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储存和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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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储存和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必需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仓库等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3、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对于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需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5、凡入库产品,必须有生产单位的相关单据,接收时必须按入库单据上的内容逐项核对产品名称、批号、数量、重量、件数等,并查看包装是否完好,产品标志是否清楚。
6、产品出库时,应依据发货单上的内容逐项核对,逐个清点,严防多发、少发或错发产品。发货时,用户代表与
保管员共同清点产品,并在提货单上签字确认,以示交接完毕。
7、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必需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8、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9、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无阳光、通风地点存放。
10、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1、本制度由供应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2、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