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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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规定

一、受理围

(一)《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所有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一)《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填报《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三同时”验收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注册资本金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四)属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五)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案、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六)具有相应监测资质部门的危险废物主要成分的监测报告。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生产一个月后,将生产中产生的“三废”的监测结果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后每半年上报一次监测结果。

(七)企业部环境保护、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八)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程序

(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文件。

证单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开具《省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技术评估通知书》。申请单位据此通知到有关单位做技术评估。对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阐明理由,予以退回。

(三)技术评估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技术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四)申请单位将《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

(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退回,并告知理由。

四、审查时限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开具《省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技术评估通知书》。技术评估单位在个工作日编制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报告》。

告》之日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在依法组织进行听证、监测、现场核查、鉴定、评审后个工作日作出最终审批。

五、审理部门

省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五条。

七、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一)关于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如: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技术人员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二)关于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员证;等等。

(三)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如: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等。

(四)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如:

、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平面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贮存设施等。

、现有设施应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号)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号)的各项证明材料。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如:

、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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