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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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范文

摘要

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研究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理论。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思考。韦伯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以后,合法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学和法学学者开始大量讨论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在怀疑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之上,建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本文旨在梳理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的内容与演变过程,并对其理论价值提出些许浅见,以飨读者。

关键词合法性理论韦伯哈贝马斯重建性合法性理论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使之成为现代政治学的经典理论。从韦伯开始,西方学术界广泛地展开了对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危机问题的研究,其中以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影响最为深远。哈贝马斯辩证地修正和重构了合法性概念,并且系统地指出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危机,为合法

性理论的进一步切合社会发展实际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分析范式。

一、韦伯有关合法性理论的经典论述

虽然从人类有政治生活开始,就存在着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探讨,相关的理论学说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关于公共权威起源问题的论述。哈?马斯曾这样说:“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

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6页。但是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成为当时政治学的主流言说体系。在近代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做出了系统的探讨之后,才形成了对合法性问题的经典文献。岳鳞章:《当代西方政治思潮》,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韦伯不仅是

最早的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并对之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的学者,而且他的价值中立的经验主义研究取向,也代表和反映了当时学术界研究方法的转向,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学术界普遍把韦伯看作是现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人。郝宇清:《论合法性理论之流变》,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韦伯通过对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能否存续,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该社会活动系统存在的合法性。有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韦伯把发出命令的一方看作是统治者,统治者的命令------------------------------------ 服从的情况,

取决于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当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高的时

候,统治者的命令得到服从的程度也就高;反过来说,这种对命令的服从程度也就是统治者的合法性得到实现的程度。统治者在某个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它的命令也就会得到相应的服从。所以,合法性的概念便具有了两重含义:(1)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者的认同的问题;(2)而对统治者来说, 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的问题。统治的正当性和对统治的认同的综合就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张康之:《合法性的思维历程:从韦伯到哈贝马斯》,载《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3期。

在马克思?韦伯看来,人类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在它被人们认为其存在是具有“正当”的理由的时候,才会为人们所服从,从而该统治才具有合法性。为了进一步说明其合法性理论,韦伯在“正当性”理念的基础上,引申出了权威的概念,并对权威进行了经典的三种分类

(韦伯的三种权威模式)。一是传统型权威。这类权威依靠“人们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实施权威者的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美]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南开大学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282页。。它来自于自古就流传下来的神圣传统,人们对此类权威的服从是遵循世代相传的从祖先那里承继下来的神圣规则。这类权威主要存在于传统社会中,它是社会结构分化程度不高、社会相对封闭、社会联结的纽带主要是血缘、宗法以及个人忠诚的社会中的产物;张康之:《合法性的思维历程:从韦伯到哈贝马斯》,载《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3期。二是魅力型权威。它是以领袖人物的非凡才能为基础的。某些领袖人物被认为具有超凡魅力,因而被视为“天纵英明”。魅力型领袖及追随者都相信其具有天赋的神圣权力,能同宇宙中最强大最神秘的力量保持联系。由于对领袖的超凡力量和品质的认同,因而形成了对这种权威的自觉服从。这种类型的权威多存在于社会的“失范状态”之中,为什么呢?因为社会的“失范状态” 一方面为某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创造了大显身手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这些人创造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三是法理型权威。这类权威是指建立在遵

守正式制定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基础上的权威。它建立在这一信念之上:“权威运用者的制度体系,任职者担任权威角色,命令或规章的内容和颁布方式都是符合某一或某些更一般的准则的。”[英]邓肯?米切:《新社会学辞典》,蔡振杨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 23页。这种权威主要存在于现代社会当中,它是现代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社会日益组织化、专门化的产物。

在韦伯的论证体系中,还存在一个伴生的概念——合法化,这个概念需要一定的释明。合法化的基本涵义就是显示、证明或宣称该统治是合法的、适当的或正当的,以获得承认或授权。韦伯的合法性概念本身就包含着统治的一方对合法性的宣称(即合法化)和被统治的一方对合法性的相信。如果说合法性与合法化的概念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合法性”所表示的是与特定规范一致的属性;而“合法化”则是表示主动建立与特定规范的联系的过程,可以理解为在合法性可能被否定的情况下对合法性的维护,也就是在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受到怀疑的时候为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而作出努力的过程。郝宇清:《论合法性理论之流变》,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合法化为政治权威提供合法性,所以,“每一种这样的制度都试图建立和培养对合法性的信念”。这样一来,统治就成了一种“建立在一种被要求的、不管一切动机和利益的、无条件顺从的义务之上”“依仗权威命令”的统治。[德]韦伯:《经济与

社会》(下卷),林秉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265页。

在韦伯之前的合法性研究中,主要采取的是理性建构主义的研究方法。而韦伯则批判前人的研究方式,认为对合法性的研究,应该秉持经验主义的态度。理性建构主义对合法性的解释所关注的是“应然”状态,即什么样的统治“应该”被建立起来,并按照一定的伦理或政治原则来评判现存的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理性建构主义的解释传统不同,经验主义对合法性的解释更加关心“实然”的问题。韦伯认为,必须把“应当”从经验的社会科学中剔除出去,因为价值判断完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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