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八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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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18•【文号】法〔2014〕327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32-37号),作为第八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裁判要点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基本案情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 《保护海洋环境案》:此案中,最高院判决环境污染责任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责任追究。

2. 《福建违法建筑案》:最高院判决此案时,提醒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审批和管理,严禁违法建筑的出现,维护城市的规划秩序。

3. 《电信诈骗案》:此案中,最高院判决电信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对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 《环境资源保护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观点和立场进行了明确表态,为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5. 《婚姻法执法案》:最高院借助此案对婚姻法的执法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婚姻家庭的意见和建议。

6. 《网络侵权案》:在此案中,最高院判决了网络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维护了网络空间的法治秩序。

7. 《知识产权保护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推动,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

8. 《劳动保障案件》:最高院通过此案对劳动法的理解和适用,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规范。

9. 《刑事司法改革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将司法改革要求具体应用到刑事审判实践中,推动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行。

10. 《国有企业改革案》:此案中,最高院对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解答,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1:熊某侵犯国家秘密罪
2018年11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的罪名指控被告人熊某,指控其
侵犯国家秘密罪。

准予被告人熊某以书面形式诉讼,被告人熊某未接收。

检察机关依法以下列步骤受理
本案:
由考古科室拆封卷宗,完成卷宗检查和整理工作;决定向被告人熊某颁发传票,以规
范诉讼程序的制定;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司法审理,做出了熊某侵犯国家秘密罪
的判决:被告人熊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收缴违法所得。

经审查,本案确有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项和第3项规定,被告人熊某侵
犯国家秘密罪,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构成刑事责任。

案例2:邱某故意杀人罪
2018年12月,被告人邱某涉嫌故意杀人30余人,合肥市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的罪名指控其犯有故意杀人罪。

合肥市广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邱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并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收缴枪支、弹药和罪款。

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被告人邱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且违反
国家的刑法规定,犯罪性质恶劣,应予以坚决打击。

于是,本案最终也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收缴枪支、弹药和罪款,并由宗
司负责财税执行。

此案件也彰显了法律的严格执行,对社会的秩序的维护的作用,也是以
严格的司法制度审理事实,达到尊重社会正义的目的。

10起人身安全保护典型案例

10起人身安全保护典型案例

10起人身安全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11月25日)目录一、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二、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三、周某及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四、李某、唐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抚养权案五、朱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六、林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七、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八、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九、黄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十、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夫妻关系(一)基本案情申请人陈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某系夫妻关系。

双方婚后因工作原因分居,仅在周末、假日共同居住生活,婚初感情一般。

段某某常为日常琐事责骂陈某,两人因言语不合即发生争吵,撕扯中互有击打行为。

2017年5月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陈某在遭段某某拳打脚踢后报警。

经汉台公安分局出警处理,决定给予段某某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段某某及其父母扬言要在拘留期满后上门打击报复陈某及其父母,陈某于2017年5月17日起诉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禁止段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其本人、父母。

(二)裁判结果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段某某对陈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如段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因段某某尚在拘留所被执行拘留行政处罚,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案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时间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与陈某进行了面谈、沟通,获知她本人及其家属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安全等情况,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果断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法律强而有力的正义保护。

最高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院公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十大案例目录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1二、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 (3)三、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6)四、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8)五、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11)六、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13)七、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 (15)八、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17)九、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19)十、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审查) (21)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

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最高院发布 合同编司法解释 典型案例

最高院发布 合同编司法解释 典型案例

最高院发布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如下:
1.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 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 某甲银行与某乙银行合同纠纷案。

4. 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

5. 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这些案例涵盖了房屋租赁、房屋买卖、银行合同、旅游管理等多个领域,旨在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导,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秩序。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国家赔偿案例在行政审判中,国家赔偿案例是比较典型的一类案件。

最高院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关于国家赔偿的案例有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

其中之一是关于王某因错误判决被刑事拘留案。

在该案中,最高院认定了原审法院判决错误,并判决国家对王某进行赔偿。

二、行政执法案例行政执法案例在行政审判中也占据重要地位。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关于某企业因行政执法不当导致严重损失的案件。

在该案中,最高院判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要求其对企业进行赔偿,并强调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尺度。

三、行政契约案例行政契约案例是行政审判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

典型案例之一是关于某地政府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行政契约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应当履行相关承诺。

四、行政许可案例行政许可案例也是最高院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一类。

其中一例是关于某企业因行政许可不当遭受损失的案件。

最高院判决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许可,要求其对企业进行赔偿,并强调了行政许可的合法合规性。

五、环境保护案例环境保护案例在当前社会具有广泛关注度。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关于某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导致污染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重申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强调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严格执法,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六、农村土地纠纷案例农村土地纠纷案例涉及到广大农村的切身利益。

其中一例是关于某农民因宅基地问题被拆迁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宅基地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要求行政机关合法行使权力,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复议案例行政复议案例是最高院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关于某公司因行政复议不当被拒绝申请的案件。

最高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复议,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强调了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八、行政救助案例行政救助案例关系到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

一例是关于某特困家庭因行政救助不到位引发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履行行政救助职责,确保弱势群体得到合理的救助和保护。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指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十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了行政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典型案例是关于环境保护的《福建漳州市长泰县石门水泥厂违法排污案》。

该案件中,石门水泥厂违法排放废气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厂需停产整顿,并赔偿受污染的居民损失。

这一判决在环境保护领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

第二个典型案例是关于土地征收的《江苏省南京市徐州市铜山区征地补偿纠纷案》。

该案件中,铜山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铜山区政府需重新进行补偿,并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监督。

这一判决在土地征收领域起到了规范作用,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典型案例是关于教育公平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学招生案》。

该案件中,某小学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一些学生无法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小学需重新进行招生,并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监督。

这一判决在教育领域起到了引导作用,促进了教育公平。

以上只是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几个案例,还有其他涉及医疗纠纷、劳动争议、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成果和进展,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希望未来最高院行政审判能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以下是2023年高法十大经典案例的简介:1.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本案涉及高科技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

李某作为某公司前员工,在离职后披露并使用了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2.张某网络诈骗案:张某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诈骗活动,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判处相应的刑罚。

3.王某环境污染案:王某经营的工厂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支付高额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4.赵某知识产权侵权案:赵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商业活动。

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并判决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

5.钱某医疗纠纷案:钱某因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受损,引发医患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权益,公正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孙某贪污受贿案:孙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收受贿赂。

法院依法判处孙某重刑,彰显了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7.周某金融诈骗案:周某利用金融产品的复杂性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投资者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并依法予以严惩。

8.吴某走私案:吴某长期从事走私活动,涉及多种走私物品和方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处吴某走私罪并处以重刑。

9.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郑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

法院依法判决郑某承担刑事责任,并判处罚款。

10.陈某交通肇事逃逸案: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现场,导致受害人重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陈某的逃逸行为和受害人的伤情,依法判处陈某交通肇事罪并予以从重处罚。

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医疗纠纷、反腐败斗争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权威。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各方协作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费用(关键词:环境污染,和解,赔偿)基本案情某企业因室外油漆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被厂区周边群众举报投诉。

某公益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企业赔偿替代性修复费用。

经鉴定,某企业违法超标排放VOCs(挥发性有机物)造成环境污染,相关的替代性修复费用应为1,5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就所涉赔付方案开展充分论证。

法院多次组织诉讼双方和解磋商,并积极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促使被告尽快完成环保整改。

经法院多次协调化解,各方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约定被告向区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国库;在后续3年内,由区财政部门安排等额的生态环境修复支出,用于该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区申报的低碳示范创建项目。

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

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会助长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

VOCs往往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较大伤害。

▲ 法院充分发挥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促使某企业进行环保整改,新建涂装车间,将外场调漆作业移至室内。

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整合各方力量与资源,形成合力,圆满解决涉案环境污染的整改及公益赔偿问题。

一方面,法院积极督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某企业尽早进行环保整改,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另一方面,法院主动出击,不仅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和解磋商,还跨前一步,多次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将当事人和解方案意向与后续的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结合起来统筹考量。

最高院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十大典型案例是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这些案例在法律理论、实践应用、社会影响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对这些案例的简要介绍:1. 王某诉某市公安局案:该案涉及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在执法时必须依法行事,不能滥用职权。

2. 李某诉某电视台案:该案涉及新闻媒体是否应该承担报道真实性的问题,最高院认为新闻媒体应该尽到核实信息的义务,对虚假报道要承担法律责任。

3. 张某诉某公司案:该案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最高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 陈某诉某银行案:该案涉及银行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问题,最高院认为银行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能滥用优势地位。

5. 某公民诉某市政府案:该案涉及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院认为政府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6. 某公司诉某法院案:该案涉及法院审判的公正性问题,最高院认为法院在审判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7. 某公民诉某大学案:该案涉及大学管理中的学生权益问题,最高院认为大学在管理学生时应该尊重学生权益,不能滥用管理权。

8. 某公民诉某公安机关案:该案涉及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合法、合理,不能滥用职权。

9. 某公司诉某仲裁委员会案:该案涉及仲裁机构的公正性问题,最高院认为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10. 某公民诉某市政府案:该案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最高院认为政府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这些案例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包括法律适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程序等。

这些案例的评选旨在强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公平、公开。

通过这些案例的宣传和推广,可以帮助公众了解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案例四: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案例五: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劣药行为案例六:秦某诉甘肃省陇西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案例七:某药店诉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案例八: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与某药房、袁某某生命权纠纷案——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案例九:许某与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消毒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案例十:杨某某诉某药房合同纠纷案——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

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

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

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

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

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5月16日)1.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再审改判无罪案【案情简介】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9年3月30日,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是保障国家行政法规合宪性、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之一。

下面是最高院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过解决具体的行政争议,制定出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的法律解释,为行政审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1.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在这个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行政裁量权的权利和限制。

最高院认为,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决策和选择的权力,但也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督。

2.案例标题: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这一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强调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的重要性。

最高院认为,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公平,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案例标题:关于行政契约的效力问题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解决了行政契约的效力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其在行政契约中的承诺,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赔偿的标准和程序问题这一案例中,最高院解决了行政赔偿标准和程序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政赔偿标准,并依法进行赔偿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问题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诉讼应当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案例标题:关于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裁决问题最高院解决了这个案例中的行政复议和裁决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审查这一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最高院认为,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公平,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案例标题:关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池某、胡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池某名下的相关房产及店面等财产进行查封。

同年9月18日,三明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池某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石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1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因池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石某某向三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6月-7月期间,三明中院分别向租用池某名下永安店面的承租人陈某某等人、租用池某名下尤溪店面的承租人姜某某以及租用池某名下厦门店面的承租人洪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承租人协助将租金转至三明中院账户。

池某明知三明中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及店面租金,却多次阻挠承租人协助法院执行,并告知承租人若将租金转入三明中院账户,将停水停电让其无法经营,承租人无奈将租金转入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11月22日,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接受调查。

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池某明知房产是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仍阻碍承租人协助法院扣留租金,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案例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2016年11月2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厦门某医院与厦门某建设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建设公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某医院某配套设施工程楼及场地、竣工材料移交至该医院。

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因案外人郑某某强行占用应移交楼房及场地而未按期履行。

最高法发布逃税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逃税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逃税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逃税罪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案例:案例一:王利用虚假填报的账目逃税案王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他为了逃避纳税责任,伪造了公司的账目,虚报经营收入,并将实际利润转移到了海外账户。

税务机关调查后发现了这一事实,并依法对王予以逮捕。

最终,王因虚报经营收入、避税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例典型地展示了逃税罪的虚报经营收入行为,对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具有警示意义,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虚报账目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案例二:张一些人隐瞒海外账户逃税案张为了逃避纳税责任,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了海外账户,并隐瞒不报。

税务机关在调查期间通过相关渠道发现了张行为,并向海外执法机关协调取得了相关证据。

最终,张因隐瞒海外账户逃税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一案例典型地展示了个人逃税的手段之一,即将财产转移至海外账户进行隐瞒。

税务机关在此案中充分发挥了国际合作的作用,加大了对涉外逃税的打击力度。

案例三:公司代开发票涉税案公司为了帮助其他企业逃避纳税,采取代开发票的方式,虚构交易以偷逃税款。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了该公司存在代开发票涉税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最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例典型地展示了代开发票涉税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税务机关对该类行为的查处力度。

它对于减少代开发票、虚构交易的现象非常有示范意义。

这些典型案例向社会宣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逃税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体现了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醒了人们,税收是国家运行的重要支柱,任何个人或企业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1.河南商人诉深圳银行案:商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问题,银行在违法拍卖商人财产后被判赔偿。

2. 江苏女子离婚财产分割案:离婚时,女方财产被丈夫隐瞒,
最高法院判决丈夫赔偿。

3.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争议,卖方未按合
同约定交付房屋,被判赔偿。

4. 上海医院医疗纠纷案: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犯错,导致患者死亡,被判赔偿。

5. 广东电信通讯合同纠纷案:电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被判赔偿客户经济损失。

6. 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案: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最高法院判
决赔偿受害者损失。

7. 山东房屋拆迁赔偿案:政府在拆迁时未按规定赔偿居民,被
判赔偿。

8. 湖北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被判赔偿。

9. 浙江婚姻无效案:结婚时未披露重要事实,最高法院判决婚
姻无效。

10. 河北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被判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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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

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

2011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

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

9月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

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

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270.52元。

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

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

1月19日,袁巧娥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袁巧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

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案中,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9万余元,且经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该罪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并要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干预,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2付德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基本案情2009年7月,被告人付德红在浙江省湖州市经营服装厂。

2011年11月19日,付德红因经营不善,为逃避高利贷及支付工人工资,携带1万余元潜逃至安徽省合肥市、湖南省株洲市等地藏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1万余元。

后经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012年7月27日,付德红在湖南省株洲市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德红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付德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付德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付德红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恶意欠薪问题,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凸显的问题,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和劳动力高度聚集的背景下,这关乎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的保障,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定感和幸福感的实现,更关乎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护。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处理了一批恶意欠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分子,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氛围。

本案中,被告人付德红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隐匿个人行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考虑到付德红归案后的认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做到了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

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保护民生的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案例3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一)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还经常让林某挨饿。

自2013年8月开始,榜头镇人民政府、梧店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及榜头派出所的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丽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福建省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以及榜头镇人民政府、榜头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对林丽某进行教育。

林丽某写下了不再殴打林某的书面保证,但仍不思悔改。

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将林某送入市救助站予以临时安置。

6月13日,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实施虐待行为,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

仙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征求林某的意见。

林某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也不愿意追究林丽某的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被申请人林丽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进行教育引导,因认为林某不听话,即采取打骂等手段对林某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林某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依照民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福建省首例因母亲长期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虐待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但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成长。

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的监护权。

本案被申请人林丽某对其年仅9岁的儿子林某长期进行虐待,经多次劝阻教育仍拒不悔改,严重侵害了林某的身心健康。

仙游县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依法撤销了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

因林某的生父不明,也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范围之内,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仙游县人民法院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宣判后,仙游县人民法院对林某的安置情况进行了持续跟踪、回访。

考虑到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对林某的监护职责确实存在一些具体困难,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与当地民政部门积极研究、协调,由民政部门对林某安排代养,确保林某有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当前,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还屡有发生。

人民法院应当将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贯彻到审判工作当中,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长期侵害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监护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以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罪名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如果林某或其他有权代为告诉的个人或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林丽某犯虐待罪的告诉(即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注意与公安、民政、共青团、妇联、学校、医院、社工组织等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形成联动,分工协作,对缺乏父母监护、缺少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辅导等作出妥善安置,使其安全健康成长。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仙游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变更监护权审判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多次到救助站看望林某,为其庆祝生日,使林某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关怀和温暖。

案件宣判后,法官还主动与市、县两级共青团委、妇联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林某的救助、安置、学习等问题,为林某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条件。

本案的审理,一方面显示了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上完全可以有所作为,另一方面也说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需要政府及各部门的协作联动,才能取得切实效果。

案例4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北方杂交粳稻工程技术中心(与辽宁省稻作研究所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江苏徐淮地区徐州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徐州农科所)共同培育成功的三系杂交粳稻9优418水稻品种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

9优418水稻品种来源于母本9201A、父本C418。

2003年12月30日,辽宁稻作所向国家农业部提出C418水稻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于2007年5月1日获得授权,同日其许可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独占实施C418植物新品种权。

2003年9月25日,徐州农科所就其选育的徐9201A水稻品种向国家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于2007年1月1日获得授权。

2006年4月3日,徐州农科所水稻室与天隆公司订立《关于“徐9201A”引种使用协议》,约定:“徐9201A已申请国家品种权保护,按照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外单位引用仅可用于测交配组,不得用于商业开发,并保证不向第三方扩散;使用期间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繁殖,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2008年1月3日,徐州农科所许可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农公司)独占实施徐9201A植物新品种权。

经审理查明,徐农公司和天隆公司生产9优418使用的配组完全相同,都使用父本C418和母本徐9201A。

天隆公司、徐农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方当事人侵犯其独占享有的父本C418、母本徐9201A植物新品种权。

(二)裁判结果9优418的合作培育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内杂交水稻科研大合作,本身系无偿配组。

该品种性状优良,在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广泛种植,受到广大种植农户的普遍欢迎,已成为中粳杂交水稻的当家品种。

9优418本身并无植物新品种权,该品种已进入公有领域,但之后辽宁稻作所与徐州农科所又分别通过各自的行为使9优418品种间接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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