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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化办理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化办理
首次批准,应有现场检查笔录。出现信访矛盾的工地 再次申请,应再次出具现场检查笔录。
(二)其他地区的规范化办理程度有待提高
2、工作要求
(1)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提前申请,要求办理窗口严格 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到现场踏勘到位, 提前公示到位,矛盾化解到位。

750
604 600
575
个/次/天 600
480
450
360
300
272 265
240
150
130 123 106
120
60
34
0 浦东 黄浦 虹口 静安 杨浦 徐汇 长宁 普陀 闸北
0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区县审批次数
工地数
审批次数
审批天数
二、下阶段工作方向

10
8
6
4
2
0 静安 黄浦 浦东 虹口 长宁 杨浦 闸北 普陀 徐汇 平均每次审批天数 单个工地平均每月夜间施工天数
(一)内环线以内地区的总量控制力度有待加强
(2)当月施工累计天数超过15天的工地占审批工地总数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左右,单个工地每月累计夜间施工达到4.8天,都比去 年多。
区县
工地数
许可次数
1、存在问题
(4)许可决定不合法;
部分区县在申请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做出准予许可决 定,如缺少安质监证明或依据已过期的安质监证明、缺少 居民谅解协议、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盖章)。
部分区县出现当天受理、当天批准、当天施工的情况, 未提前1天上网公示。
(5)对施工过程缺少必要监管

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通知

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通知

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建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和财税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第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第九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级以上建筑工程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第十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当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其施工图审查期间暂停勘察设计执业,保留注册资格,审查工作业绩视同勘察设计业绩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报告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复审要求,市建设交通委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第十五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的相应责任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工程报建和报监等环节,配合推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并做好有关的信息采集工作第十六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抽查,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市建设交通委可撤消对审查机构的认定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沪住建规范〔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4号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我委制订了《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依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2016年第42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承办市级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工作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办理本区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案要求)凡属备案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按照项目立项的市、区分工,将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地下空间用途、租赁使用情况等事项向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或者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如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条(备案范围)使用备案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主要包括:(一)商场类: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二)餐饮类:饭店、酒家、餐厅等;(三)住宿类:旅馆、宾馆、招待所等;(四)娱乐、休闲场所类: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电影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俱乐部、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办公场所类: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六)车库类:经营性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七)生产仓储类:生产场所、经营性仓库;(八)其它类。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沪建交[2012]94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2]94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沪建交[2013]31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31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1号)和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含公路)工程和基坑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区(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有条件的可成立设计文件审查事务分中心,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加挂“设计文件审查分中心”牌子)。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各区(县)立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

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府办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管委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6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资源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所称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合并办理的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档案验收。

规划资源部门在验收时进行地名核查、地质资料汇交核查。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验收。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

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㊀项目核准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㊁规划资源㊁生态环境㊁应急管理㊁水务(海洋)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㊀企业以分拆项目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第四十四条㊀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㊁建设规模㊁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ɢ以上5ɢ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项目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ɢ以上5ɢ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㊀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区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ɢ以上10ɢ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㊀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㊁规划资源㊁生态环境㊁安全监管㊁水务(海洋)㊁节能审查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七条㊀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㊁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单位及其人员㊁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㊁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㊀附㊀则第四十八条㊀事业单位㊁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㊁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第四十九条㊀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3月20日)沪府规 2019 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现将«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 2014 81号)同时废止.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 ),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要求以及属地原则进行备案.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㊁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㊀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 项目备案机关 )是指市发展改革委㊁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根据«备案目录»,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㊁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第四条㊀项目的市场前景㊁经济效益㊁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㊁自担风险,项目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五条㊀项目备案机关应当遵循 便民㊁高效 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㊀各区政府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备案㊁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㊁处理.第七条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备案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在线平台 )实行网上办理㊁监管和服务,实现备案结果的可查询㊁可监督.第八条㊀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第九条㊀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㊁专项规划㊁区域规划㊁产业政策㊁市场准入标准㊁资源开发㊁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办理城乡规划㊁土地(海域)使用㊁环境保护㊁能源资源利用㊁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第二章㊀项目备案基本程序第十条㊀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登录 一网通办 平台,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一条㊀在线平台为申报备案项目生成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备案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统一使用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详见附件1),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二条㊀项目单位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遵循 诚信和规范 的原则,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㊁建设地点㊁建设规模㊁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㊁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㊀项目备案机关收到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㊁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㊁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不予纠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项目代码,并通知项目单位.第十四条㊀项目备案后,项目规模㊁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项目法人㊁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重新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并撤销原备案项目代码.第十五条㊀项目备案相关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备案信息,在线平台生成«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备案变更信息,在线平台生成«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详见附件2).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或者备案变更证明,也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或者备案变更证明.第十六条㊀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未作出说明且未撤回备案信息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及项目代码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㊁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㊀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十八条㊀项目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撤销项目代码有异议的,项目单位可以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复核,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告知项目单位.第三章㊀监督管理第十九条㊀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第二十条㊀项目备案机关㊁行业管理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㊁规划资源㊁水务(海洋)㊁生态环境㊁地方金融监管㊁安全监管㊁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 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㊁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㊁产业政策㊁总量控制目标㊁技术政策㊁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㊁规划资源㊁水务(海洋)㊁生态环境㊁安全监管㊁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㊁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第二十二条㊀各级项目备案机关的项目备案信息,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㊁规划资源㊁水务(海洋)㊁生态环境㊁安全监管㊁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㊁审批结果信息㊁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项目代码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二十三条㊀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㊁建设进度㊁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第二十四条㊀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一)提供虚假项目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三)项目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㊁建设进度㊁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㊀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㊀项目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一)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㊁核准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六条㊀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㊁滥用职权㊁徇私舞弊㊁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㊀项目备案机关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㊁规划资源㊁水务(海洋)㊁生态环境㊁安全监管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㊀企业以分拆项目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撤销项目代码,并给予警告.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㊀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ɢ以上10ɢ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㊀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事业单位㊁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㊁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㊀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附件: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第∗次变更)附件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自动生成)项目单位情况企业名称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单位性质注册资本(万元)备案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所属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B/T4754-2017填写)投资项目行业分类(按国家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划分标准填写)建设性质(新建/扩建/迁建/改建)建设地点(具体到所在区或跨区域)建设地点详情(具体到路名-门牌号码,四至范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万元)项目产业政策分析及符合产业政策声明拟开工时间(年月)拟竣工时间(年月)申报承诺1.本单位承诺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2.本单位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3.本单位将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关,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加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4.项目备案后发生较大变更或项目停止建设,本单位将及时告知原备案机关.5.本单位定期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海分平台报送项目开工㊁建设进度㊁竣工的基本信息.企业备案联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联系邮箱联系地址㊀备案机关:(自动生成)项目备案日期:(自动生成)附件2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第∗次变更)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变更事项及原因(项目建设规模㊁建设内容㊁设备引进㊁总投资等变化内容,项目停止建设,以及理由依据)申报承诺1.本单位承诺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2.本单位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3.本单位将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关,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加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4.项目备案后发生较大变更或项目停止建设,本单位将及时告知原备案机关.5.本单位定期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海分平台报送项目开工㊁建设进度㊁竣工的基本信息.企业备案联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联系邮箱联系地址㊀备案机关:(自动生成)项目备案变更日期:(自动生成)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ɔ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推进 一网通办 工作要点»的通知(2019年3月26日)沪府办发 2019 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上海市推进 一网通办 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上海市推进 一网通办 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8 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 推进政务服务 一网㊁一门㊁一次 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 2018 45号)要求和市委㊁市政府部署,加快推进 一网通办 改革,实现面向企业和市民的所有政务服务 进一网㊁能通办 目标,制定2019年本市 一网通办 工作要点.一㊁以 减环节㊁减时间㊁减材料㊁减跑动 为目标,全力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1.实现审批时限平均减少一半.进一步压减审批承诺时限,实现审批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平均减少一半;大幅缩短审批办理时限,能做到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无法做到当场办结的要做到提前办结,实现审批办理时限比承诺时限平均减少一半.(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㊁各市级相关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一、受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九条);(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2 号令)》;(四)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1071号)(五)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二、受理范围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三、办理机构市、区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民防、环保、交警、消防、绿化市容、气象等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四、具备的条件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所有法定竣工验收条件,统一申请涉及工程质量、规划国土、消防、交警、卫生防疫、绿化市容、民防、防雷及其他特定领域验收事项。

五、办理程序(一)竣工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单》(2)《建设工程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承诺书》2、规划国土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规划验收申请材料目录①《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②《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③加盖竣工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图一套(含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分层平面图和立面图、剖面图)④上海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⑥建设单位签订的诚信承诺书(2)土地核验申请材料目录①《建设项目项目土地核验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③建设单位(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④《不动产权证书》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⑥出让合同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有约定的,还应报送保障性住房房源移交认定文件3、消防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5)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清单(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沪环保防[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40号)各区县环保局:2012年,我局对各区县提交的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办理案卷进行抽查,检查出部分区县未按规范办理。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审批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操作规程》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行为,统一内环线以外地区与内环线以内文明施工重点地区的规范化办理要求,现就有关办理要求通知如下:一、窗口办理要有序规范一是杜绝当天申请、当天审批、当天施工的现象。

区县环保局应督促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夜间施工申请,正式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做出许可决定,并提前1天上网公示。

二是杜绝超范围、超量限审批的现象。

做出许可决定的主体应按照建筑工地相对于内环线的位置严格区分,内环线内由市环保局审批,内环线外由区县环保局审批。

原则上,夜间施工审批1次不超过3天,再次审批须有24小时以上间隔。

非特殊情况,同一工地当月累计夜间施工不得超过15天。

二、许可文书要形式统一一是避免许可文书一表到底,内外不分。

区县环保局应以文书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并向施工单位出具《许可决定书》。

施工单位填写的《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作为申请文书内部留存。

二是避免许可过程性文书缺漏。

区县环保局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出具《收文回执》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签章,正式受理需出具《受理决定书》,《许可决定书》送达后需出具《文书送达回证》。

三、审批环节要严格把关一是把好夜间施工总量控制关。

区县环保局应督促工地的夜间施工总天数不超过安质监部门对整个工程量的核定天数,同一工地当月累计夜间施工超过15天,需提供安质监部门专门出具的证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沪府令72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沪府令7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地方技术标准;(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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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和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的证明材料;
(八)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
(九)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十)拆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因特殊需要夜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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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许可流程)
区(县) 环保局在受理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申请后, 应视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地核实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 属于重点区域范围的, 区环保局应当将 《房屋建筑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现场
,现印发给你们,请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 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 设备、 工具、 模具传运堆放, 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
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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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放;
(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五)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
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
定天数的,需递交道路所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在一般区域内,市政道路管线和轨道交通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或备案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第二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重点
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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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下列特殊施工工序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
(一)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搅捣施工;
(二)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
(三)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混凝土灌注除外)

(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第七条(许可天数要求)
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应有 24 小时以上的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保障白天交通畅通须实施的夜间道路管线施工外,
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
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天数要求)
在重点区域内, 同一路段的市政道路管线工地和轨道交通施工工地连续夜间施工除遇有即将
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外, 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 24 小时以
上的间隔;同一路段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 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遵照执行。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特此通知。
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 (一)至(十)项,同一工地再次申请的, 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第 (四)、
(九)两项: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一)相关单位 (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
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二) 建筑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条件。 (一)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
(二)不符合许可或备案要求的施工作业; (三)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 (四)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 (六)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 (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1、相关单位 (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
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管部门发)或《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 (市政管理部门
发)和《道路施工安全意见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2、施工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 布置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委托相关区 (县) 环保局
设立许可受理点。区 (县) 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

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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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砖卤庑诒尔。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 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五)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
(七)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
(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及公示)
区环保局应于每日 17:00 前将当日获准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信息在上海环境网等政府网
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并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并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 (夜间施工申请 )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类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附件 1)样式
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
5 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
提出申请。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同一工程的不同施工单位应分别填写附件 1,由建设单位协调后统一提出申请。首次申请递
事房屋类建筑施工的单位, 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市环保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般区域内,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按照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及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
手续。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建筑物、 构筑物拆除工程在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后, 施工备案。
到拆房管理部门办理
第六条 (可以申请夜间施工的范围)
审查备案材料, 接受备案申请后应在 2 日内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核实, 对于情况属实且 确需夜间施工的, 应当于 2 日内在《市政、 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
中的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并及时签发 《市政、 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 工作业备案审查意见书》 (附件 4)返回申请人。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第二十二条 (不予备案的情形)
备布置情况) ;
(三)施工进度计划表(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
(四)现场夜间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 (需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
(五)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该项工程属于允许夜间施工的特殊工序的证明
(见
附件 7);
(六)施工单位与周边敏感建筑物住户或当地居委会签订的《夜间建筑施工谅解协议》
(县) 拆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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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鉍。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
依法给予
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第五条 (许可办理部门)
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以外,因特殊工序或特殊原因确需在夜间
22 时至次日早晨 6 时从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 、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 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以下简称 “市市管处 ”组)织实施。区(县)建设交通委
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 、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和监管。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隔;同一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
应当提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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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区域范围内,同一房屋类建筑施工工地的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地的现场检查和后期监管。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第三章 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十六条 (备案办理部门)
市政工程(含养护) 、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
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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