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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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
通过实施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 该企业不仅提高了产品的质量水平, 还加强了对生产流程的控制,减少了 不合格产品的出现。同时,该企业的 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还得到了相 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为其在市场上 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案例二
1. 背景介绍
某企业是一家生产家具的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度,该企业决定实施产品备案 制度。
开发信息化管理系统
02
通过开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标准的在线申请、审核、批准
等全过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
03
通过信息化平台,加强企业之间、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
共享与交流,促进标准的科学制定与有效实施。
05
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的实践案例
着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为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该企业决定实施产品执行标准及备 案制度。
制定明确的标准制定流程
包括标准草案提出、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审核等环节,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建立标准修订机制
定期对标准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变化,保持标准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加强审核人员培训
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确保标准的审核质量。
加强备案流程的简化与优化
01
简化备案材料要求
通过优化产品执行标准,该企业不仅 提高了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性能指标, 还加强了对生产流程的控制和优化。 同时,该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还得到 了消费者的认可和支持,为其在市场 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和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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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施过程
在实施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前, 该企业首先对所有产品进行了梳理, 明确了各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和生产标 准。同时,该企业还建立了专门的产 品质量检测中心,对每一批产品进行 严格的质量检测。在确保产品质量符 合要求后,该企业将产品的执行标准 及生产流程等重要信息报备至相关部 门进行备案。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7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7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5•【字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标准体系和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七条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五)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局相关处室:《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三章登记证管理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全文及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全文及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全文及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的制定、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企业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纲要、规划、政策;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反馈标准实施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引导员工自觉参与执行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持续改进标准的实施及相关标准化技术活动等。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提升标准化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

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

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第九条企业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废止。

第十条企业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参考或者引用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浅析产品标准的重要作用

浅析产品标准的重要作用

浅析产品标准的重要作用论文导读:按照标准化的对象技术标准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技术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四种。

在开展国际贸易方面,产品标准的作用更大。

关键词:产品标准,作用人类创造了社会、创造了文明,一部人类进化史就是一部人类同自然界搏斗、在劳动中进化的发展史。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存的需要,在劳动中逐步形成了带有标准化色彩的工具和原始语言基础上的符号、记号。

这种无意识的标准化虽然处于萌芽状态,但是人类第一次伟大的标准化创举,而有意识的符号和记号就是原始社会的标准。

在古代社会,由于人类社会进行了两次大分工,人类才有意识的制定普遍遵守的准则,古代标准化也随之产生。

随着机器大工业的产生和发展,工业革命的产生和完成,人类进入了近代标准化阶段。

近代标准化是人类有意识的主动开展标准化活动、并取得重大成就的时期。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世界进入了现代管理的新阶段,标准化也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现了新的特点。

标准化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而进步、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

GB/T20000.1―2002规定了标准化的定义: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条款的活动。

标准化作为一项工作,就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可见,标准化的工作对象就是标准。

什么是标准?根据GB/T20000.1―2002规定: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并有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就是标准。

根据标准的属性可以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按照标准化的对象技术标准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技术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四种。

所谓产品标准指对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它可以规定一个产品或同一系列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定其对用途的适应性。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和产品质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2024年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三篇)

2024年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三篇)

2024年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十、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06•【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1994.12.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已由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1994年1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1994年12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监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全社会的产品质量意识。

第四条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产品的生产者必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质量责任管理制度,向社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订、实施;市(地)技术监督部门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应报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列产品为重点:(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用户、消费者以及有关组织普遍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重点检查的产品。

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指南

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指南
举报投诉电话:3095572
单位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123号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理指南
工作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管理职责、工作程序、考核及支持性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对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联系电话
83095523
备注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监察室
考核
应查阅《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和计算机录入信息,分析标准备案质量与数量。
支持性文件
《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计算机程序》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办理指南
工作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职责、工作程序、考核及支持性文件。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本局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与年审。
2复审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登记表企业产品标准word电子文档各一份企业产品标准老文本企业产品标准修订说明文本近期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企业产品相关验证材料薂受理机构名肄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肁办理时间芇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
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指南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鲁政发[2000]40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4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质量第一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方针。

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是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设经济强省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尽快解决一些产品质量差、档次低、花色品种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的问题,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加快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质量工作(一)明确企业质量方针,制定和实施企业质量发展目标。

省重点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要瞄准和密切跟踪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赶超目标和措施,争取“十五”期间再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

中小型企业及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制定质量改进措施,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快产品升级和更新换代。

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

有关部门要围绕质量难题和质量“通病”组织开展质量攻关等活动,各级财政要给予政策倾斜,同时争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大中型企业要以创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为重点,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产品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促进全省质监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监管体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许可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对企业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修)订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督察下级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县级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抽查。

县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风险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各级质监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主要方式第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特别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质监部门统一部署、企业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或涉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隐患时,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依据法定监管职责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㊂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㊁法规,实施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㊂第三条㊀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㊁统一的技术要求㊁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㊂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㊁经营活动的依据㊂第四条㊀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㊂第二章㊀企业标准的制定第五条㊀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㊁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㊂第六条㊀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三)对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四)工艺㊁工装㊁半成品和方法标准;(五)生产㊁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㊂第七条㊀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㊁政策㊁法律㊁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保证安全㊁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㊁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㊂第八条㊀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㊁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㊁征求意见, 5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㊁审查㊁批准㊁编号㊁发布㊂第九条㊀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㊂第十条㊀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三)必要的验证报告㊂第十一条㊀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 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㊂第十二条㊀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㊁编号方法如下: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㊂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㊂第十三条㊀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㊂当有相应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㊁修订或废止㊂第三章㊀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第十四条㊀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㊂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㊂第十五条㊀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㊂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㊁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㊂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㊂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备案㊂第十六条㊀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材料有:备案申报文㊁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㊂具体备案办法,按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㊂第四章㊀标准的实施第十七条㊀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51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㊂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㊂第十八条㊀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㊂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㊂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㊁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㊁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㊁编号㊁名称㊂第十九条㊀企业研制新产品㊁改进产品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㊂第二十条㊀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㊁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㊂第五章㊀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第二十一条㊀企业根据生产㊁经营需要设置的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的专㊁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㊂其任务是:(一)贯彻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方针㊁政策㊁法律㊁法规,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㊁修订企业标准;(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㊁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对本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五)参与研制新产品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八)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九)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㊂第二十二条㊀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㊂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㊂第二十三条㊀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标准,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㊂第六章㊀附㊀则第二十四条㊀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㊂第二十五条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㊂原国家标准总局以国标发(1981)356号文颁发的‘工业㊁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㊂52。

山东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山东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级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地方标准拟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提供地方标准制定的技术支持,可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

第六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第八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九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保障国家安全;(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五)保护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其它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山东省计量条例

山东省计量条例

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单位使用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检定与校准第五章贸易计量第六章计量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安装、改装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商品、服务计量。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保证计量数据真实。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支持计量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计量保障。

第二章计量单位使用第六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申请登记的产品及执行标准
序号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型 号 标 准 编 号
执行标准名称
采用国际标准


备案号
是否
登记号
重新登记 (证书副本编号)
产品代码
企业标准化检查员 签字
资格证书号: 年月日电

本企业生明按照登记的标准组织生产、检验。
企业法人代表 (盖 章)
(企业公章) 电话 年月日
传真
以下由受理登记部门填写
登记部门标号
申请登记产品数 不予登记限期改正时间 登记经办人(签章)
受理登记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月日
登记证书编号

(登记专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行政区划 代码
行业分类 代码
1.国有 2.集体 3.私营 4.个体 5.联营 6.股份制 7.外商投资 8.港澳台投资 9. 其他
隶属关系 1.中央属 2.省属 3.市地属 4.县属 5.乡镇 6.村办 7.其他 企业规模 1.特大 2.大一 3.大二 4.中一 5.中二 6.小型
登记日期



填表说明:
1.该表所有栏目,均应用正楷宇逐项填写,不能缺项。 2.企业代码,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为准。 3.行业分 类代码按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填写, 取门类、大类和中类,如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其行业分类代码填写 C211, 对分类代码中不能包容的行业,列人 P99。 4.“经济类型”、“隶属关系”、“企业规模”三栏请在相应的选择上打“√”。 5.企业标准化检查员资格证书号,系指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的“山东省企 业标准化检查员”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的企业标准化检查员资质证书编号。 6.“登记部门编号”系指受理登记部门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取前 6 位。 7.“受理登记数”系指企业申请登记的产品中,经审查合格给予登记的数量。 8.“申请登记的产品及执行标准”一览表中 0 一 7 栏由企业填写(尚未采用国际标 准的可填未采标)。第 8、9 栏由受理登记部门填写。暂不给予登记的,受理登记部门应 在第 8 栏中注明“暂不登记”字样。 9.产品分类代码暂不填写。 (注:由于 GB/T 7635—87 正在修订过程中,待重新修订发布后,在按国标填写该 项)。 10.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受理登记部门按登记证书编号顺序存档,一份由受理登 记部门填写有关内容后,发还申请登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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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文档来源:标准科/ 发布时间:2011-3-25 16:38:54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执行标准应当申报登记。

第三条企业申报登记的执行产品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

下列产品执行标准不在登记范围:
(一)企业内部配套不对外销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
(二)按合同约定生产的出口产品执行的标准。

出口转内销的产品除外。

(三)可不用标准规范的工艺品、手工制品及农副粗加工产品;
(四)军工产品。

第四条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实行地域管辖,按以下隶属关系登记:
(一)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三)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由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四)按规定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产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该产品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登记工作由受理备案部门负责。

市辖区是否受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

第五条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应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附送的材料包括:
(一)产品标准文本;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三)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提供所执行标准有效性的证明;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效性证明,由企业自行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出具。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登记的材料后,应认真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

第八条受理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登记。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按下列要求办理登记:
(一)办理登记人员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姓名及登记日期,并加盖“×××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登记专用章”;
(二)对同意登记的产品标准应逐一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副本》,编写登记号(编号方法见附件一)并加盖标准登记专用印章后,连同《申请登记表》一份和标准文本等附送材料一并发还申请登记企业,一份《申请登记表》留受理登记部门存档;
(三)颁发《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证书编号方法见附件一);
(四)登录《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将有关材料输入。

经审查产品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准予登记。

第九条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企业,应同时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由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并办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第十条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变更后,应向受理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重新登记的,企业及产品标准登记号不变,重新颁发证书副本。

原证书副本应加盖“注销”字样,并注明注销日期。

企业合并、名称变更,原证书及证书副本注销,重新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重新编写登记号。

企业破产、撤销或产品停止生产,执行标准证书(或证书副本)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的企业重新申请登记。

准予登记的由登记单位在原证书副本上加盖“××××年确认”字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及副本编号方法;
二、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样本);
三、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副本(样本);
四: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附件一: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及副本编号方法
(一)证书副本编号方法
证书副本编号由登记部门编号(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六位)、企业顺序号(四位)、该企业登记产品顺序是(三位)三部分组成,即:
××××××──×××××××
┬───────┬──┬──
││该企业登记产品顺序号
│└────────企业顺序号
└────────────────────登记部门编号
示例: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第一个企业申报两项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其编号分别为:
370100—0001001
370100—0001002
受理的第21个企业申报登记的两项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编号分别为
370100—0021001
370100—0021002
该企业开发的一项新产品申请执行标准登记,企业顺序号不变,登记号为:
370100—0021003
该企业原登记号为370100—0021001的产品执行标准变更,重新申报登记,登记号仍为:
370100—0021001
(二)证书编号方法
证书编号由登记部门编号和企业顺序号组成,如上示两例的证书编号分别为:
370100—0001
370100—0021
附件二: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样本)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本证书副本所列你单位产品执行标准符合要求,予以登记。

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
登记部门盖章年月日
附件三: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副本(样本)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登记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执行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备案号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予以登记。

登记部门(章) 登记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企业代码 - ××××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
企业郑重声明:本企业对所登记的产品执行标准的合法有效负责,并保证按照登记的标准组织生产、检验。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盖企业公章)
申请登记的产品及执行标准见背面
以下由受理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
申请登记产品数受理登记数
不予登记期限改正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登记经办人(签章)年月日登记证书编号 -
登记日期:年月日(盖登记专用章)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背面)
序号产品名称标准名称标准号备案号采用国际
标准号备注

1、标准名称、标准号是指产品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

2、备案号是指产品执行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号。

3、此表可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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