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00三年六月六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
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随着城市发展和改造的进程,大兴区出台了腾退补偿方案,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政策,保障腾退户的利益,促进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执行方法。
一、腾退范围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适用于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用地,包括老旧住宅区、厂房区等需要进行拆迁改造的地区。
二、腾退补偿政策1. 经济补偿:根据腾退房屋的实际价值和面积,腾退户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以满足其购买新房的需求。
2. 安置安居:腾退户可以选择由政府提供的新房进行安置。
政府将根据腾退户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情况,进行合理的安居安置安排。
3. 优惠购房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腾退户,大兴区还将提供优惠的购房政策,包括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以帮助他们顺利购买新房。
三、补偿执行1. 评估与鉴定:大兴区将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腾退房屋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补偿金额的准确和公平。
2. 登记与认定:腾退户需要持有相应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进行登记和认定,以便后续的补偿发放。
3. 补偿支付:大兴区将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补偿款项及时支付给腾退户,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四、监督与维权1. 监督机制:大兴区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腾退补偿方案的执行,接受腾退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
2. 维权渠道:对于腾退户在补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相关部门进行维权申诉,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五、宣传与培训为让腾退户全面了解腾退补偿方案,大兴区将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包括媒体、官方网站、社区讲座等形式,同时还将组织相关培训,提高腾退户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
六、整体补偿方案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将以综合补偿的方式来满足腾退户的需求,并鼓励开展业主共建共享的模式,促进社区的良性发展。
总结: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的出台,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提升提供了有力保障。
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
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大兴区,作为北京市的一个重要区域,一直以来承载着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土地利用和安置问题。
为了平衡城市建设与居民权益的矛盾,大兴区推出了一系列的腾退补偿方案。
首先,大兴区高度重视居民权益,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将补偿方案的核心着力点放在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权益保障上。
通过合理的安置和丰厚的补偿,为被拆迁居民提供了良好的过渡条件,让他们能够在建设过程中获得实际的利益。
其次,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注重公平和透明。
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充分考虑到不同居民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实行差异化的补偿政策。
不同房屋面积和位置的拆迁户,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以保证每个居民都能够得到公平待遇。
同时,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还积极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使决策过程更加民主和公正。
进一步,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还注重社会和谐。
在拆迁过程中,为了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大兴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例如,提供临时住房、搬家补助、就业培训等,努力减少拆迁过程对居民的不便。
同时,在补偿方案中还考虑到了居民的社会关系和身心健康,为他们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转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还关注环境保护。
在拆迁过程中,大兴区重视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
特别是在农田流转和城市建设中,积极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注重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除此之外,大兴区还加大了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力度,致力于提升区域环境质量和生态景观,为居民提供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总而言之,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和民众利益至上的原则。
通过公平、透明、人性化的补偿政策,为居民创造了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和谐,使得城市建设与居民利益的矛盾得以缓解。
这一方案不仅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保证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相信在未来的大兴区,这样的补偿方案将继续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福祉作出更大的贡献。
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
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第1篇大兴区腾退补偿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为改善城市空间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城市品质,大兴区部分区域需进行腾退工作。
为确保被腾退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兴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二、目标1. 合法合规:确保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被腾退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确保补偿标准统一,过程透明,确保被腾退人的利益得到妥善处理。
3. 人性化:充分考虑被腾退人的生活需求,提供多元化的补偿方式,确保被腾退人生活无忧。
三、腾退范围及对象1. 腾退范围:具体范围以政府部门公告为准。
2. 腾退对象: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非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四、补偿标准1. 住宅:- 按照被腾退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 补偿标准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非住宅:- 按照被腾退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位置等因素进行补偿。
- 补偿标准参照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 附属设施:- 按照附属设施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 补偿标准参照市场行情,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2. 产权调换:提供等价值的安置房,被腾退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3. 搬迁奖励:对按时搬迁的被腾退人给予适当奖励。
4. 其他补偿: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搬迁安置1. 提供临时周转房,确保被腾退人在产权调换期间有住所。
2. 协助被腾退人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迁移、子女就学等。
3. 搬迁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七、实施程序1. 发布腾退公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腾退公告,明确腾退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
2. 开展调查登记:对被腾退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登记,确认补偿对象。
3. 评估补偿标准: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腾退房屋进行评估。
4. 签订补偿协议:与被腾退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一、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以下统称住房困难户),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拆迁安置补助:(一)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必须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而且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
(二)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拆迁人提出。
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由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共同提出。
申请拆迁安置补助的住房困难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已按要求填写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表》。
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情况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三)拆迁人应在收到拆迁安置补助申请3日内,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情况及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经核查,对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
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重新核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四)申请人对拆迁人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复核;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复核,被拆迁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是怎么样的?
No matter how hard it is now, we must also be dancers of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是怎么样的?《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是怎么样的?《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
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兴区农转非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兴区制定了相应的农转非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农转非的土地补偿标准,大兴区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地理位置进行了分类。
对于耕地,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和产量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宅基地,依据土地的位置和周边环境进行评估,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样的分类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土地所有者的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大兴区还对于农转非的经济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为了弥补其经济损失,大兴区规定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的面积、肥力和产出,对农民进行经济补偿,以保障其在土地流转后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同时,对于因土地流转而失去的其他收益,也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确保农民的生活不受影响。
此外,大兴区还对于农转非的社会保障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可能会失去一部分社会保障待遇,为了保障其社会保障权益,大兴区规定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补偿标准。
对于失去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综上所述,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他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
通过对土地补偿、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的规定,大兴区为农民提供了全方位的补偿保障,确保他们在土地流转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希望大兴区农转非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让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有更好的发展和生活。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2x]60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2x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第五条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依本规则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价、定向安置房屋价。
大兴拆迁方案
大兴拆迁方案第1篇大兴拆迁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兴区作为北京市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城市更新、功能优化和形象提升的重要任务。
在此背景下,本次拆迁项目应运而生,旨在改善区域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为居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空间。
二、项目目标1. 合法合规完成拆迁工作,确保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实现城市功能升级。
3. 提高居民居住条件,改善生态环境。
4. 确保拆迁过程中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和谐。
三、拆迁范围及对象1. 拆迁范围: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大兴区拆迁红线范围,具体范围见附件。
2. 拆迁对象: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1. 拆迁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拆迁工作合法合规。
2. 补偿标准: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五、拆迁工作流程1. 发布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信息。
2. 征求意见:听取被拆迁人对拆迁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诉求予以采纳。
3. 资产评估: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实施拆迁: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实施拆迁工作。
6. 现场监督:拆迁过程中,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拆迁工作公开透明。
7. 拆迁验收:拆迁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拆迁工作符合规定。
六、被拆迁人权益保障1. 保障住房:为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提供临时住房,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2. 补偿安置:按照政策规定,为被拆迁人提供合理补偿,确保其合法权益。
3. 就业保障:为被拆迁人提供就业指导和培训,协助解决就业问题。
4. 社会保障:为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办理社会保险,确保其社会保障权益。
七、拆迁工作组织架构1. 拆迁指挥部:负责拆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决策指挥和监督考核。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1]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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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函(2001)109号2001年12月5日)
市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报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请示》(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1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8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定》,确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顺利贯彻落实。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
(二)《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
(三)《关于适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2000〕123号)。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略)
——结束——。
北京大兴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大兴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市大兴区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地区之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大兴区的拆迁工作也在逐步展开。
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广大拆迁户关注的焦点。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北京大兴拆迁补偿标准。
首先,对于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拆迁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房屋面积和所在位置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房屋面积越大,位置越好的拆迁户可以获得的补偿金额也会相对较高。
此外,对于租赁房屋的拆迁户,也可以根据租赁年限和房屋面积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对于拆迁户的生活补偿标准,包括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方面。
在搬迁补助方面,拆迁户可以获得一定的搬迁补助费用,用于支付搬迁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而临时安置补助则是针对因拆迁而需要临时租赁房屋的拆迁户,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费用用于支付临时租赁房屋的租金。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失去稳定工作的拆迁户,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就业补助,用于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者创业。
这些补助措施的出台,旨在帮助拆迁户尽快稳定生活,顺利过渡。
最后,对于拆迁户的社会保障补偿标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户的社会保障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不受影响。
总的来说,北京大兴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旨在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搬迁过程,过上稳定的生活。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加大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平公正。
希望广大拆迁户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促进大兴区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
北京市拆迁补偿政策
北京市拆迁补偿政策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逐渐扩张,北京市的拆迁补偿政策越来
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拆迁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而是一项涉及到许多
方面的问题。
正确的拆迁补偿政策是关键,这不仅涉及到个人财产权
益的保障,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首先,北京市的拆迁补偿政策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按照该规定,对于被拆迁的住户,应该给予合理、公正、合法的补偿。
在拆迁安置中,必须先满足拆迁对象的基本住房
需求,确保拆迁对象可以获得与周围居民相同的居住条件。
其次,北京市的拆迁补偿政策也需要注意个性化因素。
虽然拆迁
对象都是因为公共建设要求被拆迁,但是不同的拆迁对象其需求和耗
费也不尽相同,所以在拆迁补偿时,需要针对每个拆迁对象的特殊需
求进行相应的补偿。
例如,对于年老体弱的拆迁对象,除了提供符合
居住需求的安置房外,还需要给予一定的抚慰金,以便他们可以在新
的生活环境中顺利地开始新的生活。
第三,北京市的拆迁补偿政策还必须注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
拆迁前必须与社会各方面进行充分沟通,让拆迁对象充分了解政策,
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也要考虑拆迁会对居民造成的影响,减少社
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拆迁补偿政策需要综合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拆迁对象的基本权益、个性化差异以及社会稳定和和谐。
只有在
全面考虑这些因素的前提下,才能制定出既能保障公共建设利益,又
能够保障拆迁对象合法权益的拆迁补偿政策,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
必要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体系,保证集体土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方管拆[2003]666号)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 60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具体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一)1999年1月1日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和1999年1月1日以后经区政府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合法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属于1982年(含)以前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二) 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最高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标准为0.25亩(折合167平方米);每户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最高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
(三)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补偿;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老宅基地未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补偿,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0.4亩以上至0.6亩以内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30%的补偿,超过0.6亩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四)违法占地形成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凡上楼安置的拆迁户,宅基地给予区位价补偿。
(一)黄村镇、西红门镇、旧宫镇、亦庄镇、瀛海镇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850元—160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800—30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50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30平方米。
(二)青云店镇、魏善庄镇、安定镇、长子营镇、采育镇、礼贤镇、庞各庄镇、北臧村镇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00—98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200—20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50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30平方米。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4、[用地批准文件]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京兴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0年12月19日第6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和2020年12月24日五届区委常委会第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21年1月6日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尊重全区农村村民意愿,通过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充分保障村民居住权益,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形成人、地、房相匹配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整体改变农村生活和生产环境,加快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农民美好家园。
(二)基本原则1.坚持户有所居。
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有效解决人口增长带来的居住问题。
2.坚持因村制宜。
各镇根据村庄情况和村民意愿,指导各村确定村庄宅基地整体改造方式,实现特色化、差异化改造,充分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点和乡村风貌。
3.坚持规划先行。
各镇加快编制和完善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大兴农村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大兴农村拆迁政策是怎样的?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0.4亩的,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00%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大于0.4亩的,0.4亩以内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00%进行补偿;0.4至0.6亩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进行补偿;0.6亩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大兴虽然归属于北京,但经济发展并不如北京那么发达。
为了拉动大兴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大兴政府开始逐渐的开展当地的拆迁工作。
有征地就会有拆迁补偿,那么大兴农村拆迁政策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的小编针对此问题做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大兴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第一条为推进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应依据本办法,按照公正、公开、结合实际的原则予以补偿。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只针对地上物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四条被拆迁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确定。
第五条利用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拆迁造成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一)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且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二)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且能够出具连续一年以上的纳税凭证。
(三)拆迁时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合法性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确认为准。
营业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60%予以确认,2009年2月19日区政府控违大会后建设完成且未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增建的部分不予认定,不作为确认营业面积的基数。
第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北京大兴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北京大兴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搬迁期的阶段可一次性奖励10万元,搬迁期限届满后搬迁的,不享受奖励,搬迁时间以交钥匙为准;货币补偿的基准价格是按照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此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位3055元/平方米。
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国家需要完善各类公共设施,这就免不了要进行征地。
而征地可能会对当地公民的切身利益造成损害,就需要国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北京市为修建大兴机场进行了征地,那么,北京大兴机场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你解答。
以下标准仅供参考一、北京大兴机场征地补偿包括哪些补偿?北京大兴机场征地补偿具体包括了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北京大兴机场征地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具体标准如下:(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房屋补偿钢砼机构660元/平米,砖混机构600元/平米,砖木结构390-480元/平米,土墙结构330-360元/平米,简易结构100-120元/平米。
具体标准如下:(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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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文件
京兴政发[2004]2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大兴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中心, 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偿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已经2003年10月31日第4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03年11月3日第77次区委书记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二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体系,保证集体土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方管拆[2003]666号)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具体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和1999年1月1日以后经区政府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合法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属于1982年(含)以前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二) 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最高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标准为0.25亩(折合167平方米);每户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最高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
(三)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补偿;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老宅基地未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补偿,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0.4亩以上至0.6亩以内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30%的补偿,超过0.6亩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四)违法占地形成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
凡上楼安置的拆迁户,宅基地给予区位价补偿。
(一)黄村镇、西红门镇、旧宫镇、亦庄镇、瀛海镇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850元—160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800—3000元/平
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50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30平方米。
(二)青云店镇、魏善庄镇、安定镇、长子营镇、采育镇、礼贤镇、庞各庄镇、北臧村镇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00—98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200—20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50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30平方米。
(三)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按
照定向安置房屋价确定;其它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及补偿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明的面积为准;未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2003年8月1日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5%给予补偿认定;超出部分按照该房屋重置重新价的50%给予补偿。
2003年8月1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拆除违法建筑不给予补偿。
四、经营性用房的停产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一)经营面积的确定。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拆迁的房屋一致,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
合补助费。
经营面积以实测的经营面积认定。
(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拆迁人按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生产经营1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执照日期计算,截
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2.年纳税额1000元以上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行为,不给予补偿。
五、搬家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二)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三)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
日期计算,每提前一天给予2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六、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及补助标准
(一)认定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同一所宅基地院内有三个已婚家庭长期居住。
2.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内外无式住房。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的。
(二)住房困难户的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一家庭可申请住房困难户安置补助,困难安置补助标准按该地区宅基地区位价乘以60平方米计算。
此项补偿款应专项用于购买安置楼房。
七、另批宅基地补偿标准
对于有审批宅基地条件的地区,拆迁人除对被拆迁人的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外,还应对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补偿,但原老宅基地超过0.4亩却未超过0.6亩部分按当时宅基地区位价格30%给予补偿。
八、本规定由大兴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