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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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vocs排放标准

焦化行业vocs排放标准

焦化行业vocs排放标准焦化行业VOCs排放标准是指焦化行业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VOCs是指在大气中易挥发、可以产生光化学反应,并具有臭味和污染性的化合物。

焦化行业是指将煤炭等燃料原料进行加热、蒸馏和燃烧等处理过程,以及后续的冷却和净化等工序,生产焦炭和焦炉煤气的行业。

焦化行业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行业之一,其VOCs排放不仅会造成空气质量的恶化,还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为控制焦化行业的VOCs排放,减少大气污染和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焦化行业VOCs排放标准。

焦化行业VOCs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焦化行业VOCs排放标准要求焦炉砂浆焦化时,其VOCs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限值通常以毫克/立方米(mg/m³)为单位,不同地区和不同焦化生产过程可以有不同的排放限值。

2.管理和监测要求:焦化行业VOCs排放标准要求焦化企业建立完善的VOCs排放管理制度,确保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还要求焦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VOCs排放监测和报告,以便相关部门对其排放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3.VOCs治理技术要求:焦化行业VOCs排放标准要求焦化企业采用有效的VOCs治理技术,包括低挥发性炉垫材料的使用、封闭式输送系统的应用、炉顶排放控制技术的使用等,以降低焦化生产过程中的VOCs排放量。

4.VOCs排放检测和监控要求:焦化行业VOCs排放标准要求焦化企业配备VOCs排放监测设备,对焦炉炉顶和其他重点排放点进行在线监测,确保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还要求焦化企业定期进行排放检测和自查,并对监测数据和排放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5.环境管理要求:焦化行业VOCs排放标准还要求焦化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包括对VOCs污染物的排放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物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焦化行业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控制焦化行业的VOCs排放量,减少大气污染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是大气中的重要污染物之一。

由于VOCs的挥发性和易燃性,它们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控制和减少VOCs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以规范VOCs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在中国,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主要由《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HJ/T 400-2007)两部分构成。

其中,GB 31571-2015规定了不同行业和工艺中VOCs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旨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HJ/T 400-2007则规定了VOCs的监测方法,包括采样、分析和数据处理等内容,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VOCs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各行业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促使它们加强对VOCs排放的管理和控制。

其次,VOCs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环境监测和数据管理的水平,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此外,VOCs国家标准的制定还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然而,VOCs国家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存在对VOCs排放监管不严,甚至违法排放的情况,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监测频次。

其次,VOCs的监测方法和技术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VOCs国家标准的修订和更新也需要与时俱进,及时反映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的最新要求。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规范VOCs的排放和监测,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然而,VOCs国家标准的实施还需面对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持,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希望未来VOCs国家标准能够不断完善和更新,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

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

国家VOCs排放控制标准2006年8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HJ/T293-2006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它是国内对工业涂装的VOC排放量第一次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表3-7所示。

表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产生量(2)VOCS含量限制制定了《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于2010年6月1日实施。

该标准对汽车使用的涂料进行了细分。

该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A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

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原料中VOCS艮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类涂料中限量北京VOCs排放控制标准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于2008年1月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涉及了汽车涂装的VOCs排放控制。

该标准对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为控制对象,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受控工艺为喷漆室和烘干室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

控制内容见下表3-10,3-11,3-12。

表汽车制造和维修保养有组织排放限值表2009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修订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管理条例”),以此作为实现VOC减排目标的一部分。

根据修订内容,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围也将扩大到十四种车辆修补漆和涂料、三十六种船舶和工艺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种粘合剂和密封剂。

采用的控制方法与美国加州相似,这将使香港成为限制所涉产品VOC含量方面处于领先的城市。

其中在车辆修补漆方面,规定了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如表3-6所示。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 VOC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框架①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46项)固定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②无组织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要求炼油,石化,合成树脂等应符合工业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引用在工业排放标准中油漆油墨粘合剂(除储罐和过程之外),只要(除储罐,过程和废水之外),农药等均可以作为参考有效。

如果没有行业排放标准,或者未指定行业排放标准,则应执行本标准中VOC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它类似于大气综合标准。

③VOCs无组织排放源分类没有排气漏斗的空气污染物的不规则排放,包括露天工作场所的逃逸,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孔,敞开的窗户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

VOC的无组织排放源可分为两类: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和一般排放源一个。

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源包括涉及VOCs材料的化学生产过程(物料进/卸,化学反应,费力的精炼,分批处理等)和含有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混合)涂层,印刷,粘合,印染,干燥,清洁,成型等)。

b。

常见的排放源包括VOCs物料存储(固定顶棚/浮顶罐,密闭容器),VOCs物料的运输和运输,设备和管道部件的泄漏(LDAR)以及废水挥发(废水的收集和运输,处理和存储设施),打开循环冷却水系统)。

④标准管理框架(5 + 2)第五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VOCs物料存储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六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VOCs的材料转移和运输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7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的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含量: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VOC标准控制对象: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源第八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设备和管道部件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9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逃逸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含量:从开放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逃逸排放控制标准的第5章至第9章的控制思想:答:区分和分类了五种典型来源。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总挥发性有机物有时也用TVOC来表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在常温下,沸点50℃至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在我国,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 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

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其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

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8年1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国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标准39年8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HJ/T293-XXXX》,将于12月1日实施如表3-7所示,这是中国首次对工业涂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做出具体规定。

表3-7汽车涂料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生产(g/m2)涂料一类二级三级备注2C2B涂料3C3B涂料4C4B涂料5C5B涂料≤30≤40≤50≤60≤50≤60≤70≤80≤70≤80≤90≤100一级是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是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是中国XXXX清洁生产的基本水平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6月1日制定了《英国24409-XXXX》,以限制汽车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本标准对汽车用涂料进行了细分。

在本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甲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性、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乙类是水性的(包括电泳涂料)汽车表面涂装工艺所用原材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涂料品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溶剂含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克/升)底漆、中间漆、底色漆(效果颜料漆、纯色漆)、过面漆、底漆中间漆底色漆(效果颜料漆、纯色漆)过面漆、天然色漆双组分交联底漆、中间底漆(效果颜料漆、纯色漆)≤770苯≤0.3甲苯、总乙苯和二甲苯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甘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热塑性单组分交联类型≤750 ≤550 ≤750 ≤580 ≤670 ≤750清漆自然色光≤560 ≤630注:1。

涂料供应商应提供能够确保应用的组分比和稀释比范围。

测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受限溶剂的含量项目时,应在准备好组分比例和最大稀释比例后进行测试。

2.用于汽车发动机、排气管和其他零件的耐高温涂层被归类为底漆。

在单组分交联类型中,用于3C1B(三涂层干燥)涂覆工艺的第一和第二涂层被分类为底涂层类别3.当产品用作不同的油漆品种时,应执行最严格的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1、引言本标准旨在规范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特定行业的排放,以减少空气污染和保护环境。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了操作指南和监测方法。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行业和企业:2.1 行业1:详细描述行业1的名称和范围。

2.1.1 企业类别1:详细描述企业类别1的范围和特点。

2.1.1.1 相关设备和工艺:与企业类别1相关的设备和工艺。

2.2 行业2:详细描述行业2的名称和范围。

2.2.1 企业类别2:详细描述企业类别2的范围和特点。

2.2.1.1 相关设备和工艺:与企业类别2相关的设备和工艺。

3、排放限值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类别,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

具体限值如下:3.1 行业1排放限值:列出行业1各个企业类别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3.2 行业2排放限值:列出行业2各个企业类别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排放控制措施为达到排放限值,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排放控制措施。

以下是常用的措施:4.1 设备改造:描述设备改造的方法和技术,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4.2 清洁生产措施:介绍清洁生产措施的实施和应用。

4.3 污染防治设施:详细说明污染防治设施的原理和使用方法。

4.4 监测与检测:规定监测和检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方法和频率。

4.5 废气处理:阐述废气处理技术和操作指南。

5、监测与报告为监督排放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企业应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报告。

以下是监测与报告的要求:5.1 定期监测:规定监测频率和方法,并明确监测数据的记录和报告要求。

5.2 排放报告:说明企业应如何编制和提交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报告。

附件:附件1:行业1排放限值表附件2:行业2排放限值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法》:解释《法》的法律名词和术语含义。

2、《条例》:解释《条例》的法律名词和术语含义。

vocs排放标准是多少

vocs排放标准是多少

vocs排放标准是多少VOCs排放标准是多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在大气中参与光化学反应,产生臭氧和细颗粒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各国针对VOCs的排放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保护大气环境和公众健康。

在中国,VOCs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

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对VOCs的排放标准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工业企业,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工业企业VOCs排放标准为每小时不超过20mg/m3。

这意味着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控制VOCs的排放浓度,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

其次,对于涂装行业,根据《涂料、油墨、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4409-2009)的规定,涂装行业VOCs排放标准为每小时不超过60mg/m3。

这是因为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会释放大量的VOCs,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此外,对于印刷行业,根据《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规定,印刷行业VOCs排放标准为每小时不超过40mg/m3。

印刷行业作为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需要严格控制VOCs的排放,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除了以上提到的行业标准外,还有一些特定行业和特定工艺的VOCs排放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控制。

总的来说,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和公众健康,各行业和企业都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加强VOCs排放的监测和控制。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技术措施,才能有效降低VOCs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因此,作为VOCs排放的主体,企业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作出应有的贡献。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日前,环境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标准。

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根据标准要求,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地方环保局可以实施适合当地环境保护需要的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fugitiv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GB 37822—2019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
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一、适用范围与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控制。

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末端治理相结合,实施全生命周期管控;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产品,鼓励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根据不同地区、行业及污染特征,实行差异化管理,确保排放标准科学合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形成多方共治格局。

二、监测与报告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排放标准与限值本标准规定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具体限值根据污染源的排放特征、环境容量和治理技术等因素确定。

企业应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确保无组织排放量控制在限值以内。

四、排放控制技术与措施企业应采用以下控制技术与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采用密闭式操作、储存和运输方式,减少VOCs的泄漏和挥发;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鼓励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如吸附、冷凝、燃烧等,提高治理效率;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及时发现和修复VOCs泄漏源。

五、监督管理与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跨地区协作与信息共享各地区应加强跨地区协作,共同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作。

具体举措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测数据、治理技术等方面的互通有无;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跨地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联合科研攻关,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gb37822-2019标准

gb37822-2019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0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AQ/T 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无组织排放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的无组织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控制这种无组织排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一种重要的空气污染物,它能够引起光化学烟雾、臭氧层破坏等环境问题。

而无组织排放是VOCs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我国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厂和设施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包括工业涂装、印刷、化工、建筑涂料、油墨、电子等行业。

本标准的基本原则是减少无组织排放量,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和管理手段,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为了控制vocs无组织排放,本标准提出了以下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1.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VOCs产生量;2.采取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VOCs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3.加强设施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减少泄漏和排放;4.建立和完善监测和监控体系,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5.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标准实施效果和影响本标准的实施将带来以下效果和影响:1.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量,降低空气污染程度;2.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3.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4.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结论和建议综上所述,《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控制VOCs无组织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标准要求,同时加强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VOCs排放控制标准

VOCs排放控制标准

V O C s排放控制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国家V O C s排放控制标准2006年8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HJ/T293-2006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它是国内对工业涂装的VOC排放量第一次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表3-7所示。

表3-7 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VOC产生量(g/m2)2009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汽车涂料中的VOCS 含量限制制定了《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于2010年6月1日实施。

该标准对汽车使用的涂料进行了细分。

该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A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

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原料中VOCS限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类涂料中VOCs限量表3-9 B类涂料中VOCs限量北京VOCs排放控制标准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于2008年1月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涉及了汽车涂装的VOCs排放控制。

该标准对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为控制对象,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a)针对受控工艺为喷漆室和烘干室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

控制内容见下表3-10,3-11,3-12。

表3-10 汽车制造和维修保养有组织排放限值表3-11 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表3-12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香港VOCs排放控制标准2009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修订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管理条例”),以此作为实现VOC减排目标的一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从7月1日起,全市将全面执行《VOC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违反标准的,处以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VOCs逃逸排放控制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的物料存储,运输,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

不执行该标准的企业有以下9种常见违规类型:措施(行为)是非法的。

如果企业不采取以下措施,则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加盖但未实际加盖;需要收集和处理,但实际上直接排放;需要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上既不密闭也不采取控制措施。

当排气被外部排气罩(集气罩)收集时,在离排气罩开口表面最远的VOC的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会达到0.3m / s(如果有特殊规定)在相关行业规定中,应遵守有关规定)。

废气收集系统传输管道的泄漏检测值不在负压下,或者正压下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 / mol。

对于设备和管道部件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控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封口点超过2000个(包括),但未执行LDAR工作;不按照指定的频率和时间执行LDAR;通过现场随机抽查,在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不在维修期内的2个(不包括)密封点有明显的泄漏或超过了认证的泄漏浓度。

如果未按要求配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则当收集的废气中NMHC的初始NMHC排放率大于或等于2kgh,且处理效率不低于80%时,应提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

除非所用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符合有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低的产品的国家规定。

排气烟囱的高度小于15m(出于安全考虑或特殊工艺要求除外),或者排气烟囱的构造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规定。

VOC的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与生产过程设备不同步。

企业应当建立常备手册,记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料,辅料的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系统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维护信息。

工业涂料企业排放的空气污染物超过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1、定义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指挥发性,计量机械活性的温室气体,具有多种氧化性,多变性,高污染浓度和快速的排放速度。

2、用途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应用于工业单位,主要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当工业企业通过各种原料和能源进行生产活动时,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行控制,用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3、类型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一般包括国家VOCs排放标准和行业VOCs排放标准。

(1)国家VOCs排放标准国家VOCs排放标准表示了国家对全国统一指定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限制,用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国家VOCs排放标准通常会提供各行业、各工艺、各细分行业及其各自VOCs排放标准。

(2)行业VOCs排放标准行业VOCs排放标准,是国家针对某一行业所出台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用以衡量并限制这一特定行业的VOCs排放能力,实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

4、具体控制要求(1)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对VOCs排放的监测和管理,确保符合国家工业政策的目标要求。

(2)企业应当制定并遵守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VOCs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企业进行惩罚处罚。

(3)企业应当推广清洁技术和废气处理技术,进行绿色生产,及时发现和预防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减低污染源头。

(4)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改造更新设备,提高排放标准;同时严禁非法排放污染废气。

总之,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VOCs排放标准,加强污染监测和处理,使得VOCs排放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保护我们的环境。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2016年3⽉,河北省环保厅印发河北省地⽅标准《⼯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标准对⼯业企业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

全⽂如下:前⾔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环境⼯程技术中⼼。

本标准主要起草⼈:邢书彬、赵树慈、倪爽英、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于现有和新建⼯业企业或⽣产设施的废⽓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件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期的引⽤⽂件,仅注⽇期的版本适⽤于本⽂件。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T15516空⽓质量甲醛的测定⼄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和⽓态污染物采样⽅法GB/T8017⽯油产品蒸⽓压的测定雷德法HJ/T32固定污染源排⽓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林分光光度法HJ/T33固定污染源排⽓中甲醇的测定⽓相⾊谱法HJ/T38固定污染源排⽓中⾮甲烷总烃的测定⽓相⾊谱法HJ/T55⼤⽓污染物⽆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固定污染源烟⽓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法(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HJ/T397固定源废⽓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相⾊谱法HJ584环境空⽓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硫化碳解吸-⽓相⾊谱法HJ644环境空⽓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相⾊谱-质谱法HJ683环境空⽓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效液相⾊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袋法HJ733泄漏和敞开液⾯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4固定污染源废⽓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相⾊谱-质谱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VOC是什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 olatile O rganic C ompounds (VOC)烷类芳烃类烯类卤代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其他八大类标准发布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 38468-2019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2019.12.312020.07.01 2GB 38469-2019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3GB 18581-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2020.03.042020.12.014GB 18582-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5GB 24409-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6GB 30981-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7GB 33372-2020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8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9GB 3850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限量2021.04.01电子电器涂料限制要求项目限量值限制产品范围VOC含量≤420 g/L 水性涂料(底漆、色漆和清漆)≤600 g/L 溶剂型涂料(底漆)≤700 g/L 溶剂型涂料(色漆)≤650 g/L溶剂型涂料(清漆)≤100 g/L 无溶剂涂料≤400 g/L 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喷涂施涂)≤150 g/L 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其他施涂)≤550 g/L 非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喷涂施涂)≤200 g/L非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其他施涂)苯含量a≤0.3%溶剂型涂料、非水性辐射固化涂料甲苯与二甲苯(含乙苯)总和含量a ≤35%卤代烃总和含量a≤1%多环芳烃总和含量a (萘、蒽)≤500 mg/kg 甲醇含量a≤1%无机类涂料乙二醇醚及醚酯总和含量a≤1%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辐射固化涂料重金属含量(铅、镉、六价铬、汞)镉≤100 mg/kg 其他≤1000 mg/kg色漆b 、粉末涂料、醇酸清漆a)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多组分的某组分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产品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所有项目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

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

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

国家VOCs排放控制标准2006年8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HJ/T293-2006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它是国内对工业涂装的VOC排放量第一次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表3-7所示。

表3-7 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VOC产生量(g/m2)2009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汽车涂料中的VOCS含量限制制定了《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于2010年6月1日实施。

该标准对汽车使用的涂料进行了细分。

该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A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

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原料中VOCS限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类涂料中VOCs限量表3-9 B类涂料中VOCs限量北京VOCs排放控制标准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于2008年1月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涉及了汽车涂装的VOCs排放控制。

该标准对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为控制对象,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a)针对受控工艺为喷漆室和烘干室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

控制内容见下表3-10,3-11,3-12。

表3-10 汽车制造和维修保养有组织排放限值表3-11 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表3-12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2009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修订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管理条例”),以此作为实现VOC减排目标的一部分。

根据修订内容,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围也将扩大到十四种车辆修补漆和涂料、三十六种船舶和工艺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种粘合剂和密封剂。

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

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

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
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缩写,它们是一类在大气中易挥发的化学物质,包括各种化学成分,如甲烷、乙烯、苯、甲苯、二甲苯等。

这些化合物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潜在的危害。

为了减少VOCs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VOCs排放标准。

在中国,VOCs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两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包括VOCs的排放限值。

按照该标准,各行业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则是专门针对VOCs而制定的标准,它主要适用于涂装、印刷、清洗、表面处理等行业和工艺中VOCs的排放控制。

该标准规定了VOCs排放的控制要求和技术要求,包括适用范围、排放标准、排放控制技术、监测与检验等内容。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油漆、涂料及清漆VOCs限值》等行业标准,针对涂料、清漆等行业VOCs排放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限制。

除了国家标准外,各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VOCs排放进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VOCs 无组织排放源(指VOCs 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两方面:一是排放浓度控制。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是处理效率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 3 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 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针对VOCs 通风排放的特点(气量规模大、浓度低,浓度达标容易,但总量并未减少),通过对大源实施“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双指标控制,有效减少VOCs 排放量;对小源则简化了要求,仅要求排放浓度达标。

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标准。

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根据标准要求,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地方环保局可以实施适合当地环境保护需要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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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O C s排放控制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国家VOCs排放控制标准
2006年8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HJ/T293-2006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它是国内对工业涂装的VOC排放量第一次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表3-7所示。

表3-7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VOC产生量(g/m2)
2009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汽车涂料中的VOCS含量限制制定了
《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于2010年6月1日实施。

该标准对汽车使用的涂料进行了细分。

该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A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

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原料中VOCS限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类涂料中VOCs限量
表3-9B类涂料中VOCs限量
北京VOCs排放控制标准
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于2008年1月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涉及了汽车涂装的VOCs排放控制。

该标准对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为控制对象,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受控工艺为喷漆室和烘干室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

控制内容见下表3-10,3-11,3-12。

表3-10汽车制造和维修保养有组织排放限值
表3-11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
表3-12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
2009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修订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管理条例”),以此作为实现VOC减排目标的一部分。

根据修订内容,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围也将扩大到十四种车辆修补漆和涂料、三十六种船舶和工艺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种粘合剂和密封剂。

采用的控制方法与美国加州相似,这将使香港成为限制所涉产品VOC含量方面处于领先的城市。

其中在车辆修补漆方面,规定了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如表3-6所示。

表3-6汽车修补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
*任何不列为类别(1)至(13)规管的汽车修补涂料,须遵照类别(14)的限

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2005年12月16日
该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程序使用的挥发性有机物质应记录其购置、贮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

每月做成报告书,向主管机关申报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

该标准还规定了干燥室VOCs去除率应达到90%、管道排放标准为
60mg/Nm3(没经氧校正)以及汽车涂装程序相关作业的的VOCs排放标准为
110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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