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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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古典和现代法治共有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制度形态和法律精神。在观念上,它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潘恩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更应该成为国王。”在实践上,它表明: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不论是私人还是政府,都必须首先和主要受法律的约束,服从和遵守法律。任何人包括政府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人治相反,法治是以尊重和维护权利为基点的。法治社会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权利社会,保证权利的实现,是法治的职责和使命。但这种权利又是与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平等,权利就演化为特权或权利的滥化,法治意义上的权利就会消失。因而,权利平等是法律至上原则的必然结果和要求。法律至上还意味着,对于国家、政府来说,“法未授予的权力,属于非法权力,不能享有和行使”;对于公民或个人而言,“法授权即自由”和“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至上构成了法治的观念基础。
二、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权力制约”和“保障自由”
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各国的法治发展来看,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一是它的民主政体,二是它的国家权力配置。孟德斯鸠认为,实行法治的根本所在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配置的问题。国家权力配置问题是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国家权力配置包括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他认为,在任何社会,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强调法律在政治社会中的权威性,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性。他指出,自由权是公民的根本权利,要想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就离不开良好的政体立法。权利和自由是标明国家或政府通常所不得随意侵犯的活动范围的界标。对公民自由和安全权利最严重的破坏来自权力的滥用,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公民才有安全的自由。“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
可见,法治排斥专制,但并不否认权力,权力是法治的前提和根本条件之一。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以法律规范权力,以法律约束权力,最终实现在法律统治下的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保障公民自由。这是法治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目的。
三、法治实质上是一
种新的社会组织机构法治包括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方面。两者的概念和内涵分别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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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指由法治所决定的法律在目的和后果上应遵循的社会原则,是衡量法律的价值标准,是通过确定权利的合理定位、自由的合理界限和范围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关系,在社会的组织结构层次上,对法治的一种揭示。它表明,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结构类型,法律在其中能够遵从的最高原则和服务的最高目的。这种目的和原则从根本上说,它并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它独立于法律,是由法治所决定的社会最高价值目标。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同时,法治实体价值还包括了为法律实现这些原则所提供的社会条件,如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所具有的特性。法治的实体价值,实际上是解决什么是“良好的法律“以及如何保障良法的实现问题。
2、法治的形式化价值,也称法律的形式化价值,它是从法律本身来确定法治下的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其目的在于构建体现和保障法治的实体价值的法律框架及其运行机制。具体意义在于:
第一,它是社会组织结构、法律制度、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基本要素。通常所称的“法律制度“,就是以法治形式价值即法律形式化原则为标志的社会制度。如果一种社会制度中没有“形式化“这个要素,那么这种社会制度显然不能称为一种法制。进而言之,一个社会若缺乏法律的形式化原则,就难以成为法制社会。因此,法治的形式价值必须得到尊奉和实现。
第二,它是反映和保障法治实体价值的载体和机制。即法治实体价值只有通过其形式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和保障。换言之,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法律形式化原则的实质价值。有时人们还必须通过规定和揭示形式价值来说明其实体价值。因此,在形式化原则中,着重考虑的是法律的形式化要求,即构建实现实体价值的法律实体或框架。
第三,它构成了法律生成、发展的基本准则。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仅仅符合其实体正义或实体价值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能够保障社会可靠运行的形式化的法律体系。实体正义或实体价值离不开形式化价值,否则它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排斥法治的形式价值,最终会导致实体价值或实体正义的式微。况且,“法”这个术语的绝对定义,实质上包含着选择了正当的和真实的概念和原则’)(。第四,它在实现或适用过程中为社会提供的是普遍的、公平的、明确的准则,是公民行使权利的保障和规制,也是司法解决和判决的唯一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可恰当地展示法治形式价值在司法活动中的意义。它有助于排除功利主义、伦理本位等非

形式化原则引发的功利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使司法过程具有可预测、可控制的性质。法治形式价值包含着多重要素,这些要素归根到底只有从它们同整个形式价值的关联性上揭示出它们各自的意义和重要性。同时,各个要素相互之间的联系及其模式化也只能以这种关联性为基础。法治形式化价值包括法律的至上性、普遍性、可操作性、程序正义、组织职业化等原则。
法治的实体价值与法治的形式价值是分析评价法治与否的一对范畴和标准。法治的实体价值指向法律应有的目标,它着眼于法律的理想,注重法律的道德性。它从宏观的角度、社会的层次上说明了法治是一种“好法之治”。法治的形式价值指出法律自身的形式或程序意义,它着眼于法律的实际化,注重法律的科学性。法治的实体价值和法治的形式价值是法治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把握住了法治的上述两个方面,就真正站在了法治这个概念的入口处。
3、法治的阶级性与价值性。法治既是一个具有阶级性的概念,也是一个带有价值追求的概念。
其阶级性表现在:规定法治“质”的不是其价值和原则,而是阶级结构。虽然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都追求理想的价值,但对“价值“理解是有本质不同的。在资产阶级看来,法治的正义原则就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法律平等;而在无产阶级看来,法治的正义原则必然在于消灭剥削制度,在于追求人与人的实际上的平等。
其价值性表现在:法治是在阶级隶属性这个大前提下所具有的共同原则和尺度,它是人类社会组织结构的理想化的机制,使法治本身成为衡量社会进步的价值标准之一。
法治概念是具有一般性的,它不是根据现实某一社会类型而确立的,它来自于人类社会的整个法律**社会实践,是对这种实践的一切合理价值的高度抽象。正因为如此,法治作为一种理想模式才能为不同阶级所接受,成为不同阶级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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