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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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
陕西省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第三方劳动服务公司)。

二、购买主体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三、承接主体资格
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并具有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经验,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四、购买内容
(一)项目内容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主要涉及资格审查、笔试、岗位技能测试、资格复审等多个环节。

(二)服务要求
1、参照(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陕高法2017213号)文件要求实施。

2、受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服务工作安排,按甲方约定时完成招聘工作(含省内10个地市)。

五、服务时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六、报名方式
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21年11月19日下午18时前报名,提交报名材料(资质材料、相关业绩证明),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一楼1127室提交材料。

我国法院书记员改革的状况

我国法院书记员改革的状况

我国法院书记员改革的状况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制度开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审判制度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中心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书记员制度也开始步入规范化运行的轨道。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内容涉及书记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职级序列、管理等问题。

随后,北京、上海、吉林、海南等省市的法院陆续进行了书记员制度改革试点。

2003年新发布的《管理办法》,是法院实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建国以来首次对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之后全国各级法院陆续招录了一大批书记员,使这支队伍迅速壮大,并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根据我们对全省法院书记员队伍现状的调研,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人员管理不规范。

从目前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在各地法院实行情况来看,“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比较符合法院工作现状。

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由法院内设的专门管理处(室),集中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

所谓“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安排到各个审判业务部门,协助法官做好各项辅助性工作。

但基层法院普遍都没有设立书记员管理机构,致使本来就人员短缺的书记员队伍不能实现人员统筹调配、合理使用。

(二)书记员招录不符合相关规定。

从对基层法院书记员调研情况来看,在2005年、2007年全省统一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后,再没有专门招录过书记员,以至于基层法院大都存在法官助理或法官代行书记员职责,再加上聘任制书记员中的一部分通过司法考试后将被任命为法官,书记员数量将大量减少。

而根据新的诉讼文书归档要求,所有案卷材料都要实行电子扫描归档,使得书记员的工作量大幅增加。

在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而工作量又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基本上都在向政府机关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来补充书记员。

但根据三大诉讼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书记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任命后才能担任书记员,所以这些人员担任书记员严格来讲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研究背景和目的在当前法院工作中,书记员是承担许多重要工作的基础力量,对于保证法院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书记员的聘用及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近年来,聘用制度逐渐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种新模式,也受到了法院工作管理领域的普遍关注。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深入研究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探讨聘用制度在法院中的应用和实施方式,同时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推动法院书记员管理改革。

调研内容和方法本次调研首先对聘用制度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比较聘用制和在编制制下的管理制度的差异,并针对书记员的特殊职责,探讨聘用制在书记员管理中的可行性,并分析聘用制在法院的实施形式。

其次,采取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及专家座谈等多种方法,对各级各类法院开展精细问卷调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特别是对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收集书记员聘用、使用、薪酬、纪律处分等各个方面的数据和资料。

最后,通过数据分析和专家评估,归纳总结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做出的调整和改进,以推动聘用制在法院管理中的应用。

调研预期结果和意义通过本次调研,我们预期能够得出以下结果和意义:•探索聘用制在书记员管理中的优势和适用性,并分析其可行性•发现在法院中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形成详细的解决方案•在完善聘用制管理制度的同时,适当提高书记员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提高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法院书记员管理改革,建立更加公正、完备和有效的管理体系结论本次调研围绕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制度改革展开,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了聘用制在法院管理中可行性较高的结论,并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希望今后法院机关能够更加重视书记员的聘用和管理,不断完善聘用制管理制度,提高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起更加公正、完备和有效的法院管理体系。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制定聘用制书记员 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通过收集和分析各类数据,深入 研究书记员队伍现状和问题,提 出改革方案。
明确聘用制书记员 职责和权利
在改革方案中,要明确书记员的 职责、权利、义务,为改革提供 清晰的方向。
制定聘用制书记员 选聘标准
根据法院工作实际需要,制定选 聘标准,确保选聘到优秀的书记 员。
制定聘用制书记员 培训计划
行政事务岗位
负责法院日常行政事务的处 理,如文件传递、会议组织 等。
聘用制书记员职责描述
法律文书撰写
根据法官的指示,协助法官起草和修改法 律文书,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案件记录
对庭审过程进行准确记录,确保记录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整理
协助法官整理和分类证据材料,确保证据 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案卷管理
对其他法院的借鉴和推广价值
提供实践经验
通过本次改革调研,总结聘用制书记员管理 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其他法院提供可 借鉴的实践经验。
推广价值
将改革的成果和经验进行推广,促进全国范 围内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
善。
06
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招聘制度改革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要点一
招聘制度改革风险
应对策略
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新旧培训内容的衔接和过渡 ;同时加强员工培训和辅导,确保员工能够适应新的培 训要求。
考核制度改革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考核制度改革风险
由于考核制度改革可能改变原有考核方式和标准,可 能导致部分员工对新的考核标准不适应或不公正感。
应对策略
制定详细的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标准和程序;同时加 强员工沟通和解释工作,增强员工对新的考核标准的 理解和认同。

论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之改革

论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之改革

论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之改革摘要:我国司法改革方兴未艾,却鲜有学者提及法院书记员体制改革之事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传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已日益表现出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一面。

当下,改革现行书记员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本文通过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现状、我国现行书记员制度的弊端、改革现行制度的具体措施等视角进行论述,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不仅是我国司法审判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推动我国整个司法队伍的建设,从而推动司法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体现司法为民的本质。

关键词:历史沿革;现状和弊端;改革措施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健全书记员制度,加强书记员规范化管理,对人民法院严肃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据考证,我国最早出现专司记录等文案事务的职业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①。

从汉、唐、宋等朝代的司法掾吏、参军、佐吏等胥吏,到清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六房办事,以上这些人员都负责司法审判工作的相关事务,具体包括收受呈词、登记挂号、安排堂审、录写堂供、缮定文稿、整理保管档案,他们的职责和现今的书记员非常相似②。

1911年辛亥革命后,封建君主政体结束,建立了中华民国,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现代司法制度,并明确了有关书记员的具体规定。

以至国民政府时期,有关书记员的设置、义务及任用资格等规定,至今仍在台湾地区适用。

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书记员管理体系,最初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初步建立的人民司法制度,并且随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逐步得到确立和完善。

其后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又对书记员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从而在法律上把书记员的地位和工作任务确定下来。

法院聘任制人员调研报告

法院聘任制人员调研报告

法院聘任制人员调研报告法院聘任制人员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法院聘任制人员是指法院聘请的非公务员工作人员,他们在法院中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职责。

为了解法院聘任制人员的工作情况及其问题,本次调研旨在深入研究他们的工作状态、工作满意度、待遇以及对工作环境和未来发展的期望。

二、调研方法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网上、实地和电话等形式发送调查问卷,并要求被调查人填写和提交。

三、调研对象本次调研对象为法院聘任制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作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

四、调研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被调查人的性别、年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2. 工作情况:调研被调查人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等情况。

3. 工作满意度:调研被调查人对自己的工作满意度的评价,包括对工作内容、工作氛围、工作压力和上级领导等方面的评价。

4. 待遇情况:调研被调查人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等情况。

5. 意见建议:调研被调查人对法院聘任制人员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五、调研结果经过调查,我们共收回有效问卷300份。

根据统计数据,以下是调研结果的总结:1. 个人基本信息:被调查人以男性为主,占总人数的70%,女性占30%。

年龄主要集中在25-35岁之间,占总人数的60%。

教育背景较高,70%的被调查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工作经验主要在1-5年之间。

2. 工作情况:被调查人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案件办理、庭审辅助、文书整理等。

工作时间较长,超过8小时的占80%。

工作强度较大,有80%的被调查人表示经常需要加班。

工作环境方面,大部分被调查人对自己的工作环境较满意,但也有少部分人对工作环境有所不满意。

3. 工作满意度:对于工作满意度的评价,约70%的被调查人表示较满意,20%表示一般满意,10%表示不满意。

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氛围的满意度较高,而对工作压力和上级领导的评价较为分散。

4. 待遇情况:工资待遇方面,有60%的被调查人认为工资水平较为满意,但也有30%的人表示不满意。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书记员的管理20XX年10月27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是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有效解决旧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起到了重大作用。

本文通过试图分析旧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凸显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并通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探索了书记员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书记员管理体制单独序列终身制建国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

这种管理体制与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书记员职位有着明确的晋升方向,目标明确,容易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书记员接近审判工作,熟悉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使书记员工作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官的上岗培训;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师徒式”的管理模式便于对书记员进行培养;等等。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难题亟待改革: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

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

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

因此,书记员成为法官的“后备军”是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必然后果。

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制度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

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

同时,书记员一经录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不可能被辞退的,一些不胜任工作的书记员也很难找到出口,致使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第二,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

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一、书记员队伍的基本情况###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64、实有人数58人,法官员额数19、法官助理人数16、书记员6名,司法警察7人、司法行政人员10人。

聘用制书记员有10人,均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院自筹资金保障。

聘用书记员中25岁以下8人,26-35岁2人,任职2年及以下6人、3-5年4人,学历均为本科。

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为1:1:1,目前我院书记员的缺口为3人。

二、聘用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当前、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异化,忽视书记员工作专业性,职业化难以实现,录用标准过高、标准混同,聘用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单列未实行。

(二)聘用书记员责任心缺乏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大多数聘用书记员责任心不强,认为自己不是正式的,缺乏干工作的热情,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三)聘用书记员工作稳定度不高,我院目前的聘用书记员年纪都比较小,而且学历均为大专学历,由于临聘和正式的在待遇上的差别较大,而且无论临聘书记员的工作完成的如何出色,始终不能转为正式的,还是必须参加统一的公务员公招考试,所以基本上在职的临聘书记员都是一边工作,一边准备考试,一旦考上就会辞职。

这样造成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过高,而且一直存在的缺口,新招录的聘用书记员又要花一定时间去培训才能熟悉法院的工作以及和法官培养一定的工作默契。

也加大的法官的工作量。

三、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一)坚定书记员队伍职业化信念,在法院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度增加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问题,缩小和正式书记员之间的差距,让其感受到法院的文化氛围,融入法院这个大家庭。

(二)更新观念,正视聘用制书记员的问题,不能太过于区分正式书记员与临聘书记员的身份差别,要融为一体,与聘用书记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或两年,减少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以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式开展。

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

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

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我国法院书记员是法院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员,负责案卷管理、卷宗整理、庭审记录、信息采集、文书制作等各项工作。

然而,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院书记员制度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资质不一。

由于法院书记员入职门槛较低,没有专业资格考试,使得一些没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也可以从事书记员工作,影响到书记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质量。

2.工作强度大。

一些基层法院的书记员人手不足,劳动强度大,常常需要加班。

工作压力大,导致书记员的精神状态欠佳,影响工作质量。

3.工作福利待遇低。

一些基层法院的书记员工资低,福利待遇不高,影响到书记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以上问题都影响到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

二、完善对策为了解决书记员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资格标准。

建议设置书记员资格考试,确保书记员有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从而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2.加强人员配备。

应加强对基层法院书记员岗位的管理和配备,确保人手充足,减少工作压力。

3.提高待遇水平。

应适当提高法院书记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三、案例展示1.保护当事人利益2018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书记员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发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利益,该书记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施加了练习权,寻找可行解决方案,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建议,最终使得双方达成和解,解除纠纷。

2.提高审判质量201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该院的书记员在庭审中以非常精准和及时的方式记录了庭审过程,并在庭审后积极制作有关文书,确保庭审相关信息记录完整准确,提高了审判质量。

3.促进信息化办公2017年,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数字化法院”建设,推行了新的审判管理模式。

西部地区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西部地区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前进还是后退—关于西部地区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内容摘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联合发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启动书记员职业化改革。

广西桂林市两级法院从2007年开始大规模招录聘任制书记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在落实中存在以下问题:(1)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名存实亡;(2)书记员队伍重返“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模式;(3)聘任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异化,忽视书记员工作专业性,职业化难以实现,录用标准过高,标准混同,聘任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单列未实行,社保缺失;(4)聘用书记员责任心缺乏和技能不足等问题。

综合调研情况,调研组建议:(1)坚定书记员队伍职业化信念,停止招录司法行政人员;(2)更新观念,正视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制书记员是书记员职业化的一条可行之路;(3)加大宣传,减少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的误解;(4)认真贯彻落实聘任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合同管理,完善社保体系,变更招录专业要求,侧重专业性,降低招录要求,稳定书记员队伍,完善书记员职级晋升制度;(5)合理规划,科学建设法院队伍;(6) 加强对现有书记员的技能培训,与聘用书记员签订保密协议和责任状,增强聘用书记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心。

关键词:聘任制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化、改革一、调研背景、目的、方法及经过(一)调研背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模式。

这种高度计划性的人事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革,它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制度的需要,存在“书记员队伍不稳,专业素质不高;”“法官队伍膨胀”;“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等弊端。

1针对如上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以及试点改革,结合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需要,最终确立了书记员聘任制。

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

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

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引言书记员在各种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协助管理层处理文件、记录会议纪要等工作。

然而,传统的聘用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人事编制不足、效率低下、岗位流动性差等。

为了提升书记员的职业发展与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

一、改革目标本次改革的目标是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优化书记员的聘用制度,以提高效率和工作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 1. 确定书记员的专业标准与职责范围; 2. 建立一套公正、透明的书记员招聘机制; 3. 加强书记员的职业发展与培训。

二、确定书记员的专业标准与职责范围为了规范书记员的职责及工作标准,制定以下准则: 1. 书记员应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技巧; 2. 书记员应熟练掌握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3. 书记员应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高效地完成各类会议和活动的记录和安排;4. 书记员应保守机关及工作单位的各类内部文件和机密信息。

三、建立公正、透明的书记员招聘机制为了确保书记员招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以下招聘机制: 1. 书记员职位需通过报名或内部推荐的方式进行招聘; 2. 招聘流程包括简历筛选、笔试、面试等环节,确保申请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符合要求; 3. 招聘过程会记录并公示,以保证程序公正; 4. 招聘名额根据机关及工作单位的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四、加强书记员的职业发展与培训为了提升书记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制定以下培训与发展措施: 1. 建立书记员培训计划,包括定期内外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提高书记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设立职业发展通道,鼓励书记员进修学位,并提供晋升机会; 3. 配置专业书籍及学习资源,为书记员提供学习和自我提升的机会; 4. 定期评估书记员的工作绩效,对表现优秀的书记员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

五、实施计划为了顺利推进该改革方案的执行,我们制定以下实施计划: 1. 设立改革小组,负责方案的具体执行和监督; 2. 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指南,确保改革过程的规范和平稳; 3. 逐步推行方案,并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4. 定期评估改革的效果,及时调整与优化方案。

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

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

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一、引言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行各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

作为机构和企业内部运转的重要一环,书记员的角色与职责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传统的雇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对书记员的要求,聘用制的改革迫在眉睫。

本方案旨在对聘用制书记员改革进行全面规划,并制定相关政策以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背景分析1. 聘用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的雇佣制度普遍存在以下问题:聘用程序繁琐,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固定雇佣形式不适应灵活的用人需求;无法及时适应工作变动而调整编制;制约了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2. 聘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改革聘用制度对于提高书记员队伍专业素质、灵活调整编制、提升工作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改革,可以实现人事管理的精细化、灵活化和高效化。

三、改革目标基于以上背景分析,我们制定了以下聘用制书记员改革目标:1. 简化程序:简化聘用程序,减少繁文缛节,提高招聘效率。

2. 弹性编制:建立灵活的聘用制度,能够根据工作需求和人员能力的变化,灵活调整编制,实现合理用人。

3. 专业化建设:加强书记员队伍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保证工作质量。

4. 切实保障权益:确保聘用制度改革过程中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障其合理利益。

四、改革措施1. 简化程序(1) 招聘流程精简:将招聘流程进行优化,明确职位需求、确定招聘条件、发布招聘信息、筛选面试、进行录用决策等环节,减少冗余步骤。

(2) 优化面试方式:引入面试评估工具和技术,如能力测试、情境模拟等,以确保招聘过程客观、公正、科学。

2. 弹性编制(1) 建立灵活用工机制:根据机构和企业实际需要,建立弹性的用工制度,包括临时聘用、合同制度、兼职等,以满足不同期间和项目的用工需求。

(2) 推行聘期制:将聘期制度与工作需要相结合,根据工作特点和书记员的实际表现确定聘期,避免编制过剩或不足的情况。

3. 专业化建设(1) 专业培训:每年开展一次全员书记员培训,包括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沟通技巧等方面,提升书记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聘任制书记员任职现状浅析

聘任制书记员任职现状浅析

聘任制书记员任职现状浅析作者:姜腾杰来源:《卷宗》2016年第02期摘要:法院工作人员分类制改革关涉每位法院干警的切身利益,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也是推进的难点。

聘任制书记员作为日常庭审业进程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薪酬待遇相关制度改革理应成为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改革激发干警工作热情,以稳定聘任制书记员工作队伍,最终实现法院人力资源结构层次优化与科学合理配置。

关键词: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聘任制;书记员;薪酬待遇推进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据统计,山东省在编干警19000余名,临时聘用人员10000余名,其中书记员4243人,占34.5%。

聘任制书记员在所有聘任制人员中所占比重之大,毋庸置疑。

所以,聘任制书记员作为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理所应当成为审判权能否顺利运行的“牛鼻子”。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应大胆创新,要注重强化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业保障,确保落实聘任制书记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措施,力求保持聘任制书记员队伍整体活力和人员相对稳定。

1 聘任制书记员现状目前来看,聘任制书记员的经济待遇及职业前景缺乏预期。

以笔者所在的县级市法院为例,从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一审新收案件同比增加50%还多。

在法院编制人员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案件需求的情况下,聘任制书记员领受任务与纳入编制的书记员并无差别,安排开庭、庭审记录、文书送达、调查勘验、结案归档,处处都有聘任制书记员的忙碌身影。

聘任制书记员服务于审判业务工作全程,拿着远低于编制内书记员的工资,鲜有职业远景,很多聘任制书记员都干不了多久就纷纷辞职离开,而一线法官都有切身感受,失去一个好的聘任制书记员“搭档”,会让法官有一种断了“左膀右臂”的失助之感,于是“招聘——培养——流失——再招聘”的恶性循环应运而生,留不住优秀人才更加剧了法院司法资源的内耗。

2 聘任制书记员问题产生原因剖析(一)、聘任制书记员改革方法失败。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工作也面临着更高、更严的要求。

其中,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制度也日益受到各方的关注。

书记员是法院审判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因此,查找、分析、解决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的问题,已成为我们当前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之一。

调研背景为彻底摸清当前聘用制书记员面临的问题,及时制定针对性措施,我院特组织了以法院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成的调研小组,对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调研。

通过此次调研,目的在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发现影响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实施的各种障碍,尝试为提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有效的对策建议。

调研过程为准确掌握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我们首先收集了大量的资料,并通过对资料的分析,确定了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和实施情况。

然后,我们深入基层法院,与聘用制书记员单位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调研。

我们采取了访谈、问卷、座谈等多种方式,了解聘用制书记员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对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看法和建议。

最后,我们对调研结果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调研结果通过此次调研,我们发现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1.职责范围不够明确:聘用制书记员应承担的具体职责和工作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工作难以量化,并且容易造成工作分摊不均。

2.管理措施不够完善: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中缺乏明确的管理措施,比如考核、培训、绩效评估等,难以对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提升。

3.工作分配不合理: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分配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职责任务和工作量往往不能很好地衔接,导致审判工作效率低下。

4.人才培养不足:聘用制书记员的人才培养机制不足,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司法素养难以获得提升,这对聘用制书记员单位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施行现状及反思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施行现状及反思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施行现状及反思一,《管理办法》的施行现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模式。

这种高度计划性的人事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革,它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制度的需要。

《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有学者对旧有书记员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总结为:1、书记员队伍不稳,专业素质整体不高。

2、大量书记员转任为法官,造成法官队伍膨胀。

3、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

针对如上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以及试点改革,结合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需要,最终确立了书记员聘任制。

2003年,最高院联合中组部、人事部出台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下达书记员政法专项编制,要求地方法院用于招收聘任制书记员。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事部、财政部、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由此,我国法院的书记员单独序列聘任制管理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作为新生事物的书记员聘任制已然突入法院旧有人事管理体制中,而《管理办法》更作为第一个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首开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先河。

书记员聘任制更被赋予了“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突破口和加速器”、“人事制度破局之举”的期望。

然而五,六年过去了,这一制度施行的如何,却不尽人意,由于聘任制书记员不能再向法官转变,有些地方法院已经变相废弃这一制度,再招录新人时刻意规避“聘任制书记员”,改为招录“科员”,“工作人员”,“审判辅助人员”。

这些人进院后干的实际是书记员的工作。

那些已经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们,他们的处境现在极为尴尬,前途不明朗,情绪已然产生了波动。

有的甚至已经跳出法院,另谋出路。

社会上关于书记员聘任制的存废之争,聘任制书记员能否晋升法官之争悄然增多起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10.20
•【文号】法政〔2018〕335号
•【施行日期】2018.10.20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程序
正文
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
研究意见的复函
法政〔2018〕33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你部《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苏高法政〔2018〕42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聘用制书记员发放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公务证管理使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09〕4号),执行公务证发放人员范围是人民法院正式在编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目前,为聘用制书记员办理执行公务证缺乏政策依据,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规范管理。

二、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双人双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均只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
证,对执行人员数量没有明确要求。

当前执行工作需要,原则同意你部关于“外出执行时,只要一名执行人员具有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另一名执行人员有工作证即可”的意见,具体操作问题,请你院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协调解决。

特此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8年10月20日。

法院聘用人员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法院聘用人员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法院聘用人员队伍建设调研报告1. 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而一个高效、专业、稳定的法院聘用人员队伍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至关重要。

因此,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当前法院聘用人员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法院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2. 分析2.1 职位需求分析首先,我们对法院聘用人员队伍中各个职位的需求进行了分析。

根据不同级别和类型的案件,我们发现不同类型的职位需求存在差异。

例如,一审案件需要大量审判员和书记员来处理案件流程,而二审案件则更加侧重于高级法官和合议庭成员。

此外,在特殊领域如知识产权、金融等方面也需要专门技术人才来提供专业支持。

2.2 岗位要求分析其次,我们对不同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了分析。

在法官方面,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判断案件的能力。

书记员则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和流程,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和组织能力。

另外,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以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

2.3 人才引进与培养分析然后,我们对法院人才引进与培养情况进行了调研。

目前,法院聘用人员主要通过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方式进行。

然而,在一些特殊领域或高级职位上存在一定难度。

同时,由于司法实践经验对于法官等职位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建议加强对优秀实务律师、学者等有相关经验人员的吸引力。

3. 结果3.1 现状总结通过调研分析发现,目前法院聘用人员队伍建设存在以下问题:•职位需求与岗位要求不匹配:一些岗位需求没有明确的岗位要求,导致人员配置不合理。

•人才引进渠道狭窄:法院主要依赖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对于一些特殊领域的人才引进存在困难。

•培养机制不完善:缺乏系统的培训和发展机制,导致一些职位无法培养出合适的人才。

3.2 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完善职位需求与岗位要求匹配机制:建立岗位需求分析和评估机制,确保聘用人员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继承与变革:人员分类管理视野下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研究

继承与变革:人员分类管理视野下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研究

作者: 莫运垠;王宇
作者机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处
出版物刊名: 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页码: 130-145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2期
主题词: 人员分类;管理;聘用制;书记员
摘要:人员分类管理是本轮司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透过对改革脉络的把握,梳理出聘用制书记员在法院的地位、职责职能的变迁以及改革的目标和发展方向。

立足多年对聘用制书记员管理、使用的经验,结合数据统计、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总结出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流程、职业群体和管理模式相对固化的特点,与司改变革形成"动与静"的对比。

以数据和事实为支撑,较为客观全面地反映了聘用制书记员群体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状态,深入剖析制约管理的几个关键因素。

最后,立足改革要求和书记员群体的职业特点,针对存在的问题,从管理学视角出发,通过技术操作层面的理念验证和实践反馈,把握几个关键环节,提出了重构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模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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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书记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开庭准备、案件审理、庭审进度、卷宗整理等办案流程的顺畅与否和办案质量的优劣,可以说书记员是当事人的联络员、法官的勤务员、庭审的服务员、案卷的整理员。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的加快、社会联系的紧密,案件总体数量在逐年增加,法院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

与之相应,由于编制数是不变的,我院只能采用聘用书记员的措施。

逐渐加大聘用书记员在法院中的比重。

当前,如何让聘用书记员适应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如何让聘用书记员在协助法官办案中发挥更大作用,如何建好用好聘用书记员队伍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中需要认真思考和加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提高聘用书记员的能力素质、强化聘用书记员的日常管理、解除聘用书记员的后顾之忧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书记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64、实有人数58人,法官员额数19、法官助理人
数16、书记员6名,司法警察7人、司法行政人员10人。

聘用制书记员有10人,均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院自筹资金保障。

聘用书记员中25岁以下8人,26-35岁2人,任职2年及以下6人、3-5年4人,学历均为本科。

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为1:1:1,目前我院书记员的缺口为3人。

二、聘用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当前、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异化,忽视书记员工作专业性,职业化难以实现,录用标准过高、标准混同,聘用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单列未实行。

(二)聘用书记员责任心缺乏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大多数聘用书记员责任心不强,认为自己不是正式的,缺乏干工作的热情,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三)聘用书记员工作稳定度不高,我院目前的聘用书记员年纪都比较小,而且学历均为大专学历,由于临聘和正式的在待遇上的差别较大,而且无论临聘书记员的工作完成的如何出色,始终不能转为正式的,还是必须参加统一的公务员公招考试,所以基本上在职的临聘书记员都是一边工作,一边准备考试,一旦考上就会辞职。

这样造成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过高,而且一直存在的缺口,新招录的聘用书记员又要花一定时间去培训才能熟悉法院的工作以及和法官培养一定的工作默契。

也加大的法官的工作量。

三、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坚定书记员队伍职业化信念,在法院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度增加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问题,缩小和正式书记员之间的差距,让其感受到法院的文化氛围,融入法院这个大家庭。

(二)更新观念,正视聘用制书记员的问题,不能太过于区分正式书记员与临聘书记员的身份差别,要融为一体,与聘用书记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或两年,减少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以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式开展。

(三)认真贯彻落实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合同管理、完善社保体系、变更招录要求,侧重专业性,稳定书记员队伍,完善书记员的职级晋升制度。

合理规划,科学建设法院队伍。

加大对聘用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由于较多临聘书记员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加大其业务培训,还要多组织聘用书记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四)由于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较大,法院要与聘用书记员签订保密协议和责任承诺书,增强聘用书记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心。

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共有干警85人,在审执部门办案的法官人数为25人,现有正式在编的行政编制书记员为7人,事业编制的书记员3人,各业务庭聘用的书记员18人。

书记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

无论是在编的、还是临时聘用的书
记员,均把目前的书记员工作当作短暂的过渡,而非自己一生的事业来热爱。

目前我院行政在编书记员中有3名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其中2名书记员法官审核手续上报未审批,一名正在参加法官任命前的培训学习。

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中,还有一名担任法庭的立案工作。

18名临时聘用人员,均把书记员当作跳板,一部
分人是边工作,边学习法律知识,边参加司法考试,一旦通过,就跳槽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有的甚至还未通过司法考试就到一些门槛较低的法律服务所从事案件代理工作;一部分书记员边边工作等待行政、事业单位公招公选的机会,一旦通过考试就跳出了法院。

2、自1995年开始,龙安区法院公开招聘了五批工作人员,招录的五批公务员均为政法编制,除2011年的2名同志未担任法官,其余均担任业务庭的
审判骨干。

没有专门的书记员招录编制,未公开招录过书记员。

3、因书记员80%为各业务庭自行聘用,他们中只有少数为法律专业,大部分为非法律专业,上岗前又无专门的培训,导致书记员水平参差不齐,表现在:各类笔录字迹潦草;不善于归纳、总结庭审中当事人讲话的重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不能弥补法官的粗心和疏忽;依赖法官提醒,案件承办人开庭需要一边驾驭庭审,一边注意书记员的节奏和记录的内容,分散了法官的注意力;整理卷宗不细心,几次案件评查中属于书记员立卷、订卷环节的瑕疵占到80%。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
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4、书记员培训机制不完善。

上级法院每年都会有专门的法官培训计
划,对党组的、对新任法官的、还有新法律法规的专项培训,但对书记员的培训还从未有过。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思想上不重视书记员的工作,另一方面书记员队伍不稳定,使得主管机构不敢有长远的书记员培训计划、甚至认为培训是资源的浪费,无培训的必要。

5、临时聘用人员待遇较低,缺乏归属感。

这部分人员没有保险,只
有最低的工资收入,不能享有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又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他们缺乏上进心,很难形成主人翁意识,工作积极性不高。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增加书记员专项编制,确定书记员名额,充实审判辅助力量,同
时对书记员进行相应的职级编配,可以参照法官津贴待遇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从根本上解除书记员的后顾之忧,从而解决书记员队伍思想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促进法院队伍人员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2、提高书记员待遇。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书记员的待遇、经费保
障方面的支持,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扩大并稳定书记员队伍;
3、加大书记员培训力度。

建立健全书记员培训制度,不仅要加强法
律专业知识的培训,还应加大对书记员的记录速度、计算机操作水平、政治纪律、保密意识等方面的培训,以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健全书记员使用制度。

强化书记员责任意识,建立奖惩机制,将
书记员各项业务技能、工作质量纳入考核范围,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切实增强书记员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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