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范文
合法性审核交流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关于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经验和思考。
合法性审核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在此,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合法性审核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一、提高认识,强化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性合法性审核是确保政府决策、执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充分认识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合法先行”的理念,把合法性审核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
二、加强学习,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合法性审核工作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个领域,对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要求较高。
我们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审核能力。
1. 学习法律法规。
熟悉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了解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为合法性审核提供法律依据。
2. 学习审核技巧。
掌握合法性审核的方法和技巧,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
3. 学习先进经验。
借鉴其他地区、部门的优秀做法,不断提升自己的审核水平。
三、完善制度,规范合法性审核工作1. 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核制度。
明确合法性审核的范围、程序、责任等,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有章可循。
2. 优化审核流程。
简化审核环节,提高审核效率,确保审核工作及时、准确、全面。
3. 加强审核队伍建设。
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合法性审核工作,提高审核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强化协作,形成合法性审核合力合法性审核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层级协同配合。
我们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合法性审核工作。
1. 加强部门间沟通。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
2. 加强上下级沟通。
下级部门要向上级部门汇报审核工作情况,上级部门要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
3. 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
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共同提高合法性审核水平。
五、注重实效,提升合法性审核成果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最终目的是确保政府决策、执行合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要注重实效,不断提升合法性审核成果。
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范文.doc
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范文又到了每日范文模板时间,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了一些关于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的非常好的范文,在工作中我们需要总结计划的地方有很多,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赶紧跟我一起看看,参考一下吧!摘要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研究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理论。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思考。
韦伯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以后,合法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学和法学学者开始大量讨论合法性问题。
哈贝马斯在怀疑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之上,建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本文旨在梳理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的内容与演变过程,并对其理论价值提出些许浅见,以飨读者。
关键词合法性理论韦伯哈贝马斯重建性合法性理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使之成为现代政治学的经典理论。
从韦伯开始,西方学术界广泛地展开了对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危机问题的研究,其中以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影响最为深远。
哈贝马斯辩证地修正和重构了合法性概念,并且系统地指出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危机,为合法性理论的进一步切合社会发展实际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分析范式。
一、韦伯有关合法性理论的经典论述虽然从人类有政治生活开始,就存在着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探讨,相关的理论学说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关于公共权威起源问题的论述。
哈?马斯曾这样说:“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 1989年版,第186页。
但是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成为当时政治学的主流言说体系。
在近代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做出了系统的探讨之后,才形成了对合法性问题的经典文献。
岳鳞章:《当代西方政治思潮》,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分析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政治理念-模板
分析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政治理念近年来,关于国家治理的研究文献众多,产生了许多堪称经典的作品。
不过多数此类研究往往关注于某一治理具象,例如,承包制如何导致“政府及厂商”的后果①,税制改革如何导致乡村治理的失效②,“经营城市”治理行为的分析③。
另外,多数此类研究都把研究背景放在改革开放这一时间空间下,企图从转型来解释今天的治理问题是如何发生的,例如渠敬东等人的研究提供了这一研究的典范④。
不过,这种理论企图背后似乎有一个默认的假设,及计划经济下的国家治理没有今天的这些治理问题,而这一前提是否真实是值得讨论的。
例如,今天我们看到的国家治理中的中央集权与向地方放权的纷争与计划经济下的“条块之争”其实是有同质性的。
所谓“条”,体现的是以中央政府部委为主实施政府治理的集权方式;所谓“块”,体现的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实施政府治理的分权方式。
事实上,在整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治理中的“条块之争”没有间断过。
正因为如此,研究国家治理问题,如果仅仅对某一治理具象做出研究,回答某一种治理问题是怎么产生的,或者只对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家治理做出研究,回答经济体制改革对国家治理的影响是不够的。
因为尽管这些研究能非常好地解释某一治理具象产生的原因,但是它无法回答为什么在同一时间内,各种看起来矛盾的治理问题会在同一时期内存在?例如,我们既可以看到诸如计划生育、汶川赈灾这样高度有效的治理行为,也可以看到许多政府在实现自己治理意愿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和困难,甚至“分割”。
例如,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不得建立高尔夫球场,但许多地方的高尔夫球场建设仍然未停止,⑤即使是征粮征税这一几千年来中国国家治理中的当然之事,往往靠正式的制度也无法实现。
⑥而且这些治理问题会周期性地循环出现,堪称顽疾,为什么?要回答以上疑问,需要有更为宏观的视角和长时段的视野。
《开放时代》20XX年第10期刊登的周雪光的《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⑦和20XX年第1期刊登的冯仕政的《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⑧两篇文章也是对国家治理问题的研究,但我以为周雪光和冯仕政的文章都是试图超越治理具象和转型这一特定时空,站在一个更为宏观的立场上开展的研究。
合法性内涵及政府合法性分析论文
合法性内涵及政府合法性分析论文摘要:在语言学分析框架中,“合法性”意味着评断事物的正当性需要两种尺度,即真理标准与道义标准;政府合法性问题的本质即是政府的正当性来源问题。
在实践上,衡量一个政府是否具有正当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观察,即看它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看它能否说服公众,看它能否获得民意认同。
关键词:语言学分析;正当性;政府合法性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含义:正当性基础或来源从语法层面看,“合法性”概念包含两个基本语义单位,即“合法”与“性”,二者之间具有一种“‘合法’之‘性质’”的逻辑意蕴。
这就意味着,分析“合法性”概念首先需要弄清“合法”与“性”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就“合法”一词来看,它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日常经验意义,“合法”即是“符合法律”(对应的英文为legal),指的是人们对社会规则的遵守;另一种是普遍意义,“合法”即“具有正当性”,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认同,包含着理性的“必然性认知”、经验的“事实性接受”以及道德的“应然性评估”三个因素。
从逻辑上看,经验意义上的“人们对社会规则的遵守”,本质上属于普遍意义上人们对社会存在认同的“事实性接受”的一种(例如,民众基于对国家暴力的屈服也是一种事实性接受),所以,总的来说,“合法”的基本意义是“具有正当性”。
那么,什么是“正当”呢? 进一步对此概念进行语法解析,不难发现,“正当”意即“正确”与“应当”的合成。
何谓“正确”?在一般意义上,“正确”即是符合客观规律,是一种“求真”,是关于事物发展的科学性判定问题。
因此简洁说,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首要条件,就是看事物发展是否具有必然性(科学性)。
而何谓“应当”?这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基于主体需求的应该性评价,体现的是一种“向善”尺度,也就是说。
“应当”与否,主要看的是能否满足人们的需求,能否符合人们总体的道义预期。
所以总的来说,“正当”与否,取决于两种尺度,即“真理标准”和“道义标准”。
而这两种标准的综合就是人们在实践上所表现出的“事实性接受”程度。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2)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原则、价值等方面的学科,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在法理学的教育过程中,合法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本文将对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浅析,旨在探讨合法性的本质、特点及其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一、合法性的本质合法性是指法律与道德和公正原则的一致性。
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必须在尊重人权和维护正义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和实施。
因此,合法性不仅关注法律本身的形式,而且还关注其制定和实施的道德性和正义性。
二、合法性的特点1. 客观性。
合法性是客观存在的,不会随着人们的主观意见或观点而改变。
它是一种基于道德和正义的社会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循的准则。
2. 绝对性。
与合法性相关的规范必须得到绝对的遵守。
在法律制度中,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社会成员,都必须按照法律进行行为和决策。
3. 公正性。
合法的法律应当公正,即不偏袒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人,而是对所有人都适用的。
4. 可控性。
合法性必须是可控的,即必须根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这些规则和程序可以通过法律来确定,保障了权利的公正和有效性。
三、合法性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1. 强制性。
法律作为国家机构和公民之间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束,必须在法律合法性的基础上强制执行。
2. 统一性。
合法的法律可以有效地统一社会各个成员之间的行为、利益和意见。
3. 可预见性。
合法的法律和规则可以使公民更准确地预测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和决策。
4. 公正性。
合法的法律和规则可以确保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正的,而不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
5. 安全性。
合法的法律和规则可以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人身安全得到保障,并避免社会冲突和动荡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合法性是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在法理学教育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研究方向。
理解合法性的本质和特点,了解其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本质和作用,为我们在法律实践中更好地观念和操作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研究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研究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展开研究,以期深入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概念。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法律授权对特定对象进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定职权的要求。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的首要条件,也是基础和保障。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法律授权和法律规范进行行政行为,确保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根本要求,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和合法身份,能够获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信任。
行政行为的合规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符合管理程序和规定的合法性。
合规性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程度,是对行政行为程序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程序公正、公开透明等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合规性的要求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滥权和不当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紧密相连的。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合规性的前提和基础,合规性则是合法性的体现和结果。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同时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程序的规定。
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问题既是行政机关的自我要求,也是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评价的重要标准。
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首先要强化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行政法规制定和修订机制,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
要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明确权责分工和职能界限,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和违规行为。
要加强行政行为的公开和透明,建立健全行政行为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研究,有助于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研究可以深入探讨法律与行政实践的契合度,针对性地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研究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研究导言行政执法,作为管理者对于社会秩序的调控手段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行政执法必须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探讨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问题,并分析其相关影响因素。
一、行政执法合法性的概念及其价值1.1 行政执法合法性的定义行政执法合法性通常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行为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具备合法性的属性。
它是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问题。
1.2 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价值行政执法合法性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它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为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二、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保障机制2.1 法律制度与法治文化的构建法律制度是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其构建应依法设立法律的程序与规则,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与责任。
同时,执法者应具备法治意识,尊重和遵守法律,增强法治文化。
2.2 透明公开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民对执法过程有监督权和参与权。
执法机关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披露执法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合法。
2.3 监督与行政权力制衡监督机制是保障行政执法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同时,应适度制衡行政权力,确保执法行为公正、合法。
三、行政执法合法性受到的挑战及解决途径3.1 行政执法权与自由权的平衡问题行政执法权与个人自由权之间的平衡关系一直是行政执法合法性受到挑战的核心问题。
如何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既保护市民的自由权利,又维护社会秩序,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可以通过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加强执法程序和依法行政的理念普及等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3.2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问题行政执法行为合理性和透明度的不足,也是导致合法性遭到质疑的原因之一。
应加强行政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与规则,向公民解释执法的合法性依据,减少不当行政干预。
关于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本文对此展开思考。
探讨中国哲学在当前世界的地位,分析其在文化交流中的重要性。
然后,从中国哲学传统对合法性的理解入手,探讨其与现代社会的融合,以及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国际影响。
接着,分析中国哲学的当代意义,强调其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总结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重要性,并展望其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对中国哲学的研究和讨论,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其在当代社会中的价值和作用,为中国哲学的发展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关键词】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重要性,地位,传统,现代社会,融合,当代意义,社会发展,国际影响,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探讨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重要性探讨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重要性在当今世界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哲学作为东方文化的瑰宝,代表着中国人民的智慧和思想精华。
通过深入研究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和精髓,有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哲学的优秀传统,推动中国哲学在当代社会的发展和传播。
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探讨,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和审视中国哲学传统的价值观念和世界观,探寻其中蕴含的智慧和哲学思想。
中国哲学所蕴含的“合法性”不仅仅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自我认同和价值体系,更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文化精神和思想智慧。
通过研究和探讨中国哲学的“合法性”,可以促进世界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相互理解,有助于推动世界文明的多元发展和共同繁荣。
1.2 中国哲学在当今世界的地位中国哲学所表达的“仁义礼智信”的核心价值观,以及其强调的和谐、平衡、中庸的思想,为世界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在当今世界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境的情况下,中国哲学的理念和智慧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和解决问题的途径。
由于其深刻的内涵和普世价值,中国哲学在国际舞台上具有重要的文化软实力,对促进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规范体系、法律适用原则等问题。
在法学教育中,法理学课程通常被视为基础课程之一。
然而,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学研究的日益深入,法理学教材中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本文将针对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浅析。
一、合法性的定义合法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合法性,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则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在法理学的研究中,合法性一般对应着以下几个概念: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标准和合法性评价。
其中,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律应该符合一定的基本规则和标准,例如保护人权、尊重自由、公平正义等;合法性标准是指用来评价法律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的一些具体标准,例如法律是否具有明确性、可预见性等;合法性评价是指对法律进行评价、判断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过程。
二、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在法理学教材中,合法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由于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和人类社会的不断变化,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社会背景下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在研究合法性问题时需要考虑到时间和空间背景。
同时,合法性问题也需要考虑到伦理、道德、政治等方面因素。
三、合法性问题的实践应用合法性问题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判例法的运用中,判决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是评价判决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合法性问题,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要求。
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四、法学教育中的合法性问题法学教育中需要重视合法性问题的教学。
这不仅仅是因为合法性问题是判断法律规范的核心,还因为解决合法性问题和教学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教学中应该遵循学生自主性、情感性、批判性的原则,让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逐渐习得应对具体问题的能力。
总之,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非常重要,需要充分考虑到时间和空间背景、伦理、道德、政治等方面因素。
在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合法性问题,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要求。
立法的合法性与效力探究
立法的合法性与效力探究作为一个社会的根本制度,立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立法的合法性与效力是立法活动的核心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究立法的合法性与效力,并试图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立法的合法性立法的合法性是指立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受到公众认可和承认的程度。
合法的立法应当通过合法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和接受。
首先,合法的立法应当通过合法的立法机关。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关应当得到合法的授权,并能够代表该国或地区的利益进行立法活动。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立法机关通常是议会或国民代表大会,其成员通过选举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代表人民的权力。
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的形成则需要得到参与国的共识和承认。
其次,合法的立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规定了立法的具体程序,包括草案的起草、审议、通过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严格遵守有助于确保立法的合法性,防止滥用权力和任意行使职能。
透明的立法程序还能让公众了解和参与立法活动,增强立法的合法性。
最后,合法的立法应当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和接受。
立法的合法性不仅仅在于手续的合法,还在于其内容符合社会公众的意愿和利益。
合法的立法应当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维护法治和公平正义,才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二、立法的效力立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对社会生活起到的实际影响和作用。
一个立法的效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其普遍适用性、执行力和可信度等。
首先,立法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
合法的立法应当针对全体社会成员,而不是只对特定群体或个人适用。
法律的适用范围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确保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其次,立法应当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立法的效力离不开其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
法律需要有相应的执行机构和制度,确保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执行。
只有当法律能够得以执行,社会成员才会认识到其存在和效力,并主动遵守法律规定。
最后,立法应当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参考文章一:任斌(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合法性理论溯源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和近代的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基本上遵循着理性建构主义的传统,尽管两者之间存有差别。
到了现代,则出现了合法性理论研究理性建构主义向经验主义的转型。
当代的合法性理论研究,则表现为理性建构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结合。
一、古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合法性概念的明确提出并对之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由于合法性理论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或者说,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因而,自从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有了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思考。
对此,哈贝马斯曾明确指出:在欧洲,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二、近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思考从理论的内容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取向有着根本区别:一个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人的统治,另一个则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神的统治。
然而,从思维逻辑看,两者却都为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预设了一些必须遵守和服从的伦理原则或自然法原则。
因此,从结果上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一样陷入了绝对主义的境地:如果说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是神和君主的专制。
那么,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则是具有强烈的目的论和唯意志论色彩的民主的专制。
既然是民主在实行专制,那么,也就无所谓合法性问题了,这就在实际上忽视了一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应得到民众认可的现实。
从而导致人们所关注的只是政治权威是否实施法治的问题了。
由此看来,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在实质上把合法性问题掩盖在了民主统治是否合法律性这一问题之中了。
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法律界定研究
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法律界定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推进,合法性和正当性成为了法律界定义律的重要问题。
合法性指的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正当性则是针对特定背景条件下的合法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伦理等要求。
在法律界定义律的过程中,合法性和正当性往往是密不可分的。
首先,合法性是法律界定义律的基本准则。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必须具备明确的适用对象和相应的约束力才能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
合法性是法律规范具备约束力的前提,只有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认定为合法的行为。
法律界定义律中的合法性准则,主要基于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制定程序等方面。
然而,仅仅遵守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法律界定义律的要求。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面临合法行为合乎道德伦理的正当性问题。
举一个例子来说,在某些国家中,虽然法律允许使用死刑来惩罚某些犯罪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正当性的要求却存在争议。
因为死刑涉及到生命权的最高价值,必须经过慎重的权衡和考虑,因此行使死刑的正当性不仅仅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符合人民的意愿、国际人权标准以及社会公正等方面的要求。
为了解决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法律界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讨论。
他们提出正当性的概念,并调整了传统的法律界定义律中对合法性的理解。
正当性从一定程度上扩展了合法性的范围,使得合法性不仅仅是指行为的合规性,还包括了行为的道义性。
在法律界定义律中,正当性的要求可以体现为法律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果性等方面。
这样一来,法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可以同时成为法律界定义律的评判标准。
然而,合法性和正当性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在实践中,二者经常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合法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没有合法性的行为是无法具备正当性的。
同时,正当性也可以对合法性产生影响,正当性的要求可以使得合法行为更加符合道德、伦理的标准,从而使之更加合理。
因此,在法律界定义律的过程中,合法性和正当性往往需要综合考虑,相互补充。
为了进一步明确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法律界定,法学界提出了一系列的研究方法和理论。
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和准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调节社会关系。
然而,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探讨,从法律的本质、国家权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观点。
法律合法性的本质及其形成依据从法学角度来看,法律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授权和规定的行为准则。
法律的合法性首先取决于它的形成依据和合法性源泉。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形成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和立法程序。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立法程序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通过法律的过程,它确保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才具有合法性。
此外,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国际法是各国之间的约束性法律体系,它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国际行为准则。
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如人权原则、国家主权等,也是法律合法性的重要参考。
法律合理性的重要性与评判标准法律的合理性是指法律的内容、目的和效果是否合理和公正。
合理的法律应当根据社会现实和国家利益,符合人民意愿和价值观念,具有实用性和稳定性。
法律的合理性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合理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法律应当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
人们对于公平正义、人权保护等普遍价值的追求,应当得到法律的确保和尊重。
其次,法律应当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指导人们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秩序。
最后,法律需要与时俱进,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法律应当具有灵活性和可调节性,以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
法律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与权衡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合法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和前提,只有合法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遵守。
而合理性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合理的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合法性审查工作感想总结
作为一名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成员,我有幸见证了这一严谨、细致、责任重大的工作过程。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与学习,我对合法性审查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以下是我对这一工作的感想总结。
首先,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对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还要关注政策背景、现实情况和具体案例,以确保审查结论的准确性。
这不仅是对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高要求,更是对我们法治信仰的考验。
一、严谨的审查态度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要对每一项政策、法规进行逐一核对,确保审查结论的准确性。
这需要我们不断学习、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同时,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抵制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深入的研究分析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审查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要对政策、法规进行深入剖析,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规,还能提高审查效率。
同时,我们要关注现实情况,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便为审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团队协作精神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一项团队协作的工作。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共同解决难题。
团队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形成良好的沟通氛围。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责任担当意识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的工作。
审查人员要时刻保持责任担当意识,对自己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要严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任何利益诱惑,确保审查结论的公正、公平、公开。
五、不断学习进取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
我们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同时,要关注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发展动态,为审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一项既具有挑战性又具有意义的工作。
法学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研究
法学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研究在法学领域中,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合法性指的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正当性则是指行为是否符合道义、伦理以及社会公序良俗。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思考。
合法性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权益义务。
一个行为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够被认定为合法。
然而,法律无法涵盖所有行为情况,也无法考虑到所有伦理道德因素。
因此,合法性并不代表就是正当的。
例如,在法律上,某些合同条款可能是合法的,但在道德上却可能被视为不正当的,这种情况下,合法性与正当性就出现了分离。
正当性强调的是行为是否符合道义和伦理准则。
人们常常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道义和伦理的基本原则。
如果一个行为既合法又正当,就可以说它具有完全的合法性。
然而,在现实中,合法与正当之间并不总是能够完全吻合。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法的行为可能在伦理上受到质疑。
例如,某些国家允许死刑,从法律上来说是合法的,但在道德上却引发了伦理的争议。
在法学中,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合法性为正当性提供了基础,正当性又可以为合法性提供指导。
合法性为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提供了保障,而正当性则为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供了基础。
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同时,合法性与正当性也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法律的权威性往往可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规定,但并不能完全解决道德与伦理上的问题。
正当性的要求更广泛,它要求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仅是合法的,还要求其符合道义和伦理的标准。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法律合法但社会上普遍认为不正当的行为,这就需要反思法律规定是否还具有足够的正当性。
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应该关注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问题,而非仅仅拘泥于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不能仅仅囿于形式上的合法性,而忽视了其与正当性的关系。
法律应该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和伦理准则,从而得到公众的支持,才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合法的
合法的标题:从法律角度探讨合法性摘要: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合法性进行探讨。
首先介绍合法性的定义和特征,然后讨论合法性与道德的关系,接着分析合法性与公众利益的相互作用,最后探讨合法性的保障机制。
通过这些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法性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与意义。
一、合法性的定义和特征合法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或状态。
一个行为或状态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就被认为是合法的。
合法性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合法性是一种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所赋予的属性;其次,合法性是相对的,需要以与之相对的非法性进行对比;再次,合法性是一种社会共识,代表了社会对规则和价值的认同和接受。
二、合法性与道德的关系合法性与道德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道德是以人的行为为标准,强调的是个人的责任和良知,而合法性则是以法律为标准,注重的是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虽然合法性和道德并不完全重合,但它们之间存在交集,即部分道德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变为合法性规范。
合法性规范的存在可以起到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支持。
三、合法性与公众利益的相互作用合法性与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合法性的规范是社会对公众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只有在合法性的框架内才能更好地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公众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合法性的存在能够使社会治理更加公正和有效,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
因此,保障合法性的同时也是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四、合法性的保障机制为了保障合法性的实现,法律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首先,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合法性的范围和条件,确保行为或状态的合法性能够得到明确界定。
其次,法律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公众参与合法性认定的权利,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另外,法律还应当设立合适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保证合法性的得到有效维护。
五、结语合法性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合法性的存在与实现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公众利益的保障以及社会发展的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民主的合法性
论民主的合法性论文关键词:民主;民主合法性;民主的合法性论文摘要:现代民主合法性理论经历了古典民主主义、古典共和主义和代议制民主的发展,认为多数人的决定就是合法的。
但在民主的漫长成长过程中,民主本身的一些缺点慢慢暴露出来:少数的影响、多数的暴政、代表的限制、少数的受侵犯。
于是人们提出了民主的合法性的疑问。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提出了民主与专政的不可分割、民主的阶级性、民主的经济基础这三大观念,从而较好的解决了民主的合法性的疑问。
一、民主合法性与民主的合法性“民主并不是简单地多数人决定的制度,而且更是一个让人们有权利平等地发表意见和听取不同意见尔后尊重多数人决定的制度。
”[1]虽然历史上民主合法性的定义有许多,但上述的观点是主流。
而民主的合法性虽与民主合法性只有一字之差,在含义上却截然相反。
民主的合法性是对民主多数人的决定就是合法的怀疑,并非多数人的决定就是合法的。
民主的合法性主张,在尊重多数人决定的同时也应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不能以多数人的决定为借口来牺牲或侵犯少数人的利益。
民主合法性最普遍的形式就是多数至上主义民主。
多数至上主义民主之所以能被大多数人所承认,是因为它涉及到一个政治运作是否公平的命题,“它强调政治程序应被设计成下述方式,即至少在重要事务上,最终所做出的决定是大多数或相对多数的意向,或者说应该有充分的信息,和足够的时间来反应他们的意向。
”虽说多数至上主义民主强调多数人的决定,但它并不是集体主义或功利主义,“多数至上主义前提并不否认个人拥有受大多数人尊重的道德权利。
”不过总体来说,多数至上主义民主仍以多数的意见为决定方向,“除了政治上的大多数以外,没有其它团体能通过议会的活动来决定言论自由要求所包含的意义。
”[2] 民主的合法性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洛克的自由主义民主,它是以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天赐权利为依据的。
“人们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它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利,任何人放弃天赋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各种限制的惟一方法是通过同其它人达成一致,加入和联合成一个共同体。
法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法的合法性问题研究【内容提要】法的合法性问题是很重要的,西方许多思想家都对此作了论述。
一种法律要被人们遵守,首先必须被信仰,而法律信仰的本质是对它的合法性,即正当性和权威性的确信。
这种确信是以人们对法律的合法性评价为基础的。
合法性评价应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二者各有其评价标准。
【英文摘要】Thelegitimacyoflawissoimportantthatit hasbeendiscussedbymanywesternordertob eobeyedbypeople,lawshouldfirstlybecon victedbyessenceoflegalconvictionisits legitimacyi.nofitsjusticeandconvictio nisbasedontheirevaluation ofthelegitimacyofevaluationoflegitima cyoflawshouldbeconductedinthetworespe ctsofsubstanceandofthemhasitsevaluati onstandard.【关键词】法律/合法性/信仰/law/legitimacy/conviction【正文】法律首先必须被信仰才能被遵守,这一点早已为大家所认识,前些年有许多学者对法的信仰的重要性、法的信仰的本质和特点已作了不少的论述,但感到不足的是,他们没有把法的信仰与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联系起来思考,没有明确地指出和意识到对法律的信仰实际上是对法律的合法性的信仰,即对法律的信仰是建立在对已有法律的合法性的确认之上的。
而这一点是把法的信仰与其它信仰区分开来的关键,也是理解法的信仰的钥匙。
当前我国许多人对法律的不遵守,根本的原因在于对法律的不重视、不信任、无信心,甚至于抱有成见,这说明在我国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而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前其它工作都是枉然。
因此,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必须认真的解决问题之一就是法的合法性问题。
宪法合法性问题研究(一)
宪法合法性问题研究(一)摘要:宪法合法性是宪法至上权威的前提和基础。
不具有合法性的宪法,人们没有义务遵守它,不仅如此,人们还会采取各种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予以抵制,这样的宪法终究不能长久存在下去。
宪法合法性是由人民赋予的,宪法必须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要求,切实以维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已任。
唯有如此,宪法才能真正树立起最高权威,发挥其在法治国家中的主导作用。
关键词:宪法合法性人民主权法治社会是以法律为主治的国家、群体、个体相互之间有条不紊的关系状态。
宪法作为最高统治者以其特有的威力控制和支配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其他权威必须依附于它,绝对地服膺于它,甚至充当其“婢女”的角色。
但是,当宪法不能充分实现其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的神圣职责,抑或其他权威(尤其是个人的权威)不自主地凌驾于宪法权威之上,社会主体对宪法的顶礼膜拜不再虔诚,社会中时时有人挑战宪法而宪法却不能有效地予以自我防卫之时,宪法的权威无疑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宪法权威遭受侵犯表明宪法的合法性受到了怀疑或者说宪法合法性出现不足,人们不再将遵守并维护宪法视为崇高的使命。
那么,人们服不服从宪法的内在动因何在?宪法合法性的根据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合理解决,对树立宪法至上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本文试对宪法合法性的有关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宪法合法性的涵义在一般的法律语境中,合法性多指形式意义的合法性。
它是一个与违法性相对应的概念,意指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设计的规则模式。
具体而言,形式意义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或要求:(1)行为的主体具有合法性,主体包括个体、企事业组织、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必须是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某种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
(2)行为的性质具有合法性。
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律所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或方式作为或不作为。
(3)行为的后果具有合法性。
行为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能产生有损于或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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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范文摘要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研究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理论。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思考。
韦伯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以后,合法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学和法学学者开始大量讨论合法性问题。
哈贝马斯在怀疑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之上,建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本文旨在梳理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的内容与演变过程,并对其理论价值提出些许浅见,以飨读者。
关键词合法性理论韦伯哈贝马斯重建性合法性理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使之成为现代政治学的经典理论。
从韦伯开始,西方学术界广泛地展开了对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危机问题的研究,其中以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影响最为深远。
哈贝马斯辩证地修正和重构了合法性概念,并且系统地指出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危机,为合法性理论的进一步切合社会发展实际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分析范式。
一、韦伯有关合法性理论的经典论述虽然从人类有政治生活开始,就存在着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探讨,相关的理论学说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关于公共权威起源问题的论述。
哈?马斯曾这样说:“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6页。
但是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成为当时政治学的主流言说体系。
在近代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做出了系统的探讨之后,才形成了对合法性问题的经典文献。
岳鳞章:《当代西方政治思潮》,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韦伯不仅是最早的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并对之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的学者,而且他的价值中立的经验主义研究取向,也代表和反映了当时学术界研究方法的转向,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学术界普遍把韦伯看作是现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人。
郝宇清:《论合法性理论之流变》,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韦伯通过对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能否存续,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该社会活动系统存在的合法性。
有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
韦伯把发出命令的一方看作是统治者,统治者的命令------------------------------------ 服从的情况,取决于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
当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高的时候,统治者的命令得到服从的程度也就高;反过来说,这种对命令的服从程度也就是统治者的合法性得到实现的程度。
统治者在某个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它的命令也就会得到相应的服从。
所以,合法性的概念便具有了两重含义:(1)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者的认同的问题;(2)而对统治者来说, 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的问题。
统治的正当性和对统治的认同的综合就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
张康之:《合法性的思维历程:从韦伯到哈贝马斯》,载《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3期。
在马克思?韦伯看来,人类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在它被人们认为其存在是具有“正当”的理由的时候,才会为人们所服从,从而该统治才具有合法性。
为了进一步说明其合法性理论,韦伯在“正当性”理念的基础上,引申出了权威的概念,并对权威进行了经典的三种分类(韦伯的三种权威模式)。
一是传统型权威。
这类权威依靠“人们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实施权威者的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美]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南开大学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282页。
它来自于自古就流传下来的神圣传统,人们对此类权威的服从是遵循世代相传的从祖先那里承继下来的神圣规则。
这类权威主要存在于传统社会中,它是社会结构分化程度不高、社会相对封闭、社会联结的纽带主要是血缘、宗法以及个人忠诚的社会中的产物;张康之:《合法性的思维历程:从韦伯到哈贝马斯》,载《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3期。
二是魅力型权威。
它是以领袖人物的非凡才能为基础的。
某些领袖人物被认为具有超凡魅力,因而被视为“天纵英明”。
魅力型领袖及追随者都相信其具有天赋的神圣权力,能同宇宙中最强大最神秘的力量保持联系。
由于对领袖的超凡力量和品质的认同,因而形成了对这种权威的自觉服从。
这种类型的权威多存在于社会的“失范状态”之中,为什么呢?因为社会的“失范状态” 一方面为某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创造了大显身手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这些人创造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是法理型权威。
这类权威是指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基础上的权威。
它建立在这一信念之上:“权威运用者的制度体系,任职者担任权威角色,命令或规章的内容和颁布方式都是符合某一或某些更一般的准则的。
”[英]邓肯?米切:《新社会学辞典》,蔡振杨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 23页。
这种权威主要存在于现代社会当中,它是现代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社会日益组织化、专门化的产物。
在韦伯的论证体系中,还存在一个伴生的概念——合法化,这个概念需要一定的释明。
合法化的基本涵义就是显示、证明或宣称该统治是合法的、适当的或正当的,以获得承认或授权。
韦伯的合法性概念本身就包含着统治的一方对合法性的宣称(即合法化)和被统治的一方对合法性的相信。
如果说合法性与合法化的概念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合法性”所表示的是与特定规范一致的属性;而“合法化”则是表示主动建立与特定规范的联系的过程,可以理解为在合法性可能被否定的情况下对合法性的维护,也就是在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受到怀疑的时候为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而作出努力的过程。
郝宇清:《论合法性理论之流变》,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合法化为政治权威提供合法性,所以,“每一种这样的制度都试图建立和培养对合法性的信念”。
这样一来,统治就成了一种“建立在一种被要求的、不管一切动机和利益的、无条件顺从的义务之上”“依仗权威命令”的统治。
[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秉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265页。
在韦伯之前的合法性研究中,主要采取的是理性建构主义的研究方法。
而韦伯则批判前人的研究方式,认为对合法性的研究,应该秉持经验主义的态度。
理性建构主义对合法性的解释所关注的是“应然”状态,即什么样的统治“应该”被建立起来,并按照一定的伦理或政治原则来评判现存的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合法性。
和理性建构主义的解释传统不同,经验主义对合法性的解释更加关心“实然”的问题。
韦伯认为,必须把“应当”从经验的社会科学中剔除出去,因为价值判断完全是出于个人主观的情感作用。
它与个人的自由、决定和选择有关,而与事实问题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系,因此,社会科学研究的任务绝不是提供约束人的规范和理想,而是研究“是什么”。
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一一韦伯引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68-271页。
在韦伯看来,判定一种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合法性,并不需要从伦理或政治哲学的角度做出价值判断,而只要人们相信这种政治统治是合法的,那么,它就具有合法性。
这就是说,合法性来源于甚至等同于人们对政治统治合法性的信念。
由此可见,韦伯倾向于认为,合法性问题是拒绝价值追问的,它只需人们以功利主义的态度来对待。
他说:“对于统治来说,这种说明其合法性理由的方式,不是一种理论或哲学推论的事情,而是对经验的统治结构极为现实的差异进行阐述,其原因就在于任何权力、甚至任何一般生存的机会都十分普遍地存在着进行自我辩护的需要。
”[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秉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276-277页。
在韦伯的观点中,只要是现实的政治统治无论它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一一宗教的、世俗的还是暴政的,也无论它的社会性质如何,只要是成功的、稳定的统治,它必然就是合法的,而那些不稳定的统治,则必然就是“不合法”的。
事实上,在韦伯的合法性理论视野里,那些“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当然也用不着去谈论什么合法性危机等问题了。
韦伯的经验主义合法性概念,因其崇尚无目的、无价值的工具理性,崇尚可计算性和确定性,从而拓宽了人们的研究视野,有助于人们对不同政治统治形式进行中立、客观的研究,因此,自韦伯以来,合法性这一概念开始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并成为现代政治分析的一个关键术语。
当代许多著名学者如帕森斯、李普赛特、伊斯顿、阿尔蒙德、杰克曼等对合法性问题的探究基本上都是沿循了韦伯的思维路径。
张娟、习裕军:《政治合法性理论在西方:一个文献综述》,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1期,第27页。
杰克曼就认为:“如果一个政权不通过诉诸暴力手段,就能够从大多数人那里引导出大规模的服从,那么,从这一意义上说,这个政权就是合法的。
”张娟、习裕军:《政治合法性理论在西方:一个文献综述》,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1期,第27页。
但是韦伯对于纯粹经验主义的研究视野,有其局限性,这个局限性在二战后对纳粹政府的审视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作者接下来将在第二部分探讨韦伯合法性理论的不足之处。
二、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释义(一)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产生背景在当代的合法性理论研究中,不论是理性建构主义还是经验主义都有其继承人。
就理性建构主义合法性理论研究来说,一个重要的继承者就是著名的美国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谓是建立理性建构主义合法性理论的经典之作。
有学者曾指出罗尔斯的源于社会契约论的正义理论,是在“明确地要复活一种十分古老、流行了数百年的政治论说风格。
”[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97页。
然而, 在哈贝马斯看来,理性建构主义合法性理论和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哈贝马斯把它们分别指称为规范性合法性理论和经验性合法性理论)都存在不足和缺陷,于是,他?_始致力于把理性建构主义和经验主义结合在一起来研究合法性,从而提出了他的“重建性”合法性理论。
郝宇青:《论合法性理论之流变》,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罗尔斯自己也在《正义论》的序言中指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
而其他的理论,如直觉主义却“没有建立起一种能与之抗衡的实用和系统的道德观”,因此,他主张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将“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以替代功利主义和为现代民主社会提供“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