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艾律师私人订制,下载者仅可自用

版权保护,翻版必究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桑浩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迪艾路201号3幢1254室。

法定代表人:刘家昌,上海桑浩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电话:xxxxxxxxxxx。被申请人:马露丝,女,汉族,1991年7月19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封家村二圩埭xxx号,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不予执行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虹劳人仲字(2019)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严重违反仲裁程序

申请人从未收到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开庭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未进行过公告送达。直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联系执行事务,申请人方才知晓有上述仲裁裁决存在,而且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申请人及其法人代表近几年并未变更过联系方式,而且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也可以联系到申请人,但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从未与申请人进行联系,这明显是违反仲裁程序的。正是由于上述违反仲裁程序的行为导致申请人未能参加庭审,以致丧失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二、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员工,而是火星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直都是案外人火星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由火星管理有限公司发放工资。所谓被申请人担任总经理助理,实际上是刘家昌与火星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合作过程中,刘家昌在火星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担任其助理工作,是在火星管理有限公司内完成的工作。

申请人上海桑浩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早就没有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处于歇业状态。被申请人不可能,实际上也未在申请人处上过一天班。被申请人所谓2019

年4月8日入职申请人处属于被申请人捏造的虚假事实。

三、被申请人涉嫌伪造证据

被申请人主张工资和赔偿款的解除劳动关系和赔偿协议书系被申请人伪造。申请人公章早已遗失,并及时进行了登报公告,因此上述协议书上的盖章行为并非申请人所为。申请人法人代表刘家昌也从未在上述文件上签字。被申请人涉嫌盗窃或伪造公章,涉嫌伪造证据,申请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的请求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书!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据份共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