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翻证的成因及审查判断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是证⼈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作为法定证据之⼀,证⼈证⾔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得到⼴泛运⽤。
同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证⾔也是最常⽤的证据,⼏乎每⼀案件的认定都不可缺少。
那么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审查判断的内容在⼤多数情形下,只要证⼈对有关事物的特征和概况能够感知,具备能够正确表达感知的能⼒,就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
但是证⼈所提供的证⾔,它是⼈的思维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意识受⼈的客观存在的环境所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是来⾃多⽅⾯的,其中包括威胁、利诱、嫉恨、报复等等。
因此,这些主客观因素的⼲扰和影响,必然导致证⼈证⾔在内容上有真有假,在⽤作定案的根据时必须认真进⾏审查判断,辨其真伪,还案件真实情况的本来⾯⽬。
应注意从以下⼏⽅⾯进⾏审查判断:1.审查判断证⼈的资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理和作证能⼒两⽅⾯进⾏的,具体应了解证⼈的年龄、⾝体状况,性格、⼼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等,这些因素都对证⼈能否作证及作证能⼒的强弱产⽣⼀定的影响。
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对证⼈的年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对于证⼈作证能⼒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智⼒发育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
对某些重要证⼈的作证能⼒,必要时可以进⾏鉴定。
2.审查判断证⼈提供证⾔时有⽆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
⼀⽅⾯应审查证⼈证⾔的收集是否合法,有⽆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刑讯等⾮法⼿段逼取或骗取证⾔,另⼀⽅⾯应审查证⼈主观上是否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否受到当事⼈及其利害关系⼈的利诱、指使或威胁。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针对言辞证据审查与判断的问题,一些网友对此发表了疑问。
从被害人角度来讲,言辞审判讲究的是证据,以及和事实之间的关系存在的紧密逻辑。
那么在审查与判断言辞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为您精心解答。
▲(一)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证人的做证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做证的义务。
2、审查证人感知案件情况的过程。
首先要判断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自己亲身感知的还是道听途说的,如果属于间接证据,他的证明力就大打折扣。
3、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或者有无妨碍他做证的情形。
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这两种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言词证据作证主体相比较,证人是否有中立性。
▲(二)在审查与判断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心理,其供述的可靠性就比较强,相反则可靠性比较差。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要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在自愿情况下做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情况。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要掌握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情况,是否分管分押,在关押和押解途中,是否有乘押解和看管人员不注意,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形,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中包含的内容往往是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情形。
▲(三)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判断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环境。
方案-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内容提要】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
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
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xa0\xa0\xa0 证人证言\xa0\xa0\xa0 审查与判断\xa0\xa0\xa0 作证能力\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 合法性\xa0\xa0\xa0 关联性\xa0\xa0\xa0 真实性\xa0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
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辨别
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辨别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判结果。
然而,由于人们的主观性和记忆的不可靠性,证人证言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误导性。
因此,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辨别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辨别的方法和原则,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提高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首先,审查证人的可信度是辨别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环节。
可信度是指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审查证人可信度的方法有多种,其中包括对证人的身份、个人背景、行为表现等进行综合分析。
例如,证人的身份是否具备专业性、是否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这些都是评估证人可信度的重要因素。
此外,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也能反映其可信度,如是否紧张、是否有矛盾的陈述等。
通过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可以初步判断证人的可信度,从而辨别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其次,对证人证言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也是辨别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一致性是指证人在不同时间和场合下作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如果证人在不同时间和场合下对同一事实作出一致的陈述,那么这个证人的证言就具备了较高的可信度。
相反,如果证人在不同时间和场合下对同一事实作出的陈述存在矛盾,那么就需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审查。
在审查证人证言的一致性时,应注意排除外界因素对证人陈述的影响,如警察的引导、媒体的报道等。
此外,还应审查证人证言的详尽程度。
详尽程度是指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对事实的描述是否具体、详细和完整。
一般来说,证人对于真实经历的事实描述应该是具体而详细的,而不是模糊和笼统的。
如果证人的陈述过于笼统,缺乏细节和具体的描述,那么就需要对其证言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此外,在审查证人证言的详尽程度时,还应注意排除证人记忆的时间差和遗忘的可能性,因为时间的推移和记忆的遗忘可能会导致证人对事实的描述不够准确和详尽。
最后,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一致性和详尽程度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浅谈审查起诉中翻供的审查与判断
诉 人负 有审 查判 断 的责 任 。笔者 结合 司法 实践 就被 告人翻 供 的 其恢 复原 供 , 受法律 的 制裁 。 接
原 因 , 告人翻 供 口供 的审查 与判 断 , 如何避 免被 告人翻 供谈 被 及
一
2 通 过审 查原供 是否 属实 来判 断翻供 的真 伪 。对 原供 是否 . 属实 的审 查, 首先 要看 原供 内容 是否 明确 、 具体 , 前后 是否 ~致 。
些 自己的看 法 。
一
、
被 告人 翻供 的原 因
其 次要 审查 原供 是否 自 矛 盾 。 后 , 相 最 通过 原供 与案件 其 他证据
翻 供 是指 被 告人进 行 了有 罪供 述后 在诉讼 过程 中又 推翻 了 进 行 比对 , 审查其供 述是 否与 案件 情节 相一致 。 对原供 真 实性 的
断的 责任 。 关键 词 审查起 诉 翻证 翻供 审查与 判断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0 9 (0 9 1. 7 -2 10 .5 22 0 )2 1 80 中图分 类号 : 9 63 D 2.
翻 证翻 供是 当前 办理 职 务犯 罪 巾一个 不容忽 视 的 问题 。职 1 通 过查 明被 告人翻 供 的主客 观原 因来判 断翻 供 的真 伪。 . 查 务犯 罪案件 一般 具有 隐蔽化 、 智能化 的特 点, 旁证 不足 , 罪嫌疑 被告人翻 供都有 一定 的主观 心理 原因和外 在客观 因素 , 明这 些 犯 人 的供述 和证 人 证言 经查 证属 实就 成为 定案 的重 要依 据 。因此 原 因和 因素 , 针对 被告 人心理 和外界 影响 , 析其翻 供动 机 , 断 分 判 翻 证翻 供动 摇案 件 的基础 , 响刑事 诉讼 的正 常进行 , 影 不利 于及 其 翻供 的真伪 。 姚某 某抢 劫 、 人案 , 告人姚 某某 在抢 劫 、 如 杀 被 杀 时、 准确 地打 击职 务犯 罪活 动 。在 当前 司法 实 践 中, 由于诸 多因 人 外逃 被抓获 时 曾作 了有 罪供 述 , 并亲笔 书写 了供 词 , 供述 了详 素 的影 响, 被告 人在侦 查阶 段翻供 , 审查起诉 阶段翻 供, 在 以及 当 细 的作案 过程 。 由于被 告人惧 怕承 担后 果 , 述后 不久 又很 快翻 供 庭 翻供 的现 象不 断增 多 。 如何 鉴别和 防止 口供 出现 虚假 变异 , 公 供 。基于 被告 人的心 理 , 查人 员做 了大 量的 思想工 作 , 于使 审 终
证人证言的分析与判断汇总
证人证言的分析与判断长期以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审判的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宪法的根本要求。
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官只能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尽量还原发生争议的民事案件,恢复客观状态或尽量接近于客观状态,也就是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尽量接近于客观事实。
对案件的审查就是判断运用认定证据的过程,而证据就其表现形式来看,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因是基于其自身的存在、形态、性质来证明特定事实的物品,其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关联性,一般应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来判断,在案件审查中,一般只是作程序上地审查认定,而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形式证明事实的各种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言词证据在案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任何一个案件可以缺少言词证据来判断的。
因言词证据本身是通过人的陈述来表现的,因其具有不稳定性,故对言词证据的认定、审查,在审理案件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并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
一、作为言词证据对于判断事实的重要作用言词证据基于其本身的性质可能会给法官判断、分析证据带来难题。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使用的,因人的生理、心理、认识、表达、观点、立场的不同,对事实所作出的陈述和客观事实上存在差异,甚至作出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陈述,这就要求我们去综合判断每一份言词证据的客观性情况,分析出哪些是真实的,哪些陈述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证据的采信与否。
在确认客观真实性后还要审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如一份陈述虽是客观真实的,但它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亦不能作为证据认定,充其量称之为一份材料而已。
特别是关于证人证言的采纳与认证,需要法官发回能动性作出判断。
作为言词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证人证言是由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这就要求证人对其所陈述的事实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准确的记忆和正确的表达,由于证人感知的案件事实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如视力、判断力、表达力、记忆力及外部环境的影响,故其所提供的证言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真假合并或完全虚假的,这就给法官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证言可采信度的问题,只有综合、全面、科学地分析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准确的对民商事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
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20 年 7 1 07 月 日起施 行 的最高 人 民法院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 公安 部 、国家 安全部 、司法部 关 于办理 刑事 案件 排 除非 法证 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和关 于 办理 死刑 案件 审查 判断证 据若 干 问题 的 规定 ( 以下简 称两个 规定 )确定 了非 法证 据 的排除规 则 ,为 刑 事 司法提供 了有 利保 障 。但 两个 规定在 侦查 、审查起 诉 阶段排 除非 法证据 方 面仍采 用概 括 陛规定 ,这 又 给在侦 查 和审查 起诉 阶段 如何适 用两 个规定 排 除非法 证据 , 固定合 法证据 形成 压力 。 在办 案实践 中 ,犯罪 嫌疑 人在 侦查 终结 后 的审查 起诉 阶段 ,往 往 以曾经受 到侦 查人 员刑 讯逼 供 为 由翻供 时有发 生 。 由于证据 规则 的粗疏 、侦 查讯 问缺 乏有 效监 督等 原 因 ,加 之办 案人 员对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供 问题认 识 不一致 ,直接 影响 了审 查起 诉 、 提起公诉 和 审判 程序 的顺 利进行 。因此 对该 类翻 供 问题如 何应 对 一直是 个难 题 ,笔者 仅结合 办案 实践 谈谈个 人 观点 :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 供 的特 点及原 因 在 审查起 诉 阶段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 供 ,是指 犯罪嫌 疑人 推 翻其 先前 向侦 查人 员所作 的有 罪供 述 , 出无罪 或罪轻 的辩 解 。 提 出现这一 现 象的 原因在 于 :一方 面 ,不可 否认 的是 ,现 实 中确 实存 在个 别 侦查人 员违 反有 关严 禁刑 讯逼 供 的规定 ,在 个别 案 件 侦查 中违 法取 证 ;另 一方 面 ,有些 犯罪 嫌疑人 想 推 翻侦查 机 关之 前合 法取 得 的供述 ,以刑讯 逼供 为借 口的确是 一个 众所 周 知且 唾手 可得 的理 由 ,同时 在审 查起诉 中以刑 讯逼 供 为借 口, 不仅 没有 与 侦查机关 办 案人 员正 面对质 的压力 ,还 可 以凭借 侦 查机 关在 人们 心 中的某 些个 别负 面印 象博 取 同情 甚 至支 持 。这 些特 点决 定 了对犯 罪嫌 疑人 提 出的 以刑 讯 逼供 为理 由 的翻供 , 在 司法实践 中的确 为公 诉人 员带来 不少 困惑 。由于 犯罪 嫌疑人 口供 来源 的特殊 性决 定 其既 可能具 有真 实性 ,又可 能具 有虚假 性 。其特点 可概 括 四个 方 面的情 形 : ( )不存 在刑讯 逼供 ,也 没有 翻供依 据 的翻供 一 犯 罪事 实是 犯罪 嫌疑 人所 为 ,本来 不存 在刑 讯 逼供 ,也 不 存在 以往其 供述 是虚 假 的 ,只是犯 罪嫌 疑人 为逃 避罪 责 以受 到 刑 讯逼 供为 借 口 ,推 翻原来 有 罪供 述 ,分析 其 翻供 动机 ,主要 是 在侦 查 阶段希 望通 过认 罪供述 ,得到 司法 人员 同情 和被 害人
法律行业中证人证词不准确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法律行业中证人证词不准确的原因和应对措施一、证人证词不准确的原因在法律行业中,证人证词的准确性对于司法公正和审判结果的正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候证人的证词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以下是导致证人证词不准确的一些常见原因:1. 误解或错误记忆:证人可能由于误解或过去事件发生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出现记忆衰退,导致对事件细节产生模糊或错误回忆。
2. 主观偏见:有时候,证人可能受到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根据自己对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事件的喜好或厌恶来提供以自己利益为依据的不准确信息。
3. 威胁或恐惧: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遭受来自被告方、共犯或其他相关利益方面的威胁,这将导致他们提供虚假或不准确的证词以保护自己的安全。
4. 引导性询问:审讯过程中如果律师进行了引导性询问, 也会对其结果造成负面影响。
引导式问题会潜在地引导着被询问者去回答某个特定的问题,从而可能导致证人提供不准确的回应。
5. 口头交流障碍:有时候,证人可能受到文化或语言差异的困扰,语言表达不准确或被误解。
这使他们无法清楚地传达所见、所闻或所知。
二、应对措施面对证人证词不准确的情况,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正确审判结果,采取以下应对措施至关重要:1. 询问过程中细致而明确的问题:律师在与证人交谈时,需要提问方向明确,并避免引导性问题。
这将有助于证人提供更准确、真实和全面的回答。
2. 辅助工具与技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录音设备和视频录像等,可以记录整个询问过程以及读供词的部分。
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后期观察者更好地分析证词真实性,并为后续审讯提供参考依据。
3. 客观第三方评估:如果担心证人可能会出现偏见或记忆问题时, 应该尽力寻找相互独立且中立客观的第三方来对涉及重要案件问题的证词进行评估。
专家人士可以通过心理学或其他相关学科的技术手段,以更客观、可信赖的方式评估证人证词。
4. 防止威胁和恐惧:保障证人安全非常重要,有必要采取措施确保他们不会受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威胁或恐惧。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
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略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
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
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
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规范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2014年4月10日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规范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证据规格第一条毒品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时,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边民证等证据材料,准确查明被告人身份情况。
第二条调取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应当附有被告人免冠照片。
户籍证明未附被告人照片的,应当制作被告人亲属或者其他熟悉者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或者对被告人进行亲缘、指纹等鉴定。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明材料相矛盾的,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出生证明文件,入学、入伍等登记表,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必要时,进行骨龄鉴定,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规则是什么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规则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规则是什么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式发挥证明作⽤,它既是书证⼜是物证。
(3)证⼈证⾔证⼈证⾔是指证⼈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是犯罪嫌疑⼈、被告⼈、被害⼈以外的⼈,其陈述的是亲⾝感知的事实。
证⼈证⾔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这⾥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
(4)被害⼈的陈述被害⼈陈述是指刑事被害⼈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被害⼈既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
(5)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被告⼈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供。
证人证言的审查重点
证人证言的审查重点1、审查证人的主体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审查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主要审查是否有亲疏关系或者感情上的联系,或者案件的处理与其有某种程度上的利害关系。
3、审查取证过程是否合法:主要审查取证的地点、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变相限制证人人身自由,或者诱证、骗证、指证、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取证等非法取证情形,对于非亲笔书写证言的证人的陈述笔录,还要审查是否将笔录内容交证人阅读或向证人宣读。
4、审查证人作证时是否受人为因素影响:主要是审查证人作证前是否受到外界影响,如受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威胁、收买、欺骗或者受到自己亲友的劝说、丛恿、指使等,这些外部人为因素的干扰,都有可能造成证人故意作伪证。
5、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主要审查证人感知事实时的天气、光线、周围噪声、对环境的熟悉程度。
如机器轰鸣就对人物对话的声音判断容易失实。
6、审查证人感知案件时的主观环境:如括证人的感知力、视觉、听觉、触觉、味觉等,以及证人心理的智力水平,如经验、情绪、性格等。
如交通事故的目击证人是否具有驾驶经验,当时的心理状态,注意力是否集中,对感知的准确性产生一定影响。
7、审查证人记忆所感知事实的状况:证人陈述以前所感知的事实的准确性,依赖于其记忆状况,这种记忆受多方面的影响,审查年龄对记忆的影响,案件事实对证人而言是极不寻常的还是司空见惯的,证人感知事实到陈述事实之间的时间间隔的长短,证人感知事实时是有意识的记忆还是无意识的记忆,证人感知事实后是否受到外界的暗示进而影响其对事实的记忆。
8、审查证人表达所感知事实的状况:作证时的语言能力和表达能力,是积极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聚精会神地回忆还是心不在焉地信口开河,是非常肯定的语气还是似是而非的或者带有猜测推断的语气,证人作证时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回忆还是非常仓促地作出陈述。
9、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对证人证言本身的审查是判断证言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审查前后是否有矛盾,是否前后不连贯,是否有违生活常识、生活规律或普遍情理之处,是否存在前后多次作证但内容存在重大出入的情况。
浅议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情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如何审查判断证人所作的证言是客观的,真实的、合法的呢?笔者仅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方法上,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对证人资格的审查判断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由此表明,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情能够辩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
在审查证人资格时,应着重把握:一是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对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由于对外界事物不能正确感受,不能正确表达,因此提供的证言内容就缺乏客观可靠性,即不能当证人。
但也不能不分析具体情况,一律不准作证。
如耳聋的人可以就目睹的事实提供证言;盲人可以就耳闻的事实提供证言。
二是年龄幼小的人,是否适宜作证,应根据他的智力程度和所询问问题的复杂程度来确定,不能一刀切,也不易划分作证的年龄界限。
年幼的人只要对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能够辩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就可以作证。
因此,对以上两种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是承办本案的侦查、检查、审判人员和参与本案的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如果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回避。
四是同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能互为证人。
同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尽管能够相互印证,但只能作为同案当事人的诉讼一方对待。
但如果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的已经作出结案处理,这时他们已不是同案被告人了,他们提供的情况可以作为证人证言对待。
五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等非自然人不能当证人。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作证的形式,大多是以法人名义出具的书证。
六是证人必须亲自作证,不能更换,也不能代替。
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和更换,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写。
浅析证人翻证的对策
大障碍 。 证人 翻证的现象屡见不鲜 ,总体来 说有两类 , 一是对围绕犯罪事 实的翻证 ,主
要是 从犯罪 构成要 件事实上 对 以前 的供述 和陈述予以否认。另一类是对取证程序的合 法性进行翻证 , 主要 表现是诬赖侦查人员有
多运用录音 、录像 等侦查方法固定证据 ,预
防证人翻证 。强化质证程序 , 充分运用证 据 锁链遏制 翻证 。 提请法庭通过有效的质证程 序发现证 言中的不实和虚假之处 , 及时对证 人翻证的疑点提 出质疑 , 决定对证人证言是 否采信。
不轻信 口供的原则 。对于审查 的案件 , 要认 真核查每一份证据 。 依法对犯罪案件的侦查
除证据的非法性 。 针对同步录音 录像与笔录
记载的讯 问时间不一致、证人否认笔录内容
没有成熟 的既往经验可资借鉴 , 如何切实提
升公诉人员应对新形势 、 新 问题 的能力是我 们当前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 。 需要全面强化 公诉人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 , 切实提 升侦查人员 、 证人 出庭的效果 , 通过有针对 性地、专题化地学 习培训 , 让公诉人在技术 层面逐 步掌握盘诘、 反对 、 辩 驳等庭 审技巧 , 沉着冷静应对庭审突发情况。 庭 审中要灵活应变 , 采取有效方法及时 遏止翻证 。 庭 审中证人的翻证会给公诉人造
指证 人就其感 知的情况 向司法 机关所 作的
陈述 ,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 。
3 . 邀请侦查人员庭审观摩 , 从源头上加 强取证合法化、规范化。在庭审上公诉人从 证据的来源、 证据的合法性 、 证据的证明力 、 证 据的逻辑 性等方 面对证 据一一进 行分析 举证 , 让案件证据条理清晰地展现在侦查 人 员面前 , 在肯定证据客观真实性 的同时 ,承 认证据 中存在的瑕疵 。 让他们在通过庭 审活
论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书面证言 证据 的 , 认定 书面证 言 无效 , 予采纳 : . 不 3一方 当事 人虽
二、 证 言的 审查 判 断 对 ( ) 言 的相 关性 一 证
首先 , 证人 只 能是 自然人 , 单位 不能 作证人 , 因为单位 作 为一
个法 律上 拟 制 的人 , 具 有感 知 、 忆和 表述 能力 。单 位 出具 的 不 记
书面证 明, 能称 之 为书 面证 言 , 称为 书证 。 除法律 另 有规 定 不 应 外 , 何 自然 人 皆有 作证 资格 。 任 人 是在 特定 时 间 、 点 、 境下 , 自己的 眼 、 、 、 、 等感 觉 地 环 以 耳 鼻 舌 身 器 官感 知 案情 的人 , 是 凭 自己道 听途 说 的东西 来作 证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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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证言 的审查判 断
常宝莲
摘 要 证人证言是 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 的证据种类, 但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的特征, 所以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显得非 常关键 , 本文着重探讨 了法官应从具体方面如何审查判断证人 证言的问题。
应从 以下 几 个方 面对 证 人证 言进 行审 查判 断 :
一
不得 强迫 国家 元 首、 府 首脑 、 国 国家元 首或政 府首 脑作 政 外
证。
、
对证 人 的审 查判 断
( ) 查证 人 的作证 资格 一 审
法官 或陪 审 员在所 参 与 的诉 讼程 序 中不具 有证人 资格 。 0
关 键 词 证 人 证 言 审查 判 断 中图分 类 号 : 1 D95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证据的审查判断 名词解释
证据的审查判断名词解释在法律领域中,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判断其真实性、可信度以及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
这一过程是审判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决定了案件胜败和正义的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主要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录像录音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和合理推断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单独证据、物证等。
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在审查判断过程中都需要综合考量其真实性、可信度和相关性。
首先,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是审判活动中的基本要求。
真实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基于客观事实,而非个人主观臆测或虚构的材料。
为此,法庭会对证据的来源、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例如,对于目击证人的证言,法庭会考虑其诚信度、记忆力、身份等因素,以确定其证言是否可信。
对于电子证据,则需要调查其来源和采集过程,以确保其不经过篡改和捏造。
其次,可信度也是审查判断的重要因素。
可信度是指证据所表达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说服力。
法庭通过对证据的推敲、核实和比对来评估其可信度。
例如,在证人证言中,法庭会注意到其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一致性或矛盾性。
对于科学鉴定和专家意见等专业证据,法庭会权衡其专业水平、独立性、方法可靠性等因素来评价其可信度。
此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也是审核判断的核心。
证据的相关性指证据之间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
法庭会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理解,结合证据的提供和审查,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
例如,当物证和目击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时,法庭会认为这些证据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案件事实的可靠性。
在实际操作中,法庭会运用各种法定证据规则和证据交互原理,例如排除非法证据、纠正不平衡原则等,来确保证据审查和判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法庭也会尊重辩护方的权益,提供充足的证据质询和抗辩机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人证言的程序与审查
证人证言的程序与审查证人证言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查明事实、保障公正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程序与审查也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过程,需要严格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首先,证人证言的程序应该注重保护证人的权益。
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往往是案件的关键人物,他们的证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证人证言的程序中,应该充分尊重证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自由、真实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
为此,法院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保护证人的身份,防止他们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威胁。
同时,法院还应该确保证人能够在合适的环境中作证,不受到任何不必要的压力或干扰。
其次,证人证言的程序应该注重证言的可信度。
在刑事审判中,证人的证言往往是案件的关键证据,因此,其真实性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证言的可信度,法院应该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和评估。
首先,法院应该对证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他们的证言具有真实性。
其次,法院应该对证人的证言进行交叉审问,以便发现证言中的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如果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悖,法院还可以采取专家鉴定等措施来验证证言的真实性。
最后,法院还应该考虑证人的个人素质和动机,以确定其证言的可信度。
例如,如果证人有过犯罪前科或与被告有利益冲突,法院应该对其证言进行更加谨慎的评估。
此外,证人证言的程序还应该注重证言的完整性。
在刑事审判中,证人的证言往往是案件的重要证据,因此,其完整性对于查明事实、保障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证言的完整性,法院应该确保证人能够全面、详细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
为此,法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允许证人陈述自己的观察、经历和推理,以及提供相关的物证或文件。
此外,法院还应该确保证人能够在适当的时间和环境中作证,避免证人因为长时间的审讯或不必要的压力而遗漏或改变证言。
最后,证人证言的程序还应该注重证言的权威性。
在刑事审判中,证人的证言往往是案件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其权威性对于保障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行政翻供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引言在行政案件中,翻供是指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先前所作的陈述或鉴定意见进行推翻或修改。
行政翻供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但由于其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律对其后果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行政翻供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行政翻供的法律定义行政翻供,是指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在行政案件中,对于先前所作的陈述或鉴定意见进行推翻或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
证人故意作伪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翻供属于故意作伪证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行政翻供的法律后果1. 责任追究(1)当事人翻供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翻供,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① 证据效力降低:当事人翻供后,其先前所作的陈述或鉴定意见可能被视为虚假证据,从而降低其证据效力。
② 责任承担:当事人翻供,若经查实为故意行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③ 刑事责任:当事人翻供,若构成犯罪,如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证人翻供,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① 证据效力降低:证人翻供后,其先前所作的陈述可能被视为虚假证据,从而降低其证据效力。
② 责任追究:证人翻供,若经查实为故意行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③ 刑事责任:证人翻供,若构成犯罪,如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鉴定人翻供的法律后果鉴定人翻供,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① 鉴定结论失效:鉴定人翻供后,其先前所作的鉴定意见可能被视为无效,从而影响案件审理。
② 责任追究:鉴定人翻供,若经查实为故意行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③ 刑事责任:鉴定人翻供,若构成犯罪,如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件审理影响行政翻供可能对案件审理产生以下影响:(1)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行政翻供可能导致证据效力降低,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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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证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陈述。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非常重要的证据。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
本文拟就翻证的成因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翻证谈点个人意见。
一、证人翻证的成因
1.侦查人员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引起证人翻证。
产生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些是因为侦查人员为徇私舞弊,无视法律和道德办人情案、关系案,在发问过程中故意避开案件事实,采取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方法引导证人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被告人的陈述。
例如侦查人员用提示性的语言引诱、欺骗证人作证,证人不作出侦查人员满意的证词长时间不让其回家,用暗示性的语言威胁证人,从而达到对被告人作出罪轻、罪重或无罪处理的目的。
有些是因为侦查人员缺乏责任感,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不仔细加以分析,而是怀着一种得过且过、尽快结案的心理而采取诱证、骗证的方法取得证据,但当案件移送到其他机关时,证人便会翻证。
2.家属、辩护人收买造成证人翻证。
证人初次作证时,将自己所了解的或目睹的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作了如实陈述,家属或辩护人在得知该证人证言对被告人定罪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时,即用金钱收买证人,让其翻证;有些证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在家属或辩护人的指使下作出与原证相反的证言或当庭翻证。
3.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而翻证。
有些案件的被告人是横行乡里的地痞流氓,或是一些主观恶性深的累犯,当他们所犯罪行不能被判处极刑时,有的证人作证后,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便纷纷翻证。
如张某强迫交易案,被告人张某曾因抢劫被判刑,释放后,其恶习不改,在农贸市场强行低价收购猪头,被称为“猪头帮”。
张某被抓获后,许多证人出于义愤向侦查人员陈述张某强迫交易的经过,但当他们得知自己的证言将在法庭上宣读时,因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报复而纷纷翻证。
4.担心牵连自己而翻证。
证人在作证时,由于对有关法律不够了解,对侦查人员如实作证,事后当其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自认为自己的证言会牵连自己时,而作出翻证。
这种情况在受贿案件中时常出现。
行贿人向侦查人员陈述被告人受贿的事实后,自己又了解到行贿也构成犯罪,且受贿案件一般为一比一证据,而且以言词证据为主,如果自己翻证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受贿的事实,自己也将不会受到牵连,证人便推翻行贿的事实,从而作出翻证。
二、对证人翻证的审查判断
证人翻证具有两重性,翻证既可能是对原证真实情况的否定,即消极的否定,又可能是对原证虚假陈述的纠正,是积极的否定。
翻证又有部分翻证和全部翻证。
因此,对翻证
的审查判断要求审判人员针对翻证与原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翻证的真伪。
1.通过审查翻证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刑事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类型,证人证言是其中的一种。
有些案件,证人原证与被告人的口供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人翻证的,翻证不能采信。
2.通过审查原证的真实性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原证是证人初次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陈述。
原证和翻证由同一证人作出,其中之一势必系伪证。
因此,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审查原证是否属实,从而判断翻证的真伪。
要审查原证是否属实,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审查原证取得的合法性。
证言的合法性是指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言。
合法性是证言真实性的有效保证,如果侦查人员不按法定程序而是采用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方法收集的证言,则有可能产生伪证。
第二,审查原证内容的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言来源于客观情况,是对客观存在着的事实的一种说明。
如果证人陈述的情况明确具体,是其亲自听到的或看到的原始证据,而不是根据谣传或道听途说得来的证据,原证的真实性就大。
反之,如果原证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内容不详细具体,原证则有虚假的可能性。
原证虚假,翻证必真;原证真实,翻证必假。
3.通过审查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有些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密切的关系,证人基于这种关系而翻证的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出现。
因此,审判人员不能就案办案,要拓宽视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首先,要审查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有的证人是案件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熟人,他们在初次作证时向侦查人员陈述了自己知道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事后遭他人指责不讲亲情,不讲义气,证人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翻证。
而有的证人与被告人以前有矛盾或者是被告人的仇人,他们起初期望追究或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作了虚假陈述。
事后,其中有的证人担心司法机关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有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缺乏道德受到了良心的谴责从而翻证。
其次,要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关系。
有些证人本身就是案件的共同被告人或另一案件的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其以证人的身份向侦查人员作证,事后意识到自己的陈述有可能成为自证有罪的证据,被追究刑事责任,证人为了摆脱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危险而翻证。
总之,对待翻证,我们不能轻易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必须对原证和翻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判断,去伪存真,从而确保对案件的正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