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行为规范检察官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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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
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
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 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
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Leabharlann Baidu察官制度: 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
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 3. 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
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设 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消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1条》):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我国检察官的任期: 因选举或任命制度的不同而异。 对以选举产生的各级检察长,其任期和
各级政府首长相同,都是五年,且连续任期 不能超过两届。
对以任命方式产生的检察官,则没有明 确的任期规定。
四、检察官的从业场所——各级检察院的设置
检察官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内,经依法任命 的,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内 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 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法警、书记 员等不属于检察官。
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与期限
1.2001 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2次会议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行修改,提高 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其他 条件未作修改),从2001年开始,我国法官任 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同时, 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 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 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 格,获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
答案:C。
《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
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 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另行规定。
八、 检察官的免职条件
《检察官法》第14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
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九、 上级检察长的任免权限
第15条: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 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 准。
第16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 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 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 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 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任免。
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1.《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监所、经 济等检察厅,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立其他业务 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 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
3.组织体制:检察一体化。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
二、什么是检察官?——请同学们回答:
下列属于检察官范畴的有:
A.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
B.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检察员
C.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D.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五、检察官的等级及其评定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四等:首席大检察官、大 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各等级再分为十 二个小等级。
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 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 为依据。
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 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检 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现任大检察官见下表:
六、初任检察官的选拔
《检察官法》第13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
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 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 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 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 中择优提出人选。
七、各级检察官的选举与任免
第1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 员会委员。
2.检察官任职条件与法官没有任何区别。 积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0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
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 两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 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 律工作满一年。
《检察官法》第12条: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与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 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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