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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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强制性
1.凡具有经营交 强险资格的中资 保险公司,均不 得拒绝或者拖延 承保交强险.
2.保险公司不能 解除交强险合同 (投保人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的 除外)
3.未经保监会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从事交强险业 务。
投保的强制性
1. 凡在中国境内 3.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
(不含港澳台)道
的,由公安交通管
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理部门扣留机动车
都必须投保交强险。 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2. 除机动车被依法 注销、办理停驶、 经公安机关证实丢
并处依照规定最低 责任限额应缴纳的 保险费的2 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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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等情况外,投保
人不得解除交强险
合同。
内容
交强险-什么是交强险
感谢聆听
交强险条款
理赔管理部 2010年12月30日
介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例 》,2006年7月全国统一实施。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的 强制保险制度。
定义及特点
定义: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是指由保险 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 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特点:强制性:投保的强制性、经营业务的强制 性
公益性:更重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必须按 不盈 不亏的原则拟定费率。保监会有权核查交强险经 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保障广泛: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涵盖了所有道路交 通风险,伤亡赔偿的标准不断提高。
奖优罚劣: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 通事故记录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