附: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优化固定资产结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业务发展与稳健经营,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等。

第三条农业银行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授权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国家计委、审计、财政、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一、统一领导。

农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其固定资产管理由总行统一领导。

二、授权管理。

按照农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授权管理分为固定资产购建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三、逐级负责。

各级行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管理辖内固定资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及项目管理责任制。

各级行行长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就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作出如下通知:一、加强项目资本金计划编制和管理1. 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合理性和有效性原则,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计划,并报送上级部门审核。

2. 资本金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需求金额、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时限等内容,要求逐级审批,确保项目资本金的合理配置和分配。

3. 在项目资本金计划编制过程中,各单位和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项目资本金的可行性和来源的合法性,杜绝违规使用政府资金。

4. 完成项目资本金计划编制后,各单位和部门要加强资金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按时、按量拨付到位,并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二、严格项目资本金审批和监管1.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本金的审批和监管,确保项目的资本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严禁将项目资本金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或挪用他人资金,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3. 对于项目资本金不足或使用不当的情况,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

4.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本金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三、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 各单位和部门要加快推进项目资本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平台和系统,实现资金流向的全程监控和数据的实时分析。

2. 建立项目资本金使用信息公示制度,公开项目资本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接受社会监督。

3. 加强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确保项目资本金的管理和使用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结语通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确保项目资本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为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编制2021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通知

关于编制2021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通知

关于编制2021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通知根据“一上”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现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范围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以及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均需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二、编制口径(一)车辆。

我校车改方案已经教育部批复,根据《XX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管理若干规定》精神,保留车辆的更新由后勤服务集团车辆服务中心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

其中新购置不需挂牌的在校区内使用车辆,如扫地车、巡逻车、洒水车等,不按照新增车辆申报,转为新增设备申报。

(二)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分类,由各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附件1)确定。

三、编制要求(一)各单位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二)各单位应当结合存量资产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申报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必须单独提供论证报告。

(三)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须报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

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四)新增资产配置仅用于部门预算中申报购置资格,实际购置须按照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请各单位于20XX年XX月XX日(星期一)上午12:00前将相关材料的纸质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管理科,电子版发送至。

超期未提交的单位,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1.GB∕T+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pdf2.2021年拟购置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新增资产申请表.xls3.2021年拟购置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新增资产配置申请表.xls4.2021年车辆更新新增资产配置申请表.xlsx国有资产管理处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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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固定资产计划的通知
集团各子公司及4S店、集团总部各部门:
根据集团2011年度事业计划修订要求,为编制全集团下半年固定资产投资部分计划,请各部门结合下半年经营及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节约、合理、实用、满足要求的原则,实事求是的提出本部门下半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需求,并请填写如下《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于六月十四日中午12:00前报集团行政部以便汇总编制好全集团公司的下半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谢谢大家!
特此通知!
集团行政部
2011、6、13
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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