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市及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所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在收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提交的验收合格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京建法〔2019〕16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三)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四)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市[2009]6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8.17【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市[2009]610号)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京建法2008 138号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08 138号招投标 2009-02-27 14:03 阅读68 评论0字号:大中小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之间与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人进行。
第五条市建筑业联合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提高施工合同管理能力,健全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探索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发包人、承包人订立和履行公平、合理的施工合同条款,妥善解决合同纠纷。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六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京建法[2015]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22【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新开工建设、已开工正在建设的建设工程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日期至2015年3月30日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为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及时补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等有关工作。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_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 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 月27 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市[2008]720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市〔2008〕720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的具体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发包人、承包人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发包人、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08〕138号)(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动态监督管理,是指市和区县建委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记分、积分并做出相应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不规范行为是指违反《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市建委依据《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监管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四条市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信息及记分进行汇总、整理和积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合同订立与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工程质量标准;(四)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五)工期和进度;(六)违约责任;(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对备案的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监督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施工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四)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
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15〕9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9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包合同签订
1.承包商在承接工程时,应明确工程的分包项目,以及与劳务分包商签
订的合同内容。
2.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分包价格、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分包商管理
1.分包商在承接分包项目时,应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合法纳税,具备
安全生产许可证。
2.分包商应提供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劳务人员,并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任
务。
第四条分包合同履行
1.分包合同的履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分包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明确,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条工程监督
1.工程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工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
2.对于发现的工程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
第六条处罚与奖励
1.对于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违约的分包商,相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
给予相应处罚。
2.对于履行合同,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一定标准的分包商,可给予相应
奖励。
第七条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逐步执行本办法规定。
结语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规范和良好秩序。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32051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一、起草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本市劳务用工行为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多年的规范已经逐步走上正轨,但是由于市场大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目前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种种背离《合同法》精神,甚至是违法违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发生的概率,指导市场主体规范自身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行为,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在制度的约束下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良好的劳务分包市场秩序和相对公平的市场规则。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多年的管理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同时,通过总结近年来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我们发现: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合同意识淡漠,草率签订合同,对合同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是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
通过颁布示范文本,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持双方主体地位平衡,是增强双方合同意识的直接途径。
本市建筑业各方主体的劳务分包合同行为近年来已经发生很大变化,而2001版本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经过多年应用,已经存在落后于市场要求的情况。
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版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本文着重于对《管理办法》和《示范文本》重点节点的分析。
未详细讲解的部分或者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者是行业惯例;或者是程序性规定;或者是在之前的管理文件或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多次强调,已经为大家正确理解和接受的要求,仅作一般性介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5(000)031【摘要】<正>京建法[2015]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规范本市【总页数】27页(P37-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无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 [J],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10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施工合同管理
北京施工合同管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施工合同管理在北京地区日益受到重视。
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一定的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施工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等方面。
为了确保施工合同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施工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签订管理1. 合同主体资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格,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发包人一般为项目业主或者项目管理部门,承包人一般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2. 合同内容:施工合同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3. 合同签订程序:施工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了解对方的信誉、资质、实力等方面的情况。
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当场签字或者盖章,并留存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4. 合同备案: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以便于进行合同履约监督和管理。
二、施工合同履行管理1. 合同履行监督: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相互监督,确保合同的履行。
发包人应当及时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承包人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进展、存在的问题等。
2. 工程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变更事项,应当及时签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变更价款、变更期限等。
3. 工程付款: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进行。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工程进度报告。
4. 违约处理: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损失、工程修复等。
三、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管理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合同变更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2.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号:京建法(2008)138号发布日期:2008 -3-16执行日期:2008-5-1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五条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完善行业内施工合同信用管理标准,收集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用评价和查询系统,探索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减少制订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
第九条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下列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工期调整的要求;
(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保险费用;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八)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九)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接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
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
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
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