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诚功:职业病认定工伤后的侵权赔偿(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_83
司法解释关于职业病认定和赔偿的规定
司法解释关于职业病认定和赔偿的规定职业病是在特定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或从事特定工作操作导致的一系列健康问题。
职业病的认定和赔偿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司法解释关于职业病认定和赔偿的规定,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权益保护和赔偿机制,减少职业病对劳动者的伤害。
以下是关于该问题的详细内容。
首先,司法解释明确了职业病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的认定需要具备两个方面的证据:一是有害职业接触史,即劳动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中暴露于有害物质或特定工作操作中;二是与劳动者健康问题的关联性,即有充分的医学证明表明工作环境导致了劳动者的健康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或法院诉讼等途径进行职业病认定。
其次,司法解释规定了职业病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对于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伤害,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医疗费用赔偿,即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者因职业病导致的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二是伤残赔偿,即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同伤残程度所对应的赔偿标准,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从而确保用人单位能够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
最后,司法解释还涉及到职业病预防和防治措施的要求。
依法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司法解释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预防义务和相关的防治措施,从而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降低职业病对劳动者的伤害。
总之,司法解释关于职业病认定和赔偿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并促使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预防和防治工作。
职业病的赔偿标准
职业病的赔偿标准职业病是指因工作岗位上所接触的具体职业环境、物质、生产工艺或者作业方式等需要而导致的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损害程度,向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这份赔偿以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患职业病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活能力造成的影响,确定赔偿标准。
首先,需要确定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
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从事劳动所获得的经济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支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是个人劳动能力的真实反映,赔偿金应当以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
其次,根据职业病损害程度确定赔偿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的危害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
一般来说,轻度职业病对劳动者的生活能力影响较小,赔偿比例可在30%到50%之间;中度职业病会对劳动者的生活能力造成一定的限制,赔偿比例可在50%到70%之间;重度职业病会对劳动者的生活能力造成严重限制,赔偿比例可在70%到100%之间。
具体赔偿比例的确定,需要根据职业病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进行判断。
最后,根据赔偿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和职业病损害程度的比例进行计算。
例如,如果劳动者的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中度,赔偿比例为60%。
那么赔偿金额就可以计算为5000元乘以60%,即3000元。
除了赔偿金额,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对因停工、辞退、降职而致使劳动者工资收入减少的,用人单位应该予以补偿;对职业病导致的残疾、死亡等后果,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总之,职业病的赔偿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它会根据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以及职业病损害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后可否另行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后可否另行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新《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该条规定了“先工伤、后民事”的赔偿模式。
依据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有职业病所受到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职业病病人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因此,本条规定了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一般情况下,这种赔偿是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提出赔偿请求,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以补足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就是采取补充赔偿的模式。
受伤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再向所属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主张。
【广东法院判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83号《民事裁定书》(东莞丽利涂料有限公司与易红海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不仅肯定了法律赋予了职业病患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同时对于职业病患者在享受工伤待遇后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问题、关于归责原则和伤残等级认定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分析:关于赔偿项目的问题,职业病病人易红海是在丽利公司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且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其请求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因丧失相应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及因伤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赔偿并无明显不当;关于归责原则的问题,丽利公司虽有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防护器具,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足以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伤害,即丽利公司不能充分证明其在易红海患职业病的问题上不存在过错。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丽利公司应赔偿易红海扣减工伤保险待遇后的全部损失无不妥;关于伤残等级认定的问题。
职业病病人还能提出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其他赔偿吗?
职业病病人还能提出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其他赔偿吗?以案释法今年年初,冯某跳槽到一家大型汽车公司工作,负责汽车车身的外包装工作。
冯某很清楚,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很可能存在得职业病的危险,但为了生计冯某还是决定坚持下去,而且他觉得自己穿着防护服工作应该不会出什么大事。
但他不清楚的是,公司为了节约成本,竟然把不合格的防护设备配给了冯某。
结果就在前不久,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冯某在工作中突然昏倒,不省人事。
后经过医生诊治,确诊冯某是因长期接触甲醛等化学物品所致,患上了大家所称的职业病。
事后,冯某依法获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那么请问,像冯某这种情况,是否还能提出在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其他赔偿呢?学法用法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不但会给劳动者本人及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往往也会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为广大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后,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如果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构成侵权时,其所在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冯某的病情被确诊为职业病,依法享有国家明确规定的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其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另外,冯某所在的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配备合格的防护设备,置工人的安危于不顾,大大增加了工人患职业病的可能性,存在侵权行为,所以,冯某及其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追究公司的民事责任,另外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职业病赔偿的法律规定
职业病赔偿的法律规定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问题成为一个日益引起关注的话题。
职业病是指由于在工作过程中长期接触或暴露在特定工作环境中,而导致职工身体或心理健康受到损害的疾病。
为保障职工权益,我国法律对职业病赔偿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职业病赔偿的法律规定。
一、职业病的申请与认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赔偿的前提是先要申请并通过职业病认定。
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职业病患者必须在法定工作年限内患病;2. 职业病患者必须符合特定职业病的诊断标准;3. 职业病患者的病因与工作环境有关。
职业病的申请和认定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职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资料,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鉴定。
二、职业病赔偿的责任主体根据《劳动保护管理条例》,职业病赔偿的责任主体可以分为两部分: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
1.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的发生地,负有直接的职业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需提供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的安全保障,并承担职业病发生的赔偿责任。
2. 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劳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无力支付职业病赔偿的,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职业病患者及时获得赔偿。
三、职业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劳动保障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赔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医疗费用;二是经济补偿。
1. 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包括就医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全部由赔偿责任主体承担。
职业病患者可以选择治疗机构和医生,享受免费治疗。
2.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伤残津贴和死亡赔偿金等。
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职业病患者的情况和程度而定,一般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进行。
四、职业病赔偿的诉讼程序如果职业病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或被拒绝,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在诉讼程序中,职工需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包括职业病认定书、劳动合同、工资等相关文件,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职业病赔偿案例分析:员工因工作引发职业病的赔偿要求
职业病赔偿案例分析:员工因工作引发职业病的赔偿要求职业病是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工作环境条件恶劣等因素引起的一系列疾病。
因工作引发的职业病给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为保护员工的权益和健康,相关法律规定了对职业病患者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职业病赔偿案例,探讨员工因工作引发职业病的赔偿要求。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位工厂员工因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严重影响到其身体健康和生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员工要求工厂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赔偿要求:员工主要提出了三方面的赔偿要求:医疗费用、工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1. 医疗费用:根据《劳动保护管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对员工因工作引发的职业病需要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医院治疗费、药品费、康复费用等。
员工在文案中提供了相关的医疗文件和费用明细清单,证明了自己在治疗职业病上的支出。
2. 工资损失:由于患上职业病,员工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工资收入减少或完全丧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因职业病造成的工资损失。
员工提供了工资单和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了自己的工资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职业病不仅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也对员工的精神健康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员工在文案中描述了他在职业病发病后所经历的心理压力和痛苦,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因工作引发的职业病造成的精神损害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员工需提供相关的心理咨询记录和证据,以证明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针对以上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和补偿:1.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将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并承担由职业病引发的后续治疗费用。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优化工作环境,加大职业病防治力度,以减少员工的职业病发生率。
2. 工资损失: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缺勤记录和工资单,按照法定的比例给予员工相应的工资损失补偿。
职业病的赔偿标准
职业病的赔偿标准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接触有害因素或从事特定职业引起的疾病。
由于职业病对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职业病的赔偿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职业病的赔偿标准进行探讨,以增加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职业病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规定。
根据《劳动法》,雇主应当提供安全、无害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而《职业病防治法》则对职业病的预防、诊断、鉴定以及劳动者的赔偿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赔偿标准的分类职业病的赔偿标准主要分为医疗费用补偿、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三个方面。
1. 医疗费用补偿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经审核确认为职业病的患者,雇主应当负责支付其治疗职业病所需的各项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就医费用应由雇主全额支付。
2. 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职业病而导致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丧失,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经鉴定为3级以上职业病的患者,雇主应当支付其误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差额。
具体支付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一般是根据失业期限和工资标准进行综合计算。
3. 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因职业病导致劳动者的身体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损害,造成劳动能力等级下降,从而引起的损失。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经鉴定为1级至4级职业病的患者,雇主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具体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进行综合计算。
三、赔偿标准的具体操作在进行职业病的赔偿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和鉴定。
首先,劳动者应当向所在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其次,鉴定机构会对劳动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并确定职业病的等级、伤残程度等。
最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赔偿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四、职业病赔偿标准的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保障职业病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劳动法工伤与职业病的法律规定与赔偿机制
劳动法工伤与职业病的法律规定与赔偿机制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包括对工伤和职业病的规定和赔偿机制。
本文将深入探讨劳动法对工伤和职业病的法律规定与赔偿机制。
一、工伤的法律规定与赔偿机制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或健康状况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费以及伤残津贴等。
工伤医疗费是指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基本的医疗费用外,还应当支付因工伤导致的相关费用,例如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购置费等。
工伤补助费是指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给予受伤劳动者的一定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工伤补助费。
若工伤造成了劳动者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该补助费按照劳动者实际丧失的劳动能力给予相应补偿。
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相应减少,而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定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程度给予伤残津贴。
具体标准由国家规定,不同级别的伤残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二、职业病的法律规定与赔偿机制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因接触有害物质或者长期从事一定工作而患上的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一旦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职业病防治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环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劳动者接触有害物质并保护其健康。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病检查,发现有职业病征兆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疗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
职业病赔偿是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以及因死亡造成的丧葬费等。
职业病工伤赔偿
职业病工伤赔偿职业病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高温、尘埃、噪声、放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职业病工伤赔偿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使其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是享有职业病工伤赔偿的权利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同时承担保障劳动者个人安全和健康的责任。
一旦劳动者发生职业病或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支持,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
职业病工伤赔偿的金额主要涵盖两个方面。
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获得因医疗救治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药费等。
另一方面,劳动者还可以获得因职业病或工伤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间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予的补助费、劳动能力丧失后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的伤残津贴等。
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此职业病或工伤死亡的,其长者、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规定,对于参加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劳动能力鉴定定期评估后,可以根据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伤残津贴。
此外,对于职业病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劳动者,除了基本赔偿金额外,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
总而言之,职业病工伤赔偿的金额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伤残津贴、职业病或工伤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
具体金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各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来决定,以确保受害劳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并得到必要的救治和护理。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健康管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和工伤的发生,减少这方面的赔偿支出。
劳动法职业病赔偿标准
劳动法职业病赔偿标准劳动法职业病赔偿标准劳动法中关于职业病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保护工人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本文将介绍劳动法中关于职业病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赔偿项目和额度等。
一、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职业病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法(2019年修订)对职业病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发生职业病的赔偿责任和标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予职业病患者相应的赔偿。
2.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职业病防治法也对职业病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相应的赔偿。
3. 具体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标准具体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标准也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二、赔偿项目和额度职业病赔偿的项目和额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职业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断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
医疗费用的具体金额根据医疗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2. 工资损失补偿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给予职业病患者工资损失的补偿。
工资损失补偿的额度一般为职业病患者因职业病而错过的工作时间所对应的工资。
3. 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由于职业病导致职业病患者身体上的永久或者长期性伤残,雇主应当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金额根据伤残的程度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定。
4. 死亡赔偿金如果职业病导致职业病患者死亡,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支付一定金额的死亡赔偿金给职业病患者的家属。
死亡赔偿金的金额一般根据职业病患者的工资水平、抚养亲属的数量和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三、其他注意事项1. 赔偿申请和鉴定职业病赔偿需要经过相关的申请和鉴定程序。
雇主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并按照程序向有关部门提交赔偿申请。
职业病赔偿法律要点
职业病赔偿法律要点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导致劳动者患上的特定疾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职业病赔偿法,明确了职业病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职业病赔偿法的要点,包括职业病的认定条件、赔偿责任和赔偿程序等内容。
一、职业病的认定条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劳动者与工作岗位上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作业环境有直接因果关系;2. 劳动者所患疾病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职业病分类与目录》中的疾病范围;3. 劳动者的疾病程度达到法定的标准。
二、赔偿责任根据职业病赔偿法,职业病的赔偿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劳动者免受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作业环境的侵害。
如果劳动者因工作环境导致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标准根据职业病赔偿法,职业病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 医疗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职业病治疗费用,包括诊断、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等费用。
2. 伤残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因职业病导致伤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工资收入以及职业病工伤等级来确定。
3. 死亡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因职业病导致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职业病工伤等级来确定。
四、赔偿程序1. 报告和诊断:劳动者在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时,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进行职业病诊断。
2. 认定和申请:经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劳动者需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诊断证明、工作记录等。
3. 赔偿决定和支付: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进行赔偿认定,并出具赔偿决定书。
用人单位应按照决定书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总结:职业病赔偿法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明确了职业病的认定条件、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
职业病单位赔偿的标准
职业病单位赔偿的标准
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或受到有毒、有害物质、因工作条件而引起的疾病。
对于职业病患者及其家属来说,单位赔
偿是一项重要的权益保障。
职业病单位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1. 法律依据
职业病单位赔偿的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
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了职业病患者及其家属的
权益和单位赔偿的具体标准。
2. 赔偿标准
职业病单位赔偿的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2.1 医疗费用
职业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断费、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
单位应根据患者所受职业危害程度和工伤保险待遇等因素,按
照规定进行合理的补偿。
2.2 经济损失
职业病患者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工作能力丧失和死亡。
单位应根据患者的工作能力损失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因职业病导致的死亡,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补助金,并按照法定
标准给予家庭生活费。
3. 赔偿程序
在发现或诊断出职业病后,受害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和评估。
在完成相关程序后,受害者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职业病单位赔偿的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具体的赔偿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查阅。
,职业病单位赔偿的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
职业病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了解自身的权益,合理维护自己的利益,确保得到合法的赔偿和保障。
劳动法对于工伤与职业病的赔偿规定
劳动法对于工伤与职业病的赔偿规定工伤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伤害,给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带来了困扰。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对于工伤与职业病的赔偿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劳动法对于工伤与职业病的赔偿规定展开阐述。
一、工伤的定义和赔偿范围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所致的外伤、中毒、职业病以及在工作期间因公事故或者公务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雇主应当依法对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进行赔偿。
工伤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其中,医疗费由企业承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发生后一定时间内的工资标准发放,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比例确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原工作单位支付,死亡补助金由雇主支付给受害者的近亲属。
二、职业病的定义和赔偿范围职业病是指因从事特定职业或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慢性疾病。
职业病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雇主应当对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治疗费由单位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给受害者,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由雇主支付给受害者或其近亲属。
三、赔偿程序和争议解决工伤和职业病赔偿的程序一般分为申请、调查鉴定、支付和复查四个环节。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应当立即向单位报告,并进行申请。
雇主有责任进行调查鉴定,并在确定赔偿金额后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劳动者在接受赔偿后,若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复查。
争议解决方面,若劳动者和雇主对赔偿金额以及其他事项产生争议,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除工伤以外还能获得民事赔偿案例,实录
职业病除⼯伤以外还能获得民事赔偿案例,实录职业病除⼯伤以外还能获得民事赔偿案例,实录职业病性尘肺是在⼯作中长期接触粉尘⽽导致的肺部疾病,该病可防不可治。
给⼯⼈代来的是不可逆转的健康危险,给职业病家庭⽆穷尽的痛苦。
尘肺病患者出了可以取得合理⼯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汉县属于四川盆地中西部,有丰富的煤炭和天然⽓资源,煤炭企业开发是达州市地区导致职业病常见的⾏业。
王某是宣汉某某煤矿的⼯⼈,⾃2012年在该煤矿任职采煤⼯⼈。
2017年11⽉经达州市疾病控制中⼼附属医院诊断为煤⼯尘肺3期,同时停⽌⼯作开始治疗,2018年5⽉经达州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鉴定3级伤残,同年67⽉在达州市⼯伤保险基⾦领取⼀次性伤残补助83812及按⽉领取伤残津贴2915元,王某退出⼯作岗位。
2019年王某认为社会保险基⾦⽀付的伤残补助⾦不⾜矣弥补⾃⼰的损失,前来咨询本律师,王某要求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以前没有在宣汉县还没有先例。
但本律师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以后,决定接受王某的委托。
本案焦点:⼯⼈患职业病取的了⼯伤待遇是否还有取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第五⼗九条规定“职业病⼈除依法享有⼯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职业病⼯⼈是可以依法取得⼯伤待遇以后再向该⽤⼈单位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但职业病民事赔偿出了⼯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除外参照的法律规定是⼀般侵权法相关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属于⼯伤的不适⽤该解释,这样就造成了法官对法律适⽤的冲突解决,这也是部分法院不⽀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原因之⼀,其次如果有主张的权利,哪具体赔偿数额和赔偿款项⼜该如何确定是本案的之⼆。
⾸先要解决有没有权利的问题,通过⼤量的案例和法律分析,本律师认为,职业病防治规定了职业病⼯⼈的该项权利,⽽司法解释排除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从法律位阶来看,职业病防治法是⽴法机关(全国⼈⼤的⽴法),⽽司法解释是最⾼⼈民法院在设施法律的过程中对该法律的具体操作作出的司法解释其⽴法地位要⽐职业病防治法的⽴法位阶低,在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时,根据解决法律冲突原则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伤不适⽤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依应补于适⽤。
同案不同判:职业病“双重赔偿”从哪来
同案不同判:职业病“双重赔偿”从哪来作者:肖海龙来源:《人力资源》2019年第06期《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赋予了职业病患者除享有工伤保险外,同时还享有民事上的权利,即“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冲突。
尽管如此,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0月颁布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以来,《职业病防治法》已分别在2011年12月、2016年7月、2017年11月进行了三次修改,但均未对上述问题进行任何的修改或释义。
如何理解与适用上述冲突,这个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人认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有人认为不可以,即使认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在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上都没有统一口径,甚至同一个省或市的各级法院裁判标准也不尽相同,有同案不同判之风险,这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可享受的赔偿金额,也容易使用人单位无所适从,由此可见,这个问题需要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关注。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打算通过两则典型案例来探讨职业病患者是否能享受双重赔偿权利,并由此提出相应的操作指引,帮助企业提升职业病预防和应对能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赔偿后有再行主张侵权责任的权利。
职业病引起的损失赔偿权益
职业病引起的损失赔偿权益在现代社会中,职业病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职业病不仅对工人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还给其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规定了职业病引起的损失可以进行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职业病引起的损失赔偿权益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职业病引起的损失赔偿权益概述职业病引起的损失赔偿权益是指由于工作环境引起的职业病所导致的工人的经济损失,在法律上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给予相应赔偿的权益。
这些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失业补偿、丧失劳动能力等。
二、职业病引起的损失赔偿法律依据在我国,职业病引起的损失赔偿权益主要基于以下几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劳动法》,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一旦工人患上职业病,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同时也明确了职业病引起的损失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雇主对工人的职业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雇主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职责,导致工人患上职业病,雇主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工人的经济损失。
三、职业病引起的损失赔偿标准根据不同的职业病病程和工人所受的损失,赔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职业病引起的损失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工人在治疗职业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都属于赔偿范畴。
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失业补偿如果工人因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从事原本的工作,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失业补偿。
根据工人的工龄和工资等因素,失业补偿费用会有所不同。
3.丧失劳动能力补偿如果职业病导致工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鉴定后可获得丧失劳动能力补偿。
补偿标准通常按照工人的劳动能力评定等级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四、职业病引起的损失赔偿的诉讼程序工人如果认为自己因职业病而遭受损失,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伤后遗症公司归谁
工伤后遗症公司归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可以确定为工伤后遗症的,应当由劳动者所在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医疗津贴,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对于工伤后遗症的治疗和赔偿,责任应该由劳动者所在的公司承担。
公司需要支付工伤后遗症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公司还需支付工伤医疗津贴和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劳动能力减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国家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工伤后遗症导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减退,使其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劳动者有权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伤后遗症的治疗和赔偿责任应由劳动者所在的公司承担。
公司需要支付工伤后遗症的医疗费用,并根据情况支付工伤医疗津贴和工伤保险金。
如果劳动者因工伤后遗症导致劳动能力减退,劳动者有权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熊掌与鱼,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可否兼得
熊掌与鱼,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可否兼得作者:阎付克李富强来源:《人力资源》2021年第10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即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并无争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上述这些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各地的裁判观点又是否统一呢?屈某于2010年4月8日入职某电机厂,从事水银点检工作。
后屈某因身体异常多次住院治疗。
2017年3月28日,屈某所患疾病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汞中毒,随后被认定为工伤。
经两次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均为七级。
在此期间,该电机厂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8810元及补助金12291.34元。
2018年11月5日,屈某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759.2元。
诉讼过程中,屈某向法院申请就其伤情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进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答复由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没有职业性汞中毒相关条款,无法对屈某职业性慢性汞中毒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受到职业病工伤伤害的,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职业病第58条的司法解释
职业病第58条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义务的规定。
一、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的义务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监督执法证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目的是表明执法的合法性,防止他人假冒执法人员侵犯被监督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职务不出示监督执法证件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可以依法予以拒绝。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保守相关秘密的义务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维护被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本条第2款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保守相关秘密:1.忠于职守。
忠于职守就是忠实于所担负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工作要兢兢业业。
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属于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人员,忠于职守是最基本的要求,其必须具备这一素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本职工作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2.秉公执法。
秉公执法就是必须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这也是一项基本的要求。
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3.遵守执法规范。
遵守执法规范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廉洁自律。
廉洁自律就要公正廉洁,严格要求自己。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自尊、自重、自爱的情操,正确对待人情、金钱、名利,自觉抵御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不徇私情、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坚持真理,光明磊落。
4.保守相关秘密。
保守相关秘密就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国家秘密等不能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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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1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有关问题的答复一、当事人因人身权利受到职业病损害,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赔偿其他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所应获得的赔偿范围,主要应指精神损害赔偿。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也可以参照本答复处理。
有关法院的裁审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并非排斥劳动者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而应指:劳动者应首先通过工伤待遇获得赔偿,获得工伤赔偿后仍不足以赔偿其所受损失的,有权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伤残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质相同,根据损失填平原则。
职业病工伤是特殊工伤,在目前工伤待遇较低的情况下,仅依工伤保险待遇对职业病工伤劳动者进行赔偿不能完全补偿其所受伤害,从高度重视劳动者生命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对遭受职业病特殊工伤伤害的劳动者,应实行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双重保障。
目前法院对于认定职业病后能够再请求民事赔偿的观点相对比较明确,但并不是都支持,比如四川高院、浙江中院存在不支持的观点,主要为用人单位与工伤人员包括职业病患者之间是因劳动关系形成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的侵权者与被侵权人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并不等同。
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不适用“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
被诊断为患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而张希良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未提交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此处需要认定职业病的职工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单位存在过错,这也成为法院审理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外的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审查要素。
有个别法院直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但大部分法院倾向职业病可以在工伤保险赔偿以外得到其他的侵权待遇,同一性质的不能重复赔偿采取的是损失填平原则,但并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5899号本院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并非排斥劳动者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而应指:劳动者应首先通过工伤待遇获得赔偿,获得工伤赔偿后仍不足以赔偿其所受损失的,有权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申2649号二、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问题。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受到的伤害超出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未被工伤保险项目所覆盖,则可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依民事法律的规定提出特定的损害赔偿请求,以补充工伤保险的不足。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3731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规定,原告已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除工伤待遇之外其尚有未获得赔偿的损失,对工伤待遇有争议,其应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处理。
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裁定:驳回麻淑珍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除工伤待遇之外有没有未获得赔偿的损失,本身就是实体审理的范围。
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3042号关于威通公司是否应对桂凡因职业病导致的除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桂凡入职威通公司从事装车工,在工作中接触汽油、柴油,后因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而入院治疗,后被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桂凡患职业病情形为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桂凡因职业病住院治疗,并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桂凡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威通公司赔偿损失。
威通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防治职业病的责任,同时也不能证明桂凡在入职威通公司前已患该职业病,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威通公司对桂凡因患职业病导致的除工伤保险待遇之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一、二审法院在计算上述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时,已经扣除了桂凡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已经享受到的相同性质的伤残补助金,故威通公司认为桂凡获得了超额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019)粤19民终93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在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本案中,桂凡在本案中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与其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原审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已经做了相应的扣减。
桂凡在本案中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的损失与其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在本质上不存在相同的情形,原审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未予以扣减,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申57号(不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刘成主张其在天伦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要求天伦公司予以赔偿,属劳动争议案件。
一审法院认定刘成按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起诉天伦公司,依据不足,裁定驳回了刘成的诉讼请求,此处理正确。
现刘成以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5701号(不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与工伤人员包括职业病患者之间是因劳动关系形成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的侵权者与被侵权人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并不等同。
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不适用“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
张希良被诊断为患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而张希良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张希良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未提交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故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张希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申6933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艳华请求爱斯克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赵艳华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666.72元,2016年11月10日赵艳华被认定为工伤以后,赵艳华不需到爱斯克公司工作,爱斯克公司按月为赵艳华发放伤残津贴2323.84元,至赵艳华2034年10月27日退休,由于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都是用于补偿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性质相同,赵艳华不能兼得,在爱斯克公司已按工伤保险待遇向赵艳华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资待遇的情况下,赵艳华要求爱斯克公司按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再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法律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对赵艳华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0365号关于第一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和赔偿金额后,支持杨洪梅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差额,并无不当。
本案中,都亚公司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足以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伤害,亦不能充分证明其在杨洪梅的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应对杨洪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