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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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质量检测、设备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 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加强 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遵照相关规定和本工程质量监 督计划的要求,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二、《办法》基本内容
二、《办法》基本内容
(二)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等。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区质监站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 要性等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但不代替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管 理工作。
5、监理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 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办法》基本内容
6、设计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做好
(3)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 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等。
二、《办法》基本内容
(4)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执行、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一)总则
1、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及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区境内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包括在**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等
**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年**月


一、《办法》总体结构
二、《办法》基本内容
(一)总则 (二)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三)、工程质量监督 (四)、工程质量核定与核备 (五)、质量监督检查及质量问题处理
三、如何贯彻执行《办法》
四、结语
一、《办法》总体结构
第一章 总则 共五条 第一至五条
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做好现场服务工作。
7、施工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
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法人。
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二、《办法》基本内容
3、监督机构: **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主管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区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与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是区水务局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 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4、参建各方的责任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
4、项目法人的职责及任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向施 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委托监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测;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的检查 监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认定。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区质监站确认。区质监 站收到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并将确认结果以文件形 式通知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区质监站审核确认。
(5)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批 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等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监 督检查。
(6)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核定意见。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 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二章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共七条 第六至十二条
凉州区 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管 理办法 (共六章 二十九条)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
共十条 第十三至二十二条
第四章 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共二条 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
第五章 质量监督检查及质量章 附则 共一条 第二十九条
二、《办法》基本内容
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
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办法》基本内容
5、引申说明-------质量监督站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2)复核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和有关制作单位的资质,检查参建单位派驻 现场机构人员的资格及人员到位情况。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单 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区质监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批复项目 法人。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项目法人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质量检测机构 设备供应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在抓好对工程 实物质量的监督下,重点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监督 检查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 质量,监督检查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程、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的执 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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