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蔬菜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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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1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6【实施日期】2010.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面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基础建设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依法监管责任,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消费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3年的时间,省、市、县三级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布局合理、职能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有效地解决好植物和动物源性产品特别是蔬菜、水果、食用菌、肉类、鸡蛋、牛奶等主要鲜活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和添加剂滥用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问题,确保鲜活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与贸易国实现对接,严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三)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农牧医发〔2022〕1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农牧医发〔2022〕1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农牧医发〔2022〕1号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银保监分局: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恢复生猪
生产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遏制生猪产能严重下滑、猪肉价格大幅上涨等严峻形势,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猪产能恢复到常年水平。

但生猪周期性反复波动问题未根
本解决,生猪稳产保供的基础仍不牢固。

为认真贯彻2021年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总页数】5页(P77-8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建立生猪产能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答记者问2.建立生猪产能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3.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银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5.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晋农牧医发〔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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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1.10施行日期2011.01.10文号晋政办发[2011]4号主题类别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重要意义(一)重要意义。

“菜篮子”工程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

2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菜篮子”工程取得显著成效,生产成倍增长、市场供应丰富、质量不断提高,为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消费需求、稳定社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近年来,“菜篮子”产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发展变化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我省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基本自给能力有所下降;在农村主体劳动力大量转移、重大动植物疫情风险增多的情况下,“菜篮子”产品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和标准化依然滞后;在“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快向优势区域集聚的同时,市场流通设施建设滞后,产销不平衡、收益难保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措施并未得到有效落实,难以满足城乡居民不断提高的品种、质量消费需求;“菜篮子”产品市场调控手段相对缺乏,应对“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异常波动的准备和措施还有不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晋政办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7〕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解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整体提高全省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状况有了明显好转。

但是,全省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无证无照现象较为普遍,有害物质超标比较严重,制假行为在一些地方还很猖獗,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缺乏应有的饮食安全感。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要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理顺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着力构建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

通过几年努力,使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中无证无照现象基本解决,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重点食品安全状况有较大改善,食品中毒事故明显下降,源头控制更加有效,主渠道供应食品的质量基本稳定,制售假冒伪劣和有害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产业化水平稳步提升,科学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基本形成,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感明显增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晋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6日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创优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预防和惩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模式,规范市场行为和监督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保障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优质高效廉洁实施。

二、工作任务(一)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活动。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在全省组织开展以学习解读《条例》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

7月份,省直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学习《条例》专题报告会,邀请参与《条例》制定的专家讲座;省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学习贯彻《条例》征文活动;在“山西省招标投标网”开设专栏,设置实施动态、热点解读、业界声音等板块,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门户网站互动链接;省招标投标协会主办的《山西招标投标》专门出特刊,对《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解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专业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专业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专业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晋政办发〔2022〕80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专业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促进专业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6日山西省促进专业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促进全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建设市场主体集聚平台,带动就业富民,走出一条具有山西特色的集群经济发展新路子,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促进专业镇发展的战略意图,充分挖掘全省县域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历史传统优势,围绕制造业、特优农业、特色轻工(工艺美术)等领域,加快培育发展一批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专业化分工协作程度高、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品牌优势突出、就业富民拉动效应明显的专业镇,锻造县域经济长板优势,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推动产业转型和乡村振兴,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专业镇发展质量与产业竞争力显著提高,省级专业镇达到30个以上,优选培育一批潜力专业镇,建设培育一批市级专业镇;打造一批全国知名的区域品牌,制定一批行业标准,形成全国有影响的山西名片;专业镇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础设施、产业配套、信息化水平、人才支撑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土地集约利用和产出效益进一步提升,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效果明显;市场主体集聚平台作用有效发挥,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招引孵化一批上下游配套企业,带动就业创业、赋能富民强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晋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日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省质量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推进质量兴农战略和质量强省建设,切实提升我省农产品供给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产出来”“管出来”“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坚持质量兴农、标准立农、品牌强农,统筹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管源头、管过程,管产品、管标准,管能力、管本质,加快农业特色转型,持续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精心擦亮“晋字号”特优农业品牌,全力推动我省农业优质高效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质量第一。

构建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进种养殖生产标准化,促进第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

坚持绿色引领。

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净化农业产地环境,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晋政办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肉品质量管理,确保全省人民吃上“放心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源头治理给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是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欺诈行为,是给肉品进行非法添加的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凡进入定点屠宰环节屠宰的畜禽(指猪、牛、羊、鸡,下同),必须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对患有疫病的畜禽,不得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定点屠宰企业要如实记录畜禽来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便溯源查验;畜禽在屠宰前必须停食静养12-24小时,在静养过程中如发现畜禽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病或死亡,一律不得屠宰,做好记录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条例》进行处罚。

已上市销售的“白皮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肉品,一经发现,工商部门应责令经营者下架停止经营。

对其问题肉品一律予以没收,给予经济处罚。

二、规范屠宰行为严禁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一经发现,商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条例》严肃处理。

对于已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驻厂,对屠宰的畜禽实行屠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肉品应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

屠宰企业对屠宰的畜禽应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肉品出具合格证明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

对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屠宰企业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均不得出厂,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晋政办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一)现代物流推进物流枢纽体系建设。

加快太原、大同、临汾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太原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

高质量建设太原、大同、长治、临汾等4个全国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持续培育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和重点物流基地,打造“干线运输+区域分拨”的高效物流服务网络。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快发展多式联运。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打造3条公铁联运精品线路,拓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应用。

持续推进“公转铁”,开展物流总包和合同制运输,提供整体物流最优解决方案。

构建多联快车网络,扩大铁路快运班列数量,推广应用网络货运物流平台,强化两端公路接驳,打造“班列+两端公路”的多联快车产品品牌。

扶持一批省内“千万吨级”多式联运物流枢纽提质扩容。

(省交通厅、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晋政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8]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畜牧业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省的畜牧业产值已占到农业总产值的近三分之一,畜牧业生产正处于生产方式逐步转变、畜产品质量稳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的新阶段。

但是,目前我省畜牧生产总量还比较小,生产方式落后,组织化程度低,保障体系不健全,发展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了做强做大畜牧产业,全面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切实加快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畜牧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一)发展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速畜牧业现代化为目标,以实施规模健康养殖为着力点,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科技支撑,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畜牧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5%以上,规模化饲养畜禽数量占到总饲养量的70%以上,农民人均牧业纯收入达到600元以上。

逐步实现畜牧业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二、大力实施规模健康养殖(三)加快畜产品基地建设。

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结构,突出发展牛羊等草食畜,加快发展生猪和家禽产业,大力发展奶业。

按照抓优势基地、抓优势产业、抓优势产品的要求,根据区域资源承载能力和畜牧业发展布局,综合利用资源、资金、技术等优势,加快优势区域产业带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畜产品产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晋政办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开展经营主体深化年活动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1.深入推动“个转企”。

建立“个转企”培育库,进一步激发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

健全“个转企”培育机制,优化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完善后续配套措施。

建设“个转企一次办”模式试点,降低转换成本。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山西省分行)2.稳步拓展“小升规”。

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建立完善全省规下工业企业基础信息库,动态更新“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

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纳入“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范围,实施重点帮扶、精准服务、专业指导。

开展常态化入企服务,助企达产升规。

到2024年底,力争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净增600户。

(责任单位:省民营经济发展局)3.持续推进“规改股”。

重点突出发展势头良好的“四上”企业,加大培育帮助力度,指导企业规范提升,引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开展股改专题培训会。

帮助完成股改的企业对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强化管理、提质增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晋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7日山西省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山西省是典型的资源型经济省份,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是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加快推动我省资源型地区“十四五”期间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发改振兴〔2021〕15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构建新发展格局机遇,按照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为统领,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全力构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发展布局,深化改革开放,厚植生态底色,增进民生福祉,在高质量发展上不断取得新突破,努力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

(二)基本原则尊重规律,科学转型。

科学把握矿产资源不可再生的自然规律,遵循资源型地区阶段性演进发展的经济规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科学合理谋划转型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体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提升高质量发展成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设施蔬菜生产发展规划(2009-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设施蔬菜生产发展规划(2009-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设施蔬菜生产发展规划(2009-2013)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184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7【实施日期】2009.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设施蔬菜生产发展规划(2009-2013)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设施蔬菜生产发展规划(2009-2013)》,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七日山西省设施蔬菜生产发展规划(2009-2013)发展设施蔬菜生产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加强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设施蔬菜生产,促进设施蔬菜生产健康、有序、快速、稳定发展,特制订本规划。

一、现状与问题“九五”以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全省设施蔬菜生产得到长足发展。

到2008年设施蔬菜面积发展到115万亩,其中日光温室面积38万亩,大中小棚面积77万亩,设施蔬菜产量达476万吨。

在设施蔬菜生产发展的同时,设施栽培模式也不断创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先后研究设计出了“73155”型日光温室、下凹式日光温室、1028型塑料大棚、生贵式移动大棚、网棚等设施蔬菜栽培模式。

设施蔬菜生产效益显著,每亩日光温室蔬菜纯收入平均为2万元,每亩大中棚蔬菜纯收入平均为0.5万元,设施蔬菜纯收入是露地蔬菜的5~7倍,是粮食作物的10~20倍。

设施蔬菜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总体规模小,尽管到目前全省设施蔬菜已发展到110余万亩,产量达到近500万吨,但仅能满足我省冬春蔬菜需求的40%,其余60%仍需外调解决;二是发展不平衡,全省11个市,运城市设施面积达61.27万亩,占全省的53%,发展较慢的市仅有1万亩左右;三是技术装备水平低,全省设施蔬菜生产中应用的技术设施和机械装备不足整个面积的5%;四是扶持力度小,设施蔬菜属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资金投入大,技术要求高,建造1亩日光温室平均需投资4~6万元,1亩大棚平均需4000~6000元。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02.12【实施日期】1996.02.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1997年11月20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6年2月12日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和防疫检验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屠宰上市生猪和经营猪肉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第四条屠宰生猪,除自宰自食的以外,必须到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

禁止在定点屠宰场点外屠宰。

经营猪肉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定点屠宰场点组织进货,并索取肉品检疫证明;从外省进货的,必须具有货源地农牧部门防疫机构或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出具的猪肉品运输检疫证明。

无检疫证明的猪肉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和加工。

第五条全省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由各级贸易行政部门为主,会同各级农牧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贸易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屠宰加工行业的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指导、监督定点屠宰场点规范生产和生产质量,推广屠宰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

各级农牧行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屠宰环节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猪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具体负责可以自宰自检的国有屠宰厂、肉联厂以外的屠宰场点的检疫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晋政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晋政发〔2010〕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确保我省蔬菜供应数量充足、品种丰富,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我省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一)稳定和提高城市蔬菜自给能力。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增加投入,稳定和增加蔬菜种植面积,调动和保护菜农的种菜积极性,切实提高本地应季蔬菜的自给能力。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山西省设施蔬菜生产发展规划(2009-2013)》(晋政办发〔2009〕184号)及《山西省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81号)有关要求,抓紧制订“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实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老菜地的保护,在城市周边地区合理规划建设新菜地。

实行更为严格的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征占菜地的补偿标准要严格按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部分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的土地整治与城市周边地区规划建设新菜地结合起来,支持新菜地建设。

要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对蔬菜生产设施的支持力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省蔬菜价格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省蔬菜价格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省蔬菜价格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晋政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省蔬菜价格的意见(晋政发[201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蔬菜是居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变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

总体看,我省蔬菜的生产和流通取得长足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量大幅增长、品种日益丰富,满足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消费需要。

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一些城市对蔬菜生产供应的投入有所减少,蔬菜自给率降低、过于依赖外地供应,导致蔬菜供应的运输距离长、流通环节多,抵御自然灾害冲击的能力下降,加剧了蔬菜价格的异常波动。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做好我省“两保一稳”(即保障市场供应、保证群众生活、稳定通胀预期)工作,现就稳定我省蔬菜价格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是保障蔬菜等农副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的重要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菜篮子”工作的领导,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6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设立量化指标,对各地基本菜地的面积;产量、设施蔬菜面积、集贸市场建设、社区农贸市场、蔬菜储备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建立蔬菜价格涨幅通报制度,物价、统计等部门要对月度价格涨幅较高的城市进行通报;对连续3个月涨幅排名靠前的城市,省人民政府将派出工作组进行专项督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立问责制度,对拒不执行中央及我省促进蔬菜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造成当地蔬菜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甚至断档脱销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监察厅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07•【字号】•【施行日期】199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今春以来,我省生猪市场发生了急骤变化,生猪价格急剧下降,导致大范围出现“卖猪难”现象,养猪生产面临严重困难。

据调查,6月份活猪收购价降至4.2元/公斤,比去年同期下降50%,价格已降至近年来最低点,全省压栏肉猪达50万头以上。

猪粮比价降至1∶4.2,已远低于1∶5.5的盈亏平衡点。

养猪场、养猪户严重亏损,农民养猪积极性受挫。

为稳定当前生猪生产,保障城乡居民肉食供应和农民收入,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宏观指导,稳定生猪生产。

生猪生产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城乡居民“菜篮子”的主要食品。

稳定生猪生产,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现金收入,保障城乡居民的“菜篮子”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生猪产销动态,加强宏观指导,针对当前生猪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及时进行预测预报,加强信息反馈,制定稳定生猪生产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我省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二、认真做好保护工作,确保养猪业的持续发展。

认真做好保种工作是稳定生猪生产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优种种猪,保证一定数量的基础存栏率。

省政府决定对一级、二级国营种猪繁殖场和15个省级养猪基地县的养猪大户的种猪适当给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负责制定。

各地市县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种猪生产渡过难关。

三、稳定规模养殖场户,保护养殖业的骨干力量。

近年来,我省规模养猪有了很大发展。

据统计,今年存栏20头以上的养猪场户达到6.6万户,存栏生猪150万头;存栏50头以上的养猪场户1.1万户,存栏80万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晋政办发〔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1日山西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为了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责任落实和工作力度,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保障民生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要坚持“以考促建”为目标,注重日常考核、抽查考核和全面考核;注重工作考核、任务考核和实绩考核。

第三条太原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由国家农业部牵头的“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进行考核。

其余10个地级城市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等“菜篮子”食品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考核。

省农业厅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市“菜篮子”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采取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市民满意度五个方面。

(一)“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

主要考核蔬菜播种面积、蔬菜产量、猪牛羊肉产量和禽蛋产量,保障“菜篮子”产品持续生产能力稳中有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产品和农资保障供应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产品和农资保障供应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产品和农资保障供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产品和农资保障供应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也是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稳产保供和农业生产不误农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各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特殊性、紧迫性、重要性,落实属地责任,千方百计确保“菜篮子”产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各市要着力加强监测预警,蔬菜等“菜篮子”产品对外依存度高、市场保供形势严峻的地方,要启动应急监测机制。

要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做好预调微调。

二、引导农业相关企业复工复产。

各地要将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屠宰、加工等农业上下游企业纳入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名单,帮助协调解决口罩、手套等防疫物资和原料运输、企业用工、资金支持等问题,在科学防疫的前提下,尽快安排复工复产。

支持农资企业加快恢复产能,增加市场供应,保障春耕生产需要。

支持饲料、屠宰、种畜禽、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生产加工企业复工,保障养殖企业和畜产品加工企业正常运行,避免畜禽“断粮”影响生产和供给。

三、切实保障市场供应渠道畅通。

要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断)要求,将“菜篮子”产品和畜牧饲料、饲料原粮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开通绿色通道,完善通行证管理机制,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确保鲜活农产品产得出、运得走、供得上,防止出现“卖难”和“断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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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蔬菜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1]7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30
【实施日期】2011.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蔬菜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生猪蔬菜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生猪蔬菜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今年以来,我省和全国其他省市一样,出现猪肉、蔬菜价格过快增长,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我省继续强化并新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生猪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的具体措施,生猪出栏、补栏工作加快,农副产品市场波
动有所趋缓,但受全国大环境影响,遏制猪肉价格上涨仍面临较大压力。

生猪、蔬菜生产和供应直接关系群众生活需求和切身利益,市场价格的稳定直接关乎经济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全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做好“菜篮子”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别是要不折不扣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生猪、蔬菜生产,在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蔬菜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生猪和蔬菜生产、流通、消费以及市场调控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二、切实加大对生猪产业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生猪规模养殖扶持力度。

发展生猪规模化养殖,是提高生猪生产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建设,改善饲养、防疫条件,提商粪污处理能力,确保本地区生猪生产能力不下降。

省人民政府在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农场)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规模养殖的扶持力度。

对当年新建出栏达到1万头以上、改扩建新增出栏达到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奖补50万元。

(二)加大良种繁育扶持力度。

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制度,是保护生猪生产能力的关键环节。

对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

其中,中央补助60元,省级补助25元,市缴补助10元,县级补助5元。

继续支持生猪原良种场建设,提高良种猪供种能力。

(三)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切实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

继续落实好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支持疫苗生产和调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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