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12项重点业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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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甘卫药政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近日,省委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情况通报反馈中指出我省“乡村两级卫生室部分药品短缺、部分药品价格高于市场价以及药品过期”等问题。

针对健康扶贫中指出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整改措施。

现就加强基层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2016年5月,根据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分级诊疗等工作需要,我委印发《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6〕146号),允许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品规和金额双控原则,合理使用部分非基本药物。

两年来,此药品政策对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慢病防治中基层用药衔接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满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和医联体快速发展以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用药衔接,经研究决定: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品种、金额”双控标准。

(一)提高双控比例。

乡镇卫生院使用非基本药物品规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品规的10%增加至20%,金额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金额的20-30%增加至45%。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基本药物品规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品规的10%增加至30%,金额比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金额的20-30%增加至50%。

以上品规或金额比中任意一项超过限定即限制采购。

新的双控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并作为累计起始日。

(二)调整非基本药物使用范围。

允许基层医疗机构选择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包括:纳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非基药品种,常用低价药品,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属基本药物品种非基药剂型和规格部分(目录二),原限定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简称为“原限用基药”),非医保报销药品。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签订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签订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签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甘卫基层函〔2018〕401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签订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人一策”健康扶贫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能够按照《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户“一人一策”健康帮扶指导方案》(甘卫发〔2018〕98号)(简称《指导方案》)要求,积极组建签约服务团队,严格签约服务管理,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近期督查中发现,部分市州开展“一人一策”健康扶贫工作落实不够有力,没有严格按照《指导方案》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要求,特别是在制定帮扶措施、签订服务包、建立紧密联系等方面与文件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有的地区只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没有签订个性化的服务包;有的地区服务包签订不准确,没有针对患病人群签订中级服务包;有的地区虽然签订了服务协议和服务包,但不够具体和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等。

为提高全省贫困人口“一人一策”健康帮扶工作质量,做细做实精准扶贫工作,现就做好“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签订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一人一策”服务包的签订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康帮扶措施制定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健康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签约服务费发放考核的重要依据,做好“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的签订,关系到帮扶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健康扶贫工作的具体成效,关系到每一位健康帮扶对象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它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增效的重要环节,认真抓好落实。

二、注重方式,规范签约各地要准确领会《指导方案》文件精神,指导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对因病致贫返贫人群签订中级服务包,对其他人群签订初级服务包。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甘卫人发(2018)369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报送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组织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研究,定于2018年12月召开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

为切实做好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依据(一)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参加2018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职改办〔2001〕6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等文件有关评聘规定(见附件1),取消文件中涉及“论著”的条件,将科研课题鉴定条件调整为验收评价,其验收评定标准与原鉴定标准一致。

(二)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参加2018年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待《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标准(试行)》文件正式发布后,再按照本通知要求上报。

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范围为:全省县(市、区)域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临夏州、甘南州州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卫生计生委系统驻村帮扶干部储备库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卫生计生委系统驻村帮扶干部储备库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卫生计生委系统驻村帮扶干部储备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甘卫扶贫发〔2018〕288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建立省卫生计生委系统驻村帮扶干部储备库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驻村帮扶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最大限度发挥驻村帮扶工作队脱贫攻坚“生力军”作用,扎实做好精准扶贫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委系统建立驻村帮扶干部储备库,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驻村帮扶干部储备库的意义充分考虑到我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年轻干部长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大多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实际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有关基层工作经历的具体要求,结合省委组织部选派到村任职第一书记及省委农办选派驻村工作队队长等规定,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建立驻村帮扶干部储备库。

目的是将一批待提拔的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想干事、能干事”的年轻业务骨干选派到扶贫攻坚一线,了解基层情况,发挥自身优势,破解基层发展面临的困难和瓶颈。

二、驻村帮扶干部储备库人员条件及管理使用各单位推荐的储备干部需符合《甘肃省选派到村任职第一书记管理办法》选派条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从40周岁及以下、符合高一级职务任职基本条件、拟重点培养或提拔使用的正科级干部、实职副科长中产生(确有困难的单位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委机关各处室科级及以下干部全部纳入驻村帮扶干部储备库;委系统编制数500人以上的单位推荐4人,100-500人的单位推荐2人,100人以下单位推荐1人。

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驻村工作任务,每年从驻村挂职干部库中确定适当人选,选派到景泰县正路镇各贫困村驻村工作,其中到村任职第一书记(兼工作队队长)工作时间为两年,其余驻村干部工作时间为一年。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甘肃省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甘肃省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甘肃省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甘卫医政函〔2018〕504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组织开展甘肃省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医疗质量,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引导和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具有全省领先水平的优势学科(专业),缩小与国内外同领域领先水平的差距,以学科建设为平台培养壮大我省优质医疗资源,省卫生计生委决定组织开展甘肃省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宁缺毋滥、兼顾布局的原则开展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评审。

二、评审目标通过此次评审工作,对现有的66个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进行重新评审,对原确定的12个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和新申报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进行评审。

原则上同级同类学科(专业)只设一至两个省级重点学科(专业)。

三、评审方法在各地、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将组建专家组对申报学科(专业)在省内国内的技术优势地位、发展潜力,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及可行性进行评审。

评审分为初评、复评、确定三个步骤:(一)初评。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州卫生计生委和省医院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初评,符合条件者进入复评。

(二)复评。

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的学科(专业)进行实地评估,现场答辩及申报材料综合论证。

(三)确定。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表决结果,经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审议通过,并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示后,对确定的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专业)发文公布并授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问题整改落实及先锋行动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问题整改落实及先锋行动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问题整改落实及先锋行动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甘卫扶贫函﹝2018﹞288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问题整改落实及先锋行动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根据4月10日省委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情况通报会反馈问题,我委进行了认真总结梳理,并制定了整改方案,现将整改方案和健康扶贫先锋行动方案进行任务分解,请各处室结合各自职责分工,抓好整改落实。

各处室要提高政治站位,紧盯薄弱环节,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围绕解决突出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全力推进健康扶贫问题整改工作。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6月4日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问题整改落实及先锋行动任务分解方案按照省委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情况通报会反馈的我省健康扶贫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健康扶贫先锋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卫发﹝2018﹞166号),结合国家“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和省委省政府“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相关要求,为扎实推进各项问题整改落实,全面推进先锋行动任务落实,现将整改措施和先锋行动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请机关各处(室、局)认真抓好落实。

一、国家扶贫开发考核通报反馈问题(共4条)(一)关于部分县未全面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政策的问题。

此问题已明确责任单位为民政厅并落实整改,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完成。

责任领导:陈明责任处室:健康扶贫处责任人:张军莉整改措施:督促民政部门尽快落实整改措施。

(二)关于“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执行不到位和住院收取押金的问题。

此问题已明确责任单位为人社厅并落实整改,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甘肃保监局配合完成。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会风会纪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会风会纪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会风会纪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甘卫办函〔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会风会纪制度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贯彻落实全省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和省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十不准”精神,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根据5月10日委党组会议要求,现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会风会纪制度》等制度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29日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省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和省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十不准”精神,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单位或群众)来电或来访时,由其所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负责接待、对询问事项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电或来访办事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倾听,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不得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为理由对来电或来访者进行推诿。

第四条对来电或来访人所反映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的,且相关资料齐全,应立即办理或解决;若资料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材料,不得让办事人员跑“冤枉路”;不能立即办理的,应承诺办理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答复。

第五条对来电或来访人所反映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但属于委机关相关处室或委属其他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负责转交给相关处室或单位负责具体承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甘卫人发[2015]1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5.01.13【实施日期】2015.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的通知(甘卫人发【2015】15号)委机关、省红十字会、省计生协各处(室、局),委属各单位:《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已经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月13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加强干部日常管理,严明出勤纪律,保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请休假对象委机关工作人员,委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请休假程序实行请休假登记备案制度。

委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超过3天需提前办理书面请休假手续,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批准后的《请休假审批表》交人事处审核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休假的,必须事前电话请示,并于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假期期满,需要续假的,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所有假期执行前,必须将《请休假审批表》交人事处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请休假由委主要领导批准;(二)委机关处室负责人请休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三)委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的,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四)委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由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委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请假类型(一)事假。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甘肃省出生缺陷防控综合管理网络信息系统部署运行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甘肃省出生缺陷防控综合管理网络信息系统部署运行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甘肃省出生缺陷防控综合管理网络信息系统部署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甘卫妇幼函﹝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推进甘肃省出生缺陷防控综合管理网络信息系统部署运行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属各相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通过信息化技术提升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筛查工作效率,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将甘肃省出生缺陷防控综合管理网络信息系统与甘肃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同步部署上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甘肃省出生缺陷防控综合管理网络信息系统是全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以业务为导向,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系统和孕妇产前筛查管理系统两个功能模块,主要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孕妇产前筛查基础服务和基础业务组件,并根据标准协议与规范向外部系统提供各种数据对接与交换。

该系统计划部署在县(区)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站),每个市(州)和县(市、区)各部署3家医疗卫生机构。

二、工作要求(一)甘肃省出生缺陷防控综合管理网络信息系统与甘肃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同部署、同安排、同运行,由甘肃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运行协调工作组负责系统运行工作安排和技术管控。

各市(州)和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要结合全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部署运行情况,加强工作协调,同步安排做好甘肃省出生缺陷防控综合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部署和运行工作。

信息系统服务器委托省妇幼保健院管理,信息系统终端统一配发。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甘肃省出生缺陷防控综合管理网络信息系统上线运行调试和信息系统终端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该系统与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甘卫中医发〔2018〕105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现将《2018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29日2018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2018年全省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十九大报告中“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总体部署,以建设国家中医药发展综合改革试点示范省和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为统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甘肃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在深化医改中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与对外交流全面发展。

一、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一)举办不同层面的《中医药法》和中医药监督知识培训班。

积极配合省人大修改《甘肃省中医药条例》。

制定出台《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

稳步推进中医诊所备案制管理。

在定西、张掖开展《中医药监督工作指南(测试版)》试点工作。

二、推动中医药深度参与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二)继续抓好中医药扶持政策的落实,助力中医药深度参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联合出台并推广中西医结合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

开展中西医同病同价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调研。

协调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指导督促市县开展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紧密型医联体建设与发展工作。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短缺药品企业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短缺药品企业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短缺药品企业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甘卫药政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建立短缺药品企业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通知各相关企业:为准确掌握我省药品供应信息,保障临床必需、急救短缺药品的供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在2016年全省已设立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276个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哨点的基础上,前移预警端口,将部分生产配送企业纳入监测哨点,建立短缺药品企业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测哨点设定及范围(一)生产企业监测哨点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及阳光采购平台中标、挂网药品的生产企业全部列为监测哨点。

监测范围:集采、阳光平台内本企业全部中标、挂网品种。

(二)配送企业监测哨点1.直接挂网药品配送企业:在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短缺储备药品模块中进行直接挂网药品信息维护及配送的全部经营企业为监测哨点。

监测范围:直接挂网目录中本企业负责经营的全部品种。

2.重点配送企业:在所有参与甘肃省药品配送活动的经营企业中遴选10家配送网络覆盖面广、市场份额较大、配送品种数量较多、供应服务较好的经营企业为监测哨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

监测范围:集采、阳光平台内本企业负责经营的全部中标、挂网品种。

根据监测预警实施情况,省卫生计生委将逐步扩大经营企业监测哨点范围。

二、监测预警报告情形(一)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报告由于原料短缺、企业生产线改造、药品GMP认证或调整生产品种等原因导致药品不能正常生产供应的品种。

(二)药品配送企业重点报告由于供应量不足、供应不及时、不能及时足量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求的品种。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省村卫生室全面部署启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省村卫生室全面部署启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省村卫生室全面部署启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甘卫规划函〔2018〕342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在全省村卫生室全面部署启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2011年10月,原省卫生厅招标确定北京中科美伦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全省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运行维护及质量保证期为5年。

现该系统运行维护合同已到期,经省卫生计生委委务会研究,决定在全省村卫生室统一部署使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代替现有村卫生室信息系统,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代替村卫生室信息系统,是进一步提升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落实健康扶贫工作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负责人,专人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在村卫生室的顺利部署实施,并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村级门诊报销、健康档案建档、公共卫生服务、乡村一体化管理等工作。

该系统供全省村卫生室免费使用,承建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各市州要统筹协调,制定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实施计划,督促和指导所辖县(市、区)认真组织开展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实施工作。

(一)网路环境搭建。

截至2018年5月底,全省共有15000多个村卫生室接通了卫生信息专网(部分为4G无线接入),还有近2000个村卫生室没有接通卫生信息专网,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要一一排查,并协调当地电信部门尽快完成剩余村卫生室卫生专网接入。

(二)硬件基础配备。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甘卫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发〔2015〕91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现将《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2015年3月9日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规范》严格落实。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落实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报告、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服务共11类43项服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甘卫发〔2018〕146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健康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相关处室: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开发〔2017〕10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18〕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有关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健康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28日健康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重要指示,落实中纪委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部署,结合我省“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有关要求和健康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聚焦全省健康扶贫责任主体,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集中力量开展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健全完善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开展党风廉政和行风政风建设,全面清除作风问题根源,标本兼治构建健康扶贫领域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促进健康扶贫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为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治理重点(一)“四个不足”方面对健康扶贫工作重视不足、认识不清,谋划不足、思路不清,落实不足、措施不当,成效不足、推进不力,未将健康扶贫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重点任务没有进行全面部署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甘卫妇幼函〔2018〕394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按照《甘肃省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工作规划(2017-2021年)》部署,目前省卫生计生委已在全省遴选确定16家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市州积极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照《建设标准》,查缺补漏,切实加强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

一、落实相关诊疗场所及设备市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是全省听障诊断救治网络的基础,建设标准化的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康复中心,强化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助于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诊治能力,推进耳鼻喉科领域专科联盟建设,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使90%的耳鼻咽喉科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就能得到诊治。

各地、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调,加大配套经费投入,按照建设标准要求,设置符合条件的耳鼻咽喉科诊查室、听力中心远程会诊室及听力检测室,配备一定数量的诊疗设备,确保听力障碍筛查、诊断及康复治疗等工作正常开展。

同时,要加强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配备诊疗设备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效用,设备运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计生委,以便协调解决。

甘肃省听力障碍诊疗中心要在房屋功能布局、设备技术参数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甘卫体改函﹝2018﹞227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各省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是国务院扶贫办考核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时指出的健康扶贫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切实抓好整改工作,现就做好“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集中梳理存在的问题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收取押金,出院时实行“一站式”结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行为,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保障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的重要举措和重要工作抓手。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围绕“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中存在的系统不对接、入院收取押金、结报不及时、诊疗不规范、流程不便捷等问题,自发文之日起至5月31日,集中开展全面排查工作,梳理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责任到人,明确整改时限,层层压实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深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集中力量,全力整改。

此次国务院扶贫考核抽查的地区,要对指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典型问题解剖麻雀,深挖细究,分析原因,根治顽疾。

对需要部门间相互配合完成的任务,要采取召开沟通协调会、致函等方式,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完成问题整改。

二、细化工作任务,抓好整改落实。

(一)进一步做好“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计生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计生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计生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甘卫法监函〔2018〕245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计生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机关各处室,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现将《甘肃省卫生计生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甘肃省卫生计生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的通知》(国卫办法制发〔2017〕24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8〕5号)要求,结合《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甘卫政法发〔2016〕276号)及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法治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卫生计生普法工作机制,通过强化普法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卫生计生系统“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通过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我省卫生计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充分认识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把准国家机关既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也是法治宣传教育主体的角色定位,树立普法既是国家机关应尽义务也是分内责任的普法新理念,自觉将执法和服务于普法相联系,把普法融入执法和服务各环节,在执法服务中实时普法、精准普法、生动普法,发挥国家机关在普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督导与质控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督导与质控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督导与质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甘卫妇幼函﹝2018﹞612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督导与质控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妇幼保健院:为进一步提升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质量,规范检查技术,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于2018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对全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进行现场质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8年10月10日开始,11月20日前结束,各市州具体质控时间由专家组另行通知。

二、质控内容(一)项目组织管理相关内容。

(二)项目检查相关技术质控,对已检查的宫颈细胞学涂片、HPV、阴道镜、宫颈活检病理、乳腺B超等进行抽查复核。

(三)项目季报表及个案卡等信息质控。

三、质控方式根据需要分别采用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操作、个案追踪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质控范围质控工作覆盖全省14个市州,每个市州抽查1-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妇幼保健机构及1家承担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机构。

五、专家组人员组长:白育萍副组长:陈发青、刘青成员:刘金风、白岩、石清芳、马秀芬、王艺璇、丁丽玮各市州现场检查人员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一)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认真组织,配合做好质控相关准备工作,被抽查单位要认真配合督查组开展质控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和相关支持。

(二)各县(市、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准备2018年两癌项目检查的所有宫颈细胞学刮片、病理涂片等;项目初筛机构及阴道镜检查机构需预约5-10个筛查病人。

(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省妇幼保健院要于11月30日前将质控报告报省卫生计生委(各地存在的问题要明确具体的县及机构),省卫生计生委将对相关问题进行通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甘卫妇幼函〔2018〕234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州市、白银市、平凉市、定西市、天水市、张掖市、甘南州卫生计生委,省妇幼保健院:为推进全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省卫生计生委决定继续实施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并研究制定了《2018年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15日2018年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省卫生计生委将继续开展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并依据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2005年原省卫生厅印发的《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一)完成10000例农村孕妇产前筛查任务,对唐氏综合症胎儿进行早期干预。

(二)提高产前筛查、诊断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提高农村孕产妇出生缺陷干预与防治知识知晓率。

(四)逐步完善全省产前筛查服务网络,规范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一)项目范围及对象2018年在兰州市、白银市、平凉市、定西市、天水市、张掖市、甘南州开展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工作,项目资金补助对象为农业户籍孕妇。

(筛查任务量及责任单位见附件1)(二)项目内容1.组织开展项目地区农村孕妇产前筛查工作。

包括血片采集、保存、运送,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与高风险孕妇的召回、诊断等。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甘卫妇幼发〔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转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州、兰州新区要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的意见》(甘政办发〔2016〕173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实施意见》(甘卫妇幼发〔2016〕195号)、《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卫妇幼发〔2017〕271号)等文件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的步伐并不断提升救治水平,确保母婴安全。

二、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省妇幼保健院要成立由相关学科业务骨干组成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加强对市州的技术指导,各市州也要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县级的技术指导,提高整体的救治水平。

三、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督促已经设置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救治能力。

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省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

四、各市州于2、4、6、8、10、12月10日前,将截至上个月底的市、县两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情况以及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专题向省卫生计生委进行报告,省级救治中心也要将工作开展情况每两个月向省卫生计生委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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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12项重点业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8.02.12
•【字号】甘卫发〔2018〕66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12项重点业务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为确保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12项重点业务工作顺利实施和如期完成,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12项重点业务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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