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与日俱增。
危险废物的不当处置会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经营行为,保护环境与公共安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概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政府颁发给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特殊经营许可证,在持有该许可证的情况下,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危险废物的合法经营活动。
这项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严格监管危险废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确保合法操作,并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制度1. 申请条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危险废物相应的技术、设备和管理能力;- 有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具备必要的财务能力和经营条件。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应向相关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单位的注册资料和法人身份证明;-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 危险废物经营场所的环境评估报告;-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方案。
3. 审批程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材料初审: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技术评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其能够安全经营危险废物;- 许可证发放: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被授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1. 经营范围限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活动,并不得越权经营。
2. 环境保护措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制定并实施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方式;- 监测危险废物的排放和处理效果;- 建立应急预演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定期检查与监测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检查和监测,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不对环境造成损害。
危废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需满足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危废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需满足的条件及申请程序1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进行的许可管理。
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也是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规划图纸和环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场所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是办理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申请人应当认真准备,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其次,申请人需进行现场审核。
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环保部门将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和标准。
审核人员将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评估,对申请人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然后,申请人需进行技术评估。
在现场审核合格后,环保部门将对申请人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进行技术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设施的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环保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是否能够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最后,申请人需进行公示和审批。
通过现场审核和技术评估后,环保部门将对申请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则可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总之,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一项复杂而严格的过程,申请人需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办理,确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有效,设施的合规合格。
只有通过严格审核和评估,才能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环境安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危险废物安全、有效地处置,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统一监管。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申请第五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经营设施、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能力;(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条件第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经营设施所在地点;(三)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经营期限;(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管理第九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能力经营。
第十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经营设施、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十一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经营设施、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第三章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四章企业申请第五章发证机关受理第六章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第七章经营许可证书第八章安全评价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有关问题的处理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延期换证征求意见表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请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
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不列入许可范围。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三条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发证机关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分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指南一、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二、设定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申请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五、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XX市站点)()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电子版材料或邮寄、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地址: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2.申请单位可向XX区新建东路228号市民之家二楼区政务服务中心31、32号区生态环境分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后交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更新日期:【2005-05-20】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山东危废经营许可审批权下放至市
第6期俞广亚,等:氯碱生产线余热利用35(2)脱氯后的淡盐水温度(75±5)T O(3)氯化氢合成工序热水温度控制在95七左右,需冷却至75T使用。
2.2余热利用(1)利用电解槽产生的氯气(温度80-85t)与一次盐水换热使一次盐水加热至(60±5)T,达到进树脂塔温度要求。
同时氯气得到冷却,减少后续工序的压力。
(2)利用脱氯后的淡盐水(温度(75±5)乜)与卤水(30七)进行换热,使卤水温度达到50七,符合一次盐水精制温度需要。
(3)厂区供热,总供热面积18574n?,平均供热指标120W/m2o(4)热水型漠化锂机组换热,减少蒸汽用量,节约热能。
3项目实施(1)利用电解槽产生的氯气(温度80-85°C)与一次盐水换热使氯气得到冷却,盐水得到加热,以达到各自的工艺指标。
在氯气去氯氢处理的管线上安装一台150n?的钛材列管换热器,使氯气与一次盐水进行换热后,换热后一次盐水温度由45°C匕升到55~60t,满足进树脂塔的温度要求.氯气温度降低到68~72七,降低了氯氢处理洗涤塔的负荷,取代了用蒸汽预热一次盐水,大大降低了蒸汽消耗,节约了生产成本。
(2)替换了蒸汽预热卤水,大大降低了蒸汽消耗,节约了生产成本。
(3)利用合成炉热水(95七)供漠化锂机组使用以制备冷水,供氯氢处理系统使用,同时冬季用于全厂采暖,节约蒸汽费用。
4主要创新点(1)采用氯气余热取代蒸汽预热一次盐水;采用淡盐水余热取代蒸汽预热卤水的新工艺;大大降低蒸汽消耗,也为氯碱行业热能综合利用提供依据(2)综合考虑系统热量分布及需求,通过必要的设备实现热量综合利用。
(3)工艺过程中的热量使用,提高了二次盐水等产品合格率,对于提高产品质量有着较大的作用。
(4)工艺指标的精准控制更加有效地保证系统的安全,为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5项目运行情况该项目充分利用烧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使氯碱生产热量得到充分综合转换,在能源日益紧张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范围:临沂市●申请主体: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经营;在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济区、临港区从事废矿物油(机动车维修)、废镉镍电池经营的单位●办理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8.有防雨淋、防渗漏、防扬散的运输工具;9.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10.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1.市环保局只受理、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及六区废矿物油(机动车维修)、废镉镍电池,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经市环保局审核到省环保厅核发。
●申请材料(一)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 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技术审查报告以及是否同意企业办理许可证预审意见;2.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鲁环函[2013]162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监管的通知(鲁环函〔2013〕162号)各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打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编制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十二五”规划各市环保局应依据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本着“产处平衡、就近处置、循环利用、园区管理”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和经营企业发展规划。
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规划编制及相关要求见附件。
二、严格新增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准入(一)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政府划定的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新设置的危险废物项目必须布局在各市、县(市、区)划定的工业园内。
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现有企业,经营项目所在区域处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1)中的一、二类功能区的, 3年内要迁入工业园区或工业区内。
(二)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初审、预审。
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环境保护部2009年55号、65号公告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05〕58号)要求,逐条审查申请企业的落实情况,在初审和预审意见中要提出明确结论。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18年)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将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国内外合作,推进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过程中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分级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承担。
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结果负责。
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经营管理,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2.准备必要的申请资料3.确保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具备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
申请人在申请前要核实自身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二、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应填写完整并准确地填写申请表,确保不遗漏重要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情况、危险废物产生与储存情况等。
2.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报送给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
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因虚假资料导致申请失败。
3.收费及审批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会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可能需要现场勘查或要求补充材料。
审批周期一般在3个月至半年不等。
4.申请结果及证照颁发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完申请资料后,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如果审核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将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1.注重信息准确性在申请时,申请人应注意填写准确的企业信息、设施信息等。
任何信息的虚假填报或不准确填报都可能导致申请失败或后续使用时出现问题。
2.合规经营申请人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环境保护部门,并按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3.证照管理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该证件,定期进行证照年检。
证照的丢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结起来,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要事先准备相关资料,确保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申请人应重视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
同时在获得许可证后,应合规经营,并妥善管理证照,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危险废物处理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
注 : 本文 附 件详 见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网 站
SDPR - 20 19 - 0370003
山 东省应 急 管理厅 关于 印 发 《 山 东 省应 急 管理专家 管 理 办法 》 的 通知
鲁 应 急 发 〔 2 0 1 9 〕 5 1 号
各 市应急 局 :
山 东 省人 民 政 府公 报 20 1 9 年第 1 7 期
公 正 、 廉 洁 的 原 则 , 严 格 开展 许 可 审 批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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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省人 民 政府 公报 年 第 201 9 17 期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作 , 确保 委托 审批 事项 接得 住 、 管得好 。 ( 二) 强 化 审 批 事 项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 各
各市生态环 境局应 在每季度 第 1 个月 的 1 0 日 前 , 将上 一季度 委托事项 的办 理情 况 报省 生态环境厅 备案 ; 每年 1 月 10 日 前 将上年度委 托事 项 的 办理情况报省生态环
境厅备案 。
( 三 )加 强 信 息 公开 。 各市生 态环境局
要在本单位 网站 全面公 开“许可 证” 审批事
省政 府 部 门 文 件
S DPR — 20 19 — 0260004
山 东 省 生态 环境 厅
关 于 委托设 区 的 市 生 态环 境局
办理山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流程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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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发布日期:2002-09-30浏览次数:32 来源:作者:(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将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国内外合作,推进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过程中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分级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承担。
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结果负责。
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经营管理,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七条固体废物可以回收利用的,应当自行回收利用;不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回收利用或者无偿提供给有能力的单位利用。
固体废物不能回收利用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
有能力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无能力处置又不委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或者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者承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发布:2016-02-06实施:2004-07-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04-07-01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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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规定
一、受理围
(一)《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所有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一)《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填报《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三同时”验收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注册资本金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四)属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五)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案、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六)具有相应监测资质部门的危险废物主要成分的监测报告。
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生产一个月后,将生产中产生的“三废”的监测结果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后每半年上报一次监测结果。
(七)企业部环境保护、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八)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程序
(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文件。
证单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合格的,开具《省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技术评估通知书》。
申请单位据此通知到有关单位做技术评估。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阐明理由,予以退回。
(三)技术评估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技术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四)申请单位将《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
(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退回,并告知理由。
四、审查时限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合格的,开具《省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技术评估通知书》。
技术评估单位在个工作日编制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报告》。
告》之日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在依法组织进行听证、监测、现场核查、鉴定、评审后个工作日作出最终审批。
五、审理部门
省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五条。
七、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一)关于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如: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技术人员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二)关于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员证;等等。
(三)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如: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等。
(四)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
如:
、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
平面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贮存设施等。
、现有设施应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号)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号)的各项证明材料。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如:
、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
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艺的有关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六)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
包括:
、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废物,从而确保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
废物分析制度的容应包括:()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应分析何种成分;()对拟接受的废物如何取样;()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重复测试的频率;()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安全措施。
包括:()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等等;()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如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
混合贮存的措施;()对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等。
、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确保设施运转正常,持证单位必须制定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并根据该管理措施和制度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
管理措施和制度应确定需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的频率。
在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如装卸区域,应每天检查一次。
持证单位应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
、人员培训制度
为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风险,并能够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持证单位必须对上岗人员提供培训。
培训情况应每年进行回顾。
、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如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职责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撤离疏散计划等。
、环境监测制度:如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围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等。
、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