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董再国律师)
矿业权股权转让的规制探讨
矿业权股权转让的规制探讨【摘要】目前矿业权股权转让中存在三大突出问题,即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之间的关系不明晰,矿业权转让市场的管制和规避矛盾突出,矿业权股权转让的监管存在争议,急需进行规制。
本文分析认为规制矿业权股权转让应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以“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为理论依据,以《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为法律依据;同时要完善矿业权转让制度,规范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和对外资并购中国矿业企业的监管。
【关键词】矿业权矿业权转让股权转让意思自治信息披露一、目前矿业公司通过转让股权来转让矿业权现象较普遍依照《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是探矿权的转让,还是采矿权的转让,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而由于股权转让是从公司投资和股东权利的角度发生的转移,不涉及公司的具体财产;并且法律对于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很少,股权转让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避矿业权转让条件的限制,因此,矿业公司越来越多地选择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来实质转让矿业权。
实践中,上市公司几乎都采取收购矿业公司股权的方式“涉矿”。
2011年有十余家上市公司发布购矿公告,其中只有ST国创一家公司是直接收购桂花煤矿采矿权,金岭矿业、兴业矿业、盛屯矿业、鼎立股份、江南化工、梅花伞等公司都是以收购矿业公司股权方式购矿。
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部分是正常的股权转让,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就是为了转让矿业权。
比如: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范围仅仅涉及特定的矿业权转让,除此之外的矿业公司资产、债务均由股权转让人享有和承担;矿业公司股东邀请他人参股,而后原股东退出;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矿业公司股权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让给他人,在实际经营中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已经发生变更等等。
二、矿业权股权转让的突出问题1、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之间的关系不明晰由于对通过收购矿业公司股权的方式“涉矿”的监管,法律规定不甚明确。
在矿业权股权转让中便遇到了一个突出难题,即如何界定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的关系,尤其是如何明确认定转让行为属于以转让股权形式来转让矿业权的情形。
股权转让的合规与合法性分析
股权转让的合规与合法性分析股权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在商业交易中,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和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
因此,确保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和合规性角度对股权转让进行分析,并探讨重要的合法因素。
一、法律规定和程序股权转让是公司法律框架下的重要商业行为,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大部分司法管辖区域,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会决议:通常,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来明确转让的目的和条件。
这将确保决策的透明性和法定程序的合规性。
2.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的股权转让必须依据协议书书面化。
协议书应包含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条款。
协议书是法律依据的重要文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要求进行起草。
3. 公司登记:一旦股权转让完成,转让方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公司主管部门,并进行合规的公司登记手续。
这将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转让方的责任和义务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二、合规性考量因素除了法律规定和程序外,还有一些合规性因素需要在股权转让中特别关注。
1. 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规定。
在股权转让中,必须仔细审查公司章程和相关投资协议,以确保转让符合公司内部规则和约束。
2. 反垄断和竞争法规: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域,股权转让可能会受到反垄断和竞争法规的限制。
投资者必须确保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垄断或不正当竞争,以避免触犯反垄断法规。
3. 监管审批:在某些行业,特定的股权转让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
联系当地监管机构并积极履行审批程序,是确保合规性的关键。
4. 交易价格和公平性: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在充分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双方必须遵守合适的估值方法并确保价格公正合理,以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交易合规性。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围绕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展开讨论。
二、股权转让的有效性股权转让的有效性是指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和相应的效力,即协议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 合意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首先要满足合意原则。
合意原则是指协议双方必须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从事合法、真实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并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和履行协议。
2. 协议内容的明确性股权转让协议在具备有效性上,需要对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做到明确。
协议应当详细列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受让股权的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时间等重要事项。
这些内容的明确性能够保证协议的具体执行,减少纠纷的发生。
3. 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的符合性也是协议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例如,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股东会议决议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定。
三、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指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地转移股权。
合法性的核心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 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要求在转让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合法性方面的核心问题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能力与行为的合法性、转让的对象是否具备转让资格以及转让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2. 合规性股权转让协议的合规性是指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股权转让规定和其他法律要求。
合规性要求协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依法进行,不得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尤其是对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协议还需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保全性为了有效地保护协议双方的权益,股权转让协议通常还需要采用一些措施来保全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矿业整合中的难点探析(董再国律师)
矿业整合操作中的四个问题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通知》要求,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进一步推进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有人形容这次矿业整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说明了本次整合工作的紧张性和严峻性。
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整改行动,由于各省市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阻力。
笔者作为一名矿业律师,站在法律的角度,在此浅析一下矿业整合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几点法律难点问题,供各整合相关企业参考。
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现有的矿业企业绝大部分都已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它们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笔者认为在矿业企业之间兼并、重组过程中有以下几点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既然采矿权是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特许+合同”的过程,无疑赋予其私权的属性,一旦进入二级市场,其定价权应当属于采矿权持有人,取决于交易主体双方的意愿,是平等协商的结果。
鉴于交易的公平性考量,交易双方也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特别是在一方或双方为国资企业时,中介评估就成为必要,但这绝不意味着制定采矿权在二级市场的转让价是由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享有并行使,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权的范畴。
通过中介评估作价,涉及到作价的标准和标准制定。
根据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2008年国土资源部《矿产权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可比销售法”和“贴现现金流量法”。
这两种方法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充分考虑了市场行情,体现的是市场交易的规则和规律。
不难看出,采矿权的转让价是通过市场发现价格机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
矿业权管理中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矿业权管理中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作者:吕建伟王联军杨再兴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20年第16期[摘要]矿业权转让管理是矿业权管理领域中的重点和难点,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给相关单位的矿业权转让管理带来了挑战。
管理机关怎样做好矿业权转让和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管理,使其满足日常管理需求,值得相关人员深入研究。
本文通过梳理矿业权转让和矿业权股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研究了公司股权转让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影响,关注特殊矿种矿业权股权转让管理的具体做法,并提出了简化一般矿种矿业权管理程序,建立部门工作联系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按部门职能加强对特殊矿种矿业权转让和涉矿公司股权转让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矿业权;股权转让;特殊矿种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0.16.027[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0)16-00-030; ; ;引言近年来,不少矿业公司选择采取收购其他矿业公司股份的方式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其中,大部分都是正常的股权转让,但也有部分矿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影响了管理部门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本文重点对矿业权转让和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分析,并就加强对特殊矿产资源股权转让管理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了相关建议。
1; ; ;矿业权转让矿业权转让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转让制度大致可分为“严格禁止期”“放松管制期”和“逐步规范期”。
1.1; ;矿业权转让的制度沿革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严格禁止矿业权的转让行为,允许矿业权的转让,明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条件以及需经批准的管理要求,后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中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规范。
析“禁止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非法性(董再国律师)
析“禁止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非法性赵向利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摘要提示我国矿产资源法禁止非法倒卖矿权牟利,但并未禁止矿业公司股权的依法转让。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某些地方和部门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定,并进而以此作为禁止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理由。
本文对于这种限制规定的违法性进行分析,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其他更为合法的措施,建立良好的矿业市场秩序。
在四川和西藏的某些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往往有个不成文的潜规则:禁止矿业公司的股东(或称出资人)转让其持有的矿业公司的股权。
更有甚者,对于转让股权的这种限制上溯到了其股东公司的股权,即禁止股东公司的股权变动。
个别地方的这种限制我们尚未见到明确的书面表述,但在一些当事人的境况和遭遇之中得到明确的反映。
另外,在黔国土资发…2006‟46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黔国土资发…2006‟46号)一文中,我们可以发现上述限制股权转让的端倪。
在该通知第二条“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中指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经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对探矿权采矿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探矿权主体是指《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
采矿权主体是指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
原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该个人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该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但上市公司以公司法人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
对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是否变更的审查,以申请该探矿权、采矿权时探矿权或采矿权主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操作及其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操作及其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矿业权收购是矿业领域常见的投资模式,但是,这一做法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不乏争议。
在此,我们就“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操作及其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操作方式和问题简言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常见做法是:转让方将其对矿业公司的股权全部或大部分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成为矿业公司的唯一股东或大股东,通过对矿业公司的股权控制,间接实现了控制矿业公司矿业权的行使的目标。
从表面上看,该类转让只是变更了矿业公司的股权结构,矿业公司作为《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业权人不发生变更,故该交易的性质为公司股权转让,而非矿业权转让,无需履行矿业权转让的批准手续。
然而,在转让方转让矿业公司全部股权或大部分股权的情况下,受让方虽未变更登记为矿业权主体,但实质上控制了矿业公司名下的矿业权,甚至实践中存在很多矿业公司名下仅有一个矿业权,或矿业公司本身即为转让矿业权而成立的情形,进一步凸显了转让方和受让方“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业权转让”的交易意图。
之所以会大量出现这样的安排,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该类安排简化了交易手续。
股权转让一般仅需依法履行协议、办理工商变更变更登记手续,无需经审批;而矿业权转让需要办理审批变更手续,审批周期长、手续复杂且能否取得审批存在风险。
第二,该类安排节省了交易成本。
相较于矿业权转让中双方需交纳的税费,股权转让为转让方节省了营业税及附加,为受让方节省了契税、交易手续费等,大大减少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但是,关于“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梳理相关案例及司法观点,主要有“合同无效说”和“合同有效说”两大类,不同地方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能持有不同立场,导致此类交易效力及争议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
矿山企业法律尽职调查董再国律师
矿山企业并购中旳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是企业并购旳一种重要旳、基础性旳环节和程序。
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对目旳企业旳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诉讼等状况进行书面及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律师将调查搜集旳资料、信息整顿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汇报,并对收购旳可行性、也许存在旳法律风险及防止方案刊登法律意见,为收购方提供决策根据。
一、法律尽职调查旳重要内容一般状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如下几种方面:(一)目旳企业旳主体资格:重要调查其成立状况、注册登记状况、股东状况、注册资本缴纳状况、年审状况、企业旳变更状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状况。
(二)目旳企业旳成立协议、章程:关注该协议与章程中与否有防御收购旳条款、内容或规定;与否存在有关吞并、收购或者其他也许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旳重大交易都需要通过企业股东绝对多数票旳同意方才可以实行;与否存在严禁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旳限制,确定可否在并购后获得对董事会旳控制权;与否存在高薪赔偿被解雇旳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权利计划,以对旳分析目旳企业被并购旳难易程度,以及并购费用与否会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
(三)目旳企业旳董事会决策、股东大会决策、纪要等:在吞并旳状况下,根据企业法旳规定,是一定要有对应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旳,这个程序必不可少。
律师就要注意审查有关旳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策与否依法作出,有无到达法定旳或章程中规定旳同意票数,投票权与否有效等,以保证程序上无瑕疵。
(四)目旳企业旳资产:本项所述资产是指目旳企业旳土地及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
1、土地与房产旳权属证书与否齐全。
重点调查土地房产旳用途怎样、能不能转让、使用权或所有权期限多久、权利与否完整受限、有无瑕疵、有无也许影响该权利旳事件,获得该权利时旳对价与否已付清,有关权利旳证书与否已获得,有无出租或抵押,出租或抵押旳条件怎样等等;2、有关机械设备,需要注意旳一是其来源,性质;二是其转让限制;三是有关转让手续旳办理。
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探讨
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探讨股权转让协议是指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协议,它既具有经济意义,又具备法律效力。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并重点关注其在法律层面上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法律原则:1. 自愿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能通过强迫或欺诈等手段达成协议。
2. 平等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应当是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下进行的。
双方应当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以确保交易的公正和合理性。
3. 合法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违法、违规的内容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分析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其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协议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首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协议中应当明确涉及的股权转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价格、违约责任等要素,并必须遵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2. 公司内部程序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还需要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是指导协议签订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内部程序。
3. 交易主体资质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要求交易主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资格。
比如,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满足公司法对出资人资格的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符合证券法等相关规定。
4. 协议目的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禁止通过股权转让逃避法律责任、逃税等行为。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束力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它可以在法律上强制执行。
协议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 买方权利保障:一旦买方支付了购买股权的代价,卖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给买方,并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
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董再国律师)
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刘占国摘要:矿产资源自身的特性决定了矿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通过市场对矿产资源进行配制,无疑是利用矿产资源的最佳方式,当前我国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甚至是造成了很大的浪费。
本文从当前我国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入手,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试图完善我国矿业权流转市场,促使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
一、矿业权及矿业权流转1、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已登记的特定区域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成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成为采矿权人。
2、矿业权的流转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矿业权的取得可以通过设定取得, 也可以通过转让取得。
矿业权的设定也称为矿业权的出让, 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给探矿者和采矿者。
矿业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 将上述两种权利转让给其他的矿业权人。
矿业权的出让是矿业权进入市场的第一步, 应该说它具有了商品或资产的属性,为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
矿业权的转让为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 当然也包括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为资产进行出租、抵押等经济行为。
通过矿业权的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的结合, 才真正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权作为一种资产(或财产) 的市场属性。
狭义上的矿业权流转仅仅包括矿业权的二级转让市场, 而广义上的矿业权流转除了包括矿业权二级转让市场外, 还包括一级出让市场。
本文中所讨论的矿业权流转采取的是广义上的概念, 既包括一级出让市场, 也包括二级转让市场。
二、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1、主管机关对矿业权流限制太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探索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探索在商业交易中,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重要的合同类型。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并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
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问题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是指股东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合法性问题。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主要受以下法律规定的约束。
1. 公司法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股东可依法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受到以下限制:(1)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股权的转让设定限制,如优先购买权和审批程序等。
(2)合同约定的限制:股东之间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等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如锁定期、提前终止等。
2. 监管机构的规定监管机构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管,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股权转让规范》等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二、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指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有效,并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 合同要件的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合同,要求满足合同要件的合法性要求。
具体包括合同订立的真实意思表示、互相之间的一致意见、合同目的的合法性等要件。
2. 异议的处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各方有权对转让事项提出异议。
一旦出现异议,各方可以寻求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院的判决将对协议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3. 第三人的诚信保护对于善意第三人,其取得股权转让协议下的股权是否具有效力,法律倾向于对第三人的诚信行为予以保护。
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行为存在瑕疵,则其取得的股权可能不具备效力。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效力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问题。
在具体操作中,股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仔细审慎地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处理好各方的权益关系。
此外,合同的具体效力还受到法院的认定和执行的影响。
股权转让合法性
股权转让合法性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合法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和交易的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的合法性问题,并分析其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
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依据股权转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其合法性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合同法。
1. 公司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
这一条款明确了股东转让股权的合法性,为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支持。
2. 合同法: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与受让方之间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权利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
二、股权转让的法律合规要求除了合法性依据外,股权转让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合规要求,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公司章程和公司协议:公司章程和公司协议是公司内部规范行为的重要文件。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参考公司章程和公司协议的规定,如有限制转让或需要优先权转让的情况,应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2. 受让方资格审查: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是必要的。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取得股权,受让方必须符合股东资格要求。
3. 股权转让登记:为了确保股权转让的效力,应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必须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登记后方可生效。
三、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双方应注意防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协议风险: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应明确详细,包括双方权益、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协议应当合法有效,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以防止可能的合同纠纷和争议。
2. 资金风险:股权转让涉及到资金交易,双方应当确保转让款项的安全和及时支付。
建议使用银行转账等安全支付方式,并核实受让方的资金来源。
股权转让合法性要求
股权转让合法性要求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也是一项常见的交易方式。
然而,为了保护交易各方的权益,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合法性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合同和程序等方面探讨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要求。
一、法律合规股权转让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国家层面,股权转让需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和运营规则,而证券法则关注股权的发行与转让。
此外,不同地方可能还存在特定的地方性法律,股权转让时也需要遵守这些法律规定。
二、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必须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明确约定。
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书面合同,包括了转让方、受让方、转让价格、股权比例等重要内容。
协议内容应当准确无误地描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包含以下要素:1. 双方身份和联系方式: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 股权转让事项:明确转让的股权比例、数量和具体的股权种类。
3. 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约定的转让价格以及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4. 转让过程和条件:约定股权转让的时间、地点、程序、转让的附条件(如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等。
5. 协议效力和终止:明确协议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条件。
6.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协议履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未来合作的可能性。
三、程序合规股权转让的过程也需要符合一系列程序性要求。
例如,转让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和其他股东,并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相关手续。
在证券法的规定下,如果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
同时,相关的税务手续也是股权转让的重要程序之一。
总结股权转让作为一项重要的交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合规、股权转让协议和程序合规等要求。
只有在符合这些要求的前提下,股权转让才具有合法性。
因此,所有参与股权转让的相关方都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和条款,保障自身权益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股权转让确保股权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股权转让确保股权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划转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不仅可以满足股东的资金需求,还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
然而,股权转让涉及到大量的财产和权益交换,因此确保股权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阐述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合法性与安全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合法性问题1.1 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是一项受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因此,首先需要明确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通常情况下,股东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来实现股权转让,这是股权转让的主要法律依据。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相关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内容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具体法律依据,其中应包括股东双方的身份信息、股权转让的具体比例、交易方式与时间等内容。
此外,合同还应包括双方对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与违约情况的约定。
通过合同的签署,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从而确保股权交易的合法性。
二、安全性问题2.1 股权交易的信息披露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财务状况、法律纠纷、商业秘密等内容。
通过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交易双方对于企业的了解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同时,交易双方也应尽职调查对方的身份背景、信用记录等,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2.2 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是股权交易的核心问题,对于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确定转让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价值、市场行情以及交易双方的利益诉求等因素。
可以通过专业机构的估值、市场调研等方式来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从而确保交易的公正性与安全性。
2.3 交易款项的支付安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款项的支付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支付方式应选择可靠的银行渠道,并采取分次支付或第三方托管等方式,确保交易款项能够安全顺利地支付到位。
对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分析
答:矿业公司在进展股权转让时,需注意回避风险,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审查主体资格。
在进展股权转让时对出让公司的主体资格进展审查的法律意义,在于准确地确认谁拥有公司的股权,谁具有法定主体资格进展转让,和原公司股权的社会资信情形。
还要注意审查注作为股东的出让方出资是不是到位,如没有到位,就存在尔后到工商局进展股东变更记录时,要投资到位才能进展股东变更。
二、股权转让的标的审查。
出让方是不是合法持有拟转让的股权,该股权是不是存在纠纷、质押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3、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的审查。
该股权转让是不是已通过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
目标公司各方股东是不是已同意舍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
若是转让的是国有股的,需要提供本地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割单情形,另外,还要提供政府部门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4、股权转让目标公司的全数债权债务的审查,包括:到期的债权有哪些,到期的债务有那些,是不是已过诉讼时效,有无追偿的可能等。
如此做的目的确实是避免股权转让公司可能存在的或有债务致使受让方在受让后承当没必要要的债务。
五、在转让后的记录程序上,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因此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记录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记录,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的规定,以避免以后股权转让行为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带来的麻烦。
我依照有关统计,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占涉矿案件的25%。
此类案件容易引发的争议要紧集中在转让合同的效劳上。
我国目前在标准采矿权转让的法律框架和操作程序所依据的是1996年8月修订后?矿产资源法?、1998年国务院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治理方式?和2000年11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治理暂行规定?。
尤其是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对矿业权的转让条件和法律程序做了较为详细规定,标准矿业权的转让行为,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企业股权交易的重要法律文书,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论述,以便促进合同签订双方的交易信心。
二、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股权转让的合法性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相关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格的个人或法人。
合格的股权转让双方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符合公司股权转让条件,如未成年人和被限制买卖的财产等不具备资格。
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双方应明确并确认其身份和资格,并注明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
其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还涉及到股权价格的合理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但股权价格不能低于股票交易市场价格,以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并充分说明有关定价的依据,以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股权转让的合规性股权转让的合规性主要涉及到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手续的合规性。
首先,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满足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需通过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决议才能生效。
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明确说明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召集、表决和公告程序,以确保转让手续的合规性。
其次,股权转让还需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需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备,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报备和备案的程序、时间和具体要求,以保证股权转让手续的合规性。
四、补充条款除了上述股权转让合法性和合规性的论述,股权转让协议中常见的还包括以下几个补充条款:1. 不可撤销性: 股权转让一旦生效,即成为不可撤销的合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能擅自解除或撤销。
2. 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方式,以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3. 规避税务风险: 股权转让涉及到资产转移和涉税问题,应合规地避免或减少相关税务风险,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才合法有效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才合法有效——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无需行政审批阅读提示本书作者检索和梳理了10个相关案例,裁判规则较为一致,即矿山企业的股权转让并未导致矿业权主体变更,无需履行行政审批手续,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投资矿山企业前应聘请律师设计交易结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决定股权收购方式还是矿业权转让方式达到控制矿业权的目的。
设计之前律师应该知悉:股权收购方式无需履行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手续,因为法律并未禁止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成为享有矿业权的法人企业的股东。
裁判要旨《矿产资源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转让探矿权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但对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未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一、2009年,西安东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为公司”)与西藏宜盛矿业有限公司(“宜盛公司”)签订《公司收购协议》,约定东为公司收购宜盛公司全部股权及其所有的探矿权。
二、《公司收购协议》签订后,宜盛公司股东与东为公司指定的股权受让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东为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共计3450万元,实际履行了《公司收购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
当事人之间未再进一步协商转让探矿权或者实际履行转让探矿权。
三、东为公司以《公司收购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探矿权转让,违反《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系无效合同为由,向西藏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收购协议》无效。
西藏自治区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东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东为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本案东为公司的败诉原因是:矿山企业股权转让系矿产企业的股东变更,并未转让探矿权,未发生探矿权所有人变更,故无需履行《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探矿权转让行政审批手续,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东为公司主张矿产企业股权转让实际是对探矿权的买卖,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合同法》等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论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论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发表时间:2016-03-18T16:21:56.140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26期供稿作者:范智超[导读]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除了涉及到股权转让外,还涉及到国家对矿山企业的矿产权转让的一些规定。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成都 610072摘要: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除了涉及到股权转让外,还涉及到国家对矿山企业的矿产权转让的一些规定。
认定此种类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时,不应一味的否定该合同的效力,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股权受让主体是否具有资质、股权转让是否导致公司主体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多种情况来做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判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矿山企业;探矿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一、一件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案引起的思考杨某持有甲有限公司50%以上的股份,该公司2006年取得A矿的合法矿业权。
2006年底,经甲公司同意,黄某与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某将其10%股权以210万元转让给黄某,在他支付10万元定金后取得股东地位,随后,黄某支付了定金和100万的转让款,但未办理工商登记。
双方还签有一份《股东会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是:甲公司将其在A矿矿业权中的一部分交由股东黄某进行风险经营,并独享因该区域探矿权和采矿权带来的全部收益,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干涉。
以外的矿区及公司其它事业不再享有收益权、经营权和股东权利,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2011年,杨某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
黄某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由于该案例涉及到矿山企业,针对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法院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按照无效合同来处理,其主要理由为:根据协议、会议纪要内容及实际履行行为,双方的合意即真实目的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而是探矿权、采矿权。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名为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变相转让探矿权,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本案股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析“禁止矿业公司股权合法转让”之规定的法律效力赵向利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摘要提示我国矿产资源法禁止非法倒卖矿权牟利,但并未禁止矿业公司股权的依法转让。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某些地方和部门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定,并进而以此作为禁止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理由。
本文对于这种限制规定的违法性进行分析,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其他更为合法的措施,建立良好的矿业市场秩序。
在四川和西藏的某些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往往有个不成文的潜规则:禁止矿业公司的股东(或称出资人)转让其持有的矿业公司的股权。
更有甚者,对于转让股权的这种限制上溯到了其股东公司的股权,即禁止股东公司的股权变动。
个别地方的这种限制我们尚未见到明确的书面表述,但在一些当事人的境况和遭遇之中得到明确的反映。
另外,在黔国土资发…2006‟46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黔国土资发…2006‟46号)一文中,我们可以发现上述限制股权转让的端倪。
在该通知第二条“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中指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经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对探矿权采矿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探矿权主体是指《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
采矿权主体是指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
原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该个人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该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但上市公司以公司法人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
对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是否变更的审查,以申请该探矿权、采矿权时探矿权或采矿权主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根据黔国土资发…2006‟46号的精神可知:规定否认了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成为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否认了合伙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而仅仅承认了上市公司以公司法人作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
上述的规定以及某些地方对于矿权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合法?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对其加以论述和分析。
一、对“限制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出发点的分析:1、限制措施的出发点及其合理性:有关部门限制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其行为的出发点应是为了防范非法转让和倒卖矿权(见《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以规范和管理矿业权、整顿矿业权市场的秩序。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国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有着严格的条件和规定,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时才可以依法转让,且转让应当经过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依法审批方为有效。
因此,为了逃避国家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严格监管,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矿权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变相实现矿权控制权的改变。
在一些股权100%进行转让、且公司本身仅持有矿权而无其他有价值财产的例子中尤为明显,通过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最后实质达到转让矿权的法律效果。
所以,限制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措施有其有利和积极意义的一面。
2、限制措施的效果值得商傕:尽管限制措施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效果极为有限:对于一个矿业公司而言,只有当该公司的全部股东为自然人时,才受到该措施的实质约束;当其股东非自然人而是法人企业时,该项措施没有效果,可以通过交易股东企业的股权来间接实现矿业公司股东的变化(尽管形式上矿业公司的股东并无任何改变);即使如上文提及的极端的例子(限制股东企业的股权交易),仍然可以通过对再上一层级的股权的交易来规避(虽然这种办法较为繁琐,但通过公司结构的设计完全能够实现其目的)。
(注:本文提及的股权转让均包括以增资扩股形式成为股东的方式在内。
)按照黔国土资发…2006‟4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在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在《采矿许可证》上采矿权人栏加注投资人姓名。
探矿权人为单位的,在《勘查许可证》上探矿权人栏加注投资人姓名。
”即使严格执行该规定,在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多层股东均为单位、公司的,国土部门把以个人名义出资的最终股东(出资人)列为《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上的投资人,恐怕既不现实,也过于简单粗暴;而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项目中,并不包括黔国土资发…2006‟46号文中所指的变更登记项目。
黔国土资发…2006‟46号作为地方规范性文件,其在法律效力层级上远低于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下位法如果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或不具有约束力。
可见,有关部门限制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潜规则”,其所能实现的效果是极为有限的。
二、对“限制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与“倒卖矿权牟利”异同之分析:1、两者的定义:所谓的倒卖矿权牟利,即指非法转让矿权。
矿权转让,是指《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收取约定的对价,将其持有的探矿和采矿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矿权转让必然伴随《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主体的变更。
矿权转让应当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方为有效。
矿业公司股权转让,是指矿业公司的股东作为转让人,将其持有的矿业公司的股权以一定的对价,转让给受让人所有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人成为矿业公司的股东。
各方应在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2、矿权转让与股权转让两者的区别:(1)交易标的不同:矿权转让的标的是转让方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股权转让的标的是矿业公司的股权,与矿权并无直接关联;(2)交易主体不同:矿权转让是《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股权转让则是矿业公司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3)适用的法律不同:矿权转让适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而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
(4)交易的审批程序不同:矿权转让应当经过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方为有效,通过审批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股权转让无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转让各方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5)法律后果不同:矿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探矿权或采矿权由以前的A主体持有变更为B主体持有,主体发生变更;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则是矿业公司的股权持有人(股东)由A主体变更为B主体,而矿权的持有人并不发生变更。
可见,股权转让仅涉及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矿权的主体和权属并不产生变更,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行为。
三、对“限制矿业公司股权转让”违法性的分析:经过前述的分析,矿权转让和股权转让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行为,因此,我们认为某些地方和部门“限制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措施是违法的(尽管其出发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这种措施的违法性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1、违反了《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在履行一定的通知程序后,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72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非行政许可,当申请人依法提供变更资料后,工商管理部门无权拒绝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2、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或者单位企业合法持有的对外投资份额或股权,属于合法的物权范畴,必然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种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
(《物权法》第2条、第4条、第65条、67条等规定)3、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或投资份额,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71条、75条等规定)4、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合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而且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可以报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如果经复议或诉讼,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或不合理,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均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变更、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32条、52条、53条、54条;《行政复议法》第28条等规定)5、限制措施也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的精神:虽然限制措施的出发点是为了落实和执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但由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的偏差,其实质上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和精神。
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是针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流转的一种严格规定,在当时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背景下,是防止二级市场出现炒作矿业权,不利于矿业权市场的管理和良性发展而制定的措施。
但在其后制定的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于矿权流转的限制已经大大放开,也突破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因此,法律的精神并非完全禁止矿权的流转,而是保护合法和适度的矿权流转行为;况且《矿产资源法》也并未禁止股权的转让。
6、最后,限制措施也是违反宪法原则的: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如果限制公民持有的矿业公司股权的合法转让,自然是违背宪法规定的行为。
(《宪法》第13条)四、结论:综上所述,在某些地方和部门执行的“限制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潜规则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尽管执行该项“潜规则”的部门出发点是积极的,但效果却适得极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