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

前言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990年版)以及现行有关的矿山机械产品标准等。

本标准为机械行业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积良、郭明、杨现利、黄立平。

本标准委托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0 引言

本标准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本标准所包括的危险范围,表明在本标准的范围中。

1 范围

本标准是从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方面对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提出的限制。规定的安全要求是针对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所有的危险。它适用于GB/T 15706.1—1995中3.11规定的机器寿命期内各阶段所产生的危险。

本标准适用于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JT—0.8和2JT—0.8型矿用提升绞车和液压绞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836.1—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 11345—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3325—91 机器和设备辐射噪声操作者位置噪声测量的基本准则(工程级)

GB/T 15706.1—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l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GB/T 15706.2—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JB 1581—96 汽轮机、汽车发电机转子和主轴锻件超声波探伤方法

JB 3277—91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液压站

JB 4263—86 交流传动矿井提升机电控设备技术条件

JB/T 6754.1—93 直流传动矿井提升机电控设备第一部分机组电控设备

JB/T 6754.2—93 直流传动矿井提升机电控设备第二部分晶闸管电控设备

JB 8519一1997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盘形制动器

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990年版)

3 危险一览表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在其寿命期间内,因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而在各阶段可能产生的危险见表1。

表1 危险一览表

4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4.1 本标准安全技术原则与规范应符合GB/T 15706.2的规定。

4.2 提升装置的卷筒、摩擦轮、天轮、导向轮和导向辊等的最小直径,同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92条或《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1的规定。

4.3 立井的天轮、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卷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同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之比,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93条或《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2的规定。

4.4 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95条或《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3的规定。

4.5 卷筒上缠绕两层或两层以上钢丝绳时,挡绳板边缘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应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中第396条或《冶台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4的规定。

4.6 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减速度和最大速度,用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400条或《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8的规定。

4.7 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最大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401条或《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8的规定。

4.8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402条或《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4.5.9的规定。

4.9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应安装于无爆炸介质、环境温度为5~40℃的机房内或环境温度不高于28℃的硐室内。

4.10 司机操纵台位置处的噪声声压级不得大于85dB(A)。

4.11 卷筒、摩擦轮、闸盘或闸轮的主要焊缝应达到Ⅱ级焊缝要求,并消除焊接内应力。

4.12 主轴内部不允许有夹层、折叠、裂纹、锻伤、结疤和夹渣等缺陷。

4.13 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的调绳离合器在规定压力下操作灵活、可靠,油缸及管路不能有渗漏油现象。

4.14 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钢丝绳头固定在卷筒上,应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不能系在卷筒轴上。绳孔不能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能形成锐角。

4.15 每台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都应具备有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两种功能,且彼此各处各自独立而可靠地实施。制动闸可共用一套闸瓦,也可分别配制,其操纵和控制机构应分开。

安全制动除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抱闸,并且在抱闸的同时断开电动机电源。

双卷筒两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应分开,而且正常提升时能同步动作。在调绳时,活卷筒的闸瓦应处于安全制动状态,死卷筒的闸仍能正常操作。

4.16 在立井和30°以上的倾斜井巷中,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在制动状态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不能小于3;对质量模数小的绞车,上提重载安全制动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规定的限值,其比值可适当降低,但不能小于2。在调整卷筒旋转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闸盘或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卷筒所悬重量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4.17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防滑安全校验应符合:

——安全制动闸所产生的安全制动力矩值,应满足不同负载(满载或空载)在各种运行(上提或下放重物)方式下产生紧急制动减速时,张力比值不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且同时应满足重载下放减速度不小于1.5 m/s2及重载提升减速度不大于5 m/s2;

——工作制动闸制动力矩不小于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的3倍;

——当一级制动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二级制动装置;

——宜选用平衡提升系统。

4.18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的衬垫允许最大比压应达到2 MPa。钢丝绳与摩擦衬垫之间的许用摩擦系数不小于0.2,有条件时,宜采用0.25。

4.19 制动闸瓦同制动盘或制动轮的设计摩擦系数不小于0.4。

4.20 制动闸瓦同制动轮或制动盘接触面积:

——块式制动器制动时,接触面积不小于80%;

——盘形制动器制动时,接触面积不小于60%。

4.21 制动闸松闸时,闸瓦同闸轮或闸盘间隙:

——块式制动器平移式不大于2 mm,且上下相等;

——块式制动器角移式不大于2.5mm;

——盘形制动器不大于2 mm。

4.22 各类制动器安全制动空行程时间:

——压缩空气驱动制动器不能超过0.5 s;

——储能液压驱动制动器不能超过0.6 s;

——盘形制动器不能超过0.3 s。

4.23 块式制动器液压系统不漏油,蓄压器在停机后连续15min蓄压器油塞下降距离不超过100mm。

块式制动器压风制动系统不漏风,在停机后15 min压力下降不超过额定值的10%。

4.24 块式制动器传动杆灵活可靠,制动横拉杆和拉杆不准有裂纹。

4.25 块式制动器操纵手把使用方便、灵活,安全可靠,操纵力不大于50N。

4.26 盘形制动器性能应符合JB 8519中的规定。

4.27 液压站安全性能应符合JB 3277—91中4.5—4.12、4.14和4.20—4.22的规定。

4.28 制动盘两侧或制动轮上,不得有影响降低摩擦系数的介质(如油、水等)。

4.29 深度指示器系统要能准确地指示出提升容器所在井筒中的位置,指示清晰,能发出减速、停车和过卷等讯号,并设有深度指示失效保护。

4.30 模拟量控制交流传动矿井提升机电控设备的制动、保护和联锁功能应符合JB 4263—86中3.4和3.5的规定。

4.31 模拟量控制直流传动矿井提升机机组电控设备的电气性能、保护和联锁功能应符合

JB 6754.1—93中4.5和4.7的规定。

4.32 模拟量控制直流传动矿井提升机晶闸管电控设备的电气性能、保护和联锁功能应符合JB 6754.2—93中4.5和4.7的规定。

4.33 矿用提升绞车电控设备的制动、保护和联锁可参照JB 4263—86中3.4和3.5的规定。

4.34 有外露旋转构件,如联轴节、开式齿轮等,应设固定的防护装置。

4.35 用于井下有隔爆要求的矿井提升机或绞车,必须具备隔爆功能,其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

5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判定

5.1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的加速度、减速度和最大速度技术指标可在试验场或现场用“提升机智能测试仪”进行测定,也可用光电示波器、电压表或数字式测速仪等方法进行测量。其指标按4.6、4.7和4.8的规定。

5.2 操纵台位置处的噪声测量应按GB/T 13325的规定进行测定,其指标按4.10的规定。

5.3 卷筒、摩擦轮、制动盘或闸轮主要焊缝应按GB/T 11345中的规定进行测定。

5.4 主轴内部缺陷应按JB 1581中的规定进行测定。

5.5 调绳离合器以1.25倍设计压力进行试验,保持5 min,油缸和管路各密封处没有渗漏油现象,再以试验压力不大于2MPa(双向作用油缸)或4 MPa(单向作用油缸)进行离合试验,反复三次,动作灵活可靠。5.6 制动力矩可采用“提升智能测试仪”进行测定,也可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力计、应变仪进行测定,其指标按4.16和4.17的规定。

5.7 安全制动空行程时间,可采用“提升机智能测试仪”进行测量,也可用在闸瓦接触面上贴金属箔片,用电秒表进行测定,其指标按4.22的规定。

5.8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衬垫允许最大比压和钢丝绳同摩擦衬垫之间的许用摩擦系数值及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的制动闸瓦同制动盘或制动轮的设计摩擦系数可依据衬垫或闸瓦制造厂提供的保证,或通过第三方公证机构按标准在试验台上进行测定。

5.9 块式制动器操纵力采用拉力计进行测量,其指标按4.25的规定。

5.10 盘形制动器性能应按JB 8519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11 液压站以1.25倍设计压力,保持5 min,各阀的接合面、堵头、集油块及管路不显油迹,滑动阀动作灵活、准确、可靠。

液压站的油压可采用“提升机智能测试仪”进行测定,也可采用油压传感器、动态电阻应变仪、光线记录示波器等进行,其各项指标按4.27的规定。

5.12 电器控制可在现场进行空载、控制回路、低压电流等试验,其指标按4.30、4.31和4.32的规定。

6 使用信息

6.1 每台产品均应在产品明显位置处固定产品标牌,标记、型式和尺寸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其主要内容:

——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产品型号和名称;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产品制造年月和出厂编号。

6.2 产品的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中的规定。文字警告或标志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6.3 产品应随机提供如下信息:

——产品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产品总装配图样和基础图样;

——产品电气系统原理图样;

——产品装箱清单及成套发货明细表;

——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煤矿安全规程2016专家解读》--第一遍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编 (2016年修订版)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编写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从制定到修订共经历8个版本。目前在用的《规程》自2011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规程》、1993年颁布的《规程》(露天煤矿)和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全国所有煤矿不分大小、不分办矿性质和隶属关系,凡是煤矿一律执行一个规程,一个标准。在《规程》2001版的基础上,又经历了2004、2006、2009、2010、2011年5次局部修订。为了全面满足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的需要,2016版《规程》进行了整体性、全局性和框架性修订,是十多年来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广的一个版本。 《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订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

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处罚,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海防治、作业场所噪声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量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五是删除了国家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单体支护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护、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 六十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规程对比2016版.

新旧规程对比第一部分矿井通风规程条目 16版规程变化内容变化内容说明旧版新版 102 137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将“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空气温度”相关规定移至“职业病危害防治” 103 138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增加:防爆型柴油动力装臵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105 140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增加:“至少” 106 141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 相应资质(国家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修改:将“国家授权”改为“相应资质” 108 143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臵栅栏及警标,每班必 须(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 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1、修改:将停掘巷道“经常”检查改为“每 班必须检查”; 2、增加:贯通前制定专项措施。 110 145 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 须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 消防管路。 增加: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防灭火规定。 147 (新增)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 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 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新增 113 149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 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 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1、增加:采用倾斜长壁布臵的,大巷必须至 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 开掘其他巷道”. 2、修改:将“采区”改为“采(盘)区”.

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三节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甲烷传感器报警尝试、断电尝试、复电尝试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皿烷传感器。 高与其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表3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尝试、断电浓度、复电浓度的断电范围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与其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七十一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二条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录瓦斯浓度越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办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

201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规程规定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矿井测风制度、报表。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 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 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 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并组织实施。矿井应当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井上、下防火措施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每季度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 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 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 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 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 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 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 必须在 ?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 并建立台账。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 、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分工职责)

、排查出隐患进行分级,明确相应的治理督办、验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排查台帐(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通风质量标准化 一、系统管理 ( )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准备一、二巷调整系统,企业负责人审批。 ( )巷道贯通专项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批。 ( )串联通风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批。?重大事故隐患? ( )专用回风巷维修时指定专项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批。( )主要通风机: ①爆门检查维修记录(每 个月) ②风设施检查维修记录(每季度) ③度全矿性反风技术方案、总结报告 、风量配置 ( )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 (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 ( )矿井年度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 )配风计划、测风报表 ?重大事故隐患? ( )矿井外部漏风率测定。每年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版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2020) 1.总则 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通过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实施安全承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通过持续改进,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软件与硬件相统一、动态与静态相统一、过程与结果相统一,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安全发展。 一、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和应急管理、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三)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四)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基本原则 (一)发挥领导作用 领导作用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煤矿矿长应发挥领导表率作用,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实施并兑现安全承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人员、技术、资金等保障,营造全员参与标准化建设的氛围和环境,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突出理念引领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强化风险意识 深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风险意识,实现源头管控,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四)注重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考核,实施安全生产各环节的过程控制,定期开展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检查结果的总结分析。 (五)促进科技进步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开展技术创新;不断引进先进实用技术、装备、工艺,优化生产系统;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努力提升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六)推动持续改进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 旧版《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条款新版《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条款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当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当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

版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说明 《煤矿安全规程》出来电子版了,同行们可免费下载出本文档,进入后登 陆这网站去下载 其实,我也是煤矿行业领域中其中的一员,在技术上,尤其是“一通三防”上略有研究,所以,只要出了煤矿领域相关书籍,我就喜欢去一看究竟,说真的,原先的《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说的不怎么样,废话连篇,说明专家,应该是“砖家”才对,好了,言归正传吧,在本人认真斟酌了2011 年新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后,大有收获,首先是新改的防治水内容吧, 还不错,再有就是“第二章通风瓦斯及粉尘防治” 写的很充实,看来新的出来些的很有成效,并还加了【名词解释】,更使人懂得里面各条规定的含义。 在感觉到不错之余,我就想要份电子版,但在网上真的很难找,号不容易找见了,却是关于介绍本书籍的出版社和价钱的介绍,我狂晕,净都是没用的,扯淡呢!我就想我应该把它打下来,打成电子版供同行门参阅(不是免费的喔(*“_“*)嘻嘻……),由于本书籍共六百多页,工作量实在是太大了,我把它的章节全部分开了。同行们可看自己的喜好去下载。 最后,感谢大家对本人主页文档的支持,有好的文章、资料,本人还会通过百度、豆丁网、道客巴巴三个平台与大家共分享。为了满足大家的好奇心, 本页可免费为大家提供《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第一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名词解释】煤矿事故、《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事故——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导致生产中断、财产损失危害 环境的意外事件。井工矿井还存在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因素,始终威胁煤矿的生 《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施行,共8章81条,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附件1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2019版)(带注释)176页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目录 第一编总则 (6) 第二编井工部分 (8) 第一章开采 (8) 第一节一般规定 (8)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0) 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6) 第四节采掘机械 (23) 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6) 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6) 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7) 第八节防止坠落 (28) 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9) 第一节通风 (29) 第二节瓦斯防治 (37) 第三节粉尘防治 (43) 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5) 第一节一般规定 (45)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5) 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6)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9) 第一节一般规定 (49) 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1) 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2) 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3)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5) 第五章防灭火 (56) 第一节一般规定 (56)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8)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2) 第六章防治水 (63) 第一节一般规定 (63)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4)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5) 第四节井下排水 (68) 第五节探探放水 (69) 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2) 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2) 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6) 第三节井下爆破 (78) 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3)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3) 第二节立井提升 (92)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6) 第四节提升装置 (102)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8) 第九章电气 (109)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9)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2)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3) 第四节井下电缆 (114) 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6)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8) 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9) 第十章煤矿救护 (120) 第一节一般规定 (120) 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同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

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学习心得体会

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心得体会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技术规章,可谓煤炭行业的宪法,其地位无可取代。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煤矿生产的实践经验表明要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从根本上搞好安全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改善劳动环境、提高矿井的事故预防能力,由传统的事故处理型向事故预防型的观念转变。 近年来,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特别是2010年发生了6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主要是对煤矿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措施不完善、井下探放水工作不落实。针对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训,非常有必要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从而更加严密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换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本次修改了39条,只有5条(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九、二百八十一条)没有修改。通过学习新版《规程》,我觉得新版《规程》中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二是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水害预防和预警机制,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威胁地区的所有人员。 三是明确了采掘工作面的探放水方法,井下探放水必须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 四是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 五是对水淹区下采掘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以上所谈的,只不过是对新版《规程》与2010版《规程》对比后的一些字面认识。不可否认煤矿井下生产、环境恶劣条件艰苦、工艺性较为复杂,能否搞好安全生产成为一个煤矿企业是否能健康发展的标志。新版《规程》确立了“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为煤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结合我们生产的实际,我们必须在认真组织学习好新《规程》的前提下,认真学习好每一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操作技能。同时抓住人的不安全因素,加大狠反“三违”的力度,杜绝冒险蛮干的现象,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细致入微的搞好安全工作,做到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汇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文:胡家河矿业公司马涛)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2011版)(带注释)

第六章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51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252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253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第254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255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256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第257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258条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第259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

1、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3、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4、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 30 )min。 5、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 )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6、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 25 )°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7、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采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两侧与运输设备最小间距为()m。 8、单轨吊车运输巷道,巷道两侧与运输设备最小间距为()m。 9、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 90 )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10、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 8 )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11、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 15 )m。 12、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13、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14、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15、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6、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7、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编号:SM-ZD-53024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 术要求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任务来源 煤矿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领域,检测检验工作是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多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工作严重滞后,已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为此,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标准研制》课题从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化工作角度设立研究方向,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研究》专题要求建立适合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的检测检验标准体系,同时制定该体系内的关键技术标准。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作为专题研究承担单位,从20xx年开始,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展开研究,通过研究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表》,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需要编制的70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其中包括亟待制定的四项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本对照表格版

《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新旧版本对照目录 第一编总则 1 第二编地质保障 8 第三编井工煤矿11 第一章矿井建设 1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3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8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31 第二章开采 40 第一节一般规定 40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46 第三节采掘机械 63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 70 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70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71 第六节防止坠落 73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4 第一节通风74 第二节瓦斯防治 93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106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0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15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21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129 第一节一般规定 129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134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135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137 第六章防灭火 13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37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43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151 第七章防治水 154 第一节一般规定 154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56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60 第四节井下排水 166 第五节探放水 170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75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75 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84 第三节井下爆破 188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201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201 第二节立井提升 225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236 第四节提升装置 253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267 第十章电气 269 第一节一般规定 269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276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279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281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287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290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93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295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296 第一节一般规定 296 第二节安全监控 298 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309 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309 第四编露天煤矿311 第一章一般规定 311 第二章钻孔爆破 314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4 第二节钻孔 315 第三节爆破 316 第三章采装 324 第一节一般规定 324 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324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附件 1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 , 分, 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井工煤矿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井工煤矿事故隐患 分; 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1. 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 组织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照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与2011版修改内容对比 第三编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 修改内容 第102条(前半部分)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137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103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138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以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1、(二)中“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改为了“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以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2、增加了“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第105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第140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增加了“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106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 第141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改为了“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108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资料清单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资料清单 一、通风部分 (一)记录类 1、防爆门检查与维修记录 2、反风设施检查与维修记录 3、外部漏风测定记录 4、巷道失修记录 5、密闭检查与维修记录 7、“一通三防”各部门值班记录 8、通风设施检查、维修记录,包括风门、密闭、风桥、测风站等 9、仪器仪表调校、检验、维修记录 10、通风系统巡查记录 11、主要回风巷维修记录 12、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记录 13、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风记录 14、局部通风机切换记录 15、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试验记录 16、局部通风机瓦斯电闭锁试验记录 17、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录 18、“一通三防”隐患排查记录,包括各级单位的检查“三定表” 19、测风记录,测风记录包括原始记录、旬报、月报 20、通风例会记录、会议纪要 21、通风系统调整总结记录 22、瓦斯检查员交接班记录 23、瓦斯超限追查记录 24、上级文件、纪要、传真贯彻落实记录 (二)台账类 1、局部通风机管理台账 2、“一通三防”各部门调度台帐 3、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4、仪器仪表管理台帐 5、各工种持证台帐 (三)报表类 1、“一通三防”月度报表 2、瓦斯检查日报表 3、瓦斯检查“三对口” 4、月度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四)措施类 1、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年度全矿性反风演习技术方案及措施 4、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5、特殊环节瓦斯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6、年度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 7、瓦斯排放措施,包括瓦斯排放总结、贯彻记录 8、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通风系统调整设计、通风系统调整总结、贯彻记录 9、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巷道贯通总结、贯彻记录 10、串联通风措施包括贯彻记录 (五)设计、报告类 1、反风演习总结报告 2、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3、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4、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5、月度配风量计划 6、年、季、月“一通三防”工作总结 7、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设计,采掘工作面自评报告 8、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批复 9、瓦斯涌出量测定报告及批复 10、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及批复 11、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参数测定报告 12、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 13、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 (六)图纸类 1、通风系统图 2、分层通风系统图 3、通风网络图 4、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 5、瓦斯地质图 (七)制度类 1、爆破材料装卸、运输制度 2、爆破材料储存、保管制度 3、爆破材料发放、清退制度 4、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5、“一炮三检”制度 6、“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7、爆破停送电制度 8、爆破撤人、设置警戒制度 9、爆炸物品现场存放、引药制作制度 10、残爆、拒爆处理制度 11、“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12、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1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4、瓦斯管理制度 15、测风制度 16、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二、防灭火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 定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郑州市磴槽集团伊川县金窑煤矿有限公司 2014年元月 一、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审查 和决策制度 为了适应123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加强兴顺煤矿中、长发展期规划的管理,规范“123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决策程序,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协调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123决策机制,确保123科学有序、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及分工: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管理由矿长总负责,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企管科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工作,生产技术科、地测科、机电科、通风科、安全科等单位负责各业务职能范围内基础资料的编制工作,各单位技术主管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编制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二)各业务管理科室管理职责: 1.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生产、衔接、采区接替等方面的各项规划工作。

2.地测科:负责对各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巷道走向长度、倾向长度、容重、储量以及地质方面规划工作。 3.机电科: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的生产衔接负责编制落实供电、设备租金、大动力设备大修更新及机电系统大修改造项目等计划。 4.通风科:负责编制落实通风能力核定、通风作业计划及本系统大修改造项目等计划。 5.财务科:负责编制落实人员工资方面的指标。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回采效率、掘进效率、原煤效率、全员效率、队组个数、劳动用工、平均人数等计划。 根据123煤矿生产实际情况每五年编制下一期“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123煤矿“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确保123煤矿总体生产、经营目标稳健有序增长,并经矿领导班子决策通过后,上报公司。 二、“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报、审查、决策制度 (一)管理职责与分工: 1. 邓家岩煤矿职工代表大会是矿最高决策层,负责对123煤矿全局性、长远性等战略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具体事项为: (1)重大的经济合同及投资方案,技术引进和对外联营方案; (2)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行; (3)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4)重要经营项目的开发和经营发展战略; 2. 123煤矿董事会是矿的决策核心,研究决策邓家岩煤矿建设、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矿长是公司第一管理者,全面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日常管理业务和落实上级部署的工作进行决策。矿长对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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