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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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面提高质量监督水平,根据水利部、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作实际,水利厅组织对《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18年6月29日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不断改进质量监督行为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是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均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一)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国务院、地方和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四)工程的批复文件、合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等。
第五条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
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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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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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国家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各级水利部门、单位和企业在水利工程建设、改扩建、运维、维修等各个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三、监督机构1. 国家水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运维、维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运维、维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3. 水利企业、单位负责项目内部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四、监督内容1.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工程材料的质量、工程施工的程序、施工环境的安全等方面。
2. 水利工程运维期间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设备的运行情况、设备维护和保养情况、水利工程的灾害防范情况等。
3. 水利工程维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维修过程中的材料选用、施工质量、维修程序等。
五、监督措施1.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监督报告:编写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记录监督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汇报。
3. 监督处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督促整改:发现问题后,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六、监督责任1. 国家水利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全国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
2. 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监督,做好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 水利企业、单位要对项目内部的工作进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七、监督效果1. 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2. 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和节约运行成本。
3. 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发展,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准。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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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 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 或在 48 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 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 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 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 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 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 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 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 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 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 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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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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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制定的办法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差,不满足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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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排查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隐患或未建立清单及定期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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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风险点划分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
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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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危险源和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或采取的监控措施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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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应急演练不满足要求
防汛隐患、险情、事故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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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完成值班、值守工作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牌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牌](https://img.taocdn.com/s3/m/dc23fda4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2d.png)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水库、堤坝、渠道、泵站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可控性和可预测性。
第四条质量管理工作应与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机构,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七条鉴定单位应当建立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标准和程序,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应设立专门负责质量管理的机构,负责相关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机构应由工程主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鉴定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每个单位指派专门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有效。
第三章质量管理流程第十四条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流程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和质量整改等环节。
第十五条质量计划是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工程建设前制定,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主体、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十六条质量控制是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核心环节,应根据质量计划确定质量控制过程和控制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aa962a4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ae.png)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1. 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2. 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原则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 法律依据: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 公平公正:对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督检查; - 严谨细致: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面、细致、严谨;- 效率高效:优化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 加强协作: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作,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3.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3.1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材料、结构等质量; -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 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 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
3.2 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 定期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定期检查; - 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抽查,确保监督检查的全面性; - 临时检查:当发生重大事故或问题时,立即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
4.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措施4.1 监督检查程序•制定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监督检查计划;•召开会议:对重点工程和问题工程进行会议讨论并确定具体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工程:按照计划,进行定期、不定期或临时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处理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和解决,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形成报告:根据检查情况,编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审查报告: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报告送交相关部门和单位;•监督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b1d357943323968001c9231.png)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音内本核管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a516aee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3f.png)
政策之声收稿日期:2020-08-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北省境内开展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包括对质量检测单位和检测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分场所、工地实验室(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条质量检测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检测的规范、技术标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与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检测项目、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以及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设计的要求,检测数据应当真实,记录应当完整。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件及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与单元工程进行平行检测,对施工单位开展的有关检测活动进行跟踪检测,相关工作应当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的要求。
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测,检测的内容、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的要求。
第七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检测的内容、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的要求。
第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不得为同一单位,不得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也不应当与施工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15b999d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c9.png)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水利设施的需求,维护国家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水利主管部门设立,负责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制定具体的监督方案,并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三、监督范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包括水利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监督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材料、施工质量、检测评定、验收等。
四、监督程序1. 监督计划的制定:监督机构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针对不同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具体的监督计划。
2. 监督人员的配置:监督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合理配置监督人员,并确保监督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3. 监督方案的执行: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计划,制定具体的监督方案,并监督各方执行,确保监督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4. 监督记录的保存:监督机构应对监督过程中的记录进行保存,并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五、监督措施1. 抽样检验: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现场检查:监督人员应定期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3. 资料审核: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监督要求。
4. 通报批评:对违规施工和质量问题,监督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5. 行政处罚:对严重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监督成果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发布监督成果,并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表现进行评价。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机构应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七、监督责任1. 监督机构应制定具体的监督责任分工方案,明确监督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df1797c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5f.png)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水利工程质检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并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三条质检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质检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准确反映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
第五条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质检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提升。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配合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并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改正。
第七条质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其质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质检组织和职责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质检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质检工作。
第九条质检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工作;编制质检方案和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第三方质检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有利益冲突,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测。
第十一条质检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质检计划,并确保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质检档案,对检测结果、检测方法、检测人员等进行记录和归档,并保存至少5年以上。
第三章质检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质检方案和检测方法,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检计划进行检测,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达标。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进行重点监测和检测,确保关键部位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92fb736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14.png)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水利工程建设是指在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各类水利设施,以便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求。
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是保障水利工程可靠运营和安全利用的基础。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纠正和预防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合规性。
监督检查要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按照规定进行。
2.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
监督检查要关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质量缺陷和问题,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的长期使用安全可靠。
3. 预防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
监督检查要发现和排除水利工程中的安全隐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审核。
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核,包括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等的合理性、准确性,以及与环境、社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符合程度。
2. 施工现场检查。
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操作规程以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合同履约、施工进度、施工方法、施工质量、材料选用等。
3. 材料设备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所用到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材料的合格证明、设备的安装调试等。
4. 现场安全检查。
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操作规范进行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程度等。
5. 竣工验收。
对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包括验收报告、验收标准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f562c08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c3.png)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原则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达到保障人民安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
监督检查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
公正是指监督检查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个项目,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开是指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透明是指监督检查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让相关人员了解工程建设的真实情况;有效是指监督检查应当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能够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该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隐患。
2.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安全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证书和培训经历,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和违规施工等情况。
3. 工程质量巡查和监督。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巡查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
对于发现的严重违反质量标准和要求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4.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
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明确各级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
三、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法该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等方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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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保障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水库、水闸、水泵站、堤防、灌溉工程等类型的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留有相应的监理单位,并配备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执行监理合同,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整改,针对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数据,确保质量监督的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施工前质量监督第十一条施工前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第一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审核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结构和技术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三)开展现场勘查和勘测工作,确保施工地点选址合理,工程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四)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进行审查,保证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合格可靠。
第十二条施工前质量监督应当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最新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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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专职的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支持与配合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人员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适应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质量监督人员。
设区的市、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分别不少于5人、3人。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适应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七条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
(四)坚持原则,秉公履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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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11.22•【文号】水监督〔2023〕327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23〕327号部机关各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综合事业局、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3年11月22日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以下简称直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发挥直管工程在行业管理中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监督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工程是指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淤地坝和蓄滞洪区等水利工程及附属工程设施。
三峡水库、南水北调工程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列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实施责任追究。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是直管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工程的日常监督,明确管理单位(包括直管工程现场管理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的职责,督促问题整改。
管理单位是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条水利部组织相关单位对直管工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问题随时检查。
同时,对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进行“回头看”。
第五条水利部将监督工作成果作为直属事业单位年度考评、评优评先、等级评定、预算安排等参考内容,作为管理单位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6031c7d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39.png)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机构1.主管部门:由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职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检查工作;–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监督检查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1.建设质量监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四、监督检查程序1.计划制定: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和重点工程计划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实施: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实地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
3.问题整改:如发现问题,责成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4.结果报告: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对涉及到的单位进行通报。
五、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对于发现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罚款等处罚措施。
六、监督检查效果评定1.水利主管部门对各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效果进行定期评估;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方式。
七、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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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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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福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77104cd19e8b8f67d1cb91b.png)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7〕3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规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参建单位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福建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由该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质量监督项目组应编写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报中心站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二)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或确认;(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五)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六)核定单位工程、工程项目及大型水利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并编制有关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参加有关项目验收、签证和主持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七)1~2个月到工地监督检查一次,每次应编写质量监督记录上报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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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基本内容
二、《办法》基本内容
(二)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等。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区质监站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 要性等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但不代替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管 理工作。
5、监理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 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办法》基本内容
6、设计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做好
(3)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 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等。
二、《办法》基本内容
(4)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执行、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一)总则
1、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及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区境内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包括在**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等
**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年**月
目
录
一、《办法》总体结构
二、《办法》基本内容
(一)总则 (二)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三)、工程质量监督 (四)、工程质量核定与核备 (五)、质量监督检查及质量问题处理
三、如何贯彻执行《办法》
四、结语
一、《办法》总体结构
第一章 总则 共五条 第一至五条
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做好现场服务工作。
7、施工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
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法人。
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二、《办法》基本内容
3、监督机构: **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主管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区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与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是区水务局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 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4、参建各方的责任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
4、项目法人的职责及任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向施 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委托监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测;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的检查 监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认定。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区质监站确认。区质监 站收到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并将确认结果以文件形 式通知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区质监站审核确认。
(5)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批 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等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监 督检查。
(6)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核定意见。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 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二章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共七条 第六至十二条
凉州区 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管 理办法 (共六章 二十九条)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
共十条 第十三至二十二条
第四章 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共二条 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
第五章 质量监督检查及质量章 附则 共一条 第二十九条
二、《办法》基本内容
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
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办法》基本内容
5、引申说明-------质量监督站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2)复核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和有关制作单位的资质,检查参建单位派驻 现场机构人员的资格及人员到位情况。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单 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区质监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批复项目 法人。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项目法人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质量检测机构 设备供应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在抓好对工程 实物质量的监督下,重点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监督 检查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 质量,监督检查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程、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的执 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