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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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经办职工医疗保

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维护职工利益,根据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医疗保

险事业机构经办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缴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形成的用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

用,

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财政收支预算。

第五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认真地贯彻和执行国

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并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核算、分析与考核等项工作,如实反映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状况;做好控制、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

求用人单位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医疗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及时、足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

部门报告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

第二章基金预算

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 程序审批的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一)社会医疗保 险事业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测,按照

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及编 制要求进行。(三)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 府财政预算。(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 筹集和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 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

案,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

保险事业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并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

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个人共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二)编

执行,但调整后的预算仍应保持收支平衡。

(五)社会医疗

第十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

险费收入(包括用预算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下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组成。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

机构向用人单位收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率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向职工个人收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按照本人工资和规定的缴费率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利息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将职工医疗

保险基金存入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和社会医疗保险事

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医疗保险

基金支出”户以及购买国家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

入是指上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拨入的职工医疗保

险基金收入。下级上缴收入是指下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

区,其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入等收入。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

政部门给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财

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拖

上缴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是指职工调入本地

欠缴纳医疗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条、第十条所列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项目按规

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应按规定分别形成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

疗保险基金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

入。(一)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是指按规定计入社会统筹的职工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单位缴纳

的部分医疗保险费、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社会统

筹医疗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其他收入。(二)个人帐

户医疗基金收入是指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

入。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一部分医疗保险费、职工个

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的利息收入及转移收入

等。(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是指按离休人员和

老红军前年平均实际支出医疗费用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划出,

实行单独管理,专项用于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费支出的职工医

疗保险基金收入。

统一印制的缴库凭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社

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核定的缴款数额,填写缴库凭证从第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使用省级财政部门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缴至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所缴零星或小额款项可先缴至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然后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再按月汇总缴至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小额款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规定转入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户除缴付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外,原则上只收不支。

第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

费率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

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六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项

目和标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社会统筹医

疗费支出、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等。

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是指自付医疗费比例超过规定限

额的职工个人,退休人员,按照规定报销比例应由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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