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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1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2日)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顿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二○○三年二月十四日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第五条组建技术委员会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原则上要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对应。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_TC36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_TC36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等54个技术委员会实行委托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国标委计划[2005]3号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1.20
【实施日期】2005.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36)等54个技术委员会实行委托管理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5]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有效性,根据2004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经与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协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决定对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等54个技术委员会实行委托管理。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联合会对实行委托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制(修)订国家标准等工作负责,并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

国家标准委将与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签订技术委员会委托管理
协议,并以此为依据对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的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技术委员会委托管理工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经过各部门多年努力,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标准化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和满足当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尽快清理现行食品标准,理顺标准体系结构,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6•【文号】国标委外[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外[200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建立和完善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机制,确保委员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

秘书处设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

(二)工作委员会是指导和协调我国实质性参与ISO标准化活动的机构,负责跟踪、研究和参与ISO核心管理层的各项活动,反映我国在参与ISO标准化活动中的利益。

二、工作任务(一)跟踪和研究ISO的发展战略、新技术领域等重要管理和技术政策。

提出我国参与ISO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实施措施的建议。

(二)研究提出ISO管理机构投票文件的投票意见,按时投票。

(三)积极提出需要在ISO高级管理层给予推动和支持的工作建议。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9•【文号】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规范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应急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急标准是指国家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实施的标准。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需要,负责提出制修订应急标准的工作要求和综合协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应急标准项目建议由相关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按附件1、2的要求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国家标准委收到应急标准项目建议后,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即时立项,即时下达计划。

第六条应急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或根据需要直接组织起草。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2007年以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批准了东北制药集团公司等单位为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现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管理,现将《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一、试点的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核心,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循环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1、建立并完善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研究,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2、注重循环经济标准的宣传,重点抓好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标准的贯彻应用;3、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不同层次(企业、领域、产业园区、城市)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总结标准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做法;4、加强循环经济标准信息等平台建设,构建循环经济标准化信息网络。

(三)目标通过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树立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的典型企业、产业园区和城市,以点带面,推动技术标准的应用和实施,培养一批标准化人才,推动企业产业园区建立循环经济标准体系,促进企业、产业园区、城市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2•【文号】国标委计划[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50号2002年7月2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1979年到2001年底,我国已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257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422个, 27800多名专家被聘为委员。

技术委员会作为"标准生产车间",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技术力量,对推动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技术委员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技术委员会工作运行不规范,不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有些技术委员会多年未开展工作或工作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有些技术委员会专业设置不合理,工作领域交叉重复,造成技术力量分散;部分挂靠单位支持不力,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和工作条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难以维持等等。

这些问题导致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延长、质量下降,国际标准投票率低。

这种状况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加入WTO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现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进行整顿。

一、整顿目标和对象(一)整顿目标通过整顿,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管理先进、工作高效、与国际接轨的技术委员会体系,使之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在整顿过程中建立技术委员会管理数据库和标准化专家数据库。

(二)整顿对象所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存在下列情况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列入整顿范围:1.自1998年以来,平均每年制修订国家标准不足2项的;2.自1998年以来,完成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平均每项拖延2年(以批准发布日期为准)以上的;3.自1998年以来,已立项并应完成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实际完成率在50%以下的;4.自1998年以来,召开技术委员会年会不足2次的;5.技术委员会工作领域和项目与其他技术委员会交叉重复的;6.秘书处挂靠单位对制修订国家标准工作没有资金投入,在人、财、物条件和政策上缺少必要支持,包括对秘书处办公条件、经费没有保障的;7.秘书处挂靠单位无力承担秘书处工作或不符合秘书处设置条件(见附件1)的;8.不积极完成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布置的临时任务的;9.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对口工作但长期未进行工作,不按时投票的;10.与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划分不一致的;11.秘书处挂靠单位和相应的ISO/IEC国内对口单位不一致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2.2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将本《规定》尽快转发至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并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二00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标准化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三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

第四条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水泥和钢筋的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水泥和钢筋的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标委工一函[2009]39号关于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你会《关于申请发布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修改单的函文》(水标委便字[2009]023号)收悉。

经研究,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8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二○○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2日批准,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删除第2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中“JC/T420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二、“8.4条氯离子按JC/T420进行试验。

”改为“8.4条氯离子按GB/T176进行试验。

”。

主题词:国家标准修改单函抄送:质检总局,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杂志社。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6月18日印发录入:芦菁校对:潘北辰国标委工一函[2009]36号关于批准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你协会以钢协质标专[2008]13号文报批的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8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二○○九年六月九日附件: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9日批准,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全国工业车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全国工业车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届一次会 议上 , 与会代表对《 全国工业车辆标 准化技术委 员会章程 》 《 国工业 车辆标 准 化技术 委员会 、全
秘书处工作细则》 进行 了讨论并通过。同时确定 8 国家标 准项 目列 人 20 项 09年制修订计划 。 会议期间代表们 还对 《 工业 车辆 车 辆 自动 功能 的 附加 要 求》 四项 国家标 准草 案送 审稿 进 行 了审查 。 等
巩固和提 高了安徽合力的知名度, 改善和加
大 了用户 的 满 意 度 和 忠诚 度 , 当然 也 刺 激 和 推 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了产 品销售市 场 的加速 发展 。
步 人后市 场 时代发 挥 应 有 的职 能 和 作用 。同 时 能够维 护 行 业 各 领 域 的 正 常 利 益 , 范市 规 场运 作 , 进行 业 自律 特 别 是企 业 自律 , 助 促 帮 企业 树立 行业 品牌 形 象 , 展销 售 渠 道 , 技 拓 从 术、 信息 、 营销 等 多层 次 、 方位 服务 于企业 。 多 我 国叉 车使 用 量 各 地 发 展 并 不 均 衡 , 差
车企 业站 在 行 业 高 度 看 准 机 遇 , 行 业 全 面 在
等 等 。合 力 上海 公 司 第一 家 4 的成 立 , s店 是
叉 车后市 场 崛 起 的 一 道 闪 亮 标 志 , 动 了 国 带
内叉 车 行 业 的 今 后 服 务 、 件 销 售 、 修 保 配 维 养 、 息 服 务 整 体 攀 升 了一 个 新 台 阶 。更 加 信
持续 升温 , 业 对 物 流 作 业 效 率 的重 视 给 叉 企
车租赁业 发 展 带 来 了新 的 契 机 , 型 连 锁 超 大
等 占到销 售量 的 四成 左 右 , 而东 北 、 西北 地 方 则 较为薄 弱 。 为了在 较大 范 围 内搞好 叉 车后 市 场的工 作 , 我们 建 议 采 用 工 业 车 辆 零 部 件 上 海服务 中心 的模 式 , 地 区设 立 整机 销 售 、 分 售后 服务 、 配件 供 应 、 术 支 持 、 员 培 训 为 技 人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国国际标准化工作调查与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国国际标准化工作调查与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国国际标准化工作调查与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国标委国际[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国国际标准化工作调查与评价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国际[2004]74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实现我国从过去被动采用国际标准到主动积极跟踪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战略性转变,落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动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意见》(国标委国际[2004]47号),国家标准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于我国国际标准化工作调查和评价工作。

我国国际标准化工作调查和评价工作是今后开展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将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有效开展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供主要参考依据。

现将此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全面评价和分析我国各技术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状况;(二)为确定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重点领域提供客观依据;(三)经过综合评价,确定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重点领域的优先次序;(四)根据确定的优先次序,集中现有财力和人力,推动我国重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工作内容及调查范围(一)工作主要内容1.我国国际标准化工作重点领域的调查;2.我国国际标准化重点领域的评价;3.评价结果的汇总与分析;4.评价结果的审核及认定。

(二)调查范围1.所涉及的国际标准化机构本次调查与评价工作涉及到以下两类国际标准化机构:(1)ISO、IEC和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2)CAC、WHO等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国际组织。

2.国内标准化机构参加本次调查与评价工作的国内标准化机构(详细名单请在国家标准委网站查阅):(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其中暂停工作的不参加本次调查与评价工作;(2)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3)其他有关标准化技术机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1•【文号】国标委综合[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质检总局、认监委,标准委各部(室),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标准化协会、质检总局有关直属单位,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国家标准体系,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但现行标准体系仍不够完善,标准缺失、老化、滞后、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的现象仍然存在,在一、二、三产业中的布局也不尽合理,还不能全面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需要。

因此,通过实施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分析现有标准的适用性和协调性,研究标准化技术组织布局的系统性和合理性,构建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标准体系、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国际标准化工作推进体系以及标准化保障体系,有利于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发展方向,提高我国标准化总体水平,有利于支撑钢铁等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为此,经国家标准委研究决定,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在分析我国标准化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构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和标准体系表,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工作重点领域,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标准研制,尤其是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以及物流业等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相关标准的研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21]3号)各省、口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艦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艮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 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 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 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 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 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 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抓好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实施。

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培育服务品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

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浅析我国团体标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我国团体标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学术研讨浅析我国团体标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田 维(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摘 要:本文阐述了团体标准作为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一项重要产物,对助推和引领标准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论述了国家管理层面对其发展提供的相关政策、制度保障措施,深度分析了团体标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团体标准实施应用、标准文本质量提升、标准信息公开方面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制度保障,实施应用,文本质量,标准信息公开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4.05.001Analysis of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Development ofAssociation Standards in ChinaTIAN Wei(Liaoning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Abstract:This paper expounds the role and signifi cance of association standards, as an important product of our country’s standardization reform, in promoting and leading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standardization. This paper expounds relevant policies and guarantee measures for its development at the national management level, thoroughly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reason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association standards, and puts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 for existing problems in aspects of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association standards, the improvement of standard document quality and the disclosure of standards information.Keywords: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implementation effect application, document quality, standards information disclosure0 引 言为助推和引领标准化高质量发展,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国对标准化工作改革相继提出多项举措。

国标委

国标委

国标委国标委,全称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国家级组织。

下面将从国标委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和标准制定过程等方面进行分析和介绍。

国标委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机构。

它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委员会和相关专业委员会等。

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标准化机构、专家学者和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办公室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国标委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研究和制定标准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推动标准制度的完善;组织、指导和协调标准化活动,促进标准化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加强国际、地区和行业间的标准化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影响力。

国标委的标准制定过程具有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在制定新标准或修订现行标准时,需要进行前期调研和技术准备工作,明确标准的需要和目标。

其次,确定制定标准的工作组和牵头单位,明确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方式和程序。

然后,开展技术研究和讨论,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初稿。

接着,进行公开征询意见和评审,广泛征集各方的反馈和意见。

最后,经过修改和定稿,将标准提交审批,最终发布实施。

标准的修订也需要经过类似的过程,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国标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注重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它积极倡导多元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包括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

通过广泛的意见征集和充分的讨论,确保标准能够综合各方的需求和利益,达到公众对标准的认可和接受。

国标委在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推动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也提升了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随着我国国际交流和合作的不断深入,国标委将继续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标准的国际化程度,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对国标委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和标准制定过程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国标委的重要性和作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国标委联〔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标委联〔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气象局、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局),各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现将《关于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2024年5月17日关于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公共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但面临的风险隐患仍不容忽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传统领域安全风险日益增加,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新兴安全风险挑战更加严峻,防控重特大突发事件难度加大。

深入推进公共安全领域标准化建设,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是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我国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安全和标准化发展的重大部署,推动完善公共安全标准体系,加快重点领域标准(含标准样品)研制,加强公共安全标准实施应用,为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标准化工作支撑。

全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国标委)是由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建的第一组医疗器械标准化委员会,是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建设和推广工作。

国标委成立于2017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机构。

国标委的成立是为了推进全国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水平,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国标委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组织和协调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提高医疗器械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标委的工作重心主要是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方面的标准制定和推广。

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是医疗器械标准化的基础,包括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控制、生产环境的管理、生产工艺的控制、产品质量监管和跟踪、售后服务的管理等多个方面。

国标委制定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标准,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医疗器械的生产管理水平,保证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

通用要求方面的标准制定和推广,是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基本要求,使医疗器械能够更好地适应用户的需求。

通用要求方面的标准制定包括医疗器械的结构、性能、安全、卫生、使用说明书、标志等多个方面。

总之,通过国标委制定的标准,既可以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也可以促进医疗器械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和产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 4649-2008《工业用乙二醇》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 4649-2008《工业用乙二醇》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 4649-2008《工业用乙二醇》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24
•【文号】国标委工一函[2009]12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 4649-2008《工业用乙二醇》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标委工一函[2009]12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GB/T 4649-2008第1号修改单的函》(中国石化科[2008]647号)收悉。

经研究,批准GB/T 4649-2008《工业用乙二醇》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5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T 4649-2008《工业用乙二醇》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
GB/T 4649-2008《工业用乙二醇》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3月24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GB/T 4649-2008《工业用乙二醇》国家标准中修改内容如下:
表1第5项中的“终馏点”修改为“干点”;
第4.5条款第三行中的“终馏点”修改为“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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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工一联[2011]12号
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
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
为指导和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评估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以期取得整体实效。

附件:1.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考核评估计分表2.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
(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评估对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

二、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内容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

(二)考核评估工作应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总体要求为依据。

考核评估内容分为四个方面:1.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
2.循环经济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3.循环经济标准的宣传及贯彻应用;
4.循环经济标准信息平台建设。

具体考核评估指标见“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计分表”(附件1,以下简称“考核评估计分表”)。

三、考核评估工作的程序
(一)试点单位在试点期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试点资格。

在试点期内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影响试点工作开展的,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延期试点时间或者撤销其试点资格。

(二)试点期满后,试点承担单位应按照考核评估计分表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在二个月之内向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考核评估申请表(考核评估申请表见附件2)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也可单独形成文件提交):
1.工作实施方案;
2.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描述;
3.标准体系构建及标准明细表;
4.标准化宣传工作及培训相关情况介绍;
5.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分析;
6.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推广计划;
7.标准信息平台建设相关内容;
8.试点年度工作总结;
9.试点工作期内,承担或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工作组活动和进展情况,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
10.试点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试点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材料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初审合格的相关材料(考核评估申请表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等)。

(四)国家标准委在收到申请后,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核评估时间,成立考核评估工作组。

(五)考核评估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5-7人组成。

考核评估工作组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六)考核评估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评估工作。

考核评估一般采取现场调研形式,考核评估程序包括:
1.宣布考核评估工作组成员、考核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2.听取试点工作汇报;
3.查验反映试点工作情况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4.试点单位现场考察,并随机进行试点单位员工标准化意识调查;
5.依据考核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6.向试点单位通报考核评估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考核评估的结论和后续要求
(一)考核评估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最终得分为考核评估组所有成员的算术平均分。

考核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1.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不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下。

(二)试点通过考核评估后,由试点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报送三套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三)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考核评估结论和上报材料,向通过考核评估的试点单位颁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合格”证书。

(四)对考核评估结论定为“不合格”的试点项目,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并重新组织考核评估,仍未通过考核评估的,撤销试点资格。

(五)考核评估合格的试点单位,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可视情节做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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