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实用版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规范前言中小学幼儿园是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孩子们接受教育和成长的关键阶段,而安全问题是家长和学校都非常关注的重点。
为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制定和实施安全防范标准规范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各方面的规范标准进行细化。
个人安全防范身份验证因为学校的特殊性质,学校往往需要认证身份,确保进入校园的人员真实可靠。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购买身份验证系统,并向访问人员强制收集身份信息。
同时,学校应当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以确保身份信息审核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教学安全教学安全是学校安全防范规范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学校应当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具有安全性能的教学设备,并对现有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此外,学校应当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档案中的信息,以防止出现学生失踪的情况。
此外,对于班级或个体学生,学校应当制定上下学路线,确保学生到家的安全。
突发事件处理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和预案,在必要时可以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例如地震、火灾、洪水和风暴等。
此外,学校还应当制定应急管理制度,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有效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卫生管理学校应当制定完备的卫生标准和措施,确保教育场所的安全卫生。
各功能区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特别注意门窗、地面、器具等相对容易发生污染或积存污垢的位置。
同时,还应当建立垃圾分类、清洁管理和环境消防等制度,保证卫生的有效控制。
办公室安全规范电视监控及报警系统学校应当购买安全监控及报警设备,根据目标区域的设施需要,进行布设,以达到全面、覆盖式的监控效果。
可以设置多层次的报警处理机制,对于突发事件,应当能够及时报警和处理,并号召尽可能众多的救援资源。
应急预案教育场所需要制定完善的紧急情况预案,事先明确人员和教育场所设施的安全疏散路线、救援方式和救援站点等。
这些预案需要确保健全、完善,标准化操作流程的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建设,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2017】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人防标准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校(园)长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工作队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工作机构。
学校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校内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3.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
每个学校专职保安一般应从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中聘请,保安素质和年龄应当适应学校安全保卫的需要,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4.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学校一般应配1-3名及以上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寄宿规模需要的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5.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二、物防标准6.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低于此高度的围墙(围栏)应当具有防攀爬功能;校门不低于1.7米且可有效防护5人以下集体冲撞,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执勤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
7.安保人员执勤配备标准:防暴头盔1顶/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 人的学校至少配 1 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 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 名寄宿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 5 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把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
2.预防为主:重视危险的预见与预警,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并采取预防措施。
3.综合治理:采用多种手段和措施,全面推进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
4.依法治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管理与保护。
5.教育引导:通过教育和引导,培养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学校/幼儿园基础安全防范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规范和制度,明确责任并分工落实。
2.完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学校/幼儿园的消防、疏散、防护、监控等设施和设备的完善。
3.加强安全演练:定期进行各类安全演练,增强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应急反应能力。
4.安排专职保安人员: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安全的监控和巡查。
5.学校周边安全环境整治: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营造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环境。
三、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和管理1.建立安全教育体系:制定安全教育大纲,明确安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2.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提供安全知识普及:在课堂教学和校报校刊等媒介上,普及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所需的安全知识。
4.加强学生/幼儿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学生/幼儿的身体状况检查,加强对学生/幼儿的健康监测和管理。
5.增加学生/幼儿的课后辅导:提供学生/幼儿的课后活动,避免课后无人看管和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与家长的合作与交流1.定期亲子交流会:组织家长与学校/幼儿园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与交流。
2.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向家长发放安全知识手册,提供他们有关孩子安全保护的知识。
3.实施家校合作教育:与家长合作,共同营造有利于学生/幼儿安全的校园/园所环境。
五、学校/幼儿园危机事件应对工作1.建立危机事件应对制度:制定应对各类危机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附件 1 :中小学少儿园安全防备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少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备各种涉校案件和暴恐侵袭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司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捍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对于进一步增强学校少儿园安全防备工作成立健全长效工作体制的建议》、《中小学、少儿园安全技术防备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各种中小学、少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余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许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少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捍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装备专兼职安全捍卫人员,聘任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勤学校安全防备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捍卫人员装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任、管理状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存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任,推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两重管理,平时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该依照不低于以下标准装备:师1 名专职保安员;生职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起码配1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学校,起码配 2 名专职保安员;超出 1000 人的学校,每增添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起码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添 300 名寄宿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捍卫人员应该熟习学校安全管理、治安捍卫有关法律法例、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色及校园安全防备工作要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带学校捍卫人员表记,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材和应急处理装备,并熟习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该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保证校门口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余进出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备未经允许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要点部位及周边巡逻每天许多于 5 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一、综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安全,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二、校园安全管理1. 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形成责任链条。
2. 制定校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和幼儿的行为规范。
3. 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消防演练、逃生示范等活动,增强安全意识。
4.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巡视检查,确保校园内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校园环境安全1. 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控,确保无安全隐患。
2. 定期检查校舍及设备设施,维护和修理损坏设备。
3. 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并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正常运行。
4. 加强对校园周界的安全防范,设置围墙和安全门等措施。
四、安全出入管理1. 建立校园出入管理制度,不许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随意进出。
2. 严格执行师生通行制度,确保校园内外人员的身份真实。
3. 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禁止陌生人进入校园。
4. 定期对出入校园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交通安全。
五、食品安全1. 严格遵守食品卫生规定,确保学生和幼儿的健康饮食。
2. 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 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1.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行动流程。
2. 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3. 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沟通合作,确保应急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七、家长参与安全工作1.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提高家长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2.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讲座,让家长了解校园安全知识。
3. 鼓励家长参与学校的安全巡视和监督工作。
八、安全防范工作的评估与改进1. 定期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各地校园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
3. 制定长远的安全规划,确保安全防范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结语本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旨在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强化校园安全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学校环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为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保护师生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防范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人员、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学校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职责与权利,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加强师生幼儿的安全意识培养。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修缮和更换老化、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事故预案,制定安全应急演练计划,确保师生幼儿熟悉应急逃生通道和方法。
第二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课程,内容包括自我保护技能、防范安全事故的知识、应急逃生方法等。
第六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加强师生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七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利用学校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师生幼儿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变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灭火器、防火器材,制定明确的灭火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器的检查和演练。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室、实验室、食堂、活动场地等重要场所的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巡逻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校门、围墙、大门、窗户等出入口和边界的防护,确保校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来校人员的管理,制定明确的来校登记程序,对来校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保证校园的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确保师生幼儿的安全。
第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确保师生幼儿掌握应急逃生方法和自救技能。
成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学校及其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标准所称学校安全防范是指针对校园师生人身实施的暴力恐怖袭击等各种蓄意伤害行为所采取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联防而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和幼儿园。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第四条(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突长效机制,确保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的落实。
第五条(经费保障)落实本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第一章第四条的原则,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并落实到位。
第二章防范机制第六条(防范机构)学校应建立校长(园长)负责的学校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织,负责本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制度、措施、标准、部署和要求的落实。
第七条(制度和预案)学校应根据本校本地实际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安全防范制度和预案。
一、安全防范制度(一)安全组织工作制度;(二)安全例会制度;(三)门卫管理制度;(四)安全防范检查制度;(五)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六)车辆管理制度;(七)师生安全防范教育制度;(八)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九)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十)课间及课外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十一)形势研判制度;(十二)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制度;(十三)聘用人员信息采集与背景审查制度;(十四)警校安全防范联动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篇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确保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探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规范。
二、安全责任部门学校或幼儿园应成立专门的安全责任部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该部门需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制定安全防范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安全防范宣传教育1. 新生入学或幼儿入园时,应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内容涵盖火灾、交通事故、溺水、外部陌生人等各方面的安全知识。
2.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提高学生和幼儿的安全防范意识。
3. 制作安全宣传资料,如海报、宣传册等,张贴在学校或幼儿园的显眼位置。
四、校园安全设施和设备1. 安装监控设备,对学校或幼儿园的各个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向相关人员发出警报。
3. 建立校园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五、校园周边安全管理1. 加强与周边社区的合作,建立良好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机制。
2. 对学校或幼儿园周边的道路和施工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
3. 加强与周边商户和居民的沟通,共同维护学生和幼儿的安全。
六、校园内安全管理1. 对学校或幼儿园的教室、宿舍、食堂、操场等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2. 学校或幼儿园应建立晨检制度,每天早晨对学生和幼儿进行体温检测,并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或不适症状。
3. 建立并落实校园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学生和幼儿的饮食安全。
七、突发事件处置1. 学校或幼儿园应建立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迅速及时地组织疏散、报警、救助等应急措施,并保障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
八、监督与评估1. 建立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工作的落实和持续改进。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xx学校。
第二章人防标准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
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
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应为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
专职保安应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或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年龄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第七条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第八条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保卫人员。
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第九条建立一校一警巡查、重点时段护校制度。
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并建立健全警务室民警工作制度;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属地公安机关每周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进行一次以上治安巡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在中小学和幼儿园里,安全防范是一项特别紧要的任务。
学校的领导、老师和家长都应当关注同学的安全问题,积极实行安全措施,确保同学的安全。
本篇文章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防范标准。
一、突发事件防备和应急处理突发事件是指在日常生活中蓦地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
学校方面应当加强防范,实行一系列措施来避开突发事件的发生。
比如,加强学校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制度,订立安全预案和应急方案,布置专人负责监督。
此外,对同学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同学不要擅自离开学校,遇见陌生人要提高警惕。
在碰到突发事件时,应当依据预先建立的预案做出相应反应,积极应对祸害,保障同学的生命安全。
二、学校交通安全学校四周交通环境是影响同学安全的紧要因素。
因此,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交通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应当规划交通路线,设置人行道、专用车道和校车停车区,保证同学和车辆的分开通行。
其次,学校应当加强交通宣扬,提高同学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开违规行为。
最后,每个同学都应当安全出行,家长要关注孩子的出行情况,尽量依照合理的交通方式布置孩子的上学和放学。
三、防范学校暴力学校暴力事件的发生对同学的身心健康会有很大的影响。
学校应当加强对同学的管理,尤其是对于中学和高中的同学,加强他们的自我管束和规范意识。
同时,学校应当激励同学进行健康讨论和交流,激励他们接受不同看法。
当然,学校也应当加强对老师和家长的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适时发觉和解决问题。
四、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同学的身体健康,学校应当实行措施保证每个同学的食品安全。
首先,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标准,避开食品污染和细菌繁殖。
其次,学校应当认真负责对食材的检验和后勤的管理,确保供应的食品安全牢靠。
五、同学财物和信息安全同学的财物和信息安全也是学校安全防范的紧要方面。
学校应当实行措施加强拥有,防范偷盗和其他违法行为。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是我们国家重要的教育设施,孩子们的安全是家长的最大心愿,而安全防范也是学校的重要职责。
首先,学校应该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孩子们在校学习、活动的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系统,安装门禁系统,人工管理校园进出人员,建立安全保卫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安装消防设施,严格检查,以防止火灾发生;各类场地应当定期检查,保证安全可靠;安装监控系统,记录每一个孩子的行踪,定时监督,以防止不安全情况发生。
其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
学校要坚持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让学生学会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同时,学校也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安全制度,引导学生遵守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建立安全监督机制,确保学校的安全管理有效措施。
最后,学校要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学校要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学校还要建立安全应急报警机制,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学校的安全环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是确保孩子安全的重要保障,它不仅
要求学校要有完善的安全设施,而且要加强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切实保障孩子的安全。
幼儿园安全防范制度范本
幼儿园安全防范制度范本一、安全守则1. 幼儿园全体师生应遵守幼儿园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措施,保障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2. 幼儿园全体师生对自己的安全负有责任,应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3. 幼儿园全体师生应遵循教育部门的相关安全指南,不得从事任何危害儿童安全的行为。
二、设施设备安全1. 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证幼儿的安全使用。
2. 幼儿园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由专人负责,每天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幼儿园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由专人负责,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三、消防安全1. 幼儿园应配备消防设施,并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幼儿园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的火灾应急能力。
3. 幼儿园应教育师生消防知识,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
四、食品安全1. 幼儿园食堂的食品采购必须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幼儿园食堂必须按照食品加工卫生标准进行操作,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3. 幼儿园食堂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操作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交通安全1. 幼儿园周边交通环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幼儿的交通安全。
2. 幼儿园应定期教育幼儿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3. 幼儿园应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活动,加强与交通部门的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交通安全问题。
六、游戏安全1. 幼儿园游戏区域必须符合儿童安全规范,避免安全隐患。
2. 幼儿园游戏区域设备的选择和摆放必须符合儿童安全标准,确保幼儿的游戏安全。
3. 幼儿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游戏设备,及时修复和更换有安全隐患的游戏设备。
七、应急救援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明确救援组成员和任务分工。
2.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确保专业人员的在岗值班。
八、安全督导和评估1. 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安全督导,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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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1845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
准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实用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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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
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
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
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人防标准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
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
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应为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
专职保安应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或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年龄 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第七条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第八条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保卫人员。
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第九条建立“一校一警”巡查、重点时段
护校制度。
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并建立健全警务室民警工作制度;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属地公安机关每周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进行一次以上治安巡查。
第三章物防标准
第十条学校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安保人员执勤器械配备标准:防暴帽(1顶/人)、防刺背心(0.5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
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第十二条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
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第十四条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
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施划行车线、停车线和人行横线。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第四章技防标准
第十七条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按照《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学校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应设置监控报警室,对本单
位的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
视频监控、报警信息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第十九条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
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
第二十条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
第二十一条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二条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
应配备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报警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