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_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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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3年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3年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福州市的交通状况,减少能源消耗,改善空气质量,福州市政府决定在2023年推出电动车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促进电动车的合理使用和发展,提升交通运输效率。

一、电动车登记管理1. 所有在福州市范围内使用的电动车需在福州市交通管理局进行登记,取得合法编号。

2. 电动车登记需要提供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 电动车登记将设定一定的额度,一旦超过额度,将暂停电动车的登记。

4. 电动车登记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并在每年进行年检。

二、电动车使用限制1. 禁止在福州市区内使用未经登记的非法电动车,一经查实将予以查扣,并处以罚款。

2. 电动车使用者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3. 福州市禁止电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4. 电动车使用者需在夜间行驶时开启车灯和警示灯,并给行人让行。

三、电动车停放管理1. 福州市将设立专门的电动车停放点,鼓励电动车用户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

2. 电动车停放点将设置充电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方便电动车用户停车和充电。

3. 在没有指定停放点的区域内,禁止随意停放电动车,否则将予以处罚。

4. 因停放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由电动车所有人承担。

四、电动车维修保养1. 电动车所有人有义务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减少故障隐患。

2. 电动车维修保养站点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水平,提供专业的维修服务。

3. 在福州市范围内,禁止在非合法维修站点进行电动车维修,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五、电动车环保要求1. 福州市鼓励电动车使用者使用清洁能源充电,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2. 福州市将设立一定数量的充电桩,方便电动车用户进行充电。

3. 电动车使用者应当注意节约能源,避免过度充电和浪费电能。

4. 对违反环保要求的电动车使用者,将予以处罚,并有权暂扣电动车。

六、违规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车使用者,将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驾照积分等措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低速电动汽车牌证工本费及安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低速电动汽车牌证工本费及安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低速电动汽车牌证工本费及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5]4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10
【实施日期】2015.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低速电动汽车牌证工本费及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
题的复函
(闽价费〔2015〕49号)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申请核定低速电动汽车牌证办理和检验相关收费的函》(闽交警函〔2015〕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请求协调低速电动汽车牌证办理和检验相关收费的函》(闽公函〔2015〕90号)均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经研究,同意我省低速电动汽车牌证工本费和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参照汽车牌证工本费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低速电动汽车反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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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福建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最新福建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102 闽交运安[2003]145号 103 闽交运安[2003]174号 104 闽交运安[2004]54号
105 闽交运安[2005]112号 106 闽交运安[2005]145号 107 闽交运安[2006]223号 108 闽交运安[2007]1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和《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 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对客运车辆停放费等八项费 率的批复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客运管理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假日道路旅客运输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 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农村客运发展及客运站点建设奖励和 补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 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 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 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员职业培训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的 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 则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贯彻<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 (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系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1.2米以下儿童免票乘车有关 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 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明确申请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 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报送的船舶技术资料要求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2015年9月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7日公布施行)现决定对《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二、第四条第(二)、(三)项合并作为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从事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增加一项,作为第四条第(五)项:“(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行为。

”三、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四、增加二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第八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带牌销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制定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按照国家标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查询,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禁止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铅酸蓄电池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车经营者应当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保存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低速电动车作为一种清洁、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使用。

为了规范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

以下是对30个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的汇总。

1.北京市: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二环路以内道路,禁止违规停放和乱扔废弃电动车。

2.天津市:禁止低速电动车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要求低速电动车注册并上牌,未注册上牌的低速电动车不得上路。

3.上海市: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城区内环以及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

4.重庆市: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核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装备专用车道。

5.广东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鼓励采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并行的方式行驶。

6.浙江省:禁止低速电动车进入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配备电动车注册证,严禁无牌无证的低速电动车上路。

7.江苏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配备行驶证,并规定低速电动车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8.山东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要道路,鼓励低速电动车采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9.湖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政府规定的禁行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配备注册证和行驶证。

10.湖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要道路,鼓励采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11.河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上牌,并规定低速电动车不得违规停放。

12.河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内环以及主干道,要求低速电动车上牌和加装防盗装置。

13.山西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干道和市区内环,鼓励采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14.辽宁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要求低速电动车注册上牌,并规定低速电动车不得超载。

15.吉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内环以及市区主要道路,要求低速电动车上牌。

16.黑龙江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干道和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注册上牌和加装电子防盗装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30日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要求,加快补齐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省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加快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展,重点推动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停车场供应不足和停车管理滞后问题,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到2025年,规划新增城乡公共停车位8万个,福州、厦门各建设5处大型换乘停车场,依托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建、商业综合体等,投用30处具有公交换乘、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等功能的城市交通“微枢纽”;全省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布部门】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1.04【实施日期】2017.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各县(市)区发改部门、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管委会经发局:按照《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时兑付省财政补助资金,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全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私人自用)建设运营单位。

二、补助范围2016年新建的福州市辖区内经发改部门登记备案和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要求,且承诺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国产充电设施。

三、补助标准2016年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标准为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

2016年省下达我市充电设施建设任务9516千瓦,奖补资金共计463万元。

四、申报材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报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发改部门的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行业管理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充电设备的中文购置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单位自建的充电设施提供相应票据复印件。

(五)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的承诺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2016年福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五、工作程序(一)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填写资金申请表,提交至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局(管委会经发局)。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办法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办法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制定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参考。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福建省⼈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福建省⾏政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语的含义是: 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在⾃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占地且符合⽤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认真履⾏相应职责。

各设区市⼈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励、⽀持充电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省级科技、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应⽤。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我国是一个非机动车产业发达的国家,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目前依然是我国城市大部分人出行的主要交通代步工具。

下文是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信、财政、建设、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非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第五条非机动车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六条鼓励生产、销售使用锂电池等为动力驱动的环保、轻便助力自行车。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蓄电池和从事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者利用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

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

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

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州市电动车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电动车的管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

第三条电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电动车的经营者、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严禁非法销售、使用电动车。

第二章电动车的注册与登记第五条电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电动车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电动车的注册登记应当向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二)购车发票或者合法购车凭证;(三)车辆行驶证;(四)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电动车的注册登记后,应当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八条电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的要求行驶。

第九条电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距、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条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保持左侧通行。

第十一条电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同一车道行驶时,电动车应当让行。

第十二条电动车不得载人,不得拉载物品超过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设施第十三条电动车停放应当遵守福州市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四条电动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经过当地电力部门的验收。

第五章电动车的安全提醒第十五条电动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警觉,注意行车安全和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电动车驾驶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并确保车辆的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电动车驾驶员不得酒后驾车,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八条电动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检查车辆,确保车辆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车驾驶员,一经查证,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电动车经营者、销售者非法销售、使用电动车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故意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车驾驶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模版

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模版

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电动车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确保交通安全,促进交通秩序的规范化、科学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销售、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低速机动车(以下统称电动车)的管理。

第三条福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违法行为包括:
(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电动车注册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防盗装置的;
(三)未按规定配置行驶记录仪的;
(四)故意损毁、遮挡或者伪造、涂改电动车识别标志的;
第二章电动车的销售管理
第六条福州市销售电动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销售电动车的场所;
(二)配备合格的销售人员,能够为购买者提供咨询、检测等服务;
(三)与电动车制造厂家建立合作关系,提供优质的电动车产品;
(四)配备会员服务体系,为购买者提供售后服务和维修保养。

第六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福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福州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福州市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车的质量监督和抽查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福州市《福州市电动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17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17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省政府规章《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已于今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贯彻实施省《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一)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1.在本市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继续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维持不变,各县(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按照五城区颁布的目录实施。

2.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环节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禁止销售未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销售环节监管,核定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自今年8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一律实行带牌销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4.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

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负责回收铅酸蓄电池,没有利用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利用;不按规定回收利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明政文[2014]152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切实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规范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宣传先导,营造氛围(一)要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通过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媒体新闻通告等,广泛宣传和普及《办法》实施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

(二)要围绕《办法》内容编写《非机动车登记上牌须知》、《安全骑行非机动车》等系列知识手册,印发一批宣传单、提示卡、宣传折页,在公安交管业务窗口、电动车销售点、非机动车停放点和公安交警路面执勤执法时进行发放或赠阅。

(三)要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市民广场、非机动车销售网点等场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利用本地涉及非机动车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四)要在公安交管业务窗口公开《办法》内容和公示工作流程,公布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类别和处罚规定,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二、完善措施,加强管理根据《办法》关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和“对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的规定,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健全完善相关措施。

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本

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本

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电动车管理,提升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电动车的管理。

第三条电动车是指由电机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管理,包括电动车的注册登记、车辆标识、使用条件、驾驶员管理、停放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电动车主要用于城区短途出行,应当注重环保、安全驾驶原则。

第六条福州市电动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电动车的注册登记第七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车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电动车所有人提交以下文件办理注册登记:1.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2. 福州市居民住户暂住证;3. 购置电动车的购车发票;4. 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第九条电动车注册登记应当由电动车所有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条电动车的注册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车辆标识第十一条电动车应当配备相应的车辆标识,包括行驶证、号牌等。

第十二条行驶证是电动车合法行驶的凭证,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行驶证并随车携带。

第十三条电动车的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制作和安装,并确保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电动车号牌的安装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遮挡或遮蔽。

第四章使用条件第十五条电动车在福州市行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安装反光装置和车灯,确保夜间行驶的安全;2. 安装前后刹车器,确保行车中及时制动;3. 携带扩音装置,保持交通安全;4. 不得搭载超过核定载人员数量的人员;5. 不得携带爆炸、易燃、易爆物品;6. 不得携带超过规定尺寸的物品;7. 不得在禁止通行区域行驶。

第十六条电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驾驶,不得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电动车驾驶员未满16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车。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八条电动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电动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电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由管理部门组织的电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

工信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布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

2018年11月8日,《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公布。

中文名: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8年11月8日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发文字号: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低速电动车大规模生产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严重影响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省级人民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1月)为调查摸底阶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摸清本区域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其中:许可部门负责调查汇总已经取得各类相关许可的生产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汇总清理整顿期间未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情况。

第二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为整改阶段。

低速电动车销售管理制度

低速电动车销售管理制度

低速电动车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低速电动车销售管理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低速电动车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低速电动车销售管理应依法合规,遵守市场经济规律,保护环境,服务社会。

第四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低速电动车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设立销售管理部门,负责低速电动车销售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市场部门,负责市场分析、销售策划、市场营销等工作。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设立售后服务部门,负责售后服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产品管理第九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低速电动车销售产品质量标准,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确保售出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档案,保留质量记录资料,追溯产品质量问题。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二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制定销售计划,合理规划销售目标和销售计划。

第十三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制定销售策略。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制定销售奖惩制度,激发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第五章售后服务管理第十六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确保售后服务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该加强对售后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售后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售后服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章客户管理第十九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档案,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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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

低速电动车广泛的定义可以涵盖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汽车等。

下文是橙子收集的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2号)精神,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缓解能源,环境压力,推进和规范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汽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等为动力,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机驱动,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的纯电动四轮载客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对投资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项目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申请备案;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准入管理,采用发布《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低速电动汽车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

省质监局1 / 6
监督产品质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速电动汽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要求。

第二章主要技术要求
第五条低速电动汽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450kg,成员不超过5人,总质量不超过1800kg,最高速度不超过70km/h。

第六条低速电动汽车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7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七条低速电动汽车电池寿命,电动汽车电池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铅酸蓄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锂离子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

低速电动汽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备案及检测
第八条由省经信委负责制定和颁布《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明确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申请及考核程序。

第九条本省范围内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向省经信委申请准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经信委组织对其进行成产条件现场考核。

通过低速电动汽车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经公示无问题的企业,2 / 6
可开展《目录》申报工作。

第十条低速电动汽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

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汽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即可向省经信委申请产品准入。

第十一条低速电动汽车产品备案由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省经信委对审查通过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公示。

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已经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准入条件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省经信委根据低速电动汽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的企业及产品目录,从《目录》中撤销。

第四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3 / 6
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xx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省经信委备案。

第十五条低速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

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电动汽车时,应随车发放低速电动汽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生产企业应制定合格证管理办法,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十七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十八条低速电动汽车产生的废旧电池由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回收统一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省经信委、省质监局报告。

第二十条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缴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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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低速电动汽车允许在省内一级以下(含一级)公路和城市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驾驶低速电动汽车,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取得C3(含)以上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

登记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

低速电动汽车号牌、行驶证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监制。

第二十四条低速电动汽车应参照机动车向具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交强险。

第二十五条低速电动汽车限于自用。

低速电动汽车道路交管理,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16万公里,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电动汽车所有人应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

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报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注册登记日起,每年进行年检。

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低速电动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低速电动汽车5 / 6
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发改委、公安厅、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低速电动车的驾驶规定欧盟规定:在不含电池的前提下,小型低速电动四轮车的重量不能超过400公斤;微型低速电动四轮车则不能超过350公斤。

这类车型在欧洲不必参加NCAP碰撞测试,不必安装气囊,但需要满足对轮胎、喇叭、后视镜、安全带、灯具等部件的要求。

日本规定:低速电动四轮车的最高时速应不超过50公里;且车身长度不超过2500毫米,车身宽度不超过1300毫米。

欧盟、日本等对低速电动四轮车进行单独管理:这类车上的是区别于传统汽车的牌照,车主可享受购车补贴、免年检、过路等费用的优惠政策。

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为低速车型专门划分了行驶道路。

中国规定:按照规定,纯电动车的国家标准为最高车速不低于每小时80公里,续航大于8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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