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点位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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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资源租赁合同

编号:号甲方:南京小红山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所属的广告资源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作事项

乙方租赁甲方的广告资源广告位,向甲方支付租赁使用费用。

二、广告资源自然状况

本合同所指广告资源为甲方拥有的南京汽车客运站及南京汽车客运南站的所列广告资源广告位(具体位置见附表)。

三、租赁周期、费用及保证金

1、租赁期为5年,自2015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止;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佰叁拾陆万整。

2、付款方式:租金以先付后用的方式,每年分四次支付。乙方在每年的月日、月日、月日及月日前分别向甲方支付租金捌拾肆万元,汇至甲方账户。

账户名:南京小红山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20006615018010170542

开户行:交行中央门支行

3、所涉及广告点位用电电费挂表计量,由双方抄表确认。乙方在每次支付下季度广告资源租金时对上季度用电进行结算,与租金同步汇至甲方账户。

4、甲方按乙方支付的广告点位租金额,每季度向乙方提供税务部门

认可的正式发票;对乙方支付的电费,每季度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电费收据。

5、合同签订后,乙方须于广告资源使用前向甲方交付租赁押金肆拾万元整。

6、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且经催费后应付期满达一个月仍不缴纳,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扣除全额租赁押金,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回所欠租金、电费等相关费用。

四、权力与义务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配合乙方获得所列广告位置的广告发布权。

(2)建设期间,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创造有利的施工环境,安排好场地、用电及协助沟通的人员。

(3)甲方作为建筑物业主对广告牌建设拥有建议权。

(4)甲方有义务监督广告牌的运转是否正常,出现故障及问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租赁期内广告牌的一切招商工作,所有收益归乙方所有。乙方负责广告位的规划建设、设计。

(2)乙方负责广告牌的设计、建设、安装、建设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乙方的广告发布施工等,应避开甲方客运站高峰旅客运输等特殊时段,并充分考虑不影响甲方的日常站务组织。

(4)乙方在租赁期内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国家法规,并承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国家法规而产生的责任。

(5)乙方发布的广告应符合甲方客运站的经营形象及相关文明要求;乙方发布的广告有悖于甲方经营形象或甲方行业文明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对乙方发布的广告进行拆除或通知乙方立即拆除。

(6)遇甲方高峰旅客运输、大型活动等特殊条件,需遮挡、使用、

停用灯箱或显示屏,乙方应无条件给予全面支持与配合。

(7)乙方有责任对甲方免费提供所列点位必要时的行业文明及公益宣传。

(8)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抵押本合同中的权利。

五、合同到期

1、乙方的租赁期满后,将所列广告位恢复原状交还甲方,保证功能完好、设施齐全。

2、租赁期满,在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退还乙方租赁押金。

六、未尽事宜

1、政府因素:在媒体发布期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法令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中断履行的,甲乙双方在与政府处理完相关事宜后,应顺延广告位租赁期,其善后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阻止并妨碍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目义务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大雨、其它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罢工、骚乱、哗变等。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甲乙双方应尽力消除,并可免除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广告位租赁期也相应顺延。

3、安全责任:在租赁期内,因广告牌、广告画或广告牌的相关设备而造成人员、财产等损害,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当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无法及时到场处置时,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配合现场开展处置,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处置、医疗等相关费用。

七、违约责任

1、争议或纠纷处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采取友好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合作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八、说明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南京小红山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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