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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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黑食药监办应急〔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局关于转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黑食药监办应急〔2015〕33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加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5月1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加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有序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3月3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1抽样1.1抽样单位的确定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抽样单位应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

1.2 抽样前的准备1.2.1 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

企业产品实施标准及备案制度
一、我们产品的执行标准是:*****-*****
二、企业生产标准备案管理部门为质检部门。

三、记录的企业标准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本公司暂未定企业标准,当公司的产品需要制定企业标准时,由质检科根据相关要求予以制定,并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同时向当地
标准管理部门备案。

五、企业标准备案时,质检部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其他所需信息。

六、当出现以下情形时,质检部审核公司企业标准。

(一)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发
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
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应审查的其他情况。

经复核认为需要修订的,修订后再次报管理部门备案。

七、当企业标准有效期到后,质检部到标准管理部继续备案。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及主要表格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及主要表格

2021 -8-26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与编码 (1)〔二〕实施机构 (1)〔三〕申请主体 (1)〔四〕受理地点 (1)〔五〕办理依据 (1)〔六〕办理条件 (1)〔七〕申请材料 (2)〔八〕办理时限 (4)〔九〕收费标准 (4)〔十〕咨询效劳 (4)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5)1.提交方式 (6)2.获取收件凭证 (6)〔二〕受理 (6)1.材料补正 (6)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7)〔三〕办理进程查询 (7)〔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8)〔五〕流程图 (8)第1 页三、救济途径 (8)〔一〕投诉 (8)〔二〕行政复议 (9)〔三〕行政诉讼 (9)四、表单填写 (10)〔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0)〔二〕变更申请表 (10)〔三〕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10)〔四〕行政许可代为申请委托书 (10)五、有关说明 (10)附件1、流程图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3、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4、材料撤回申请书附件5、授权委托书附件6、一次性告知书附件7、受理通知书附件8、延长行政许可通知书附件9、告知书附件10、承诺书第2 页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与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与义务、咨询效劳等。

〔一〕事项名称与编码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编码:37〔二〕实施机构:临沂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许可受理、审批发证环节〕临沂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审查环节〕〔三〕申请主体: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企业。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效劳中心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窗口〔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8号政务效劳中心二楼〕。

〔五〕办理依据:1.?食品平安法?〔2021年2月通过,2021 年4月修订〕第三十五条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工程与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工程通知?〔2021年12月鲁政字〔2021〕256号〕将“食品生产许可〞逐步下放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适用于从太仓港进口食品的企业)《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详见附件6)明确规定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承担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为方便企业顺利开展进口食品业务,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疫有关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编写了本企业须知,供进口企业参考。

1 进口前,企业应办理的事项1.1 进口商备案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1.1.1进出口商备案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需向总局备案,备案网址是/。

备案要求请登录质检总局食品局网站右中方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场景式服务指南”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查询”模块阅读了解进口食品备案工作要求(/)。

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备案号等)。

拟进口肉类企业如需开展企业备案请参考《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详见附件8)。

1.1.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动态更新,详情请访问/ywzl/gjgnhz/jkzl/)(包括肉类、水产品、乳品、燕窝、大米等产品)内的产品,其境外生产企业需向国家认监委注册,已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网址同上)。

生产企业未注册的,其产品不允许进口。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境外企业注册要求和流程请参考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1春天是万物复苏,气温逐渐升高,各种细菌滋生的季节,也是郊游踏青赏花休闲的高峰期,发生食物中毒的几率增大,为切实加强我街道辖区春夏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从20某某年3月上旬至8月底在全街道辖区开展春夏季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一、检查重点(一)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学校商店、小卖部、学校、医院和建筑工地食堂、露天餐饮业、大、中、小型餐馆;学校和医院周边的饭店、小餐馆等餐饮业、小食品店、饮食流动摊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

(二)重点品种:粮食、食用油、饮料、酒类、儿童食品、奶制品、糕点制品、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生鲜肉品、水产品以及各种烧烤食品、散装食品等。

(三)重点内容: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状况调查、企业自查和食品质量、卫生状况抽查。

清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

进一步加大食品质量抽查力度,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严查生产经营单位供货渠道和索证制度执行情况等,严厉查处使用回收食品和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经营“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窝点。

各有关单位要总结整治工作经验,把握规律,对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必须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早规范,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一)协助农业部门加大对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在园蔬菜、瓜果农药残留的抽查以及养殖水域的'环境检测,加强畜禽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重点解决种植业、养殖业产品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确保夏季蔬菜、瓜果、水产品等源头食品的安全。

(二)协助质监、工商部门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小企业、小食品加工点、小作坊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加工的行为。

要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进货台帐、索证索票制度和奶粉备案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须知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须知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须知时间:2011-08-26字体:【大中小】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8.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9. 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336号)10.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6〕16号)11.《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12.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88号)1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119号)14.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汇总15.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02号公告)16.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20号公告)17.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202号公告)18.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20号公告)19.《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20.《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62号)21.《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28号)2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财〔2007〕66号)23.《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90号)2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发[2005]40号令)25.《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2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27.《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122号公告28.《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肉制品、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糖果制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代用茶产品)、酒类(黄酒、其他酒、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食用酒精)、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果酱)、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糖)、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糕点、豆制品(豆制品、其他豆制品)、蜂产品(蜂蜜、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 (6)产品检验报告(一式八份); • a)由江西省卫生厅法监局公告2009年第1号中任
一家检验机构半年内出具的检验报告方可有效; • b)已备案过的产品仅须提供一个批次的检验报告;
未备案过的产品须提供三个批次的检验报告; • c)若检验报告提供复印件备案,则复印件必须加
• (赣卫法监发〔2009〕10号)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 生产没有国标、行标、地标的产品的企业 标准,应备案;
• 严于国标、行标、地标的产品的企业标准, 应备案;(则应制定至少一项严于上述规定 的指标 )
• 产品完全执行现行国标、行标、地标的不 需要备案。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 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 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 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盖公司公章,同时提交材料时必须携带原件以备 审核;若以原件备案,则可不必加盖公司公章。 (7)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式八份,应提供技术 指标限量的来源的复印件,尤其是食品添加剂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营养成分的 使用范围的来源复印件);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 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 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前期组织部分省份开展试点、评估总结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备案模式和工作流程(一)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方式,优化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等做法。

(二)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引导食品企业对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一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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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须知
一、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一)企业标准(二)上级标准
1、营业执照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2、组织机构代码
3、标准文本(纸质和电子文本) 3、标准文本
4、标准编制说明4、标准备案申报表
5、标准审定纪要(附审查会代表名单和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件)
6、标准备案申报表
7、必要的验证记录和引用标准.
二、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1、概况介绍:任务来源、产品性能特点、起草小组及有关情况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型式检验报告或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采用国际标准时要有与国际标准水平对比情况,确定标准水平;
5、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6、对主要技术指标低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理由和可行性依据;
7、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
8、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引用标准、参考资料等。

三、审定纪要内容一般包括:
1、审查内容:
食品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试验方法科学性、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
2、评审报告:
a)审查日期;
b)地点;
c)负责标准起草单位;
d)组织审查单位;
e)参加审查单位;
f)具体人员名单;
g)审查意见。

3、审查意见
应包括: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食品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有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并作出是否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并予以批准发布的结论。

审查意见必须经审查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企业应按照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

注:1、审查组人员: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组成,直接参于产品标准的起草人员不得参加专家组,专家组中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得超过2人。

2、电子文本为按国家标准应用软件------企业标准编写模板生成(录制)存在软盘上的文本。

联系电话:6152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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