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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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十堰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制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填报人:(签名)建设单位:(签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十堰市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
备
案
资
料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验收单位:十堰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验收时间:
十堰市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资料目录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份,拟留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拟留件)
3、工程施工许可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6、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原件一份,拟留件)
7、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拟留件)
注意事项
1. 资料1、2、5、6、7可在我办网站“文件下载”栏目处下载,填写内容可参照样表填法示例;
2. 资料4: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工程,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以外工程提交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
3. 资料5:保修年限及保修起始日期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令);
4. 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
上述资料需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6. 办理本事项不收费;
7. 我办在收到资料5个工作日内,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发放十堰市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发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8.地址:市人民北路18号市规划局七楼装饰办质监站,电话:8495407,网站:,邮箱:,服务时间: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分;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分。
十堰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十堰市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
监督通知书
: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现定于年月日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特通知你站对验收进行监督。
附质量验收组主要人员名单: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章)
年月日
监站;
2、本通知一式二份,监督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十堰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⒉装修工程为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编号:
注:请受委托人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