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H1035 0814—2009 钻井施工环境保护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4 设计要求
4.1 钻井工程设计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提出控制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措施。
1
Q/SH1035 0814—2009
4.2 施工过程中应选用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小的原辅材料。 4.3 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资源的新技术、新工艺。
5 施工要求
5.1 钻井队主要负责人是井队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队环保工作全面负责。井队必须建立环保管 理网络,开展环保教育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5.2 实施环保工作“三同时”,即井队防止污染设施与钻井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 种环保设施按要求安装到位,加强保养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停用、闲置、拆除。 5.3 每口井开钻前必须进行环境因素识别,有针对性的提出污染防范措施。 5.4 生产、生活区沟渠畅通,泥浆池、污水池、沉砂池、放喷池、污水沟必须防渗,符合清洁生产要 求。实施清污分流,减少污水产生量。 5.5 施工设备设施(包括罐、管线、其它容器)不得跑冒滴漏。 5.6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应设专用仓库保管;在作业现场临时放置时,应设警示标识牌,必要 时应设专人看护。 5.7 各种油料应在容器内存放,废油应及时回收集中储存,严禁就地倾倒,油料对地面造成污染时应 采取措施进行清理。 5.8 防腐保温用油漆、岩棉、绝缘脂和易产生粉尘的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对现场地面或设施造成污染 时应及时清理。 5.9 作业现场应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工业垃圾应集中装进垃圾箱运送至指定地点。 5.10 机械设备安装符合平、稳、正、全、牢、灵、通,减少施工噪音。 5.11 各项施工应实施无污染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回收,交接班前,当班人员必须将施工污染物妥 善处置。 5.12 加强泥浆药品及成品泥浆、废弃泥浆管理,完井后可用泥浆及药品要及时回收。 5.13 严格控制清水用量。设备保养时应擦洗,不得用清水直接冲洗;冲洗砂样应在容器内淘洗;使用 污水配置钻井液和掏罐,提高污水回用率。 5.14 严禁在施工、生活区域焚烧原油、废油、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 5.15 严禁在掏罐时将大量泥浆排入泥浆池。井队搬迁前,将污水回收干净,满足交井要求,同时必须 将设备上的废弃物清理干净,将可能残留泥浆、油污的管线、设备、泥浆罐、油罐出口密封,避免废弃 物散落在道路上造成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搬迁产生的扬尘影响周边环境的,必须安排洒水车在道路上 洒清水予以降尘。 5.16 钻井队设备搬迁完后,负责将施工、生活区内外的废弃物回收、妥善处置,并将泥浆池围埂夯实, 平整井场。江汉油区交井应符合《江汉油田钻井、试油作业环境保护交接规定》和《江汉油田钻井和作 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外部钻井施工交井须满足建设方要求。 5.17 厕所摆放不得影响周边居民和井队生产生活,不得摆放在饮用水源附近。 5.18 生产、生活区外排水必须符合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5.19 化学危险品的处理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5.20 施工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各种文物的保护,发现文物及时报告文物保护部门。 5.21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和定期抽查、监测。 5.22 执行环保交接井制度。 5.23 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ICS
Q/SH
江汉石油管理局企业标准
Q/SH1035 0814—2009
代替 Q/JH 0814—2000
钻井施工环境保护规定
文稿版次选择
2009 - 12 - 30 发布
2010 - 05 - 01 实施
江汉石油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与Q/JH 0814—2000相比,主要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江汉油田质量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江汉油田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汉石油管理局钻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先展、魏文忠、刘德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展情况为: ——Q/JH 0814—2000。
6 监测与监督
2
Q/SH1035 0814—2009 6.1 环境监测内容
包括钻井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泥浆、噪音、废气等监测项目。环境监测分两种,一是计划监测;二 是非计划监测,包括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环境纠纷监测、污染物外排前是否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监 测。 6.2 环境监测项目的确定 6.2.1 计划环境监测分析的监测地点、项目和频次由江汉油田年度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确定,由管理局 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 6.2.2 非计划监测,由公司安全环保科提出,委托管理局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6.2.3 通过环境监测发现环保异常情况时,应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做好复测和加样监测工作,并及时将 数据报给公司主管领导。 6.2.4 监测数据、记录与报告。受委托机构必须对监测结果负责,并向钻井公司出具监测报告。监测 报告在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存。
Q/SH1035 0814—2009
I
Q/SH1035 0814—2009
钻井施工环境保护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钻井施工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和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江汉油田各类钻井施工环境保护。
2 规范性引用Biblioteka Baidu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基本要求
3.1 必须执行上级和甲方(业主)环保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 HSE 体系 的正常运行。 3.2 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员或环境监督员。 3.3 开展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 3.4 开展环境因素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并建立环保台帐。 3.5 钻井施工的井场占地面积、钻井液储备池(罐)以及泥浆池容积要符合 SY/T 5466—2004《钻前 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和 SY 5974—2007 《钻前井场、设备、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3.6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3.7 在城镇和居民区附近钻井时,噪声排放符合 GB 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 3.8 钻井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影响,保护自然生态。 3.9 钻井施工完成后要执行井场环境保护交接井制度。 3.10 开展环保宣传与教育,并有记录。 3.11 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程序的演练,并有记录。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SY/T 5466—2004 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 SY 5974—2007 钻前井场、设备、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Q/SH1035 0707—2006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Q/SH1035 0885—2003 江汉油田安全环保与健康管理规范 Q/SH1035 0914—2005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
7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7.1.1 钻井队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应按照《钻井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程序》进行处理。 7.1.2 钻井队发生《江汉石油管理钻井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情形时, 按预案执行。 7.1.3 钻井队必须加强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并有记录。 7.1.4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7.1.5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执行《钻井公司 HSE 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
8 检查与考核
8.1.1 分自检、公司检查、上级检查、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检查。自检由各单位进行,公司检查由公司 安全环保科负责进行,上级检查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检查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进行。 8.1.2 各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钻井公司 HSE 管理规定》考核, 上级检查、地方政府环保检查发现的问题除按《钻井公司 HSE 管理规定》上限条款考核外,被检单位及 相关负责人还需接受上级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理意见。
3
4 设计要求
4.1 钻井工程设计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提出控制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措施。
1
Q/SH1035 0814—2009
4.2 施工过程中应选用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小的原辅材料。 4.3 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资源的新技术、新工艺。
5 施工要求
5.1 钻井队主要负责人是井队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队环保工作全面负责。井队必须建立环保管 理网络,开展环保教育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5.2 实施环保工作“三同时”,即井队防止污染设施与钻井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 种环保设施按要求安装到位,加强保养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停用、闲置、拆除。 5.3 每口井开钻前必须进行环境因素识别,有针对性的提出污染防范措施。 5.4 生产、生活区沟渠畅通,泥浆池、污水池、沉砂池、放喷池、污水沟必须防渗,符合清洁生产要 求。实施清污分流,减少污水产生量。 5.5 施工设备设施(包括罐、管线、其它容器)不得跑冒滴漏。 5.6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应设专用仓库保管;在作业现场临时放置时,应设警示标识牌,必要 时应设专人看护。 5.7 各种油料应在容器内存放,废油应及时回收集中储存,严禁就地倾倒,油料对地面造成污染时应 采取措施进行清理。 5.8 防腐保温用油漆、岩棉、绝缘脂和易产生粉尘的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对现场地面或设施造成污染 时应及时清理。 5.9 作业现场应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工业垃圾应集中装进垃圾箱运送至指定地点。 5.10 机械设备安装符合平、稳、正、全、牢、灵、通,减少施工噪音。 5.11 各项施工应实施无污染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回收,交接班前,当班人员必须将施工污染物妥 善处置。 5.12 加强泥浆药品及成品泥浆、废弃泥浆管理,完井后可用泥浆及药品要及时回收。 5.13 严格控制清水用量。设备保养时应擦洗,不得用清水直接冲洗;冲洗砂样应在容器内淘洗;使用 污水配置钻井液和掏罐,提高污水回用率。 5.14 严禁在施工、生活区域焚烧原油、废油、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 5.15 严禁在掏罐时将大量泥浆排入泥浆池。井队搬迁前,将污水回收干净,满足交井要求,同时必须 将设备上的废弃物清理干净,将可能残留泥浆、油污的管线、设备、泥浆罐、油罐出口密封,避免废弃 物散落在道路上造成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搬迁产生的扬尘影响周边环境的,必须安排洒水车在道路上 洒清水予以降尘。 5.16 钻井队设备搬迁完后,负责将施工、生活区内外的废弃物回收、妥善处置,并将泥浆池围埂夯实, 平整井场。江汉油区交井应符合《江汉油田钻井、试油作业环境保护交接规定》和《江汉油田钻井和作 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外部钻井施工交井须满足建设方要求。 5.17 厕所摆放不得影响周边居民和井队生产生活,不得摆放在饮用水源附近。 5.18 生产、生活区外排水必须符合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5.19 化学危险品的处理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5.20 施工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各种文物的保护,发现文物及时报告文物保护部门。 5.21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和定期抽查、监测。 5.22 执行环保交接井制度。 5.23 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ICS
Q/SH
江汉石油管理局企业标准
Q/SH1035 0814—2009
代替 Q/JH 0814—2000
钻井施工环境保护规定
文稿版次选择
2009 - 12 - 30 发布
2010 - 05 - 01 实施
江汉石油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与Q/JH 0814—2000相比,主要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江汉油田质量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江汉油田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汉石油管理局钻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先展、魏文忠、刘德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展情况为: ——Q/JH 0814—2000。
6 监测与监督
2
Q/SH1035 0814—2009 6.1 环境监测内容
包括钻井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泥浆、噪音、废气等监测项目。环境监测分两种,一是计划监测;二 是非计划监测,包括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环境纠纷监测、污染物外排前是否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监 测。 6.2 环境监测项目的确定 6.2.1 计划环境监测分析的监测地点、项目和频次由江汉油田年度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确定,由管理局 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 6.2.2 非计划监测,由公司安全环保科提出,委托管理局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6.2.3 通过环境监测发现环保异常情况时,应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做好复测和加样监测工作,并及时将 数据报给公司主管领导。 6.2.4 监测数据、记录与报告。受委托机构必须对监测结果负责,并向钻井公司出具监测报告。监测 报告在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存。
Q/SH1035 0814—2009
I
Q/SH1035 0814—2009
钻井施工环境保护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钻井施工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和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江汉油田各类钻井施工环境保护。
2 规范性引用Biblioteka Baidu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基本要求
3.1 必须执行上级和甲方(业主)环保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 HSE 体系 的正常运行。 3.2 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员或环境监督员。 3.3 开展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 3.4 开展环境因素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并建立环保台帐。 3.5 钻井施工的井场占地面积、钻井液储备池(罐)以及泥浆池容积要符合 SY/T 5466—2004《钻前 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和 SY 5974—2007 《钻前井场、设备、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3.6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3.7 在城镇和居民区附近钻井时,噪声排放符合 GB 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 3.8 钻井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影响,保护自然生态。 3.9 钻井施工完成后要执行井场环境保护交接井制度。 3.10 开展环保宣传与教育,并有记录。 3.11 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程序的演练,并有记录。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SY/T 5466—2004 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 SY 5974—2007 钻前井场、设备、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Q/SH1035 0707—2006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Q/SH1035 0885—2003 江汉油田安全环保与健康管理规范 Q/SH1035 0914—2005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
7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7.1.1 钻井队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应按照《钻井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程序》进行处理。 7.1.2 钻井队发生《江汉石油管理钻井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情形时, 按预案执行。 7.1.3 钻井队必须加强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并有记录。 7.1.4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7.1.5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执行《钻井公司 HSE 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
8 检查与考核
8.1.1 分自检、公司检查、上级检查、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检查。自检由各单位进行,公司检查由公司 安全环保科负责进行,上级检查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检查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进行。 8.1.2 各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钻井公司 HSE 管理规定》考核, 上级检查、地方政府环保检查发现的问题除按《钻井公司 HSE 管理规定》上限条款考核外,被检单位及 相关负责人还需接受上级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