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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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桂企政职字[2005]2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直有关单位企业政工职评办(人事、干部处):为了规范我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等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以下简称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资格,根据中央及自治区职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其职务由企业自主聘任。

凡受聘担任企业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受聘担任非公有制企业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等按桂职改[2004]2号文件规定由聘用单位自主决定或按双方商定办法执行。

受聘担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桂人薪[1992]11号文件执行.第三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由自治区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组建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中央及自治区颁布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政工评审条件

政工评审条件

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一、评聘范围: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二、评聘条件:1、助理政工师:(1)学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大专(高职)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二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2、政工师:(1)申报政工师的人员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学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七年以上;大专(高职)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研究生课程班毕业(获得同等学历证和待遇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四年以上;双学位和硕士研究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3)申报政工师的人员在担任助理政工师以来,在地(市)级以上报刊、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或交流过一篇以上(含一篇)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3、高级政工师:(1)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必须掌握社会、心理教育、法律、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等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等方面的能力。

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3)在任政工师职务以来,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一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有专著。

(4)学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大专(高职)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五年以上;研究生课程班毕业(获得同等学历证和待遇证)、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双学位、硕士研究生,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两年以上。

关于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福建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宣干[1995]111号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市)、县委宣传部、企业政工职称办、省直有关厅(局、委、办、总公司):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8、19号)的文件精神和全国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政工队伍的实际状况,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评聘范围和对象凡现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企业推荐可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评聘对象为:l、企业党委的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2、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3、在行政系列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4、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5、企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和宣传、组织部门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6、兼有政工或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其主要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二、任职条件评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了解或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思想作风端正,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中铁建党干〔2002〕45号,发文日期:2002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总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和中央企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企政职[2001]53号)、《关于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中企政职[200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评定程序,严肃评定纪律,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氛围。

第三条总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组建和授权各成员企业组建评审委员会,指导、管理和监督评审工作。

各单位政工职改部门是本单位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本单位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咨询、条件审查、考核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评定范围第五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范围包括:党委(党工委)、纪委、工会、团委(团工委)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编制在行政序列的信访、计划生育、离退休职工管理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政工系列任职资格的评定: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要求,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满或有抵触表现的;2、受劳动教养和刑事处分,或已立案审查但未作出结论的。

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实施《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暂行规定》(鲁宣发〔2018〕29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以下简称政工职评)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申报的截止日期1、政工职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2、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专业年限、在岗时间、研究成果发表时间等,认定的截止日期和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取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

截止申报之日,年满60岁以上(包括退居二线或者返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申报不再受理。

3、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材料,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认定由于基层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分工比较复杂,在具体工作中应发挥基层政工职评机构熟悉情况的优势,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将是否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评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的唯一标准。

1、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明单位性质的相关材料。

2、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负责人,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相关政工专业职务评定机构认定后,方可以参评。

3、在单位行政业务处室中兼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以及工会、共青团等其他政工职务,已经评定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定。

4、不易认定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申报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其主要岗位职务职责文件证明。

5、在单位内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组织人事部)、文体中心、老干中心等既有政工职能又有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的申报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其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证明。

政工职称评定条件

政工职称评定条件

政工职称评定条件因地区、单位以及具体职称级别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政工职称评定的主要条件:助理政工师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政工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可评定为助理政工师。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政工工作满3年。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政工工作累计满5年。

专业能力要求-基本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国情等知识。

-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在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例如协助组织员工的政治学习活动、起草一般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材料等。

-能够联系群众,有一定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和同事以及群众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撰写简单的宣传稿件、工作报告等。

政工师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政工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可评定为政工师。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政工工作满2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政工工作满5年,或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政工工作满7年,或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

专业能力要求-比较系统地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国情等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宣传、教育、文化等工作的方针政策。

-能够独立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例如能够独立策划并组织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对员工思想动态进行调研分析,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能够撰写质量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调研报告等。

能够在会议等场合进行有感染力的宣传讲解。

-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能够在推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比如所在单位在文明单位创建等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有其一定的贡献。

高级政工师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政工工作满3年,或担任政工师职务满3年。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政工工作满5年,或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政工工作满7年,或担任政工师职务满7年。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赴美培训1、党委的宣传部门负责2、评聘分开原则:集团目前只评不聘。

聘任与否,取决于设岗需要3、参评单位:国企、集体企业、设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化管理和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4、参评对象:(1)党委(总支、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以及党委、纪检、宣传、组织、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2)在精神文明、保卫、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者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经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相关政工专业职务评定部门认定后,可参评。

(4)书记、厂长一人兼而未评定其他专业职务者,可以参加评选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已经评定其他,一般不再参加政工评定。

(5)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必须是大中型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层领导干部。

控制比例为在职高级政工师10%。

5、标准条件:(1)政工员:大专毕业,从事政工满1年;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政工满3年;(2)助理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3分;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政工3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政工8年以上;(3)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6分;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3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

(4)高级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10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3年以上。

注:从业务岗转政工岗位,无其他中级职称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高级政工职务。

(5)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成果分数累计18分以上;产生重要影响,荣誉级别高;大学本科以上,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注:从业务岗转政工岗位,无其他高级职称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职务。

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加强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企(事)业政工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促进企(事)业单位科学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既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

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中组部等部门及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规定和有关精神,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严肃纪律,确保质量。

第三条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各级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为符合条件者评定任职资格,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与否,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设岗需要自主决定。

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参评范围第六条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参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关于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的意...

关于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的意...

关于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的意见皖政评字[2006]2号各市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政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政工职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全面转入经常化。

现将《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6月5日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继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全面转入经常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建立健全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特点,以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为导向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不断改进政工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大力加强政工专业人才培训,进一步健全政工职评工作体制,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基层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实现安徽的奋力崛起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借鉴其它职称系列的成功经验,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认真、严格、审慎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评聘分开、单位自主聘任。

二、评定范围和对象企事业单位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范围和具体评定对象,仍按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皖企职字[1991]04号、[1994]03号及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皖宣字[2000]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政工评审条件

政工评审条件

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一、评聘范围: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二、评聘条件:1、助理政工师:(1)学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大专(高职)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二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2、政工师:(1)申报政工师的人员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学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七年以上;大专(高职)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研究生课程班毕业(获得同等学历证和待遇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四年以上;双学位和硕士研究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3)申报政工师的人员在担任助理政工师以来,在地(市)级以上报刊、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或交流过一篇以上(含一篇)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3、高级政工师:(1)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必须掌握社会、心理教育、法律、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等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等方面的能力。

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3)在任政工师职务以来,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一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有专著。

(4)学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大专(高职)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五年以上;研究生课程班毕业(获得同等学历证和待遇证)、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双学位、硕士研究生,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两年以上。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企业政工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培育“四有”职工,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既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及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规定和有关精神,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严肃纪律,确保质量。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的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为符合条件者评定任职资格,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与否,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设岗需要自主决定。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的政工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参评范围第六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参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化管理和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参评的对象包括:第六条所列参评单位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在精神文明、武装、保卫、计生、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宣传部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2015年10月18日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增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政工职评)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办发[1990]8号、中宣发文[1990]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政工员、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政工职评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为具备条件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及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四条政工职评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和业务素质关,注重实绩,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工职评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帮助他们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范围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非公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具有法人资格并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社会组织。

凡按照人薪发〔1990〕10号文件规定,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单位,不列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范围。

政工职称评定办法

政工职称评定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适应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要求,调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坚持标准,统一政策。

严格考核,统一程序,考评结合,逐级把关,认真审慎,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全面客观,公正公平。

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学历、资历与能力、业绩的关系,正确处理岗位设臵与任职条件的关系,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第四条实行评聘分离的原则。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臵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岗位。

具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自主聘任。

第三章参评范围第五条参评范围:自治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参评人员: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一)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党组织的负责人,组织、宣传、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统战和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教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宣教、组织、工会女工部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其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非专职人员指:保卫、人事、信访、老干、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武等部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政工人员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使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常化以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申报的各级政工人员。

按照本规定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主管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资格公布。

第五条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六条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评。

具体包括:(一)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在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行政监察、武装保卫、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信访、老干部、人事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粤宣通〔2015〕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增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政工职评)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办发[1990]8号、中宣发文[1990]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政工员、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政工职评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为具备条件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工职评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和业务素质关,注重实绩,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工职评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帮助他们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范围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非公企业),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具有法人资格并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申报对象(一)专职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党办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党政兼职、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具体指:兼行政职务并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未设专职书记、专职副书记的单位中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副职;在党政职能合一的机构(部门)中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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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赴美培训
1、党委的宣传部门负责
2、评聘分开原则:集团目前只评不聘。

聘任与否,取决于设岗需要
3、参评单位:国企、集体企业、设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
业化管理和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4、参评对象:
(1)党委(总支、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以及党委、纪检、宣传、组织、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在精神文明、保卫、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者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经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相关政工专业职务评定部门认定后,可参评。

(4)书记、厂长一人兼而未评定其他专业职务者,可以参加评选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已经评定其他,一般不再参加政工评定。

(5)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必须是大中型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层领导干部。

控制比例为在职高级政工师10%。

5、标准条件:
(1)政工员:大专毕业,从事政工满1年;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政工满3年;(2)助理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3分;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政工3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政工8年以上;(3)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6分;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3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

(4)高级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10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3年以上。

注:从业务岗转政工岗位,无其他中级职
称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高级政工职务。

(5)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成果分数累计18分以上;产生重要影响,荣誉级别高;大学本科以上,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
务3年以上。

注:从业务岗转政工岗位,无其他高级职称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
教授级高级政工职务。

6、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参加英语考试。

7、申报评审:
(1)填写《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初级一式两份,中级一式三份,高级一式四份。

(2)《工作履历表》一份,组织人事部门盖章。

(3)业务工作总结一份,2000字左右。

(4)提交本人获得前一档次专业职务以来的政工研究成果原件。

含获奖证书。

(5)荣誉证书原件。

(6)学历证书原件。

(7)正常晋升人员提交资格证书原件。

(8)时间或数字统一用阿拉伯数字。

(9)《推荐评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中、初级15份,高级20份)一律采用5号仿宋字体打印,B4纸复印。

(10)考评小组出具《考核意见表》1份。

8、应届毕业生定职:
(1)提出申请,填写考核定职表。

不需要评委会评审。

(2)大专3年,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本科1年,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双学位获得者或者研究生班,可直接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政工
满3年,确认政工师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确认政工师资格。

9、中级评委会组成:13-15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2以上),负责中级评审以及高级、
教授级政工师推荐。

实行聘任制,每次调整掌握在1/3左右。

出席必须达到2/3以上。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申报截止日期
(1)每年度一次,专业年限、任职年限等,计算的截止日期和经评委会评审认定取得任职资格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

(2)申报评定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材料,报省政工职称办公室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12日。

2、专业年限的认定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主要是指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在党、工、团等岗
(1)调至政工岗位前,在新闻、出版、理论、教育、人事、政法、文秘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

(2)军队专业干部从部队正式提干之日起至专业的年限。

(3)调至政工岗位前已取得其他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履职年限。

3、研究成果的认定
(1)初次参评研究成果必须是截止之日前5年内正式发表出版或获奖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

不少于800字。

(2)每篇国家级8分;省级6分;地市级4分;县级2分;正式出版政工专著14分;由国家、省级和地市级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论文集中的文章每篇分
别计6分、4分、3分。

(3)国家级刊物的认定:中字头出版报刊国家级;中直部门主管的报刊为省级。

省内大众日报社所属系列报刊、《支部生活》以及省人大、省政协、省委宣传
部、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总工会、省委党校主管报刊
为省级,其他省直部门主管报刊为市级。

全国211重点院校学报为省级,省
属院校学报为市级,市属院校为县级。

4、初次参评人员的评定
初次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的人员,在其他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申报及破格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

非初次参评政工人员只能逐级评定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

(1)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及破格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除应符合有关规定外、其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及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政工员: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助理政工师: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

政工师: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获得双学位学位、硕士学位及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
以上。

或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其取得前后学历期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
业年限系数之和(简称政工系数)等于或大于1。

高级政工师:大学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
治工作3年以上。

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其取得前后学历期间从事思想
政治工作的政工系数等于或大于1。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大学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3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从
事思想政治工作6年以上。

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其取得前后学历期间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系数等于或大于1。

初次参评政工人员其政工系数按以下方法计算:将前学历、后学历申报评定相应政工专业职务应具备的政工专业年限作分母(N),把取得前学历、后学历期间所实际
从事的政工专业年限作分子(n),累计相加之和(n1/N1+ n2/N2+ n3/N3……..)
即为政工系数。

若系数等于或大于1,可以申报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

初次参评的政工人员,在其他条件都符合有关规定的同时,其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还应该符合n1/N1+ n2/N2+ n3/N3………〉1/3的规定。

例:
某同志1996.8——2001.8管理处工会主席
2001.8——2008.6管理处主任、党委委员
2008.6——2011.4党支部书记、政治指导员
1997年本科毕业
想申报高级政工师,政工系数够不够
1、全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n1/N1+ n2/N2 = n1/大专+ n2/大本=1(1997-1996)/15+14(2011-1997)/10〉1
2、第二阶段不认同为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n1/N1+ n2/N2 = n1/大专+ n2/大本=1(1997-1996)/15+7(2011-2008+2001-1997)/10
已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以及在行政管理岗位上分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申报评定政工师,其前后不同学历所规定的政工专业年限(分母N)分别为: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3年,大学本科毕业5年,大专7年,中专15年,高中20年,初中25年。

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其前后不同学历所规定的政工专业年限(分母N)分别为:博士学位3年,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8年,大学本科毕业10年,大专15年,中专25年,高中30年,初中35年。

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其前后不同学历所规定的政工专业年限(分母N)分别为:博士学位6年,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13年,大学本科毕业15年,大专20年,中专30年,高中35年,初中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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