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2022年7月20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新的《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加强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现就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衔接的具体要求(一)关于正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评审的科研项目对2022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不再调整,据此开展项目评审,后续在任务书签订阶段结合申报单位意见对间接费用等进行调整。
从2023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应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填写申请书。
已启动的项目评审,可沿用原有方式组织开展;尚未启动的项目评审,应按新政策在项目评审的同时开展预算评审(包干制项目除外)。
对2022年已提交任务书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任务书暂不做调整,执行中适用在研项目的调整要求。
(二)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对于2022年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等方面的新政策。
确需执行新政策的,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提出一次性变更申请(路径:项目执行-任务书变更-申报用户-起草-添加-选择具体项目-编辑-选择变更类型“新旧政策预算变更”),按《办法》要求调整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表(变更版)》,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确认并上传系统备案后执行。
2022年以前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三)关于结余资金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闽政办〔1999〕24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12.30【实施日期】1999.12.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1999〕247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省科委、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创新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资金。
为了提高创新基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一、创新资金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上相衔接,资金上予以配套。
二、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各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三、创新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四、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按闽委发〔1999〕10号决定安排的科技专项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方式六、创新资金面向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及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
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细化落实《福建省重大科技成果企业落地转化资助办法暂行》和《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1年》,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是指支持省内企业购买国境内外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环境友好、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并在福建实施转化的技术转移类科技计划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果购买是指企业出资通过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获得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交易费用,是指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费。
第三条企业在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交易费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
补助经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第四条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类型与补助标准一Ⅰ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技术交易总额为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30%,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个别特别重大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经企业另行提出书面申请,按“一事一议”程序办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Ⅱ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项目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
三Ⅲ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中国职务发明专利,单项技术交易额为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是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的主管部门。
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是我省为促进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而设立的科技专项基金,是我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和加强省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旨在围绕全省科技进步的目标和重点任务,重点资助对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自然科学领域应用基础研究,以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团队的形成,推进我省优势学科和优势技术领域的发展,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省基金重点支持以下研究: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技术创新价值,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2、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助于发挥我省自然资源优势的应用基础研究;3、能推动我省有优势及特色的学科建设和发展,立足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的基础性研究;4、有利于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科技人才群体培养的基础性研究;5、有助于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基础性研究。
第四条省基金项目分为:面上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创新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杰青项目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省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省基金项目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省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基金项目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我省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资助。
第七条申请省基金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2、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立论依据充分,目标明确,内容设置合理,研究方法先进,技术路线可行,可达到预期目标;3、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4、申请经费预算合理;申请者所在单位能提供资助不足部份的经费保障。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和运行,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进行,包括项目提案、申报书和相关附件。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执行第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确保各项任务和目标按时完成。
第四章绩效评估与资金拨付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估应综合考虑项目的科技创新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评估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结案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应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确保项目成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加强财务监督,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申请与预算编制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的申请和预算编制应按照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包括经费申请书和预算编制表。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报销第三条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表的要求进行,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报销时应提交有效的发票和支出明细。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四条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的财务监督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附件】1.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办法2.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3.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科技创新成果:指科技计划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
2.经济社会效益:指科技创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和贡献。
3.科技三项费用:指科技计划项目中用于科研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的费用。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从2021年至2023年。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
(五)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一、项目经费的申请:
1.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提供详细的经费预算,并
说明项目经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提交
项目的申请书、经费预算和其他必要的材料。
3.相关部门或机构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结果和预算情况进行经费
分配。
二、项目经费的分配:
1.经费分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并考虑项目的重要性、科研水平和需求等因素。
2.经费分配应当公平、公正、透明,遵循合理用款、节约用款的原则。
3.经费分配应当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项目的顺利
进行。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
1.项目经费应当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开支,包括人员、设备、
材料、差旅费等。
2.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预算编制和审批的要求使用经费,不得随意挪用、私自支出。
3.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财务规定和监督制度,做到收支清晰、账目完备。
四、项目经费的监督:
1.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追责机制,对滥用、浪费经费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大致内容。
具体的细节和流程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这种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社会重大公益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以及科技项目立项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科技项目经费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共同管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已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登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其共享服务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重复购置、试制。
2.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经典模板 (40)《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2018年11月29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8〕30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我厅修订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根据新修订《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修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修订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包括五章27条,具体由“总则”、“项目验收的组织”、“项目验收程序”、“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附则”五部分组成。
1、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项目验收工作原则和承诺制。
2、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共8条,明确了验收工作主持单位;明确了验收方式与适用对象;明确了会议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并执行“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项目验收程序与要求;明确了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与专家选取要求。
3、第三章“项目验收程序”共4条,明确了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和材料要求。
4、第四章“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共7条,明确了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明确了对不同的验收结论采取不同的后续支持;明确了项目验收实行资信管理制度;明确了对探索性强的科研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可以不列入资信记录;明确了主持验收单位应加强管理,规范验收行为,切实履行有关职责;明确了项目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5、第五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验收工作涉及项目经费管理的,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明确了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原《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闽科计〔2015〕55号)作废。
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8〕30号)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19〕9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卫健科研项目),是指以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为指导,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求,列入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卫生健康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三条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健科研项目管理包括指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和成果应用、经费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省卫健科研项目按项目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省卫健委负责综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按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
第六条坚持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原则,项目实行承诺管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要求,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共同签署承诺意见,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项目信息真实性,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申报管理第七条省卫健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各类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和要求及申报时限。
第八条省卫健科研项目按单位进行申报。
推荐单位(为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推荐申报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实行分级分类申报推荐,推荐单位包括: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高等院校、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等。
县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县卫健局审核上报设区市卫健委,再汇总统一推荐。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研项目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使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平、透明。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省(部)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一)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福建省各厅局等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等。
(二)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开发、提供科技咨询、设计、评价以及其它科研事业收入等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四条拨款类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按照上级拨款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
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各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各下达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未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报校科研处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福建省科技厅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发挥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引导作用,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优化资金投向,突出扶持重点,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客观需要,以及省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安排资金资助,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重在实效;(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和项目单位按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逐级审核,部门评审,按资助类别下达资金.第六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当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认定资助;(三)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四)引进培育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五)专利生产运用与产业化;(六)科技与金融结合;(七)其他有利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福建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1。
研发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
2。
来闽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家重点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等来闽建立或与在闽法人单位合作创办的研发机构。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障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经费的来源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科技项目申报获得的经费以及其他科技项目相关的资金。
三、项目经费预算1.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阶段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各项支出明细和预期成果。
2. 项目经费预算应经过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经费使用1. 项目经费应按照预算科目和支出标准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 项目经费使用需经过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程序进行报销和结算。
3. 项目经费支出应保留相关票据和财务资料,以备审计和监督。
五、项目经费管理1. 科研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预算和规定。
3. 科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经费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经费结余处理1. 项目结束后如有结余经费,应按照规定流转到下一年度或下一个相关科研项目。
2. 如无法流转使用的结余经费,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退还给财政部门或转入科研单位的专项科研基金。
七、经费监督1. 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经费进行检查和审计。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八、经费违规处理对于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行为,科研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止资金拨付、追回经费等处罚措施。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以上就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帮助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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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闽科计〔2007〕86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科技印发计划办法通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7年10月29日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促进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成效,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由省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计划所包括的科技重大专项、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合作与交流、公益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需求征集、专家咨询、可行性论证、立项决策、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与绩效跟踪等环节。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省科技厅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开展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加强项目档案信息管理与利用。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环节。
第七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原则上每年10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
定向申报是指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八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
有关项目推荐部门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推荐部门一般为: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中央驻闽机构、省直部门、高等院校。
县级申报单位的项目经县级科技行政部门上报后,由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推荐。
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省属企业也可由其省直主管部门推荐。
推荐部门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为项目申报单位);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6、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原则上应能在其法定退休前完成。
第十条申报项目一般应进行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网上注册并提交《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按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申报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应将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或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项目的重要预期成果提供形式之一。
申报材料要对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含有技术标准研究的项目,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论证。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产业与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并对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十三条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省科技厅根据不同计划类别,通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文本格式由省科技厅制订)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依据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以及项目申请书和评审论证意见拟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履行签订手续。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五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年终财务决算制度。
从项目立项当年至结题当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应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并汇总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财务决算报表的报送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办理。
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所报送的材料对在研项目进行评估、监督检查。
科技重大专项按相关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监理制度。
第十六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由省科技厅、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职责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2、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3、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监理,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2、协同省科技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进行检查、评估或监理;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4、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按时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2、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财务决算报表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3、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或监理;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合同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调整项目计划并变更合同。
?第四章项目结题第二十一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由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题可采用验收或鉴定。
对于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以中止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项目鉴定按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2、项目验收申请表(表式由省科技厅制订);3、项目总结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1)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2)对项目考核目标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3)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综述;(4)项目实施选择的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阐述;(5)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获取情况;(6)项目成果应用与转化情况;(7)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国际合作等方面情况;(8)存在问题及经验总结];4、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属第二十九条所列的公益专项项目的简易验收可不要求提供);5、用户报告及其它应用效果证明材料(属第二十九条所列的公益专项项目的简易验收可不要求提供);6、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需另附逐个列出的购置科研设备及其费用的详细清单。
)7、项目仪器设备共享情况(由项目经费购置的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在“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仪器设备共享登记系统”登记,并附上登记表。
其中符合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条件的,应当加入共用网)。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可由省科技厅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或委托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验收。
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通讯验收、现场验收等。
第二十八条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由熟悉专业技术、财经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能参加验收组,项目实施所在县(区)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3人。
验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对于项目资助经费1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以及公益专项项目(含科技扶贫、对口帮扶、军民共建项目等),可以采用简易验收。
简易验收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根据合同书或任务书要求审核验收材料(验收材料要求与第二十六条相同),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对于完成规定任务且项目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项目“验收通过”。
第三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未完成合同或任务书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经费使用严重违反《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情形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十一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承担单位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对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但验收材料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在省科技厅退回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充完整再提交,如有特殊原因,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送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否则按“验收不通过”予以结题,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项目中止:项目已开始实施,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审批项目中止。
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的,可以直接对项目予以中止。
第三十四条项目撤销: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经费尚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审批撤销项目计划和合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