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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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论文题目:《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论文作者姓名:______张明曦____________

所在学院:_______文法_____________

所学专业: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

导师姓名职称:______高迎春___________

论文完成时间:______2010/12/22__________

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

人文与法学院法学082班张明曦

指导老师:高迎春

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从而严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进程。本文试从研究法理学问题角度出发,重新为法理学作出一个符合法学教育要求的准确定位,并结合我国法律理论教育实际,讨论适用于本科阶段法理学教育的新思维。

关键词:法理学法理学问题法理学定位法理学教育

引言:“所谓‘法理学’,我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依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许多法理学的问题都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限。”----------→波斯纳(美)

一、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由此可见,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带头学科。我们知道,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直接区别于以具体法律制度、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理学中的“理”字就可以标明其学科的理论性。所以,法理学研究的不是具体的法律实务或者法律条文之类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而是它所关注的法律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带有理论色彩的。

那么,法理学到底研究的是什么问题呢?

美国的波斯纳法官曾经这样说过:“法理学通常包括以下问题,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起源的;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在法律中有什么位置;法律是否会进步,等等。”

可能很多人会说,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法是什么”,他们认为只要回答了这个问题,一切上述提到的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但是,如果说解决“法是什么”就可以解决其他法理学难题的话,那么笔者只能认为有此言论者诣在管中窥豹、缘木求鱼了。早在2500多年前的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已经从各个方面回答了“法是什么”这个问题,并且,他们更是提出并设计了现代社会的雏形——法治。那么我们现在还研究“法是什么”岂不是自相矛盾,毫无必要吗?!

诚如开篇提到,法理学有其独特的研究特点。作为理论法学科,“抽象性、概括性”以及理论性是这门学科的应有属性和特色。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中就提到:“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当然,这种抽象性是同法律实践的具体性相对而言的。

为什么我们要认识法理学的抽象性,这对我们解决法理学问题有什么帮助?

现代社会,法律人对法理学的要求是极为实用化的,也就是说法理学对法律要有立竿见影的效用。经常干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希望法理学“放下架子”面对现实,在具体案件中解决他们所遭遇的法律难题。这本来是对于法理学的正当要求和期待,只是过于功利化,直接导致了法理学理论的庸俗化。

正如上文所述,法理学解决的不是现实中具体某个案件中的问题,亦不是解决法学高等教育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而是实际内化于法律人的理性、思维、精神、追求之中,从而借助法律人展现在各种法律及其具体实践之中。

我们认识了法理学的抽象性,是为了解决法理学上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与法律实务工作对接。当我们理解了法理学中的抽象、概况的概念、原则之后,加之自身的刻苦钻研和法律实践工作的基础,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从而在直接探讨、解决法理学难题的同时,也深化了每个法律实务人的心智,使其真正实现法的价值、法理学的价值。

在此,我们深度剖析了法理学问题这个关键词之后,下一步我们将要在法理学这门理论学科在法学专业上的定位问题上深入研究一番,以便直指今天论文的目标主体——法理学教育。

二、法理学的专业定位与学科定位

在谈法理学定位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谈一谈法理学的使命问题。

国家教育的决策者们认为大学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地方,笔者不否认这种观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直接体现为分数至上,什么东西都和分数的高低挂上钩,一切教育都围绕着知识的传授而进行,致使高等教育的其他作用和功能逐渐的荒废。

而笔者借用姚建宗教授的话认为,大学教育的任务不是培育人才,而是培养、塑造人,使其拥有在社会生存的基本素质。作为法学十四门专业课之一的法理学教育主要表现在为学生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现代法律的精神、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人格,从而使他们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

这样就在为法理学专业和学科定位前,先行明确法理学的作用和使命,有助于接下来我们在定位上的思考与研究。

①法理学的专业定位

我们来看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明确提出法学专业业务培养目标是什么。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同时也提出法学专业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注: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普通高等学科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43页。)

也就是说,本科法学教育重点在于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其中,“素质”的核心在于“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能力”核心在于“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这样,法学本科教育就不能停留在“法条注释”层面上,而应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科学的法律价值观念,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显然,法理学等理论法学的学科教育至关重要!

②法理学的学科定位

法理学的学科定位相对于专业定位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笔者经多方查阅资料,借鉴多名国内外知名教授的先进理论,在这里班门弄斧一般。有不恰之处,望指正共勉。

就法理学学科而言,笔者认为其研究对象应该是指一切法现象。这里的“法”是指“法的一般”,亦即历史上已经存在过以及现实中正存在着的所有法。这里的法现象包括静态的法现象,例如法律规范、法律文件、法律制度等和动态的法律实践,例如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法理学研究范围应该包括法现象的内容(本质、规律)和形式(结构、体系);法现象的历史和发展,法现象的自身及其与其他相关社会现象的联系等。

关于法理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对象内容”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法律监督的规律;法的本质、特征、价值、作用和功能;法与国家、政治、政策、经济、科技、文化、宗教、道德的关系,等等。“学科内容”研究指导思想、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基本原理等等。

法理学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的界定都是从根本上决定于法理学的使命:通过对法现象一般的理论分析研究,挖掘其中共有的规律,形成系统的思想理论,并用以指导法律实践、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为实现民主法制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这一“使命”也使得法理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高度的实践性;基本法现象自身的广泛性以及法与正义、自由、权利、权力、利益、秩序等的内在、本质联系。对法现象的研究除了要采用法学专门方法外,也必然要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行为学等各种具体分析、研究方法,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研究。随着法现象自身的逐步扩大,随着人类认识、改造世界能力的不断增强,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必然不断得到丰富。比如正在尝试中的数学模型、计算机等知识技术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已经初有成效。正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内在、有机、统一地构成了法理学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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