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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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给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确保生产顺利进行,根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各生产车间及销售、储运、运输、采购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领导工作。
第四条公司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和成员分别为公司各副总经理、各部(室)负责人及各车间主任。
第五条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批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以及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安委会的常设办公室是公司生产部,负责日常安全事务管理。
第六条车间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车间主任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实施细则。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相关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生产部为职业健康安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监督重大风险的控制情况,负责严重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同时全面检查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消防及应急管理。
第十条各车间安全主管部门为本车间的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演练等,并全面检查本车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安全和防护知识;本企业的安全特性;安全法律、法规;原化工部安全生产禁令和安全作业规程;危险源辨识;事故案例;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生产部负责组织各车间重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培训或其它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参照《人力资源管理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须经相关安全教育后转岗。
第十六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焊接、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定期参加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各车间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教育台帐。
第十八条生产部每月对各车间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包括重大风险岗位人员培训情况,三级教育情况,培训计划,培训台帐、试卷等,抽查结果纳入考核。
第二节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阀、安全门、防爆灯、避雷针、防爆板、液位计、压力表、监控屏、通风机、排风扇、减压器、护栏、平台、爬梯、护罩、脚手架、联系信号指示、消防器材等。
第二十条新、改、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车间安全装置、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需要拆除时必须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各车间必须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台帐、巡检记录,明确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生产部每月对各车间安全设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第三节消防管理
第二十四条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泵、消防拴、消防水管道、水龙头、水枪、各类灭火器、防火墙、安全通道、喷淋冷却装置,消防锹、水桶、砂箱、阻火器及消防标识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各车间要建立消防机构,明确消防责任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记录和台帐。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各车间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施的挪用、拆除、停用、报废必须报请本公司安委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生产部每月对各车间消防设施完好情况、消防台帐、消防演练等进行抽检,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第四节特种作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司炉工、电气焊工、电工、车辆驾驶员、起
吊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
第三十一条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票证,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作业规程。
第三十二条各车间必须建立、健全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票证管理台帐。进行登高、进塔入罐、抽堵盲板、动火等作业时,必须按票证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监护措施。安全主管部门要及时监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部将对动火、进塔入罐、高处作业的票证实施检查管理,每月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第五节车辆驾驶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各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结合交通法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考核台帐。
第三十六条定期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危险化学品有等。
经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有:汽油、柴油、液压油、乙炔、氧气、酸等。
第三十八条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容器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止逆阀、避雷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齐全、灵敏、可靠。
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