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石油化工交工资料标准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交工资料标准规范
第一节交工资料应遵循的主要标准规范
一、国家标准
(1)GB/T 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2)GB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GB 50252-94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二、化工石油行业标准
(1)SH 3503-2001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2)HG20237-1994 化学工业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3)Q/CNPC114-2005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交工技术文件编制规范
第二节SH 3503-2001《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本规定是对SH3503-1993《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进行修订而成,共分3章和2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炼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配套工程中下述项目交工技术文件格式应执行相应标准或有关部门的规定: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信工程、35kV以下送变电工程、工业电梯;
——油田、长输管道和城镇建设工程;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
——锅炉安装、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和特种设备安装工程。
2.规定了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建设革位、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关于交工技术文件的管理责任。
3.对交工技术文件的幅面、份数和用计算机编制交工技术文件作出了规定;
4.增加了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最终版施工图的规定;
5.对交工技术文件的表格进行了增补、合并、修改和必要的删减;
6.细化了附录B《交工文件表格使用说明》的内容。
一、总则
1.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结合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炼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以下简称石油化工装置)及其配套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有关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信工程、35kV以上送变电工程、工业电梯以及涉及油田、长输管道和城镇建设等工程的交工文件内容及格式应按相关行业标准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工程中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所用的交工文件内容和格式,除本规定所列表格外,还应按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4.锅炉安装、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和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的交工文件应按建设单位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内容和格式执行。
5.本规定所列的交工文件是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应做为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
一部分。在办理工程交工时,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以下简称交工文件)。
6.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或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时,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交工文件的要求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关于交工文件的管理责任。
7.交工文件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应从工程开始就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交工文件的编写、整理、签证和汇总,并负责办理交接。
二、交工文件的内容及份数
1.交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技术专题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代用单;
4)设备、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按规定进行抽查的检测、复验报告;
5)综合及通用部分的交工文件;
6)建筑工程交工文件;
7)设备安装工程交工文件;
8)管道安装工程交工文件;
9)电气安装工程交工文件;
10)仪表安装工程交工文件:
l1)设计变更文件:
12)竣工图。
2.各类工程交工文件的内容和格式除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按下列规定确
定:
l)目前尚无适用规范的工程,应由施工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参照设计规定或设备说明书协商确定;
2)有关规范己有规定而本规定未列入,应采用相应规范的规定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
3)有关规范和本规定同时列有同类表格时,应优先选用本规定列入的表格(见附录A),表格的使用说明参见附录B。
3.施工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交工文件的份数为二份,但其中设备、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可只提供一份原件。当承包合同对交工文件份数另有规定时,应按合同规定执行。除向建设单位提交的交工文件外,施工承包单位应自行保存一份交工文件(可不包括竣工图),以备查阅。
4.国外引进工程交工文件的内容、格式及份数,除国外承包商有特殊要求外,应按本规定执行。
三、交工文件的编制及交付
1.交工文件的编制及整理
1)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组织施工人员及时认真填写施工原始记录,并在交工前由施工技术人员按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各专业的交工文件。
2)所有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均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保存,其保存期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需施工承包单位提供某些原始施工记录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由施工承包单位一并编入交工文件有关案卷。
3)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协助施工承包单位及时整理交工文件,并按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生产单位等)办理签证确认手续,各方均不得拖延。
凡需两个以上单位见证确认的交工文件,施工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提前时间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不能按时到达,即作为放行处理,并在该交工文件中签字确认。
4)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应由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